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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5-00056 信息分类: & &土地 / 部门文件 / 公告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 生成日期: & &
生效日期: &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号
文  号: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览: &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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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号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苏政地[号,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批转文件,文号为宁国土征转(2015)第8号通知,同意征收浦口区桥林街道集体土地1.9725公顷。我局根据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按照浦口区人民政府浦政发[、153号文件规定,拟订了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面积(公顷)&
区片价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万元)&
浦口区桥林街道百合村秋屯组&
区片价补偿费的支付和使用,按《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浦政发[号)第十三条规定。&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浦口区桥林街道百合村秋屯组&
根据浦政发[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所需费用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
  2、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生活补助费标准&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土地面积&
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万元/公顷)&
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总额(万元)&
浦口区桥林街道百合村秋屯组&
&& 本登记表指《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浦政发[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浦口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对青苗和附着物实行综合补偿标准。在支付完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产权人相应补偿后,若有结余,其资金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本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征地项目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统筹调剂平衡,多不退,少不补;&
  &&&&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5年9月1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局。&  &&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 &  2015年8月19日&404 Not F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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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征地告知书宁国土浦分征听[2017]11号
发布时间: 10:28&&来源: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字号:[
征地告知书
宁国土浦分征听[2017]11号
江浦街道八里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江浦街道八里社区居委会、八里七组、八里三组集体土地0.4759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二、拟征土地位置及补偿标准
拟征土地位置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万元/公顷)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万元/公顷)
江浦街道八里社区七组
根据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规定,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拟按(浦政发[号)文件标准执行。
江浦街道八里社区三组
江浦街道八里社区居委会
三、拟安置途径
根据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浦政发[号)文件规定,拟将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安置方案为准。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凡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靑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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