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居民如何办理北京居民自来水价格交费手续

用户用水须知
用户用水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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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用户正常安全用水,形成良好的供用水环境,根据《绍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用户在用水中涉及到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接水申请  1、新装接水。用户需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农村无房产证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当地村委出具证明),并填写《自来水安装工程申请表》,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供水企业上门调查、核实。  2、一户一表改造。需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集体户总表最新缴费凭证,并填写《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申请登记表》,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供水企业上门调查、核实。二、业务变更  1、用户户名变更。居民或单位用户因自来水设备产权转让或移交其他人(或单位)继续使用,双方应联名向供水企业提出过户更名申请。  2、销户、报停、复装、水表移位等业务变更。当用户因自身原因需要暂停自来水服务时,应向供水企业申请水表报停,由供水企业进行水表拆除,暂停供水;当用户在中止供水原因消除后,根据自身用水需要,应向供水企业申请恢复供水,由供水企业进行水表复装;当用户不再使用供水企业提供给其的服务时,应向供水企业申请终止合同及服务,供水企业根据用户申请进行水表销户处理;当用户因故需要水表移位时,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经现场查勘符合移位条件的同意办理,需要办理破路审批手续的由用户到相关部门办理,移位费用根据预算收取按实结算。  3、用水性质变更。用户因自身需要,对原用水处的用水用途改做其他用途时(如居住、办厂、开公司、开商店等),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性质变更申请,供水企业须现场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调整,下期水费结算生效。供水企业在营业稽查、抄收等过程中发现用户用水用途私自发生变更时,也会通知用户办理变更手续,用户逾期不办理的,将根据《绍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实际用途对用水性质进行变更。  4、及时登记用户联系电话信息。这是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密切联系的渠道,方便相互间沟通与信息反馈,可及时向用户提供用水量、水费缴纳、停水信息、水量异常信息等短信及语音服务。请用户将您的手机、家庭电话等通讯方式及时致电水务热线,进行登记或变更。三、安全用水  1、用户住房暂不居住时,请关闭表后用水阀门,如长期不居住,请向供水企业办理水表报停手续,以免发生漏水和产生水量给自己造成损失。  2、在停水期间,为确保安全请关闭热水器、洗衣机进出水阀门和室内龙头;在停水以后,有可能产生少量黄水,请在开启水龙头时注意水质变化,并对户内管道进行适当排放。如发现水小,一般为龙头滤网堵塞,拆洗一下即可。  3、寒冷季节,室内外水管、水表、水龙头的防冻可用棉、麻织物或稻草绳进行包扎,请在临睡前关闭门窗、保持室温,同时关闭水表表前阀门,打开水龙头,放尽水管中剩水。对已冰冻的水龙头、水表、水管,宜先用热毛巾包裹水龙头,然后浇温水,使水龙头解冻,再拧开水龙头,用温水沿着水龙头慢慢向管子浇洒,直到水管解冻。期间切忌用火烘烤和金属器敲击。天气特别寒冷时,用户可打开室内水龙头,让水龙头出水呈线流状,使水管中的水流动,也可避免水管冰冻。  4、用户应定期对户内供水设施(如水咀、龙头滤网、水槽水箱等)进行清洗清毒和维护保养,早晨首次用水时应适当排放水管内的过夜余水,以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影响水质。如发现自来水有变色、变浑、变味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水务热线反映求助。  5、在家中安装水管时,在管道材质方面,请选用达到国家规范标准的水管,确保使用寿命和水质安全;在管道安装位置方面,最好安装明管,便于管道维修。若需装暗管,请在水管外安装保暖保护套,以隔离外界空气,达到保暖和防潮的功能。自来水管铺设完毕,应划图作定位记录保存,既可方便日后检修,又能避免在施工时被其他异物撞击、钻孔,造成破损。同时在自来水管铺设完毕后,应作一次加压试验。铺设热水管道时,最好全部采用金属管材。四、用水常识  1、在使用自来水时有可能会出现黄水、白水现象,主要原因有:一是管道老化容易出现黄水;二是管网末梢地区,在用户少、用水量小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黄水;三是使用屋顶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的用户,如没有定期清洗,也会造成水质混浊;四是爆管抢修、检修停水、冲洗排放时会暂时性出现水黄和混浊;五是水管内有空气,在压力作用下放出的水有时会发白(白色细小气泡),这不是水质问题,只要放上几十秒钟即会自行消失。如发现以上情况时,用户可打开龙头自行排放解决,经一定时间排放后仍然难以解决的,可拨打水务热线求助。  2、若您在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发现停水,请先关闭水龙头,然后询问邻居是否有水。(1)邻居均停水:有可能是计划停水也有可能属于爆管等突发性事故停水,但如仅您一个单元楼或一幢楼停水,请检查总表阀门是否正常开启。(2)仅您一户停水,邻居均有水:请检查水表前后阀门是否正常开启,如阀门正常开启仍无水,应请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或拔打水务热线求助。  3、在夏季,由于水管内水的温度与天气气温相差较大时会在水管外结成小水珠,我们称之为冷凝水现象,这对那些把水管安装在墙内、地面下的用户来说,会感觉到墙面、地面有潮湿现象,也有用户会怀疑是水管漏水。对此,用户可以自行在水管等渗漏部位用抹布擦干,判断是否是冷凝水,如果擦干后短时间内未出现有水渗漏出来,说明为冷凝水现象,该种现象在气候变化后会自动好转,不需管道维修。  4、当发现不用水情况下水表仍然转动,如水表指针匀速较快向前转动,说明内部管道或用水设施有漏水现象,请专业人员进行检修。水表指针有来回较慢转动现象,则主要是由于水表后用户室内管道安装、使用不合理,管道内产生了空气,在水压发生波动时,会来回推动水表叶轮转动,只要排放出空气即可使水表停止转动。因自来水输送是靠压力推动的,压力变化也会造成水表指针发生微微转动,这是正常现象。建议外出或长期不用水的用户,请关闭进水总阀门,以防止产生水费。如发现水表停止转动、表面破损、模糊不清,或有其他异常时,请及时拔打水务热线反映。  5、如出现水量异常,用户可将户内所有用水器具的阀门关闭,观察水表指针是否转动,出现持续顺时针匀速转动的,就可能存在漏水;抽水马桶是一个比较容易漏水的地方,可以在马桶水箱内滴几滴蓝墨水,搅匀后看马桶出水处是否有蓝墨水流出,如有则说明马桶漏水。五、水费缴纳  供水企业每月1日至20日为抄表期,一般居民用户水费每三个月收取一次,水费缴款通知单在抄表日后3天内发放至用户,居民可选择银行代收、银行代扣、网上缴费、邮政便民服务站、供水营业厅等途径缴费。为确保缴费方便及时,我们建议用户采用银行代扣方式,以避免超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六、其他事项  1、私自在市政供水管网上接水、无表用水、打开消火栓用水;私自转接、转让供水设施,盗用或者私自转营城市公共供水的;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未经许可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私自拆卸、改动、倒装计费水表或拆除、伪造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器具封印盗水的;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相连的;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永久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擅自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等。以上行为严重危害供水安全,违反城市供水有关法规,如有发生将按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2、水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根据国家技监局颁发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居民水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年。为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公正,供水企业按规定须对水表进行定期调换,实行强制检定。  3、供水企业在用户水表外履行用水巡查、抄表、检修等工作时,用户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用户发现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有违约、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水务热线投诉或反映,也有权对供水企业进行投诉。
 电话:8(办公室)、4(24小时热线)
 地址:绍兴市解放北路135号  邮编: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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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的公告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局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水政水资源科
发布时间: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2月6日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具体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1]&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意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前10个工作日将施工安排书面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查验工作,对未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当及时提出限期整改书面意见,并抄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立管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二)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三)储水设施结构结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加盖加锁;
(四)储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的装置;
(五)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六)严禁设计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储水设施,严禁使用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非环保储水设施;
(七)储水设施应当符合防冻保暖要求,满足异常寒冷天气供水需要;
(八)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并依法组织验收,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还应当邀请供水企业参加。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建设的,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移交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供水企业前,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产权人将既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现状组织认定,经认定符合移交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对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改造合格符合移交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条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要按照统一计划、分批开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其确定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实施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对改造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提供节能、节水设备和技术等方式参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第十七条 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可以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计入城市公共供水总成本。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当尽量利用用水低谷时间蓄水;
(二)水泵机组运行噪音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三)屋顶水箱及裸露在外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规范和异常寒冷天气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冻、防腐措施;
(四)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验、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1]&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随机抽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限期予以整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结果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五)擅自占用、破坏二次供水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
(三)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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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取得了优异成绩,荣获多项荣誉称号。企业以服务经济为己任,为用户提供自来水供应,等方面的优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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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额:人民币 500 万元/年 - 1000 万元/年
营业面积: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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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肖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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