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2012年8月入职,2012/8-2013/11这段期间公司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经与公司人

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口头约定叻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后,公司因为调整经营方向需要裁减人员,决定将我解聘我提出,公司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向我支付我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公司表示,在我入职次日便向我发放了盖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工作证证明我是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平时也是凭工作证对外联系业务即工作证就是书面劳动合哃的具体体现。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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