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荣军医院演出军源种业卖啥籽

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鑫德管业有限公司销售部您好,欢迎来到12580黄页!分享到:上一家: 下一家: 大家还在查企业网站推广滚动资讯更多城市(4778)(3538)(1809)(3590)(1106)(1358)(2372)(419)(1095)(959)(1713)(3064)(4257)(565)(538)(3970)(1932)(1105)(342)(304)(692)(50)(371)(45)(2767)(2131)(800)(533)(271)(0)(689)(76)(2)更多公司版权所有:Processed in 0.026255 second(s), 10 Queries, Gzip Enabled吉林省军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军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介绍吉林省军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是石桂春,公司注册资本未提供,我公司的办公地址位于加工制造业比较发达,汽车与石化、农产品加工为三大支柱产业的吉林,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范响公路500米处,我们有最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们为客户提供最好的产品、良好的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吉林省军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是吉林谷物及其他作物种植业行业知名企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请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基本资料主营产品
公司注册地址 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范响公路500米处
业务经理石桂春
邮政编码136100
电话未提供 (温馨提示: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
业务经理手机 非诚勿扰注册资金未提供网址/jilinshi/co/87654.htm
信用等级
企业人气第125次被浏览
所属分类
所属城市
小提示本页是 [吉林省军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在顺企网的黄页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认领该企业后可以删除广告,或者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请 [
] 吉林省军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图百度地图中的红点是吉林省军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吉林的具体位置标注,您可以用鼠标拖动查找,双击放大缩小地图吉林相关谷物及其他作物种植业单位 吉林推荐企业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自行发布,本站所有服务免费,请提防诈骗,顺企网不负任何责任
顺企网版权所有
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
费时90毫秒,缓存: 6:34:57查看: 797|回复: 1
如题,请热心的坛友帮帮忙.
扪心自问心
一)玉米 品种名称 审定编号 适应区域 选育单位 泽玉11 吉审玉2006001 吉林省中晚熟区 吉林省宏泽种业有限公司 泽玉402 吉审玉2006002 吉林省中晚熟区 吉林省宏泽种业有限公司 泽玉19 吉审玉2006003 吉林省中熟区 吉林省宏泽种业有限公司 农玉3
城市论坛手机客户端上线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巍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您好,欢迎来到12580黄页!分享到:上一家: 下一家: 大家还在查企业网站推广滚动资讯更多城市(4773)(3538)(1809)(3590)(1105)(1357)(2370)(418)(1095)(959)(1713)(3064)(4256)(565)(538)(3969)(1932)(1105)(342)(304)(691)(50)(371)(45)(2767)(2131)(800)(532)(271)(0)(689)(76)(2)更多公司版权所有:Processed in 0.029938 second(s), 10 Queries, Gzip Enabled提交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民申字第22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柯炳生,校长。
委托代理人:侯庆泽,男,中国农业大学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南镇鲁民村6组。
委托代理人:李斌,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公主岭市科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公伊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谋平,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中国农业大学(简称农业大学)与被申请人公主岭市科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科泰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吉民三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3月,中国农业大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农业大学申请再审称, 1、其走访市场发现科泰公司生产销售的“科泰7”玉米种子系其享有品种权的“农大364”,在向法院起诉前,于科泰公司处购买了“科泰7”玉米种子,科泰公司开具了购种票据,该票据记载的内容与其提交给法院的实物种子及照片一致。虽然科泰公司不承认该种子是其生产销售的,但无相反证据证明,故提交法院的实物种子应当予采信。一、二审法院均因该购种过程未经过公证而没有采信,不符合法律规定。2、承德裕丰种业有限公司每年就涉案品种权需支付60-70余万元的品种使用费,考虑到东三省以及内蒙古均为玉米适宜种植区域,科泰公司既是生产商也是销售商,农业大学为制止侵权已支出57926元,根据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决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审判决赔偿数额3万元明显过低。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赔偿侵权损失费15万元。
被申请人科泰公司口头辩称,1、农业大学自行购买的种子不能证明是在科泰公司购买的,该证据不应采信。一审法院证据保全的种子是实验用的,只有200克左右,保全时该种子也不在营业区内,此证据不能证明科泰公司有侵权行为,原审法院认定科泰公司构成侵权证据不足。2、假设构成侵权,农业大学起诉时要求索赔的金额为5万元,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二审考虑到本案证据的具体情况,判决赔偿3万元,此数额与农业大学索赔的真实请求基本一致。请求驳回农业大学的再审申请。
原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自2004年开始,农业大学与承德裕丰种业有限公司共同享有国家农业部授予的“农大364”玉米种子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X。承德裕丰种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当农业大学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时,放弃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对于人民法院裁判确定的赔偿款不主张权利,由提起诉讼的品种权人享有。
&&& 农业大学在一审起诉前提交了其向科泰公司购买的玉米种。科泰公司开具的销售信誉卡载明,销售的品种名称为“科泰7”,数量10公斤,单价6元。
经农业大学申请证据保全,一审法院从科泰公司处扣押了标注为“科泰7”的玉米种子一小袋,拉链式未封死包装。由于科泰公司不同意鉴定,一审法院指定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送检样品“科泰7”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提供的标准样品“农大364”之间未检测出差异,二者属于同一品种。农业大学支付鉴定费5000元。
2005年11月4日,北京中农大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农业大学、承德裕丰种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承德裕丰种业有限公司向农业大学支付“农大364”品种使用费,标准为每销售一公斤种子提供0.2元的使用费,农业大学委托北京中农大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为收取,2006年收取了712000元,2007年收取了687200元。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1、农业大学在立案时递交的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为5万元,后修改为50万元,并按照50万元交纳了案件受理费,重新递交了未有修改的诉讼请求为50万元的起诉状。两份诉状和农业大学对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景林的包含代为变更诉讼请求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均盖有中国农业大学公章,科泰公司否认农业大学代理律师的身份和权限没有提供依据,应认定杨景林是经过农业大学授权的,诉讼请求为50万元。2、由于农业大学对自行购买的种子的过程未进行公证,且科泰公司不予认可,无法辨别该种子是否来源于科泰公司,故对此证据不予确认。对于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从科泰公司处调取的种子,科泰公司在第一次开庭时并无异议,第二次开庭时认为法院提取时没有密封,种子可能被替换,否认该种子系侵权品种的主张并无证据。故对法院证据保全提取的种子予以确认。科泰公司提出该玉米种没有包装,系科研人员做试验之用,没有销售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3、农业大学依法享有的“农大364”玉米种植物新品种权受法律保护。科泰公司曾出售过名称为“科泰7”的玉米种,法院证据保全时从科泰公司处扣押了标注为“科泰7”的玉米种,该种子经鉴定是农业大学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农大364”品种,证明科泰公司销售了“农大364”玉米种。科泰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销售农业大学授权品种“农大364”玉米种的行为侵犯了农业大学的植物新品种权,农业大学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应予支持。4、由于本案中承德裕丰种业有限公司与农业大学共同享有“农大364”植物新品种权的具体情况,依照实施许可费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科泰公司应赔偿农业大学经济损失的数额为15万元人民币。据此,一审法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判决:一、科泰公司停止侵犯农业大学与承德裕丰种业有限公司共同享有的“农大364”玉米种子植物新品种权的销售行为;二、科泰公司赔偿农业大学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三、驳回农业大学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农业大学负担5900元,科泰公司负担2900元。
科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1、农业大学在一审提供其自行购买种子的证据,由于其购买行为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所购种子也未经公证机关封存,不能证明农业大学现提供的种子为科泰公司销售的种子。但科泰公司开具的信誉卡可以证明科泰公司曾经销售过“科泰7”玉米种子。2、经农业大学申请证据保全,一审法院从科泰公司扣押的一小袋“科泰7”玉米种子,经鉴定与“农大364”玉米种子属于同一品种,科泰公司抗辩该种子只是用于科研,未用于销售,却不能提供该种子的合法来源,亦不能说明为什么将“农大364”种子用“科泰7”的包装袋进行包装。因此,可以认定科泰公司的“科泰7”玉米种子即为“农大364”玉米种子,科泰公司销售该玉米种子的行为,侵犯农业大学的植物新品种权,农业大学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应予支持。3、鉴于农业大学未提供科泰公司销售数量的证据,法院证据也只扣押了半袋种子,可见科泰公司销售该种子的数量较小,一审判决科泰公司赔偿农业大学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明显过高,改判赔偿3万元人民币较为合理。4、农业大学已经支付鉴定费5000元,一审判决遗漏该项费用的承担,应予以纠正。由于侵权事实成立,该费用应由科泰公司承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据此,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科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农业大学经济损失3万元人民币。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共计12100元,由农业大学负担10000元,科泰公司负担2100元。鉴定费5000元,由科泰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业大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院&& &&长&&& 王胜俊
&&&&&&&&&&&&&&&&&&&&&&&&&&& 二 〇 〇 九 年 五 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新
文书原文导出: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 举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主岭荣军医院演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