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国泰境外高收益债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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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
证券投资收益纳税筹划研究
姓名:易秀芸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会计学
指导教师:黄鹏
座机电话号码
证券投资收益纳税筹划研究
证券投资收益纳税筹划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调控逐步由行政手段向经
济杠杆调控过渡,税收的功能由最初的以筹集财政资金为主逐步向发挥税收的经济杠
杆功能转变。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对象往往是一些闲散资金,投资者的目的是利用这些
资金获取更大的收益,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课税直接影响投资者的税后投资收益率。同
时,税收差异的存在以及证券税制的不完善使投资者进行纳税筹划成为可能。因此,
研究证券投资收益的纳税筹划有利于投资者优化投资行为,提高税后投资收益率,有
利于证券市场税制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首先分析证券市场发展、证券税制和纳税筹划三者之间的联系,以及证券投
资收益的本质来源和相关的税收政策。然后从现有的纳税筹划理论出发,采用规范分
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证券投资收益纳税筹划的方法及应
用。最后分析证券投资收益纳税筹划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关键词: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所得税
证券交易所得税
者: 易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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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问:企业在201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已完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在2012年的季度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9号)的相关规定,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当年度以后申报预缴期自行改按25%的税率累算缴足应预缴税额。
064问:公司2011年成立当年被认定成为软件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065问:公司与广州外语外贸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聘用一批学生在广交会期间为公司负责布置会场和招待来宾,期间发生的为实习学生支付的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为实习学生支付的报酬,如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备查资料可按原《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066问:公司某项对外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于去年进行投资转让,转让价为140万元。由于投资续存期间按权益法核算,会计投资收益总额为50万,请问申报2011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要对会计利润作纳税调减处理?如何填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所以,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上述投资资产时,应以该资产的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即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价140万元-计税基础100万元=40万元,会计账载的投资收益50万元,需纳税调减10万元。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项目调整。
067问:公司与关联企业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共同分摊协议,请问共同分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068问:总机构向境内分支机构移送生产设备,要视同销售计算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包括以下情况:(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所以,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的生产设备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需计算企业所得税。
069问:公司2011年购买了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今年3月收到20多万的债券利息。请问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收入为免税收入。上述规定中未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收入。又根据《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贵公司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如符合财税[2011]99号文规定的,该笔债券利息则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070问:公司在2012年发现2009年有一笔支出没有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重新申请扣除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如您司该笔支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追补至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计算扣除。
071问: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现将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能否扣除当初购买时的成本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该公告自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贵公司转让股权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072问:公司清算所得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填列《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答: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贵公司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列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10行。
073问: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为何会下年度调整为查账征收?请问哪些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
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因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鉴定,符合查账征收范围的,会在2012年调整为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具体范围可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074问:公司9月份购买一批生产设备,货款已付,由于开票方原因暂时未取得发票,请问该笔费用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第三季度预缴时扣除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如贵公司暂时未取得发票,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进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但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必须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可税前扣除。
075问:商店同加盟商共同推出电器促销活动。合同约定活动期间由我公司负担30%业务宣传费,请问这项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可见,关联企业之间按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企业限额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税前扣除。
另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进一步解释,构成关联企业的其中一种情况是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根据以上规定,如加盟商与贵公司是关联企业,对加盟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分摊协议归集至您公司的部分,可根据财税〔2012〕48号进行税前扣除。若你公司与加盟商不属于财税〔2012〕48号文所适用的“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076问:公司第1、2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到办税厅门前办理申报,现第3季度在网上办税大厅申报时,却出现不能自动生成当年累计数影响税款正常计算,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季度预缴时可选择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如果纳税人在第1-2季度曾使用上门申报方式,第3季度再使用网上申报进行手工录入申报数据,将产生当季累计金额不能正常累计的问题,从而影响当季预缴所得税计算错误。出现上述情况的纳税人,可按以下操作解决问题:先使用“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生成第三季度申报电子数据,再登陆网上办税大厅“网上拓展”模块,使用电子数据“导入”功能进行数据上传,完成申报。
077问:公司属于生产危险品的石油行业,预计今年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将有结余,请问结余的部分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另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27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因此,您公司应按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计提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078问:公司09年盘亏的一批货物已做损失处理,2012年找回该批货物,请问这批货物是应调整09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还是应作为2012年的收入计入当期收入总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因此,贵公司应将2012年找回的这批货物作为当期收入,计入2012年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079问:公司从事回收废弃润滑油,并采用精炼技术加工、生产和销售自产的基础油、燃料油、汽柴油、沥青及润滑油等业务。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减计收入。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同时,根据《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目录包括综合利用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生产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但要求产品的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因此,如贵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
080问:公司2011年汇算清缴期备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12年前三季度均按20%的税率预缴所得税,第四季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累计超过30万元,是否仍按20%的税率预缴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又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9号)第六条第(二)点规定,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当年度以后申报预缴期自行改按25%的税率累算缴足应预缴税额。
综上所述,您公司第四季度已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条件,应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并补缴当年前三季度已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由于网上办税大厅暂时未能支持此类减免所得税额累计数的调整,请出现上述问题的纳税人使用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生成调整后正确的电子申报数据和打印纸质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申报纳税。
081问:企业政策性搬迁需要向税局报送哪些资料?
答: 根据《关于发布&&/SPAN&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其中搬迁开始年度的确认是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当年为准。
082问:公司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及《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各一式两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备案登记完成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文件规定优惠,但如果下一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自行改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国际税收
083问:我公司现发生一项业务可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协定待遇,请问如何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第一条规定: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第二条规定: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有需要的纳税人应填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并持税务登记证件,提交以下资料:
1.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相关资料;
2.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中国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向珠海市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申请办理。
注:(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下载地址:珠海国税门户网站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涉税申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SPAN&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下载地址:珠海国税门户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导航--国际税收。
084问:非居民企业准备从中国港口运输一批货物到国外,请问需要到国税备案吗,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25%吗?
答: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该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四)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注:广东省从2012年11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地区,按照财税{2012}53号规定,对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五)征管与发票
085问:目前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税费种类有哪些?
答: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费种类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广告服务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086问:我公司是澳门一家企业在珠海的联络代表处,已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是否必须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2009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同时,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第二条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第四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因此,您公司驻珠海的代表机构应该按以上文件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087问: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发生注册地址变更,请问需要到国税局办理税务变更手续吗?
答:根据《征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综上述,个体工商户即使正处于停业状态,仍需按规定在变更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到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地址变更税务登记。
088问: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每月核定销售额为15000元,7月份征收期内未曾申报,但在拔打电话申报系统时却被提示已申报,是怎么回事?应如何处理?
答:我省国税征管系统在每季度终了后1日,会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采用系统自动生成该季度所属月份的申报信息。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可按以下方式办理申报纳税业务:1.双定户纳税人当月实际销售额未超过核定销售额(含当期核定销售额,以下简称“定额”),只需在季度终了后的增值税征收期内拔打8131100电话申报系统查询当季度所属月份的申报情况;2.双定户纳税人当月实际销售额已超过定额但未达起征点,应在发票核销或在定额执行期结束时,对相应月份少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补充申报,此类申报将不产生滞纳金。3.双定户纳税人当月实际销售额已超过起征点(含起征点),如拔打电话申报系统8131100仍可正常进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在征收期内使用电话申报系统完成申报;如电话申报系统出现“本月已申报”的提示音,纳税人必须在当月征收期结束前到主管办税服务厅前台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重新申报。否则,少缴税款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089问:公司生产的计算机机箱外壳是否需要缴纳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41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第三条规定: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根据《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微型计算机应就以下范围缴纳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1、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2、主机、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3、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平板电脑、掌上电脑);4、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综上所述,您公司生产的计算机机箱外壳不属于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范围。
纳税人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
1.通过如下域名直接访问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大厅: (推荐使用IE浏览器);
2.登录系统后,在菜单栏点击“网上拓展”进入离线申报系统(注:没有登录的情况下主菜单栏不会出现);
3.点击“网上拓展”后进入离线申报系统主页;
4.点击主菜单上的“我要申报”链接,则左边菜单栏会出现该基金缴纳义务人所有可以申报的项目。
090问:北京某企业承接珠海一项目设计任务,已办理外管证。现需向经营地领购发票使用,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外省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异地经营,需要使用经营地发票时可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办理上述业务的纳税人应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各1份,并附报以下资料:1、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发票专用章印模。
091问:公司所属期12月增值税申报产生0.01元税款,听说现有规定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可以免征,请问这0.01元是否还需要在主表中填报?
答:根据《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5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款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纳税人进行申报表填报时,应正常填报申报数据,包括1元以下应纳税额数据,税务机关在征收时将予以减免。
092问:公司已申报所属期9月增值税并扣税成功,请问能否在网上打印电子缴税凭证,具体如何操作?
答:广东省国税局于2012年9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具体操作如下:
1.进入国税网上办税大厅后,点击右上角的网上拓展模块,将鼠标箭头移至“网上开票服务”功能菜单,可以选择 “缴款凭证业务”或“退款凭证业务”菜单进行操作;
2.选择“缴款凭证业务”菜单进入缴款凭证业务区后,点击左边缴款凭证打印,进入缴款凭证(初次)打印页面,输入
“缴款年月”,点击查询,如果屏幕出现查询结果列表,用户可根据需要在查询结果列表区,点击记录项左边,以勾选对应的记录,如全部选择或全部不选择,可点击信息列表区—全选/全不选,确认无误后点”打印显示”进入打印预览界面;
3.用户在打印预览界面可根据需要勾选一条或多条记录,点击打印,选择“确定”后,用户在本打印窗口可进行相关打印参数设置,点击确定,则进行缴款凭证打印;点击取消,则不进行纸质打印。
注意事项:1.通过珠海市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即TIPS)缴纳或退付国税税(费)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网上打印电子缴(退)款凭证。2.网上打印电子缴(退)款凭证缴(退)款记录最多保留一年时间。如:2012年9月只能打印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缴(退)税记录。
具体涉税事宜,可浏览珠海国税网站“通知公告”—“最新通知”《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退)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093问:在网上打印出来的电子缴款凭证是否可作为有效的会计入账依据?
答:《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退)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12】490号)规定:纳税人网上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经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以作为有效会计记账凭证。纳税人如果需要开具正式完税证明,可凭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明到主管国税机关征收大厅前台办理。纳税人可登陆珠海国税网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最新通知”栏查看《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退)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其具体的操作说明。
094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在需要导出一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请问如何将发票数据导出?
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用于配合《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要求,提供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打印等功能,纳税人可在登陆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下载中心——税务软件”栏目中下载安装程序。
纳税人在核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纳税人应在进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备份与恢复”中输入上次购买发票的相关明细,进行备份。
2.纳税人在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中的“购进发票录入——新增——保存”输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购进发票明细。
3.将机动销售统一发票的备份文件导入到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发票数据导入——机动车发票数据文件——点击校验数据按钮——保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点击校验数据时提示格式不正确,纳税人可以根据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操作说明中的“txt文件格式说明”的格式将备份文件进行修改。
4.点击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查询统计和数据导出——发票数据导出——未导出”中将文件导出并打印发票详细清单。
095问: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在网上进行发票验旧?
答:普通发票网上验旧是为已开通网上办税功能的纳税人,提供网上导入普通发票开票数据,进行网上验旧。具体操作流程分如下5个步骤:
1.登录珠海国税网(网址:
www.zh.gd-n-
)“网上办税大厅”→进入【发票管理】模块→在发票管理模块中找到【普通发票验旧】项目→在该项目的右侧“功能入口”中点击【导入】按钮,打开“普通发票开票数据导入”界面,点击【浏览】按钮选择需要导入的文件→点击【开始上传】按钮将选定的文件进行上传操作。
2.点击【普通发票验旧】项目中【查询修改】按钮,打开“普通发票开票数据维护”界面→在受理号输入框中输入已录入的受理号,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3.导入未直接验旧数据保存后,点击【普通发票验旧】项目中【查询修改】按钮,打开“普通发票开票数据维护”界面,点击【确认验旧】按钮,确认后您所选择的发票数据对应的状态会被改变为“处理中(等待分段汇总)”这时系统便会开始对数据进行分段汇总操作。分段汇总成功后,相应的状态会变为“处理中(等待验旧)”;验旧成功后,相应的状态会变为“验旧完成”,反之相应的状态会变成“分段汇总失败”或“验旧出错”。
4.点击【普通发票验旧】项目中【汇总查询】按钮,打开“普通发票开票数据维护”界面→在输入框中,选择受理号或者输入验旧的起止日期→点击【查询】按钮,显示有关发票的汇总信息→点击【打印】按钮,预览《普通发票网上验旧汇总单》→点击【打印】按钮,打印输出《普通发票网上验旧汇总单》。
5.纳税人持全部发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网上验旧汇总单》和填写《发票购领缴销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发票查验、税款稽核、购买新发票。
096问:个人销售蔬菜等农产品,现客户需要普通发票,可以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吗?
答:根据《关于加强珠海市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函[2012]55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初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属于销售货物,单笔或当次累计金额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属于提供应税劳务,单笔或当次累计金额在2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并且证明材料齐全,代开税务机关应受理并按规定给予开具,同时告知其应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我市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其第二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业务。
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交如下资料:1.《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3.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4.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是否改为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现有部分蔬菜销售环节也免税)项目)。
综上所述,您在第一次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后,仍需开具发票的,需依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提供如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
2.法人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除本市户籍的居民外,还需同时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097问:公司是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现发生业务向客户开具只有三联的通用机打发票。请问应给哪一联给客户用作购汇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但由于目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只有三联,分别是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没有相应的购付汇联。因此,需要使用购付汇联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购付汇联。
098问: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应如何使用国税网站发票查验功能,进行发票信息查验?
答:公司需查验由珠海国税发售的发票信息真伪时,可登陆珠海国税局网站“发票查验”栏,将对应的纸质发票信息逐项录入,如“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售方(收款方)税务登记号、销货方(收款方)名称、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然后点击查验。如查询结果显示“您所输入的发票信息与税务机关采集的开票信息一致”则可以初步判定这张发票是真实的,但如需进一步查验发票真伪,请持发票原件、单位证明(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到销货方(收款方)所属税务机关查验。
其中,如取得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在 “开票金额”均需输入票面对应的不含税销售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输入销货方(收款方)税务登记号后,还需输入“开票税额”和“购货方税务登记号”。如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则需在“开票金额”处,输入票面对应的含税销售金额。
099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由军队相关部门开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能否属于合法票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
规定,军队编制的事业单位应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000年7月1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因此,企业向军队相关部门购买有偿服务,应根据购买的服务内容取得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相应发票。
100问:在税局领购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发票工本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和广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12〕156号)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营业税改证增值税业务问答
01问:请问现时有哪几个省市实行营改增试点?
答: 《关于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该文件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该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又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第一条规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具体安排为:
营改增省、市名称
新旧税制转换时间
2012年1月1日
2012年9月1日
江苏省、安徽省
2012年10月1日
福建省、广东省
2012年11月1日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
2012年12月1日
综上所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地区是指国家明确的试点区域,包括上海、北京、广东、江苏、安徽、天津、浙江、福建、湖北等九个省市。
02问: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上海开出的税率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如何申报抵扣?
(此条失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2011年第66号)附件2第三点第7项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额”栏:填写铁路、航空、管道及海运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栏数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金额”栏数据、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而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之和。
(2)“税额”栏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写:①铁路、航空、管道及海运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②《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额、税额。一般纳税人通过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栏数据时,税额栏数据是根据金额栏数据乘以7%自动生成的。因此,贵公司应按本期可抵扣税额之和除以7%计算填写金额栏。
003问:公司是一间专门提供会展解决方案的展览公司,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何时实行营改增?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款明确,会议展览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因此,你公司提供的会议展览服务如果是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则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范围。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实行。
04问:某公司接受境外公司在境内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请问实行营改增后,公司代扣代缴的税率是多少?是否涉及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境外公司在境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属于营改增的“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因此,您公司代扣代缴适用税率是6%。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接受应税服务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是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05问:某公司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实行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每月都有一部分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而留抵,请问营改增后,公司的原留抵款项能否继续留抵?
答:根据《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第一款和《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广东为2012年10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广东为2012年1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因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发生的留抵成本款项,不得在计算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地税部门申请退还营业税。
06问:软件开发企业受托开发的软件项目已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并已在地税办理了相关备案免征营业税,且按照合同规定,已收到部分款项和开具了相应的地税发票,剩余部分将在明年完工时一次性支付款项并且开具发票。请问营改增后,剩余部分款项应该开具什么发票,能否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中,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同时,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营改增后,可以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到主管国税局备案申请免征增值税,在项目完工时,就剩余部分款项开具发票。
07问:公司每年代扣代缴香港投资方的技术转让费,该技术转让费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只代缴企业所得税。请问营改增后,原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的款项是否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中“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如贵公司拟代扣代缴香港投资方的技术转让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试点纳税人须办理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08问:公司为运输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原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请问营改增后,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2.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假如你公司在营改增后符合享受差额扣除政策的,应按照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并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允许扣除。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具体计算请参考申报纳税时填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
09问:公司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2年5月签订了出租小汽车合同并且收到预收款,租赁期五年。请问营改增之后收到的租金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又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第二、三、四条规定,上述文件中的“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试点实施之日是指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因此,你公司在2012年11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即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收到租金应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电子发票。
10问:公司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请问营改增后,是否可以继续沿用差额征税?如何办理差额征税手续?
答: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包括以下五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理业务等。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对于符合以上差额征收项目的纳税人,在实行营改增后,可以继续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需要递交以下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同时附列由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相关文书和税收优惠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1问: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到国税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11号)规定,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以下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附报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1.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申报单》上“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后,主管国税机关才可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的货运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3.其他有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要求,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有关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附报资料包括:(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3)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4)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有效证明。(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附报资料的(1)、(2)、(3)项仅须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上述所称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12问:营改增之前开具的信息技术服务发票,如在营改增后发生退款,需重新开具发票,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广东为2012年11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广东为2012年1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因此,贵公司如发生上述情况,应该按规定向地税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13问:公司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主营业务是免征营业税的技术研发,营改增之后,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因此,若贵公司提供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技术开发服务,可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14问:公司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10月26日通过地税网上开票系统开具了两张发票,并已在11月征收期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现发现开票有误,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2012 年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0月31日前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12年11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国税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国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2年10月3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15问:公司经营境外仓储服务业务,请问营改增后为境外企业提供仓储服务可否享受免税或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如您公司境外仓储服务符合上述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16问: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后,我公司委托快递公司快递发票给客户,快递公司可以开具“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有关《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不含“邮电通信业”,即“邮电通信业”不属营改增范围。所以,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问:我公司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现销售2010年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号)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广东为2012年1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因此,贵公司销售2010年购进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8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份取得珠海某运输公司委托税局代开的税率为3%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有关进项税额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广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贵公司上述在11月1日以后取得的由试点纳税人委托税局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2012年11月1日(含)以后广东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再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即本市试点纳税人取得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19问:公司是提供陆路运输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同时兼营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请问营改增后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如何办理?简易计税的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四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号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三十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的业务。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除已明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行为,其他暂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您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征收率为3%,对方取得发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20问: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抵扣凭据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附件2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
21问:航空运输公司出租飞机给个人使用并配备机组人员,是否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答: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因此,贵公司出租飞机给个人使用并配备机组人员的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的湿租业务,并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22问:公司是“营改增”纳税人,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号码不一致,现只刻有地税的发票专用章。请问营改增后,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使用原地税备案的发票专用章吗?原在地税领购的发票使用期限到何时?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贵公司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2年11月1日(含)起发生“营改增”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在发票上加盖印制有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发票专用章,方有效。由于国、地税的税务登记号码不一致,需领购、使用国税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先到公安局刻制、备案发票专用章。根据珠海市公安局2010年5月18日函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市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若需办理印章备案,应到所在地的辖区公安分局办理。
另外,根据省国税下发的关于《营改增试点实施准备工作指引(十)》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含)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除省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广东省珠海市道路客运限额发票至2013年6月30日)外,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期限截止至2012年10月31日(含)。
23问: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取得上海、北京广告公司开出的广告发布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在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差额扣除?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第一条规定,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另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第二条规定,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该文件附件2),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因此,若贵公司提供广告服务过程中支付与之相关的广告发布费,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的凭证,可以在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差额扣除。在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同时报送《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并将合法有效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24问:公司从事广告服务,营改增前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请问营改增后是否需在国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计缴?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应缴费额=销售额&3% 。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照本通知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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