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高中学生在学校闹着玩结果男主坐轮椅腿伤拄拐了·请问向学校l交的保险管这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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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受伤 保险公司和学校都互相推脱责任 该如何解决?
有法律问题,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杨先生在务工,2012年底,他的孩子在校期间,小腿摔骨折,家长同学校、保险公司进行过协商,前期处理,杨先生比较满意。可一年后的今天,针对取钢板的费用问题,三方却起了争执。  杨先生孩子的腿现在要拆钢板了,这个手术,让他和学校、以及保险公司的矛盾浮出水面。  杨先生:“过了年以后去复查的时候,医生说你下个月过来才(可以),我们下个月过来拆,我们下个月过来拍(片)的时候,他说你的脚有点不对头,有一个骨头好像有一点问题,他说你在哪里做的手术,你到哪里去拆。那个保险公司你在人民医院,我这个保险就不赔给你,后来人民医院又不给我拆这个钢板,他说我这里,又不是我做的手术,而且拆这个工具又不对,他说这个螺丝拆不掉,还是要我们回来拆,我们后来就回来在这个骨伤科拆的,现在花了八千块差不多。”  杨先生没有按照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给孩子手术,赔偿就搁置下来了。同时,保险公司告知他,时间也已经过了6个月的保险期限。  杨先生:“(学校)它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期间是6个月的,意外事故是发生在这个期间内的,但是第二次手术已经是一年多以后的事情了,保险公司认为这已经是保险期间以外的事了,不予理赔。”  如果得不到赔偿,前前后后,杨先生可能要损失几万块,这让他有些接受不了。  杨先生:“我们第一期的费用,我们付了总共两万多,两万四千八,不连生活费,就是医疗费,住院时候的费用就是两万多,保险公司拿了一万,这一期拿了一万。”  杨先生的孩子当时是在当地一家民办小学读书,在上学期间,孩子发生了意外。  小杨:“中午吃饭的时候,在厕所旁边摔下去的,那里摔下去之后,腿卡在石头里面,然后我拿出来的时候还没事,我一站起来,然后那个腿就粉碎性骨折,腿歪过去了。”  记者:“乱石是什么概念,是学校堆放的吗?”  小杨:“学校堆放在那里的,旁边还建了一个房子。那里就是一个硬石板搭在那里,然后底下全是石头,旁边还有沙子。”  记者:“那边还是施工吗?”  小杨:“施工好了,石头还在那里。走路的时候这里痛,这里痛,有的时候这里也痛。”  记者:“这个伤口这边还没有完全愈合?”  小杨:“还没有完全好,三个。”  大民随行律师汤卫娜:“碎石放在那里有没有别的小朋友上课或者下课的时候,觉得它很碍,就是有没有摔倒过?”  小杨:“这个我不清楚。”  汤卫娜:“警示牌有没有放在那里的?”  小杨:“没有。”  汤卫娜:“让你们当心注意的?”  小杨:“没有。”  汤卫娜:“老师平时有没有让你们注意一堆堆放在这里的乱石?”  小杨:“没有。”  就孩子在校期间保险合同的相关细节,大民随行律师也进行了详细的核实。  汤律师:“那你说孩子受伤是在2012年是12月份左右?”  杨先生:“12月7号,你这份保险拿过来看的话是号开始保的,到13年2月28号,这个是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就是说在保险期限范围,你小孩受到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有责任赔付的。”  律师:“有没有告知你条款里面的内容有没有要看一下的?”  杨先生:“没有,你只要把那个钱交了就可以了,单子就让小孩子带回来,第一期费用他赔了我们一万一千块差不多,后来又拿了几百块。以后我去找那个学校,那个校长说你把下一期的保险都买起来,我就又掏了50块给他。”  汤律师:“现在保险公司就是明确拒绝不再理赔了?”  杨先生:“是不再理赔了,昨天我都还打电话给他,他的理由就是说,他说你这个已经过期了,他说我们不管了,我说我去找学校行不行?他说这个我也不知道。”  记者:“按照这个保险合同,这个侵权损害方,事情也是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是保险公司以这个理由拒绝,说现在拆钢板是在这个期限之外,你觉得这样合理吗?”  汤律师:“这个小孩子保的是学生平安定期的寿险,这里有一个附加的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里面有一条就是说被保险人就是这个学生,如果遭受意外伤害的话,且是在这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80天内,也就是说,刚才杨先生说的那个6个月,如果因为这个伤害导致,要在他们指定的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话,他们是要支付必要的,且合理的医疗费的。虽然这个条款里面说发生侵害的180天的,和保险公司要认可的医疗单位救治的限制条款,但是我刚才问过杨先生,他说这个条款是保险公司没有跟他们解释过的,他们也是不知道的,所以这个不受法律限制的,保险公司同样要对学生承担保险责任的。”  杨先生说,这两年孩子就在家呆着养伤,基本上没有学习,目前,孩子伤势还没有痊愈,走路仍有些不自然。说起这场意外对孩子的影响,他心里还是很担忧。  杨先生:“我们就是担心,我们以后孩子对他未来成长,以后工作各方面都有很大的问题。”  为了孩子这事情,杨先生没少跑学校,多次同的保险公司联系,可效果不怎么理想。  杨先生:“因为我们去那个学校,我老婆去,这个不关他们的事,保险公司也说不关他的事情,学校他说没责任,他就是说没责任。”  记者:“你现在为了这个孩子花了多少钱?”  杨先生:“全部加起来,生活费加起来肯定有四万块。”  面对杨先生的说法,校方怎么回应?保险公司又是什么说法呢?  记者、随行律师同杨先生一同来到当地的这所民办小学,校方表示,负责人并不在学校,这事情,只能联系保险公司,听到对方这样答复,杨先生有些激动。  杨先生:“昨天过来,你们说没责任,我又没时间,我们跑这里哪来的时间?”  校方工作人员:“那个事,只能联系保险公司。”  杨先生:“保险公司他说他赔付了,没责任,他说要我找你学校。”  工作人员:“赔付了,钱打到你卡里面了吗?”  杨先生妻子:“第一期治疗是赔了的,当时我是没有钱,一分钱都没有,第一次是赔了的,一万一千二百块钱好像是。因为那孩子没好。”  记者:“您是学校的负责人吗?”  工作人员:“我不是负责人,但是我问问什么情况,我也不知道。”  记者:“我们能方便进来讲一下吗?”  工作人员:“学校领导不在,我们也做不了主。”  校领导不在,杨先生有些失望,但是他还是坚持要在这里等待。过了大约十多分钟,记者终于见到了学校的一位副校长。  学校副校长张先生:“今天老板不在家,到东北去了,我是临时在这里负责的,我主要是管教学,但是你要处理这个问题还得老板到场,老板不到场,他没法拍板。”  记者:“我们就是说,事先想沟通交流一下,第一个我们想先了解下,到底是不是这个事实,这个是很重要的,第二个具体这个责任该怎么承担。”  为了让记者了解意外是怎么发生的,张副校长找来了当时的班主任。  孩子班主任:“应该是前年下学期,他在操场上玩,发生了这个事,当时在校的时候,保险什么东西都买了,他自己在上面玩,自己往下跳,就在乒乓球台那个地方,很低的,他自己在上面玩,不小心摔下来了,就这样一回事。”  记者:“据他说,下面有一个乱石堆,跳进乱石堆里面。”  孩子班主任:“没有,没有。”  小杨:“当时是从预制板上摔下来的。”  记者:“现在我们还能看到那个地方吗?”  小杨:“没有,现场没了。”  副校长张先生:“当时那个地方有一个预制板,不是一个硬石板。”  记者:“那个预制板为什么要堆在那里呢?”  副校长张先生:“原来是两个并排的乒乓球台,结果撤了一个,没有及时搬走,这是这个样子的。”  记者:“那这个应该要及时清理,或者警示啊”  副校长:“但是民办学校它这个条件有限,要是请校外的民工可能是没有专人管理这个东西。”  就校方的说法,大民随行律师汤卫娜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  律师汤卫娜:“根据我国侵权法的规定,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和教育部颁布的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处罚办法,都是有规定,如果学校作为当事人是小杨,他今年15岁,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他在学校期间,学校是没有尽到管理监护的义务的话,疏于管理,刚才说你们堆了预制板和碎石,你们又没有放警示牌,你们这方说有安全教育的宣传,但是好像这个小孩一直说老师也没有告知他,说那个地方是不能过去的,他受伤的时候,你们也没有及时地把他送到医院,是把他放到门卫等着家长过来,这些都是你们学校的过错,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学校是存在有过错的话,你们是要承担过错责任的。”  听了律师的分析,张副校长表示,他们希望能够通过司法机关来处理此事。随后,张先生接通了学校法人代表高先生的电话,记者同高先生进行了交流。  学校法人代表高先生:“因为当时这个事件当年在保险期,因为这个事情当时没有一次性处理好,病当时没有一次性结束。这个应该是保险公司的原因,保险公司的原因,我们可以和它交涉,我们学校负责出面和它交涉。”  记者:“是什么保险公司的,你能告诉我吗?”  高先生:“保险公司应该我们负责和他们交涉,因为我在那里不是负责管理学校的,负责管理学校的,今天到去了。”  记者:“那您觉得这个事一个怎么样的处理比较合适点?”  高先生:“首先我今天晚上赶过去,我人也在,我人今天下午赶过去,让他明天上午到我学校等,我了解下前因后果。”  记者:“希望有一个圆满的处理结果,我们会持续关注这个事情的。”  高先生:“你叫他明天上午去,我今天晚上一定赶到,我一定会处理好,你让他明天上午找我。”  那么,接下来双方的协商会不会有结果,孩子的后期治疗和手术费能不能顺利解决呢?  随后的几天,杨先生同学校负责人多次协商,校方表示愿意承担部分医疗费,但是同杨先生的期望有距离。  杨先生:“他只出一半,只出两万三,两万三他都没答应出,他说他还要商量。”  记者再次联系到校方负责人高先生,高先生表示希望继续协商。  学校法人代表高先生:“上一次我们谈是说要赔偿他医疗费,全部医疗费大概是三万四,现在要给他两万七千块钱的护理费,营养费,护理费,这个我没同意,我说如果仅仅在医疗费这一块,我可以考虑,通过保险公司,我们学校再赔一点,但是我们学校要承担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也应该承担它的赔偿责任,对这个责任的划分,我们可以进行研究,他不愿意,他说他这个小孩交给学校了,全部是我们学校的责任,全部是学校的责任,我说这样讲也讲不通,你让我们全赔,我说这个也不合理。为了妥善地把这样的事情了结掉,你也可以给他转个信息就是说,比如说他承担一部分,比如说我们学校承担一万块钱,他承担几千块钱。”  校方有了态度,保险公司是什么说法呢?通过杨先生,记者联系上了这家上海的保险公司,对方理赔部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理赔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赔科工作人员:“是这样,就案件的本身我们已经调阅过了,仔细看了案件的理赔和理赔流程,我们这边都没有什么问题。我们只是对案件的本身理赔时效,理赔流程还有理赔的过程都没有任何的问题。”  记者:“具体的案件的内部情况你知道吗?”  工作人员:“具体的案件,具体情况,材料我们进行了调阅,这个被保险人他买的只是一个短期的学平险,它只承担一个学期的责任,这个是有具体条款的,这边我就不能直接说了,这个客户手里应该有直接通知的,也会有相应上面的描述。”  记者:“你说的那个学平险,他在保险期间受伤了,但是这个治疗过程还没结束,它只是前期的理赔了一部分,后期的没有进行理赔。”  工作人员:“那照你这样说,他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期间里面,他只买了半年的保单,结果我要承担他一辈子的责任,这不可能的,他购买的险种不涵盖这么广的保险期间。”  记者:“那是因为在这个期间内,他受的伤。”  工作人员:“那受的伤难道我要承担他一辈子的责任吗?条款会有相关的约定,不同的保险公司,不同的条款会有相应的约定的,根据条款约定上来操作。”  记者:“你当时约定是怎么约定的?”  工作人员:“这个不是我说了算,客户手里有条款可以看一下。”  记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间,他们那个单子你们也没有告知相关的免责条款,也没有对他进行告知。”  工作人员:“这个我只负责后面的理赔,我只是对理赔材料,相关材料来进行审核。”  保险公司有自己的说法,那么这个说法是否站住的脚,大民随行律师也做了分析说明:  律师汤卫娜:“根据现在学生的家长反映,他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它的理由就是过了六个月的保险期限,不是在它规定的医院就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是赔偿的,它的六个月期限,和所谓的不在认可的医院就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这个小孩子受伤的时候,是在保险期限内的,因为他的治疗期限是在一直持续之中的,不是说他过了六个月它这个保险公司就不管了,是要他受伤的时间是保险期间内的,保险公司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记者:“纵观整个案子,一个是保险一块,另一个是学校侵权也应该承担责任,你怎么看待这两块?”  律师:“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疏于管理这些职责的话,它是要承担一个过错责任的。”  律师认为,如果这件事情不能协商解决,家属可以向法院起诉,把保险公司和学校都作为被告,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文章来源:大民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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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受伤,保险公司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损失,但并不是交通事故,这样赔偿是否合理?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受伤,保险公司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损失,但并不是交通事故,这样赔偿是否合理?
人身伤害与交通伤害赔偿有什么不一样?
广东 深圳 福田区发表时间: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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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游小学生意外受伤 学校旅行社连带赔偿
来源:考试大&&日&&&【233网校:助你考试通关,掌握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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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的一次春游中,趁老师不注意,小学生小杰跑去玩公园游乐场的滑梯,结果摔倒致嘴唇破裂,缝了21针。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杰于今年3月7日将学校和旅行社诉至法院。近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两被告未尽到对未成年学生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应当对小杰所受到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和承办人,对学生的保护负有主要责任,学校负次要责任。故判决学校与旅行社按四六比例担责、分别为616元和9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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