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法人自己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支票空头,可以追究法人的责任吗?谢谢

有个有限公司的法人给我开了一张公司的支票,支票空头,我可以起诉他本人吗?_百度知道
有个有限公司的法人给我开了一张公司的支票,支票空头,我可以起诉他本人吗?
或者说即使起诉他,也不可能胜诉该法人代表的出票行为系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故不能起诉他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支票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本页位置:& & &
【浏览字号:
欠账不还开空头支票 变更法人名称仍需担责
发布时间: 09:40:56
本网讯(王晨西)
&&欠账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可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化名)却向债权人何英开具了一张没有金额的空头支票,并变更了公司名称,何英在多次索要欠款未果后将变更后的债务人太康县升龙贸易有限公司(化名)起诉到太康法院。12月21日,河南省太康法院一审审结原告何英诉被告太康县升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太康县升龙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何英款25000元。&&&&原告何英在太康县城关镇经营一烟酒门市部,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多次在该门市部购买物品,后经双方结算,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于日向原告何英出具账号为408******,金额为3490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支票一张,后原告何英持该支票到银行取款时被告知该账户内没有款项,同日,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日转支付单位费用伍仟元整,下欠款叁万元整(30000) 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 ”的单据一张。日,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时任负责人沈某又在该单据下方注明“日解决伍仟元整。沈某 4/2”。该款后经原告催要,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日,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太康县升龙贸易有限公司。&&&&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为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物品后,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即负有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因被告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已变更为太康县升龙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原告要求被告太康县升龙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欠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5号 邮编:100062 联系电话:01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18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10486
京卫网审[2011]第0535号 国家药监局(京)-经营性-
京公网安备号
光明日报社版权所有开空头支票的后果_百度知道
开空头支票的后果
  开空头支票的后果:  一是规定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通知》明确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通知》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是建立了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制度。为了加大对空头支票监管的力度,人民银行分支行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  三是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空头支票处罚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出票人开户银行负责报告签发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代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等;罚款代收机构负责罚款的收缴。  四是强化了违规责任。《通知》根据事权划分,规定了罚款代收机构、出票人开户银行和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违规责任。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提问者采纳
一是银行可以对你罚款,二是收款人可以对你提起诈骗诉讼
提问者评价
空头支票的相关知识
其他2条回答
罚款,和上黑名单,任意一家银行都不能开户
无法控制收款方为哪里!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支票上的法人章和公司章不符合,能告公司欺骗吗_百度知道
支票上的法人章和公司章不符合,能告公司欺骗吗
关键要看出票人是不是有主观故意签发印鉴不符支票,是不是有骗取财物的事实。支票印鉴不符,如果不是主观故意的,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不算是欺骗,但是出票人会受到罚款。出票人签发印鉴不符的支票,会受到行政处罚,中国人民银行会给予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可以要求出票人给予票面金额2%的补偿。以下是我国票据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九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支票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签发空头支票申辩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