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补助属于一般公共预算说明书 定额补助资金吗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日 财建[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34号)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号)有关规定,特制定《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34号)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为中央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财政预算。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切实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适当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并保证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通畅工程)、通达工程、渡口改造和渡改桥、乡镇客运站、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批准的其他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规模,共同商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范围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资金分配方案,并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于年初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根据车购税入库和支出情况,结合各地施工的季节性要求,将专项资金分批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并抄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收到专项资金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标准为依据,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和本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当年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情况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备案。项目监管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监管以地方财政主管部门为主。 省级以下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批复程序由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重新报批,并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在专项资金的管理过程中,既要符合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地公路交通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专项资金能够及时拨付到位。具体拨付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主管部门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 决算管理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专项资金结余具体使用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主管部门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 各地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财政、交通等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报送的项目备案情况对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联合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间将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情况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备案的,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暂缓下达次年预算。对项目安排与备案情况不符,或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安排资金的,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或扣减次年专项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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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 : 鲁ICP备号为何车辆购置税补助地方资金结余高达640亿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在地方财力捉襟见肘之时,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并被统筹使用成关注焦点。  10月8日,审计署公布的《8月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结果》(下称《8月跟踪审计结果》)再次聚焦财政存量资金,审计发现车辆购置税补助地方建设项目资金大量结转结余。  截至2014年底,37个省和计划单列市收到的车辆购置税补助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资金累计结转结余达640亿元,其中2012年及以前年度、2013年和2014年结转结余分别为59亿元、117亿元和464亿元,结转结余的资金主要是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  所谓车辆购置税补助地方建设项目资金,是指中央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属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车辆购置税补助地方资金既然有640亿元结余,为何地方不拿去花掉?  其实,在6月份审计署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财政存量资金审计结果答记者问时,审计署财政审计司主要负责人就表示,预算中专项用途的收入比较多,按现行管理办法不能统筹安排。如车辆购置税收入连年结转,政府性基金结转规模也比较大。  简单说,车辆购置税补助地方资金这笔巨款,只能用于指定用途,不能随便花,俗称“打酱油的钱不能用来买醋”。  在现实中,专项收入实现的年度收入与其对应的用途需求规模并不一致,往往导致部分专项收入资金大量结存、闲置,而一些重点领域和大量建设项目却面临资金需求不能满足、无钱开工的情况。  车辆购置税保持较快增长。根据财政部数据,2012年车辆购置税收入首次超过2000亿元,2014年车辆购置税收入约2885亿元。  另外,《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在2014年11月之前,车辆购置税收入对应的专项资金领域被切割,财政部等部委出台了车辆购置税用于相关的专项资金法规多达8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  而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在日,印发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车辆购置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  根据《办法》,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10个领域: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8月跟踪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5年7月底,江苏、江西、河南、广东、广西、贵州6省尚有160亿元2014年以前的车辆购置税补助地方建设项目资金尚未安排使用,占6省2014年底结转结余资金237亿元的67.5%。  这一组数据既反映上述6省车辆购置税补助地方建设项目资金存量余额大,同时也透露出6省在2015年加快了上述闲置资金的使用,2015年前7个月一共使用车辆购置税补助地方建设项目资金约77亿元。  《8月跟踪审计结果》还披露了部分中央部门和地区清理盘活存量资金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  比如,国税系统存量资金清理盘活不到位。截至2015年6月底,国税系统地方财政补助经费累计结转结余53.96亿元,其中结转超过2年以上的资金17.5亿元,未及时盘活;截至2015年7月底,已列入税务总局2015年预算中安排使用的以前年度结余资金20.59亿元实际支出仅4.43亿元。  另外,民航局存量资金清理盘活进度缓慢。部分中央支出预算批复和下达偏慢。内蒙古自治区存量资金盘活不到位,7.97亿元财政资金结余在部门。  审计署财政审计司主要负责人表示,针对财政专项资金过多、过散以及财政存量资金盘活、统筹使用力度不够等比较突出的问题,下一步将重点关注项目资金特别是民生项目资金结存结转情况,分析形成结存的原因和难以统筹盘活的制度障碍,重点抽查城乡社区事务、扶贫、农林水、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设施建设、社会保障和就业等重点民生领域的项目资金结存和使用情况。  作者:陈益刊来源一财网)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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