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律师终止合同还需要付二手房已过户余款不付

从合同法看中方应将野牛气垫船余款支付给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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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看中方应将野牛气垫船余款支付给哪方
作者:胡海波律师
由于克里米亚脱乌入俄,乌克兰、中国、俄罗斯三方就乌克兰向中国出口的4艘野牛气垫船的结算问题产生了摩擦,乌克兰国家进出口公司(UKRSPECEXPORT)希望将仍未支付的1400万美元合同款转交给他们,而俄罗斯与克里米亚造船厂则称余款应支付给克里米亚的工厂。该交易的法律关系是合同由乌克兰国家进出口公司(UKRSPECEXPORT)(甲方)与中方(乙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在扣除3-5%的佣金之后,余款应该通过甲方转交给各自的工厂。本文直接从合同原理出发,排除政治考虑等非法律因素,分析中方的付款策略。
二、法理分析
(一)甲方与工厂之间是代理关系还是分包关系决定支付对象
甲方与工厂之间具有承包关系的特征。合同标的大部分由克里米亚的多家工厂制造,然后组装。但是部分部件却是在乌克兰境内生产,这些在乌克兰境内生产的部件涉及分包合同120份,且全都是由甲方及其子公司签订。由此甲方的作用是拿到乙方的订单后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工厂来做,其法律地位是发包人。中方作为买家,其交易对手是甲方,因此合同标的的余款应该支付给甲方,而不是克里米亚的工厂。
与此同时,甲方与乙方还具有代理关系的特征。合同中约定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在扣除3-5%的佣金之后,余款应该通过甲方转交给各自的工厂。由此甲方的作用是受托处理委托人事务并收取佣金,其法律地位是总代理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来分析,“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也即在克里米亚脱乌入俄后,委托人可以终止代理关系,作为实际卖家的克里米亚工厂可以绕开代理人,要求买家直接与自己进行交易。如此,中方应基于俄方的要求将余款支付给克里米亚的工厂。
一份合同的性质,究竟是以标的价金的性质还是以标的生产方式来决定呢?本来,发包方式下是绝不会采用收取佣金的方式赚取报酬;同理,代理模式下代理人是不会用转包或分包的方式来进行生产。但是合同标的野牛气垫船的生产是一套大规模的系统集成制造,又涉及到一个国家武器出口的相关制度,才衍生出本案中既发包又代理的综合法律关系。对于综合性的法律关系,其本身并不是一种新型的合同类型,而是合同法上或交易习惯中存在的几种有名或无名合同的综合而已,也即该综合法律关系并未衍生合同法规制外的新型法律关系,对其处理仍可对应其综合法律关系内容各项分别进行。结合到本案,涉及到分包关系的,其价款应支付给乌克兰国家进出口公司(也即甲方),其他关系的,各工厂有权利提出直接和乙方进行交易,中方应重视和考虑将余款直接支付它们。
(二)乙方是否承认甲方与克里米亚工厂之间的代理关系终止决定其付款义务
随着克里米亚的最终命运发生重大转变,甲乙之间的合同并非如同某些权威杂志所说的“形同一张废纸”。法律上看,合同永远不会是一张废纸,只要它还没有实现其目的或被终止,即使事实性的废止了。根据上述分析,在乌克兰境内工厂的余款应当继续支付。而对于克里米亚工厂要求与中方直接交易,其付款请求权成立前提是甲方与克里米亚工厂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乌克兰不承认克里米亚“脱乌入俄”,所以代理关系并未终止,虽然事实上已经废止。事实上,中方对于付款对象具有选择权,而这与中方对于克里米亚“脱乌入俄”的态度联系在一起。如中国承认克里米亚“脱乌入俄”,则无疑承认甲方与克里米亚工厂之间的代理关系终止,便没有理由拒绝克里米亚工厂的直接付款请求权;反之,中国未表态或明确表示不承认克里米亚“脱乌入俄”,则等于承认甲方与克里米亚工厂之间的代理关系并未终止,便有理由拒绝克里米亚的直接付款请求权。
(三)乙方付款义务与不安抗辩权
克里米亚变革对合同后期履行影响甚巨。表现在:对于甲方而言,乌克兰永远失去了制造、维护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和能力,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后期维护成为泡影。对于克里米亚的工厂而言,其利益由俄罗斯承继,俄罗斯是怎么看待该甲乙之间合同的,俄罗斯会履行乌克兰签署的原始合同的条款吗,或者中国需要再次与克里米亚造船厂直接进行协商吗?根据俄联邦法律的规定,这种直接协商被视为不合法,与野牛气垫船的建造以及相关技术转让有关的所有问题必须由俄罗斯国防产品出口公司(ROSOBORONEXPORT)直接处理。由此观之,虽然都在主张付款请求权,但是却实实在在的构成乙方的不安履行状况,中国(乙方)无论向哪方付款,都面临后期不确定因素。因此,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9条之规定,需暂停付款以中止履行,在确定支付对象之后,再通知对方重新商定解决办法。
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间贸易,应该适用国际法(包括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则寻求解决。其与国内的一般交易、国际上一般主体之间进行的贸易相比,从性质上看,只是区域和主体的差别。商事法律是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一项法律,其适用性在不同区域和主体间也是最具有普遍性的。从历史和功能的角度考察,国内私法是国际法的源泉,商事法律为其滥觞。本文虽以国内合同法为基础进行分析,但对国际问题的解决仍可提供有益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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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已接受延付买房余款 上家无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
案情回放:
&&&&家住浦东的季先生于2001年以1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同一小区孙女士的一套房屋,双方签定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日前支付10万元后交房,日前支付2.5万元。第五条约定,如果房款不能按时付清,则买卖关系解除,双方建立租赁关系,孙女士将该房屋出租给季先生,每月计收租金1000元。
&&& 协议签订后,季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剩余的2.5万元时隔半年后于日支付,孙女士当即出具收条“今收到季先生支付的房屋余款2.5万元”。付款后季先生并未马上过户。 2005年,房价不断上涨,季先生几次找到孙女士,要求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孙女士一直拖着不办,后来直接对季先生说,她与季先生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了,现在双方是租赁关系,季先生所付的钱是租金而不是房款,因此不配合办理过户。季先生希望通过协商解决,并愿意给一定补偿,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 2011年6月,季先生收到孙女士的书面通知,称双方的租赁合同将于3个月后到期,通知季先生作好搬迁准备。无奈之下季先生只得诉上法院请求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季先生胜诉,孙女士必须在10日内配合季先生将房屋过户到季先生名下。
律师分析:
& 本案时间跨度较长,这与季先生怠于行使权利有关,多亏法院一纸判决才给他吃了一颗“定心丸”。
&& 季先生称双方是买卖关系,自己已付清房款,孙女士理应配合过户,而孙女士则称房屋买卖由于季先生未能及时付款而已经解除,之后双方维持的是租赁关系。从合同约定上来看,似乎孙女士说的更为有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按时付款的,买卖关系解除,双方建立租赁关系,季先生也确实未及时付款,但是孙女士出具的收条却给出了相反的答案。 日孙女士出具收条表述为“今收到季先生的房屋余款2.5万元”,说明尽管存在季先生迟延付款的情况,但是她并未据此解除合同,而是继续接受房款,双方就迟延付款后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关系达成了新的合意,根据《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达成新的合意后,孙女士就无权解除买卖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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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尾款为商贷。但买方不积极贷款付余款,卖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问题补充:--------------------------------------------------
1年多时间,卖方是否可以要赔偿,买方态度是否构成诈骗。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签订后,买方付了首付款后,长达4年多时间杳无音信,且一直没有办理合同约定商贷尾款,却恶人告状仲裁要求卖方过户。而仲裁的裁定书在通篇XXX法律条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只裁定卖方过户没有提及买方交付尾款事宜,是否违背法律公平原则。 买方等卖方撤销仲裁期间,已起诉一中院强制
我是买房人,因贷款三个月没放款,卖方要求解除合同不给予买方赔偿,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员工甲试用期内怀孕,单位考虑其是晚婚,其丈夫又是军人,为了不出现意外,让其休息在家,可此员工产假后一直不来上班,原因是没人照顾孩子。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视为自动解除合同,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我找了一家门窗公司封阳台,4月份签的合同,但没有注明完工日期,5月,由于工期一直拖,让公司写了份保证,保证5月31日前完工,否则迟一天扣10%工程款.中间由于我的目的是完工,对他们找的各种理由容忍了,导致到8月16日依然没有完工.请问我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另换公司完成余下的工程.
本人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合同,提前一个月交辞职书,用人单位也批准到具体日期,但现在提前告知要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我是今年一月份签订的合同,到目前为止也不知道是签的派遣制合同还是正式劳动合同,公司给缴纳的五险一金在网上都能查询到。我很想知道的是,我们这是签订的什么合同?这个合同公司可以自行解除吗?解除的话,我们需要做维权吗?我所在保险公司是人保寿险公司,前一段时间,公司里个别领导说,业绩考核不过关的话合同就给取消。请问这合理吗?
具体是这样,我是某三甲医院输血科检验员(事业编制非聘用),半年前受医院派送外出进修,进修前与院方签有培训合同,学习结束后至少回医院工作8年,否则除赔偿进修期间各项予以报销的各项费用外还需按每年20000元违约金赔偿剩余未服务的年限。
进修回来后发现医院对我科的政策有所改变,以优先服务临床为由,下文要求我们值班时送血到用血科室,值班时仅有一人,而来回的时间少则十多分钟多则大半小时,经常造成值班空岗的安全隐患,查阅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可得知是要求...
你好,我是建筑施工单位,甲方不能按着施工合同拨付工程款,现在已经停工半个月了,请问我方现在是否可以终止合同,需要什么东西,谢谢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两年。买受方未付余款,出卖人是否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可以解除买卖合同,是依据什么法律条款?请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单位不将保险费用缴纳到社保公司,而是发到员工工资里,是否合法,员工是否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如果员工没有解除合同,又消极怠工,造成单位损失,单位是否可以扣除员工工资,并执行培训协议(上岗前已培训,单位支付费用,并约定了培训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常见违约情形及相关处理规定
分类:时事点评&&&&时间:( 09:03)&&&&点击:158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赔偿金的支付问题,一直是劳资双方尤为关注的问题,本文作者作为劳动法专业律师,现对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过程中双方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常见情形及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汇总,以为读者提供相应便利。
&& (一)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 1.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具体而言,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1)不符合法定条件解除、终止条件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比如常见的劳动者上班迟到,用人单位却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2)违反法定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且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在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需要履行法定的裁员程序。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也属于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在预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适用2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规定,因为法律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只需要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即可。
&& (3)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需要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直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如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需要逾期终止,用人单位如果辞退“三期”内的女职工或者与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都是违法的。
&&&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 &&& 1、没有履行依法履行支付报酬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 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2、非法收取劳动者财物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非法扣押档案或物品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拒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 1.劳动者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指需要提前30天或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具体损失范围包括哪些?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对此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2.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的
& 〈劳动合同法〉第90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主要针对劳动者泄露、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用人单位损失的具体数额,也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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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写了,我在一定时间内付余款,过了这个时间先前付的钱就没收了,但是合同我还没有签,这合同有效吗,
合同上写了,我在一定时间内付余款,过了这个时间先前付的钱就没收了,但是合同我还没有签,这合同有效吗,我要怎么样才能拿回我的钱,他们在上海,我应该怎么样找你们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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