原借条中有甲乙两个担保,后借贷双方在担保期内签了延期还款协议,其中甲由有担保人的借条范本变为债务人,乙有担保人的借条范本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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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保证并约定还款期限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探讨[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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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借条这样写,法律才保护,要钱时才不会变孙子!
   【天津债权债务律师尹鸿智,为您提供天津债权债务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朋友熟人或亲戚遇到难事,求到家里向你借钱,有时不免替人救急。但如果碍于亲友的面子,不写借条,或者草草写下,一旦遇上有人赖账,就会演变成“借钱是朋友,要钱是仇人”的尴尬局面。所以在涉及金钱借贷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而在签订书面协议时,还要注意下面这些细节,并保留好各项凭证,以免产生纠纷时说不清。贴士一:请借款人当面写借条
首先,借条的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在书写借条时,除了要注意写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大写数字千万不要有差错。借款前,债权人首先要审查借款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
如果借款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能排除该借条中借款人的签名是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如果借条是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上最好要求借款人同时签名、盖章、按手印。最好附带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
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借款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否则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很有可能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同时,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妥善保管借条,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贴士二:勿使用多音多义字
我国的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因此,在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尽量明确意思。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尤其要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种模糊不清的语言。贴士三:最好明确到年月日
在不少借贷纠纷中,还款时间经常被忽略,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
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
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在书写借条时,一样也要如此要求。贴士四:利息过高不受保护
在借贷纠纷中,利息约定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有些借贷中,债权人为获得高息而借款,可一旦产生纠纷,过高的利息约定,并不受法律保护。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归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贴士五:未还款满两年要续签
借出了钱,如果借款人不还,债权人一定要及时催款。按照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借贷期满后,债权人应及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不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时催款。如借款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如果债务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债权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依法催收,否则就视为放弃债权,法律不予保护。贴士六:借贷保证要齐备
出借人还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应签订书面协议。借款人在还钱时,要当场索回借条。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来源:广西新闻网)  更多天津债权债务法律咨询,请拨打尹鸿智律师电话:尹鸿智律师,南开大学法律专业学士,全国首批律师资格统考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现执业于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是天津执业最早的资深律师,专职执业20多年,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经常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人民法院报和天津地方多家报刊上发表专业文章和经典案例。担任多家国内企业及外资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股权购并转让和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等法律事务。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办理各类民事商务、股权转让、房屋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纠纷、析产继承等各类案件数以千件之多。被邀请为天津电视台和天津广播电台的嘉宾,参与《法制纵横》、《法律服务热线》等法制栏目的讲座和咨询活动。免费咨询电话:-------------------------尹鸿智律师微信号:lawyinhongzhi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尹鸿智律师,南开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律师,执业20年,是天津执业最早的资深律师,擅长公司股权转让,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房屋权属等专项业务。对疑难案件具有独到法律视角,对各类复杂案件具有丰富办案实践经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经常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人民法院报和天津地方多家报刊上发表专业文章和经典案例。担任多家国内企业及外资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股权购并转让和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等法律事务。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办理各类民事商务、股权转让、房屋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纠纷、析产继承等各类案件数以千件之多。被邀请为天津电视台和天津广播电台的嘉宾,参与《法制纵横》、《法律服务热线》等法制栏目的讲座和咨询活动。
  法学理论深厚,执业技巧娴熟;诚信勤勉尽责,办理案件严谨;接受咨询热情,雷厉风行办案;职业操守严格,执业纪律文明;解答咨询快速度,办理案件高效率;体恤民生法律需求,主解企业依法经营;思辩独善为民主正,达理兼安济世平心。...擅长领域:经济金融民事法律公司专项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股份转让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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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担保责任的承担
  2008年12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董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双方约定了利息及违约责任,张某的妻子董某作为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经协商一致,陈、董二人将借款延长至2010年12月底。
  2010年1月、7月,陈某又分别借给张某20万元、40万元。同年10月,张某针对总计110万元借款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分四个时间点归还。然而实际上,张某在两次归还了55万元借款后,便未再履行还款承诺。2011年9月,张某、董某协议离婚。
  原告认为,被告董某在借款期间系被告张某的妻子,故涉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未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供。被告董某答辩称:被告董某与原告素不相识,对涉案几笔借款也不知情;被告董某与被告张某感情早已破裂且已离婚,被告张某基本未履行其应尽的家庭责任与义务。且自己提供担保的借款已于日到期,到期时,被告张某已经清偿该笔借款,并与原告重新订立了借款合同,而新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董某并未担保,故已经超过担保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于日出具的还款计划系对涉案三笔借款履行期限的变更,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剩余借款55万元,并按照还款计划的期限分别起算利息并无不当,且原告诉请的利息标准未超过相关规定,予以支持。本案三笔借款虽发生在被告张某和被告董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并无证据表明两被告有借款合意且借款用于两被告日常生活需要、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所需,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董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案中50万元借款明确约定担保期限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原告与被告张某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并未取得被告董某的书面同意,现保证期间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董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归还本金及利息,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虽系普通民间借贷案件,但反映出在借贷案件中经常出现的二个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比较严格,在借条中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对该笔借款知情,且该借款实际用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所需。在本案中,出借人在庭审陈述与被告张某妻子董某并不相识,出具借条及交付借款时仅有被告张某一人出面,且涉案借款数额较大,明显超过了家事代理范畴,故不宜认定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案中第一笔50万元借款明确约定担保期限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原告与被告张某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并未取得被告董某的书面同意,现保证期间已过,被告董某无须承担担保责任。另外,本案中还款承诺书虽系被告张某单方出具,但原告将其作为证据提供视同对该承诺书的认可,故应当认为还款承诺书系对涉案三笔借款履行期限的变更;因担保责任的免除,各笔债务均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则以借款到期时间认定借款的清偿顺序,利息的计算也较为简单。若本案中担保期间未满,则可能因借款清偿顺序的变化导致利息计算的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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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3、当事人:原告黄胜开,男。委托代理人何伦武,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仟兰,女。被告范大仕,男。被告范俊华,男。被告黄保才,男。二、基本案情日被告罗仟兰、范俊华向原告借款50 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利息每月500元,担保人为黄保才。被告罗仟兰借款后,按月给付利息至2010年7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0 000元、利息11 000元(计算至2012年5月)。三、案件焦点在本案中,被告黄保才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据上签字,是否应认定为保证人,对债务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法院裁判要旨在大部分民间借贷中,大多数担保人对保证责任并不清楚,大部分人理解为给人担保只是作一个证明,欠的钱仍由债务人来偿还,债务人还不能偿还时,法院应该去找债务人追究,不应该找担保人追究,或者理解为只有当借款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时,才负保证责任,并不真正清楚保证人所负的保证责任与保证风险,更不清楚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而且大部分保证人只在借条中写明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字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七条对担保人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案中,黄保才作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符合《担保法》对适格担保人的规定,而且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的意思表示。所以,应认定黄保才为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至十九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本案中,黄保才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据上签字,且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担保的方式,所以,因认定黄保才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中还涉及到担保范围问题,《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以上法条可知,本案的担保人黄保才未与债权人约定担保范围,应该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黄胜开与被告罗仟兰、范俊华双方发生的借款合同,原告已举证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并已向被告履行借款合同义务。被告罗仟 兰、范俊华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原告黄胜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罗仟兰、范俊华偿还本金50 000元,利息11 000元(按月利息500元从2010年8月计算至2012年5月即500元/月×22月=11 000)。该利率是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黄胜开不能证明借条上“范大仕”的签名是被告范大仕亲笔所签,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范大仕还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保才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黄保才对该笔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保证人,被告黄保才对此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保才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仟兰、范俊华追偿。被告罗仟兰、范俊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仟兰、范俊华偿还原告黄胜开借款本金50 000元,利息11 000元,共计61 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黄保才对以上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保才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仟兰、范俊华追偿。三、驳回原告黄胜开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法官后语目前,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不是法律概念。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借贷在人们的日常经济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缺点。然而,也正由于民间借贷的容易,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民间借贷中,担保人为债权人做保证时必须明确担保的法律责任和担保的种类,因此,在作保证之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图,对担保的方式、范围作个明确的约定,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汝城法院提醒:民间借贷有风险,为人做保要慎重。1.民间借贷担保书2.民间借贷担保法3.民间借贷协议书范本4.民间借贷法律文书5.民间借贷合同范本大全6.民间借贷证明7.民间借贷数据统计8.民间借贷办案总结9.民间借贷解释10.民间借贷法律依据
[01-07] [01-07] [01-07] [01-07] [01-07] [01-07] [01-07] [01-07] [01-06] [01-06] [01-06] [01-06]我之前是借条上的担保人(民间私人借贷)后来借款人和债权人在法院去签了还款协议后我还有什么责任?(之_百度知道
我之前是借条上的担保人(民间私人借贷)后来借款人和债权人在法院去签了还款协议后我还有什么责任?(之
我之前是借条上的担保人(民间私人借贷)后来借款人和债权人在法院去签了还款协议后我还有什么责任?(之后的还款计划我没有在场、没有签字)
提问者采纳
有责任。借款人还不起,你还要还。
我也没有偿还能力呢
什么时候有什么时候再还
我和债务人承担一样的责任吗
他们现在的协议我可以不用签字吗
你是一般保证吗?
那是借款人自己的责任,你的责任还在那没动呢
当时就是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其他什么内容都没有
签了担保人
这算什么担保
那就是和他一样的责任
无限责任的保证
你还没评价
现在债务人和我都没有能力还、会是个什么样的结果呢
你还没评价,我信息你难道没看见吗?
没有结果,对方要不到钱
刚玩这个东西,财富值是随便给的吗
你如果有车子什么的,法院可能会强制执行
我会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就是还钱的法律责任,其他没有
按揭的车和房子呢
按揭的车和房子呢
按揭的车和房子呢
房子如果只有一套,法院不会强制执行,按揭的车子也不会
主要是现在我自己都无法还银行了、法院会怎么判决?
判你们还钱,判完了事
会不会因为这件事不成为所谓老赖呢?
在征信上有影响吗
好像执行找不到人才能成为老赖
什么是正信?
每个人在银行的信用报告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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