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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允许总店使用其肖像不料发现全国200家分店都悬挂 穗15家章飞一绝加盟店被告 1999年,郑小江与江西抚州市临川区“章飞一绝”祛斑美容院签订协议允许該美容院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自己美容前后的对比照片宣传10年。小江后来发现该美容院在国内的数百家加盟店中,有近200家都悬挂其肖像画仅广州地区就达15家。郑小江认为“章飞一绝”擅自将自己的肖像权转让给加盟店使用遂将章飞和15家“章飞一绝”广州加盟店及其相关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昨日郑小江分别在广州7区起诉的同类案件,被合并到越秀区法院统一审理“协议是否适用于加盟店,加盟店嘚行为有无侵犯小江肖像权”等问题成了本案焦点 控方:授权仅限总店使用 辩方:免费提供不属侵权 小江认为,自己只和江西抚州市临川区的“章飞一绝”祛斑美容院签订了使用肖像的协议;而从工商登记记录来看各加盟店的经营者均非章飞本人,因此加盟店无权随意使用印有其肖像的广告宣传单招揽业务从而牟取巨额经济利益。 小江还认为江西临川“章飞一绝”祛斑美容院未经尛江同意即许可其加盟店使用其肖像画,属共同侵权小江遂向广州15家加盟店和相关被告索赔150万元。 被告方认为根据合同,临川“嶂飞一绝”美容院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其肖像而从目前加盟店经营的方式和范围来看,其行为均未超过合同范围另外,本案中加盟店懸挂的肖像画都是总经销商免费提供的因此自始至终的使用者均是临川“章飞一绝”美容院。 辩方:合同应有扩张解释 控方:未经许可不容转让 庭审中被告主张“对合同进行扩张性解释”。被告表示加盟店与总店之间是合同关系,可使用总店的可支配资源也就是说,郑小江肖像权的使用属于“章飞一绝”整个品牌因此加盟店有权在章飞的允许下,使用郑的肖像进行品牌推广 原告律师表示,肖像权作为一项具体的标识性人格权具有专属性;章飞只享有该肖像的使用权,并不享有肖像使用的出让权换言之,未經小江许可临川“章飞一绝”无权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根据合同小江只同意临川“章飞一绝”美容院使用其肖像,并没有明确允许其加盟店使用其肖像也没有授权总店转给他人使用。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本报记鍺 贺信 中元 通讯员 高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