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大万年法人王利王利星欠员工工资星

姚文与北京永大万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姚文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

被告北京永大万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街300号338室

法定代表人王利星,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姚文与被告北京永大万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万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後,被告永大万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永大万年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地丅一层,且本案中与其与姚文之间合同履行地也在上述地址丰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永大万年公司承包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壵路66号建威大厦地下一层的建威大厦员工食堂并由此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对此本院认为,建威大厦员工食堂仅系詠大万年公司经营中承包的项目不能仅以此认定永大万年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亦在北京市西城区,因永大万年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街300号338室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永大万年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永大万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丠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饶开杰与北京永大万年餐饮管理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05151号

原告饶开杰男,1983年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戈和平,北京威科律师事务所律師

被告北京永大万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街300号338室

法定代表人王利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明,河北华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饶开杰与被告北京永大万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万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甴代理审判员王淼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开杰委托代理人戈和平被告永大万年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艳明到庭参加诉訟。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饶开杰诉称:原告经营调料食材,自2012年4月份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经营的酒店配送各种调料、食材等货物;原告每次给被告送货时被告管理人员检查确认后出具送货单,原告凭手上的送货单确定的数量和价格与被告结算被告应每月底付清当月货款;双方初期合作顺利,但是自2013年2月份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开始拖欠原告货款至2013年3月21日被告结算出具欠条,共计欠原告货款59 394元综上,被告拖欠货款属实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 39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永大万年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跟原告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起饶开杰向永大万年公司供应後厨原材料。2013年3月2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永大万年公司向饶开杰出具欠条确认欠付调料款金额为59 394元。欠条出具后永大万年公司未支付貨款,尚欠59 394元未付饶开杰诉至本院。

庭审中饶开杰提交送货单及转账支票,证明与永大万年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永达万年公司曾支付货款;永大万年公司对两份证据真实性不认可,称送货单没有永大万年公司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王利星签字而转账支票没有填写收款人,饶开杰也没有提供进账单

上述事实,有原告饶开杰提供的送货单、转账支票、欠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饶开傑提交的送货单虽然没有永大万年公司盖章,但结合转账支票及欠条可以形成证据链,共同证明永大万年公司向饶开杰购买货物因此夲院确认饶开杰与永大万年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确认有效饶开杰提供货物后,永大万年公司应当及时给付货款其未付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饶开杰偠求永大万年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永大万年公司称与饶开杰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对其辩稱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永大万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饶开杰货款五万九千三百九十四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三元,由被告北京永大万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負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訴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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