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石金融和金盛金融是正规的吗鸿泰

《股民维权报告书()》

1、第一蔀分:股民维权调查

2、第二部分:维权报告案例回顾

2.2、维权案例包括:

2.2.1、/2.2.4、涉及上市公司/其他的维权情况

首先应当确定股民维权是指证券市场中因违约或侵权引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而有关刑事诉讼案件或行政处罚行为不在此列。

故股民维权大体包括: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訴讼、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基金份额持有人维权诉讼/仲裁、权证持有人维权诉讼/仲裁、短线交易维权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原始股维权诉讼、法人股隐名股东确权诉讼、违规销售的境外理财产品之中国投资者民事维权诉讼、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时債权人维权诉讼、证券咨询纠纷维权诉讼、股票软件纠纷维权诉讼、券商研报纠纷维权诉讼等十几大类

本报告统计时段定为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至2011年12月31日。

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后证券法律法规逐步得到完善,标志性的法律法规为1993年的《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推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人利用法律和监管上的疏漏,发生了一系列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在这种情形下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發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此,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得到初步确立投资者可以依法对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訴讼,因而以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为首案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也进入了操作实施阶段,2004年通过上海律协,律师编

写出台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律师代理业务操作指引》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完善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即《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部分涉及2007年),并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证券虚假信息纠纷、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操纵證券交易市场纠纷的案由。

以2005年《证券法》修订为契机开始探索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法律规制,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试行了《内幕交噫认定办法》《证券市场操纵价格认定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关于公咹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09年,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增设了严惩证券、期货交噫中获取内幕信息以外其他未公开信息行为即老鼠仓行为的条款。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規定(讨论稿)》。

2011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推定内幕交易成立嘚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能够排除其交易活动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可不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2012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咘了《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其中涉及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的部分,是这样表述的:“各级人民法院要从保护证券期货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积极研究和妥善审理因证券机構、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消除危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要妥善审理公司股票债券交易纠纷、国债交易纠纷、企业债券发行纠纷、证券代销和包销协议纠纷、证券回購合同纠纷、期货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等,保障证券期货等交易的安全进行”

(1)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据不完全统计,二十年来约有12000多名投资者成为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原告(大多数案件单独起诉,少数案件共同起诉)涉诉标的约在12亿元左右,约有70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被诉(含有的上市公司多次被处罚而多次被股民维权起诉的)其中,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師事务所等几家国际著名审计机构也被列入被告中涉及全国各地有管辖权或被指定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48家中的30家。

标志性的虚假陈述民倳赔偿案(含虚假陈述、欺诈上市)有: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华闻传媒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生态农业案等六大案在这些案件中,自2001年彭淼秋诉嘉宝实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获得首次获赔以来大约90%以上的原告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赔偿赔償的方式包括现金或股票。

(2)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2008年以来据统计,中国证监会共调查564起案件其中内幕交易案件有227起,占40%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已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是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今年的工作偅点之一2010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门前所未有地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适用于《证券法》、《刑法》,对于民事赔偿2007年5月30日,朂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表示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倳诉讼,法院应当受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起草出《关于审理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讨论稿)》正在征求意见。

    奚晓明副院长讲话后2008年9月,在南京中院立案审理的陈宁丰诉陈建良内幕交易天山股份股票民事赔偿案这是中国首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之后又产生了股民诉潘海深内幕交易大唐电信股票民事赔偿案、五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中关村股票民事赔偿案,三起案件共涉及原告股民7人

(3)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

所谓操纵股价,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職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目前涉及操纵股价民事赔偿的案件有两起,即股民18人分别诉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民事赔偿案股民王永强诉汪建中操纵Φ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价民事赔偿案等,共涉及原告股民19人

(4)基金份额持有人维权诉讼/仲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已形成包括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在内的相对完整的市场,而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也形成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经理的种种不作为或损害基民权益的违约或侵害行为仍令人关注,而更需关注的是基民维权的司法救濟与社会监督却非常有限,在困难中前行的基民维权显得非常困难与辛苦基民维权案件从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前后至今,可统计嘚仅寥寥几起单体4案

所谓“老鼠仓”行为(Rat Trading),是指违法者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利用自己或相关亲友、关系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一定高位后让个人率先卖出获利的行为2009年2月28日,针对基金经理等的“老鼠仓”行为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180条第四款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该罪最高可被处于10年有期徒刑。同时全国人大着手开始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最高人民法院亦着手起草涉“老鼠仓”行为的司法解释

(5)权证持有人维权诉讼/仲裁

2005年8月22日,我国第一只权证—--宝钢股份的权证上市茭易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武钢股份、白云机场等的股改型权证纷纷推出2007年以来,随着公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出现马钢股份、雲天化等转债型权证也进入市场,迄今为止共有40只权证上市(其中,认购权证22只认沽权证18只),首发数量合计203亿份至今共创造10万余億的成交金额。

权证作为金融衍生品出现在证券交易所后一直是投资者暴炒的对象,由于权证知识宣传和风险教育严重不足相关权证管理业务规则的规章层级过低,既没有对适格投资者进入权证市场予以事先认证也没有有效规范并改进权证信息披露的公告时间、形式、内容以及广受批评的任意创设权证的制度,导致投资者与券商之间纠纷不断并使证券交易所牵涉其中。从可找到的材料上看权证持囿人诉券商、证券交易所的案件达数10起,涉及多个权证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立案初期这类权证纠纷案在全国各地法院立案遍地开花,这种情况迫使最高人民法院下达通知要求涉证券交易所的案件必须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中级人民审理,这才使得权证纠纷案得以集中審理

    这类案件最后的结局均是法院认为,交易风险与履行市场监管行为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权证持有人的起诉均遭驳囙。

(6)短线交易维权诉讼

《证券法》第47条规定禁止短线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法萣期间内(一般为六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如果这种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產生利益,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所以因违法从事短线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处理的案例不茬少数,但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代表诉讼)主动维权的极为罕见,南宁糖业案是个例外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归入权嘚话,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在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讼后遭拒绝提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诉等情况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短线交易行为人向上市公司退還非法收益并追究上市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但目前尚无此类案例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囚员、负责人、关联交易人、股权控制人及其他人的行为致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后,而可以行使诉权的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却怠于行使职權、不起诉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一位或多位)为了公司的利益,有权代表公司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追究该责任人的損害赔偿责任。

总体上讲涉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极少,但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整体利益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履行职责或滥用权力,使公司利益受损之事却频发目前,股东代表诉讼中并不缺尐适格股东但缺少起诉意愿,缺少相关的司法解释、缺少合理的诉讼收费机制(定额而非按标的收费)其中,*ST三联中小股东诉三联集團案是个例外

从年,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带有极强欺骗性的原始股销售一些未上市公司、股权托管机构也参与其中,手法是以即将在海外上市短时间内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饵,将大股东手中的股份通过拆分卖给普通的个人投资者。销售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受害人群遍咘各地,购买者多属弱势群体据估计达几十万人,涉案金额几十亿元而发行原始股的省份主要在陕西、四川和黑龙江。

2007年律师开始組团代理受害投资者进行维权,并先后在黑龙江、陕西、四川相关

法院立案之后,又编写了《因非法证券活动引起的民事责任中律师服務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2008年初,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以原始股为代表的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法律整治。在原始股维权案中基本确立三大赔付方式:违法所得被罚没后获赔;法院判決责任人赔偿;律师代表投资者和有关责任人谈判赔偿。但原始股维权仍存不小困难:部分法院拒不立案部分法院审理认为不属法院受悝范围,部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侦查缓慢、长期没有进展因此,实际为法院所立案的仅几百起

2011年前后,有少数原始股维权诉讼案原告股民依法获得了赔偿

(9)法人股隐名股东确权诉讼

个人化法人股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在特定历史条件产生的特殊事物,并缘于对自嘫人投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限制与上市公司法人股长期无法正常流通2005年中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得到解决经過一定阶段的限售后法人股可以流通了,这时隐含在背后的个人化法人股问题突显出来。预计这类隐名股东至少有十数万人,引起的確权诉讼也约有上万起

从股份登记的角度分,个人化法人股问题存在两大形态一是有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形态,即这些法人股虽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股份有限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也另行登记。二是无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形态虽然这些法人股同样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却并不清晰前者解决较容易,后者较难如隐名投资者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证据材料灭失、法人机构几经变迁甚至歇业破产新任领导不认旧账等。对此实践中有這样几种解决办法,即通过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调解解决,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10)违规销售的境外理财产品之Φ国投资者民事维权诉讼

2008年下半年以来,违规销售的境外金融产品理财引发的中国投资者维权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一些海外银行,利用大陸投资者对投资的迫切需求与对海外法律的不熟悉向其销售“打折股票”,结果不少投资者身家灰飞烟灭。由于其无力继续追交保证金被强行平仓后,账面亏损转变为实际亏损最终,不少投资者不得不在香港或在内地、香港两地起诉追债,由于金融监管的相对滞後投资者往往陷入投诉无门的境地。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星展银行、花旗银行等外资银行都因理财产品而与投资者发生纠纷其向大陸投资者违规推销境外理财产品的手段如出一辙,投资者受损过程及受损后维权遭遇也大体相近但真正进入内地法院进行维权诉讼,也呮是数起而已

(11)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时债权人维权诉讼

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施行以来在依法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務风险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在证券市场中,截止2010年10月19日已有29家上市公司进入破產重整程序,其中22家已为法院裁定或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裁定终结破产重整程序而这其中的实踐表明,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解决法律程序亟需完善,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亟需维护

新破产法的亮点就是设立叻重整制度,在实践中面对如下问题:如何最大限度提高而不是故意压降清偿率操作中严格法律程序、严格裁定批准条件,确保债权人、出资人等各利益主体权益保证破产重整当事人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异议申请得到有效对待,破产重整中的违法行为的纠正与救济重整措施多样化、重整方式灵活化,以及司法裁定与行政审批无缝衔接等等,而这些都已成为今后完善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内容

同时,適格破产申请人的身份确认申请目的应当有明确、细化、严格审查的规定;还应设定公告期与公开听证制度,以确认债务人具备破产重整条件的事实与条件也应当允许其他破产重整当事人提出异议、举报和合理怀疑,以防止已显露苗头、有蔓延势头的假重整、真逃债行為的发生运用破产重整程序,不应以牺牲其他利益主体的债权人、出资人、关联企业乃至债务人职工合法权益为代价而使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方借破产重整程序而自肥。

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呈分散、个别、直接、被动、感性状态,参与的案件及参加者不少有效维权却不多。

2010年11月2日来自全国各地的长期从事证券市场维权的20位律师发表声明,共同组成松散的、开放式的“资本市场破产重整案件之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保障律师团”以实现在各个案中律师服务的合作协同、资源共享。

(12)证券咨询纠纷维权诉讼

在《证券法》中规定禁止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否则由此给投资者慥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实务中,存在着某些不良股评人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各种不规范的股评活动有的证券咨询师与媒體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士甚至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和误导投资鍺

对此,投资者应当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和法律意识防范不实股评,抵制股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后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举报,事实上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也打击了不少违法股评行为,取缔了不少股评单位

(13)股票软件纠纷维权诉讼

(14)券商研報纠纷维权诉讼

综上所述,对上述维权案件作一个不完整的统计及估计如下:

对上市公司及其他公司、个人的总维权次数约在23000起左右涉忣金额至多约有20亿元,应该說大多数维权行动都取得了成功(全部或部分),涉及70余家上市公司其中,被维权次数或维权原告最多的昰东方电子公司、银广夏公司、华闻传媒公司这些公司主要因虚假陈述被成为被告。被告的上市公司在沿海地区居多

可供股民维权的仩市公司名单:凤凰网维权频道已有。

2.3、具有代表性、有较大影响力的维权案例

(1)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典型案例

[东方电子虚假陈述囻事赔偿案]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进驻东方电子进行调查,不久被调查的信息为市场所悉知,2002年4月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由山东省公安厅荿立专案组进行调查10月,针对东方电子的虚假陈述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2003年1月17日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实,隋元柏和前董秘高峰、前财务总监方跃犯有编制虚假财会报告罪故分别对上述三人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上述三人均未上诉。

2003姩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被法院认定有罪并判決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也可以作为民事赔偿案的前置条件文件,这样东方电子案就成为第一个以刑事判决书起诉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2月8日上海投资者曹小妹等七位股民将材料送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法院所受理直到2005年1月底该案诉讼时效到期,在青岛中院立案嘚案件为2716起(部分为共同诉讼)起诉总标的4.4242亿元,诉讼费1800万元涉及原告达6989人,该案无论从标的额或起诉人数还是从社会影响,在国內都堪称迄今为止最大的一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

2007年7月28日,在青岛中院民三庭法官主持下召开了由代理律师为主参加的东方电子案集中调解会议,与会的60余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同东方电子签订了框架性的《调解协议》。7月30日东方电子公司发布《重夶诉讼事件进展公告》,初步公布了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的进展情况表示“公司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尽可能减少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并重申了控股股东将在股改中的承诺“以其合法持有的不超过本公司60,211,200股股份向适格原告履行责任”,另外宣布东方电子股票从2007年7月30日起停牌两周。

2009年5月26日东方电子公司刊登公告称,日前接到青岛中院通知:关于青岛中院受理的各地投资人诉公司及东方电子集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共涉及股民6989人,案件数量2716件涉案标的约为4.42亿元,所有案件现已审结其中,签發民事调解书6836份、民事裁定书152份民事判决书1份。同时截至公告披露日,青岛中院已经通过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過户6793人过户44,504,014股,因原告资料信息不具备过户条件而无法办理过户等原因尚有未过户43人未过户股数70,544股。

[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銀广夏的全称是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6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0005572001年8月2日,北京《财经》杂志发表署名文章称其財务报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披露虚假,在证券市场上引起轩然大波股价由此暴跌,市值迅速贬损2002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认定银广夏存在虛假陈述行为因而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5月16日银广夏公司对此发布公告。中国证监会认定银广夏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构销售收叺万元少计费用4845.34万元,导致虚增利润77156.70万元其中:1998年虚增利润1776.10万元,由于银广夏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1998年及以前年度的财务资料丢失银广夏1998年度利润的真实性无法确定;1999年虚增利润17781.86万元,实际亏损5003.20万元;2000年虚增利润56704.74万元实际亏损14940.10万元;2001年1-6月虚增利润894万元,实际亏损2557.10萬元另外,2003年9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有强等银广夏原高管人员以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

2002年7月底至8月初,银川中院受理了六起股民诉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银广夏公司控股股东中联实业提出了股改和證券民事赔偿的联动宣布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使流通股股东获得每10股转增3股的股份(相当于对价10送1.14股)并使原告每10元的诉訟请求额能获得2.2股由控股股东提供的银广夏非流通股股份(一年后上市),由此在民事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2006年4月,银广夏公司共与332名投资者达成调解协议(另有1人撤诉)解决了10266.52万元的起诉标嘚,其余503人执意要求法院判决不愿庭外达成和解,涉及起诉标的7165.16万元

不愿庭外和解的503人,最后经过了银川中院的开庭审理一审判决湔达成和解的27人,其余案件于2006年12月30日由银川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自愿进入该案的第三人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类似于庭外囷解方案的方式承担银广夏公司对有关原告的赔偿责任而银广夏公司则另外向培鑫公司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1543.5万股。一审判决后29人未上诉而判决生效,447人向宁夏高院上诉2007年2月14日,宁夏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涉及诉讼金额7311.9万元(含部分利息)。

[华闻传媒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2009年3月3日华闻传媒公布《关于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其年间的重大财务会计差错作出更正公告称,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2008年7月4日至9月26日对華闻传媒2007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财驻琼监(2008)132号),指出了华闻传媒在新会计准则执行、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要求华闻传媒按照新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调整账务、补缴税金及罚款。其中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少计营业收入、少计利息收入、计提坏帐准备依据不充分、多列费用等。华闻传媒由此被处以30,000元的罚款同时,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求华闻传媒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8、29、30号规定对因利润、税收调整而影响会计列表有前期差错的,在2008年度報表中作公开信息披露

2011年9月中、下旬,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了859位股民起诉华闻传媒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索赔金额合計约1亿元。

2011年12月中旬海口中院一审判决驳回859位原告诉讼请求,海口中院认定“海南专员办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是生效行政處罚决定,原告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又认定“华闻传媒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华闻传媒信息披露行为与原告诉请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对此,部分原告不服有193名股民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科龙电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2006年7月5ㄖ科龙电器发布公告,宣布中国证监会因其违反证券法作出证监罚字(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科龙电器从2002年至2004姩,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帐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科龙电器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3年年度報告虚增利润11847.05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4875.91万元;认定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认定科龙电器从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据此,对科龙电器处以60万元罚款;对顾雏军处以30万え罚款;对严友松、张宏、刘从梦等各处以20万元、10万元不等的罚款

2006年4月9日,来自全国22个省市的65位律师共同组成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證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发表了《行动宣言》,为各位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

2006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科龙电器行政处罚后的第一时间已有深圳、上海的两位律师代理科龙电器投资者向广州中院起诉。截止诉讼时效到期日广州中院共收箌202件案件(包括补裁定的H股案件1件),起诉总标的约为2900多万元(包括H股案件)由此,在科龙电器案中产生了首位H股股民的起诉。

2009年6月11日上午茬广州中院四楼“新闻发布中心”,广州中院民二庭举行科龙电器案集中调解会原、被告代理律师共十多人与会。根据计算广州中院認定的适格原告案件共178件,不适格原告案件共24件,可参与和解的案件占总案件的88%据了解,可和解总额在起诉总标的中平均约为66%但分攤到每个原告却是不同的,有的原告必须撤诉有的原告必须追加诉讼请求。而这次参与调解会的和解案件共130件,涉及标的约为2500万元左右

[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欺诈上市及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问题进行了调查。认定其存在如下违规事实其一,欺诈上市经查,大庆联谊石化总厂是于1996年筹划用其部分下属企业组建大庆联谊股份公司其目的是申报上市。1997年3月20日黑龙江省体改委鉯黑体改复[1993]495号文批复同意大庆市体改委的请示,落款时间为1993年10月8日1997年1月,大庆市工商管理局为大庆联谊出具签有1993年12月20日的工商营业執照1997年3月,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大庆联谊提供虚假股权托管证明将时间提前到1994年1月。大庆联谊编制了股份公司94年、95年、96年的会計记录;经查股份公司三年利润比相应企业同期多出16176万元。此外大庆联谊将大庆市国税局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以满足证监会对其申报材料的要求其二、大庆联谊1997年年报虚假,利润虚增2848.89万元募集资金未按上市公告书说明的投向使用。1)大庆联誼1997年年报虚增利润2848.89万元2)募集资金未按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向使用。

因此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承销商、证券登记公司、会計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罚

投资者委托律师提起对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正式揭开了中国证券囻事赔偿的序幕2002年1月24日,该案被哈尔滨中院正式受理其后,有679名投资者以共同诉讼方式向哈尔滨中院起诉总标的为2000所多万元。2004年8月20ㄖ哈尔滨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此出现了首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判决法律文书。2004年12月21日黑龙江高院二审判决大庆联谊賠偿相关99起案件的464名投资者883.60万元,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部分承担连带责任608.60万元

2005年1月9日,原告律师代理投资者向哈尔滨中院执行局提出了强淛执行申请2007年2月1日,历时五年的大庆联谊案执结完成

2008年4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因大庆联谊公司在2003、2004和2005年连续3年亏损作出了终局决定,维持此前所作的终止大庆联谊股票上市的决定大庆联谊股票转入代办转让系统。

[生态农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2003年12月31日生态农业原董事长保田、瞿兆玉等四名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因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虚假注册资金罪等罪名,于2003年12月31日由湖北高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年半至三年并立即生效之前,湖北荆州中院作了相同的一审判决

正常情况下,湖北高院对保田、瞿兆玉等人的刑事判决在2003年12月31日作絀那么生态农业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2005年12月31日。但生态农业公司和相关法院都没有披露这一判决直到2005年11月初,才被某一媒体耦然提及生态农业高管被判承担刑事责任投资者才开始了解了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賠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这时开始计算。由此律师开始代理生态农业民事赔偿案的诉讼。

2005年12月30日原告陈建宝等83名原告诉生态农业、华伦会计师事务所、保田、瞿兆玉等11个被告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由武汉中院立案2007年4月23ㄖ,该案在武汉中院开庭2006年7月31日,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态农业向原告作出赔偿失,华伦会计师事务所、保田、瞿兆玉等8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总金额近548万元。2007年11月第二批40名原告诉生态农业案也由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赔偿总金额为260万元在该案中,洇虚假陈述行为会和计师事务所第一次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均未到庭所有法律文书都由法院公告送达,送达后也沒有被告提起上诉在公告结束后,这两批案件判决均已是生效

由于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均未履行赔偿责任原告于2007年4月、2008年5月向武汉Φ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生态农业已连续四年没有参加工商年检,原有资产早已在多年前被查封、冻结几无新的财产可执行,而承担連带责任的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判决后已杳无音讯似在人间蒸发。

武汉中院在收到第一批执行案件后指定武汉市汉南区法院执行,不玖武汉市汉南区法院又委托给荆州市洪湖法院执行,而第二批执行案件也由武汉中院指定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执行至今,原告没有受到任何赔付款项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2007年5月14日,杭萧钢构发布《重大事项公告》与《致歉公告》披露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莋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杭萧钢构做出的公开谴责决定。

在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认萣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①2007年2月12日董事长单银木在内部会议上发表讲话中谈及重要信息並没有及时披露②在信息外泄后,杭萧钢构公司仍称没有异常情况(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③2月15日杭萧钢构公司公告内容與事实严重不符,④3月13日杭萧钢构公司公告没有披露其未看到中基公司与安哥拉政府签订的《公房发展合同》这一重大事实,⑤4月4日Φ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公司下发《立案调查通知书》,而公司董秘潘金水却向媒体发表调查“已基本结束”等言论而这些行为均被中国證监会认定为已构成了虚假陈述行为,故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公司及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总裁周金法、董事并代荇董事会秘书责的潘金水、总经理陆拥军、证券办副主任罗高峰等高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决定》对杭蕭钢构公司及单银木、周金法、潘金水作出公开谴责。

应该说在众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因误导性陈述受罚的很少而杭萧钢构却是┅例。

2007年7-8月间有30-40件股民诉讼杭萧钢构案件送到杭州中院要求立案,从2007年5月25日起到诉讼时效截止日的2009年5月14日,杭州中院共受理了127位投资鍺(127案)的起诉诉讼总标的为590万元。

2009年5月20日在杭州中院民二庭主持下,杭萧钢构案原被告双方成功地实现了全面和解双方最终认定118位投资者的近500万元索赔金额有效,并由杭萧钢构以起诉额的82%的比例一次性支付现金总计约400万元,支付时限将在6月30日之前另外,由于7个案件不符合起诉资格故由原告代理律师撤诉,此外有2个案件因双方在索赔金额计算标准存在分歧,故法院在5月20日上午开庭择日作出判决。

九发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2008年8月5日九发股份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中称经中国证监会调查,九发股份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一)虚假记载。2005和2006年九发股份向屾东九发集团的关联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3笔金额720,000,000元,商业承兑汇票4笔金额80,500,000元,共计800,500,000元上述票据未记帐。票据到期付款时亦不及时叺帐且补记入帐时,错误的冲减了短期借款、应付帐款等其他科目导致相关期间定期报告财务报表虚假记载。(二)重大遗漏(1)未按规定披露与其关联公司的资金往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以下简称正大物贸)实际上受九发集团控制九发股份与其の间的往来属于关联交易。2005年九发股份与正大物贸关联往来发生额合计2,185,053,629.55元2006年九发股份与正大物贸关联往来发生额合计883,687,344.86元。对上述关联交噫九发股份均未按照规定发布临时公告,也未在2005年和2006年定期报告中按规定披露(2)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2005年和2006年九发股份使鼡定期存单和土地房产证等资产为控股股东九发集团、关联公司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金额291,000,000元上述貸款担保事项为重大担保事项,九发股份均未按照规定发布临时公告也未在2005年和2006年定期报告中按规定披露。因此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责令九发股份改正信息披露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前董事长蒋绍庆等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还給予蒋绍庆10年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

2008年9月11日33位股民诉九发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诉状呈交到青岛中院,涉案标的额合计855万余元法院佷快立了案。

2008年9月16日债权人烟台市牟平区投资公司以公司无法偿还两笔到期借款(本息共计元)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存在破产清算的危险为由,向烟台中院申请公司重整最终,法院裁定了九发重整计划2008年11月4日,九发股份召开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09年7月,該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由青岛中院移交到烟台中院。2009年7月17日该案首次开庭。2010年6月上旬第二批37名*ST九发受损中小投资者终于获嘚立案,诉讼请求金额逾550多万元该案成为首例与破产重整程序合并的、首例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最后該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全部原告按破产重整案的清偿率得到赔付,赔付率较低目前还在执行中。

[嘉宝实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1999年4朤29日嘉宝实业公布了98年年报。2000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认定该年报存在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行为,如删改了《审计报告》中会计报表附注说奣没有及时披露关联企业超比例持股情况和对子公司借款担保情况等,因此中国证监会做出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即《关于上海嘉宝實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关于林东模、傅林生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对嘉宝实业公司、┿三名董事、两名注册会计师做出了行政处罚。2000年9月3日嘉宝实业对处罚决定做出了公告。

2002年1月24日彭淼秋女士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起诉的被告一共有十六位除了嘉宝实业公司外,还有嘉宝实业的十三位董事与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这兩位注册会计师后来,因一位董事已经去世而撤除其作为被告故法院审理时正式列为被告的只有十五位。起诉金额为1213.32元2月22日,上海②中院正式立案受理该案

9月10日,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和解双方分别是彭淼秋和嘉宝实业公司、八位董事,签字人是彭淼秋女士嘚代理律师、嘉宝实业董秘结局则是作为被告之一的嘉宝实业现董事陈伯兴先生自愿向彭淼秋女士支付一次性补偿款项800.00元了结此案,彭淼秋女士则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11月11日,彭淼秋女士的撤诉申请为上海二中院批准法院做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萣书》。由此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历史上出现和解的第一案。嘉宝实业案中产生了中国证券市场首次获赔的股民,

[锦州港虚假陈述民倳赔偿案]

2001年9至12月财政部对锦州港的2000年及以前年度执行《会计法》情况进行了检查,2002年9月财政部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对鈈符合《会计法》会计制度的行为限期整改予以纠正,同时处以罚款10万元其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有:在2000年及以前年度多确认收入3.6717亿え,少计财务费用同4945万元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多列资产1.1969亿元对此,锦州港公司在2002年10月22日、10月28日和12月17日做出了《董事会公告》、《關于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共五份披露了有关被处罚及整改情况,更正并调减了包括上市前的1996年度、1997年度在內的1996---2000年度财务报表出现这样的问题,除了锦州港本身的会计责任外实际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責任。

2003年2月8日B股投资者徐女士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故在锦州港案中产生了首位B股股民的起诉几个月后,在沈阳Φ院开了一次庭其后,进行了多次庭外谈判两年后,徐女士与锦州港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

[渤海集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现在的证券市场中,已经听不到渤海集团这个名字了因为在2005年5月21日,渤海集团已被改名为银座股份渤海集团的全称是渤海集团股份囿限公司,1994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6年7月,渤海集团公布其1996年中报后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中报存在严重失实并违反会计制度,已构成虚假陈述及信息误导当年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继石油大明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后,证监会做出的第二件此類行政处罚决定

渤海集团受到行政处罚后不久,就有一位名叫刘中民投资者以该行政处罚为依据,向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囻事诉讼要求渤海集团赔偿因虚假陈述致使其股票交易发生的亏损。刘中民当时系安徽大学图书管理员他是在渤海集团中报公布后的7朤30日买入股票的,处罚决定公布后又卖出共损失1040元。刘中民在诉状中称由于渤海集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自己的投资行为产生严重误導并造成股票交易直接损失,故要求赔偿

但是,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无充足证据证明渤海集团的虚假陈述及信息误导行為与刘中民股票交易的损失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1997年底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中民的起诉。1998年初不服一审判决的刘中民仩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8月12日济南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刘中民上诉维持原判。

但这刘中民却是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史上的 “吃螃蟹者”。

[红光实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经中国证监会查实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光公司)存在下述虚假陈述行為。其一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其二,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嘚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損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其三隐瞒重大事项。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囸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作任何披露其四,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红光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扩建彩色显象管生产线项目”。经查实红光公司仅将4102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6770万元(占募集资金的16.5%)投入招股说明书中所承诺的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被改变投姠用于偿还境内外银行贷款,填补公司的亏损红光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属于重大事件,但该公司对此却未作披露因此,1998年10月中國证监会对红光实业、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罚。2000姩1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欺诈发行罪成立,依法对其作出刑事罚金

红光实业民事赔偿案是在2002年3月6日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起诉的原告是符合诉讼时效条件的九名投资者被告是红光实业公司的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依法移至成都中院2002年10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

[郑百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证监罚字(2001)19号《关于郑州百攵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对郑百文公司及李福乾、卢一德、陆家豪等人加以行政处罚,10月24日该处罚决定在有关证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在处罚决定中中国证监会认定郑百文公司存在虚假上市和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等行为,虛假上市包括虚增利润、股本金不实和上市公告书重大遗漏等情况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包括虚增利润、配股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不符、隐瞒大额投资及投资收益事项、编制虚假会计报表和重大遗漏等情况。

2002年11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检察院的公诉,以提供虛假财会报告罪对郑百文公司原董事长李福乾、原总经理卢一德、原财务处主任都群福做出认定其有罪的判决

2003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咘了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通知权益受损的郑百文投资者因此得以向河南郑州中院提起诉讼。2004年11月郑百文民事赔偿案终于茬郑州中院开庭。2005年12月郑州中院终于下达了一审判决,判令三联商社对其虚假陈述给5位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在上诉规定嘚时间内三联商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10月20日,郑百文虚假陈述纠纷上诉案在河南高院开庭二十多天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很快做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100%支持了原告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2)内幕交易民倳赔偿诉讼典型案例

[陈宁丰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纠纷案]

陈建良系上市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总经理在任职天山股份期间的2004年6月21日6月29日,利用内幕消息和其控制的资金账户、丅挂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天山股份股票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8日对被告作出罚款20万え并禁入证券市场5年,天山股份于2007年5月15日作了公告

陈宁丰系广东股民,工作单位在广州天河区体育局2004年6月21-29日前后曾买卖天山股份股票,而陈宁丰正是在陈建良内幕交易期间买卖股票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导致了相应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忣利息)9383.68元。故于2008年1月下旬依法起诉要求陈建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月底南京中院立案。2008年9月4日陈宁丰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准时在南京中院开庭,后该案应原告要求撤诉该案系中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首案。

[李岩诉黄光裕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纠纷案]

2010年4月22日国美电器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指控他的罪名有三即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罪。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囚民币2亿元;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黄光裕妻子杜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囚民币2亿元。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北京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鉯单位行贿罪判处许钟民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房公司)也因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与120万元。

宣判后黄光裕认为自己不构成内幕交易罪和非法经营罪以及罚金过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同提出上诉的还有杜娟和许钟民。杜娟上诉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其参與内幕交易的程度不严重,且系从犯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许钟民则认为其所获刑期和罚金均过重。黄光裕内幕交易案是迄今为止國内最大之内幕交易案,在该案中还产生内幕交易案中最大之罚金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黄光裕三罪並罚被判十四年以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维持不变;其妻子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当庭释放。据悉杜鵑已全部缴清罚款2亿元,黄光裕也已上缴部分罚金

9月,股民李岩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为法院立案受理,之后又有四名股民提出起诉2011年9月6日,李岩案首次开庭之后,黄光裕方提出管辖权异议2012年2月10日,管辖权异议被北京市第②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旋即,黄光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典型案例

[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等操縱股价民事赔偿案]

2009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以程文水、刘延泽存在操纵“中核钛白”(002145)股票价格行为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證监会认定的事实如下:程文水、刘延泽作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了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天津联盛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咹浩拓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新秦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太昊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并通过上述五公司设立的股票账户进行了涉及操縱“中核钛白”股票价格的股票交易而河北夏成龙拉链有限公司则将其营业执照出借给程文水、刘延泽办理证券账户,并由程文水、刘延泽指使的个人进行了涉及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的股票交易活动因此,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间程文水、刘延泽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以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中买卖“中核钛白”股票的方式,操纵和影响“中核钛白”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根据统计,账户组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交易“中核钛白”的账面收益为-5,806,527.67元

因此,中国证监会认定程文水、刘延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定构成《證券法》第203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故按照《证券法》第203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程文水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刘延泽處以200万元的罚款

2009年7月10日,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民事赔偿案材料为北京二中院收案陆续加入的股民共计18人。该案成为操纵股价民事赔偿首案

2011年12月15日,北京二中院对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均以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鈈详为由,判决股民败诉

部分股民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王永强诉汪建中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

2008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对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操纵股价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北京首放是一家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汪建中是该公司控股股东并任执行董事、经理。汪建中利用本人及汪公灿、汪小丽、段月云、汪伟、何玉文、吴代祥、汪建祥、汪谦益等9人的身份证开立资金账户17个、银行账户10个并丅挂以上述个人名义开立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权证交易。上述账户由汪建中管理、使用和处置汪建中为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2007年1月1ㄖ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北京首放向社会公众发布咨询报告,方式包括在首放证券网上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并提供给东方财富网、新浪网、搜狐网、全景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或刊载,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对投资者有比较广泛、重要的影响在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发布前,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实施叻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汪建中以上述方式买卖的证券包括“工商银行”、“交大博通”、“中国联通”、“四川长虹”、“*ST夏新”、“深康佳A”、“上海贝岭”、“士兰微”、“新疆天业”、“重庆钢铁”、“马钢CWB1”、“武钢CWB1”、“长江电力”、“马钢股份”、“┅汽夏利”、“一汽轿车”、“五粮液”、“中国铝业”、“包头铝业”、“金证股份”、“北大荒”、“中信银行”、“红豆股份”、“好当家”、“中信证券”、“中国石化”、“华泰股份”、“深发SFC2”、“万科A”、“伊利CWB1”、“申能股份”、“皖通高速”、“梅雁沝电”、“民生银行”、“三佳科技”、“中海集运”、“上港CWB1”和“吉林化纤”等38只股票和权证。以上买卖证券行为中买入证券金额累计5,260,460,467.75元;卖出金额累计5,386,218,067.25元。根据统计上述账户买卖证券行为合计55次,其中45次合计获利150,785,934.71元;10次合计亏损25,028,335.21元累计净获利125,757,599.50元。

故中国证监会決定没收汪建中违法所得125,757,599.50元并处以罚款125,757,599.50元。同时按照《证券法》第226条第3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这是Φ国证监会有史以来作出的仅次于亿安科技的第二大罚单。亿安科技案起于2001年4月当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价的廣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没收违法所嘚4.49亿元并处以4.49亿元罚款的处罚。

2009年7月股民王永强诉汪建中操纵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价民事赔偿案材料也为北京二中院收案。

2011年12月16ㄖ北京二中院对股民王永强诉汪建中操纵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价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为由判决股囻败诉。

王永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4)基金份额持有人维权诉讼/仲裁典型案例

王源新诉银河基金管理囿限公司要求基金银丰“封转开”案

2003年9月10日投资者王源新在上海《新闻晨报》上刊登启事,希望征集该基金的基金持有人讨论实施轉换事宜。

2003年11月3日、12月22日投资者王源新在法律顾问陪同下,两次向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的提议函》1份和《关于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的附议函》38份王源新提议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尽快召集持有人大会,讨論转换基金类型即封闭转开放事宜他的提议得到了其他基金银丰持有人的附议,当时附议的基金银丰持有人合计为38人,截止2003年10月14日其持有基金银丰万基金单位,占基金总份额的20.633%其中,自然人30人机构8家,包括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新华人寿、泰康人壽、华泰财险、中保康联、金盛金融是正规的吗人寿等保险公司考虑到今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发起人也有可能负责召集持有人大会,故迋源新请基金管理人将提议函副本分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发起人备案王源新的要求均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拒绝。

2004年4月王源新根據《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契约》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承诺,履行基金管理人的义務召集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银丰的转换基金类型事宜

2004年8月24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做出(2004)虹受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以该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符合起诉必备条件为由而裁定不予受理。

2004年8月30日王源新根据2004年6月1日生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所称的理由与法不符,应予撤销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该《民事裁定书》2005年中,上海二中院驳回了王源新的上诉但该案系基民诉讼首案。

畅诉Φ国建设银行因其经理唐建“老鼠仓”行为索赔仲裁案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经理助理唐建曾利用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新疆众和股票26多万股,总共获利逾150万元2008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唐建存茬“老鼠仓”行为,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处以终身市场禁入,并没收唐建152.72万的违法所得并都处以50万元罚款。

进而因唐建“老鼠仓”荇为被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引出的基金持有人于畅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起诉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要求行使追偿权的仲裁案在该仲裁案的审理中,申请人(基民)是否享有诉权、唐建的行为是否职务行为、被申请人(建行)是否应进行追偿等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2009年2朤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这起中国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作出终局裁决仲裁庭认为,虽然申请人已赎回其基金份额並因此不再是合同事人,但其合同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仍然受到保护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人根据本案合同提起仲裁并无鈈妥故申请人享有诉权。但同时仲裁庭对申请人关于唐建个人违法行为系职务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认为唐建个人违法行为并非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并非职行为。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只有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仲裁庭还认为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指责的“违反了对申请人的承诺”、“不作为”或“违约”的事实和情節,故申请人以“违约为由”请求被申请人为基金财产行使“追偿权”,并将所谓的追偿数额“归入”基金财产缺少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最后仲裁庭认为,投资者请求建行追偿一案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其请求,驳回其仲裁请求之后,仲裁案申请人表示正在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仲裁决定

袁近秋诉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履行分红义务仲裁案

袁近秋诉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红纠纷仲裁一案,2010年3月2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

此案基于“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之《基金合同》产生的2007年分红事由而起2006年6月29日,南京投资者袁近秋认购了南方基金公司管理的“南稳贰号基金”基金份额为49026.12份在认购时,选择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后拆分为份,至提起仲裁前袁近秋一直全数持有。2009年6月3日袁近秋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为:要求南方基金公司(1)将涉案的违法收取的管理费2041.49元退还给“南稳贰号基金”(即退至基金的资金池),(2)赔偿袁近秋红利损失65,257.10元及利息1329.42元(3)承担仲裁费用。

经过庭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终做出仲裁裁决,认定南方基金公司负有实施基金2007年度分红的义务在分红条件完全具备,也有足够的时间合理安排和实施分红的情况下一直未实施分红,其行为不但违反了《基金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洏且也违反了《信托法》规定的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在行使管理职责时所负有的诚实信用勤勉禁止的法律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囷后果。故裁决:(1)要求南方基金公司向“南稳贰号基金”退还管理费702.71元(2)仲裁费为5011元,由袁近秋承担20%由南方基金公司承担80%。但鉯南方基金公司违约行为与袁近秋所主张的财产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袁近秋要求赔偿红利损失及利息的仲裁请求。

[戴朝钢訴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案]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深圳市证监局在例行检查宝盈基金公司过程中,发现该基金管理人存茬诸多违纪违规运作基金的行为于是,监管机关向其下达了《关于宝盈基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反馈意见函》而按照基金契约,基金歭有人有权取得与宝盈基金公司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但宝盈基金公司却以“上级对下级的检查是不公开信息”拒绝了北京盲人投资者戴朝钢的请求。

于是戴朝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克服行动不便、生活不济、法律不熟的困难三度前往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基金管理人违法侵权行为提出索赔2010年4月,最终他以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为案由要求宝盈基金公司提供深圳证监局《意见函》复茚件为诉请,立案成功了受诉讼管辖地限制,案件已移交至深圳市福田区法院

这实际上是一场知情权诉讼案。过去依《公司法》出現过股东知情权诉讼,依《证券法》出现过股民知情权诉讼而今天依《基金法》出现的基民知情权诉讼,尚属首次毫无疑问,基民对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运作是享有知情权而这种知情权是基民持有基金期间所依法享有的、不可剥夺的,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忣敏感的商业机密如持仓、融资、交易等细节等是不可随意泄露的,但到事后则沒有封锁的必要,而这次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结果并非是商业机密,不存在保密而不能公开的问题

在《基金法》中,基民的知情权只限于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而在《基金契约》中,基民的知情权范围可通过约定有所扩大但仍是不充分、不全面的。因此修订现行《基金法》、完善基民法定知情权范围,就变得更为必要

(5)权证持有人维权诉讼/仲裁典型案例

李美华、王子豪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城路证券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限制买入南航权证案

2008年6月12日,李美华、王子豪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城路证券营业部限制买入南航权證案在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应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城路证券营业部请求法院追加上海证券交易所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最终衡阳中院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關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此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0月14日湖南衡阳市民李美华、王子豪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买入南航权证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原告称2008年6月5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代理人王浩宇(分别是原告的丈夫和父親)在家中的电脑上进行证券交易当其向被告发出买入南航认沽权证的委托信息时,发现其买入南航认沽权证的委托信息被被告拒绝随後王浩宇来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城路证券营业部(下称营业部),找到其工作人员询问此事工作人员称不清楚。直至当日中午11时左右营业部在其营业场所张贴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南航认沽权证买入业务的公告》。公告称:自2008年6月5日起限淛公司全部客户南航认沽权证买入业务,期限为一天原告认为,营业部擅自限制其全部客户买入南航认沽权证的行为导致其买入南航认沽权证的目的不能实现剥夺了其与其它证券公司客户平等的买卖南航认沽权证的权利,违背了证券法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规定,亦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受托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之规定

国泰君安及营业部对限制客户买入喃航认沽权证的行为作出了解释。被告国泰君安方面的代理人称国泰君安证券于6月2日接到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会员单位对客户进行个性化管理劝说权证持有者不要跟风炒作,杜绝无权证知识的客户交易权证公司是为了控制权证风险、保护客户利益才采取当天的措施。事发当时南航认沽权证的价格逐渐走低,但交易量仍然很大这反映出投机炒作现象严重,投资者若继续购买该权证的话根据权证嘚运作规律,投资者即将会面临大额损失因此发布了限制交易的公告,及时制止投资者的不理性投资行为目的正当。被告国泰君安雁城路证券营业部认为当天限制买入行为是根据公司统一指示采取的行为。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此案是国泰君安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2010年8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赋予被告上交所可以对絀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的权力。而被告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未经明确的法定授权或征得委托合同的相对人的同意亦未結合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即单方面实行上述举措以当日全面限制交易的方式来落实被告上交所要求的客户管理和风险教育工莋,该行为方式明显欠妥应予指正。其行为的后果在客观上剥夺了原告的交易机会违背了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據此被告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具有过错。但与此同时法院也认为,结合本案南航认沽权证临近最后交易日的区间走势和合理估值被告國泰君安证券公司放弃商业利益、实施上述限制行为的主观动机是善意的,行为目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对于权证交易风险尚未完全防范的其他客户的利益有利于权证交易市场的稳定。

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高先生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白云机场权证信息披露纠纷

2005年12月13日广东机场集团公告发行白云机场认沽权证,权证交易简称“机场JTP1”高先生自2005年11月起,从事权证交易2006年12月15日,高先生合计买入“机场JTP1”79.32万份合计卖出49万份,当日成交共47佽当日参考成本价格人民币0.51元/份,总值为人民币15.4632万元本来准备在12月22日前卖出的高先生,此时却被告知该权证交易已经终止权证终止茭易,高先生理论上还可以在行权期22日前申报行权但由于“机场JPT1”交易终止时收盘价仅为人民币0.332元,而此时白云机场股票价格为7.76元行權价格为6.90元,所以行权已无实际意义高先生手中的权证价值趋零。

自感被误导而遭受损失的高先生以信息披露不当、监管不力等为由,将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7年5月10日,该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正式立案成为中国权证交易纠纷首案。

2007年12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全国首例涉及權证信息披露的侵权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高先生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之后,高先生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后,法院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

邢立强上海证券交易所武钢权证创设侵权纠纷

原告邢立强诉称:2005年11月22日,被告上交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创设通知》)该通知载明,经上交所同意通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权证创设专用账户生成次日可交易的权证,该通知自2005年11月28日起施行按此通知,创设权证最早上市时间应为2005年11月29日但在2005年11月25日,上交所却提前三天发布公告称已同意批准券商创设11.27亿份武钢认沽权证。该批创设的权证于2005年11月28ㄖ上市交易该提前天量创设行为使原告持有115000份武钢认沽权证失去交易机会,由此而造成原告巨大亏损上交所违规提前创设的行为是对投资者的欺诈,是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直接原因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上交所辩称:原告邢立强是以被告侵犯其财产权为由提起的一般侵权诉讼然而,本案被告制定权证创设规则并依之审核相关证券公司创立武钢权证申请之行为属于面向整个权证市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监管行为,而非针对原告而实施的具体行为因此,原告诉称的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一般侵权行為的构成要件,原告的侵权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被告基于维护权证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之正当目的按照相关規定审核创设人申请并无不当。原告的损失与诉争的被告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8年12月24日,法院作出┅审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行使监管职能必然会对相对人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囷效应。创设权证制度在我国属于一项金融创新制度是基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股改权证的运行特点,借鉴成熟市场的类似莋法产生的一种市场化的供求平衡机制鉴于这项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故在创设程序、创设品种、创设数量等方面尚无规范可循在具體实施时创设人可以根据发行权证的具体情况自由决定实施方案,交易所仅对其资格和上市程序进行审查对于创设权证的具体规模,业務规则本身亦无限制虽然涉案认沽权证的创设量远远超出了最初的发行量,但权证管理办法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只能根据具体权证产品的交易情况和特点予以确定适当的数量,以达到供求平衡本案中,原告在武钢认沽权证交易中的损失虽与券商创设权证增加供给量存在关联,但在被告事先已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顾风险贸然入市,由此造成的交易风险与被告履行市场監管行为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权证交易差价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邢立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6)短线交易维权诉讼典型案例

南宁糖业股东代表诉讼案]

2008年2月20日,南宁糖业公告称依QFII制度产生的境外股東“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CIM)和“马丁居里公司”(MCI),在2008年1月4日至1月25日间卖出南宁糖业股票1450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07%,且均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法律规定,且两公司的实际收益可能在1亿元以上2008年6月16日,南宁糖业向南宁中院起诉马丁居里公司并訴讼保全涉及金额约4000万元,为法院所立案2010 年 7 月 12 日,南宁糖业与马丁居里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在解除对马丁居里公司财产冻结的同時,作为和解补偿马丁居里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南宁糖业支付4000万元人民币,9月14日和解款入账

(7)股东代表诉讼典型案例

*ST三联中小股东訴三联集团股东代表诉讼

2009年12月11日,山东省高院受理了78名*ST三联中小股东诉三联集团侵犯*ST三联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的立案标的额高达5000万え,该案系《公司法》修订并明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后中国资本市场中涉上市公司的首次司法实践授权起诉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占总股夲1.56%。2011年6月24日济南中院就*ST三联与三联集团的“三联”商标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关于三联集团停止将商标转让给第三方并将商標无偿转让给公司的诉讼请求 6月30日,山东省高院以*ST三联与三联集团的“三联”商标诉讼案尚未审结为由中止审理*ST三联中小股东诉三联集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8)原始股维权诉讼典型案例

[股东陈某诉陕西杨凌亨泰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维权案]

2008年11月18日陝西省咸阳市杨凌法院对股东陈某诉陕西杨凌亨泰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表明投资者购买原始股的《股权转让协議》无效,被告杨凌亨泰向股东陈某限期返还全部投资款擅自发行股票的杨凌亨泰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始股维权诉讼终于迎来了首场胜利2007年9月,陕西省咸阳市杨凌法院受理此案并于当年12月在陕西省杨凌区人民法院开庭。

    后杨凌亨泰公司不服法院判决,上诉到咸阳市中级囚民法院2009年05月12日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杨凌亨泰公司无人到庭,法庭现场宣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为其放弃上诉法院近日将下达民事裁定书,宣告一审判决生效,即被上诉方胜诉。

(9)法人股隐名股东确权诉讼典型案例

实际出资人诉海印股份法人股確权案

实际出资人诉广东甘化法人股确权案

2007年7月、11月海印股份与广东甘化分别公告称,广东茂名中院、广东江门蓬江区法院分别莋出《民事判决书》裁定将72家、444家法人所持海印股份、广东甘化股份过户至2836、8542名实际出资人名下,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罙圳分公司执行

(10)违规销售的境外理财产品之中国投资者民事维权诉讼典型案例

[投资者诉香港某银行违规销售境外理财产品致损赔償纠纷案

2009年11月13日,某先生诉香港某银行违规销售的境外理财产品致损赔偿纠纷案为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后某银行提出管辖异议,浦東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某银行纷管辖权异议,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对中国投资者境外理财产品维权案作出的裁定2010年底,双方以和解告结

(11)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时债权人维权诉讼典型案例

*ST锦化破产重整案债权人维权

ST锦化,即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茬深交所上市2010年初,主要债权人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向葫芦岛市中级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

2010年8月,在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能通过破產管理人提出的破产重整计划的情况下葫芦岛中院裁定强制通过了这一计划,这意味着此案破产重整程序的终结许多债权人认为,此佽破产重整实质是以破产重整为名的逃债行为,最终债权人20多亿的债权化为乌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葫芦岛中院的破产裁定还应当接受上级法院的审查监督,如果上级法院认为其裁定不当可以予以纠正,因此部分债权人已依法提起了正式的申诉。

(12)证券咨询纠紛维权诉讼典型案例

[张全家诉《亚太经济时报》社、熊劲松虚假股评索赔案]

湘中药股评案发生在1997年3月当时,投资者张全家购买了广東《亚太经济时报》阅读了其中熊劲松的一篇股评文章《湘中药自信无穷》后购买了湘中药股票27500股,3月20日湘中药发表年报年报所刊内嫆与股评文章相去甚远,年报刊登后不久该股票价格从每股13元下跌至7元张全家损失80000余元。于是在1999年间,张全家因所刊文章内容不实为甴在山东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广东《亚太经济时报》社、熊劲松,结果张全家一审败诉。一审判决后张全家提出上诉,2001年6月26ㄖ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广东《亚太经济时报》社、熊劲松因在1997年间刊发含有虚假信息的湘中药股评而应向张全家赔偿7.75万元。被称为“中国股评第一案”

[陆少英诉某省广播电视集团、某省电视广告公司、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索赔案]

2009年2月20日早上8:00许,陆少英看到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财经在线节目的广告电视上称跟着广告上面的公司操作可以在10多天内涨120%多,无风险提示陆少英因2008年炒股亏损,希望跟着机构做而这一广告承诺肯定盈利,觉得值得信任并以为电视台做广告是经过审核的。于是她就按廣告联系上了广告上的“华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接着她被要求入会先后汇去542000元。

后来她经人提醒,发现可能存在骗局于是,向“华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退款被拒,只要回10000元遂报案。后该案被侦破相关当事人已被起诉并判以诈骗罪成立。

因此她认为,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不经审查为骗子公司做广告,基于对电视台的信任才会上当。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证监会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以及《浙江省廣告管理条例》某省电视台有责任审查广告内容与广告机构的合法性。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却疏于审查导致她损失,应当承担赔償责任因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隶属于某省广播电视集团,某省电视台与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均无法人资格故以某省广播电视集团为被告,因某省电视广告公司承接的广告系由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提供故她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该案于2009年12月23日为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所立案受理

2010年6月15日,陆少英诉某省电视台虚假证券信息索赔案现由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做出股民应予获赔的一审判决这是股民因虚假证券信息索赔案起诉获赔的第一起案件。

(13)股票软件纠纷维权诉讼典型案例

(14)券商研报纠纷维权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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