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在哪里韵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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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版:公告
  (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740号  袁其海:本院受理原告张开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方归还借款50000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744号  张国清:本院受理原告张开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方归还借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等共计68026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766号  郑红明、马云彩:本院受理原告郑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执民字第852号  沈建萍: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诉你、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新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东旧车鉴评2015第XH―C003号评估报告书和本院(2015)杭西执民字第852-2号执行裁定书。浙江新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东旧车鉴评2015第XH―C003号评估报告书载明:浙ERK333 旧机动车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59499元。本院(2015)杭西执民字第852-2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沈建萍名 下 的 浙 ERK333  车 辆(车 辆 识 别 代 码:3GTFN9EY2BS604931)。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执民字第1610号  金弘、陶晓洁:本院执行吴志行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江苏大新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具的大新房估字(2015)第DX06-24号评估报告书和本院(2015)杭西执民字第1610-1号执行裁定书。江苏大新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具的大新房估字(2015)第DX06-24号评估报告书载明:杭州市下城区青园11幢1单元204室房屋的市场价值为327.45万元。本院(2015)杭西执民字第1610-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金弘、陶晓洁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青园11幢1单元204室房屋。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3047号  胡根法:本院受理原告沈田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律师代理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3281号  童建军、熊惠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1125号  王帆帆:本院受理浙江泰茂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杭西商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1367号  温作楷:本院受理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杭西商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1549号  赵洪飞:本院对陶呈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西商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2144-1号  黄伟良、谢越峰、杭州久道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林祥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杭西商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黄伟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林祥丰借款本金600000元;谢越峰、杭州久道实业有限公司对黄伟良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3061号  沈海东: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昊诉你、许朵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许朵朵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民初字第2944号  方桂英:本院受理方献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36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1272号  高小金: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诉你方及杭州蓓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徐雁、金时平、金春英、王永明、朱敏及第三人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杭西商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2881号  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陆龙海产食品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浙江易士卡”交易账款及利息损失。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1457号  沈永敏、刘静:本院受理卢一鸣诉沈永敏、刘静、王苗、王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杭西商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540号  沈建锋:本院对原告吕锦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856号  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钱菊生、闫露、李玲、雷攀、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本院对原告宣明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1140号  施法凤、韩雁来、杨艳、徐建慧、杭州银诺煤炭有限公司、杭州赞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赋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杭滨商初字第114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1139号  施法凤、韩雁来、杨艳、徐建慧、杭州银诺煤炭有限公司、杭州赞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赋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杭滨商初字第1139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民初字第1358号  蒋永庆:我院于日所判决的(2014)杭滨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赵钢伟诉被告蒋永庆、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杭州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637号  杭州义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胡兰枝:本院对原告杨章女诉被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杭滨商初字第637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义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杨章女款项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胡兰枝对第一项债务在本金人民币50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杭州义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胡兰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杨章女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四、驳回原告杨章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50元,由原告杨章女承担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杭州义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胡兰枝承担人民币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620元,由被告杭州义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胡兰枝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执异初字第5号  钱海权、钱煜峰:本院对原告韩永明与被告金永甫、钱海权、第三人钱煜峰案件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杭滨执异初字第5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44条、第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2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韩永明与被告钱海权、第三人钱煜峰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二、停止对杭州市滨江区冠山小区12幢3单元401室房产的强制执行;三、驳回原告韩永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50元,由被告钱海权承担。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钱海权承担(此费用,韩永明已经垫付,由钱海权支付给韩永明)。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执异初字第4号  陈美云、来伊沫:本院对原告汤金凤与被告张法铭、来松、陈美云、卢雪芬、第三人来焕明、来伊沫案件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杭滨执异初字第4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44条、第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2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汤金凤与被告来松、陈美云、卢雪芬、第三人来焕明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二、停止对杭州市滨江区滨康小区3幢2单元202室房产的强制执行;三、驳回原告汤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由被告来松、陈美云、卢雪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860号  陈春兰:本院对原告鲁水燕诉被告陈春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415-2号  金中:本院受理杭州市拱墅区润鑫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585号  褚国平:本院受理陈伟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586号  褚国平:本院受理陈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606号  褚国平:本院受理杭州进奥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知初字第681号  刘化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化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日上午9时,地点在本院第二十二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726-2号  俞关可、姚柏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日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军安钢渣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杭州申加混凝土有限公司、俞关可、杭州亿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姚柏明、徐银娟、李国平、陈梅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727-2号  俞关可、姚柏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日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军安钢渣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杭州申加混凝土有限公司、俞关可、杭州亿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姚柏明、徐银娟、李国平、陈梅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144-2号  吴旭洋、韩雪梅:原告杨雪田诉被告吴旭洋、沈陈薇、杭州尊厨食品有限公司、韩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305-2号  沈惠芬、尤云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惠芬、尤云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555-2号  蔡明其、顾国琴:本院受理原告金利明诉被告蔡明其、顾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716-1号  俞肖荣、俞爱平、黄玉珠: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俞肖荣、俞爱平、黄玉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日9时在本院第4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2232-1号  沈水国、李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沈水国、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2455-1号  杭州仁龙工贸有限公司、俞国森、姜爱萍、湖州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余杭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仁龙工贸有限公司、俞国森、严马慧、汪伟洪、姜爱萍、俞广平、湖州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俞小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5)杭余商初字第2455-1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破字第6-1号  本院根据杭州天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野公司)的申请于日裁定受理天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日指定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天野公司管理人。天野公司的债权人应在日前,向天野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北路221号天野公司办公楼2楼; 邮政编码:311400; 联系电话: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天野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日下午14时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1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议会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937-1号  嘉兴赫廷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物产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赫廷贸易有限公司、杨国卫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直  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  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  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  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  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  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  日13:30在本院  城南法庭一楼3号审判庭(富阳  区春江街道民主村)开庭审理。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3581号  任君、任小芳:本院受理原告蒋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3431号  沈立华:本院受理原告高新华与被告沈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高新华诉请:1、要求被告沈立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整,并支付上述借款自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日上午10:15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3416号  吴飞平、汪小萍、侯建忠:本院受理原告吴林燕与被告吴飞平、汪小萍、侯建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吴林燕诉请:请求判令:1、被告吴飞平、汪小萍支付原告代偿款本金622735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9817元,合计632552元;2、被告侯建忠对上述款项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日上午11:00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933-1号  金相东、华超平: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日9:00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2号审判庭(富阳市春江街道民主村)开庭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淳商初字第533号  叶勇发:原告方雪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淳商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勇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方雪英借款11390.93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及11390.93元自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方雪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方雪英负担106元,被告叶勇发负担12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民初字第796号  严少青:本院受理原告卢建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商初字第1004号  孙有忠:原告方达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淳商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有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方达正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孙有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商初字第467号  郑维亨、郑云平:本院受理原告周忠林诉郑建国、郑维亨、郑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淳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周忠林借款290000元。二、被告郑维亨、郑云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576元,由被告郑建国负担,被告郑维亨、郑云平连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商初字第884号  王荣才、淳安县尚艺才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雅琴与被告王荣才、淳安县尚艺才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淳商初字第884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荣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雅琴货款1144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荣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商初字第1139号  王伟、余建、淳安名车名店汽车生活馆:本院受理原告余建罡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日14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179号  官明惠:本院受理原告贺良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班发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亚琴、胡根世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日14:15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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