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转让合同同上该土地做院坝使用可以建房吗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建房出售吗_百度知道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建房出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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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随之转移、县人民**有优先购买权,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享有该建筑物,包括出售,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交换和赠与,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市、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市,其地上建筑物、县人民**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应当经市,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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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让纠纷,原来已经交换了承包责任田,在田上建房二十年之后,对方是否依然可以收回土地?
1995年前,当时我家想建房,刘某主动找到我家说要交换土地(他家的责任田交换的土地是我大伯的机动田,刘某知道这个情况),让我家在他们的责任田上建房,1995年我家房子建成。刘某1997年将机动田主动交回村集体。前几年,土地二轮分配时,村集体将刘某交换前的责任田又分配给了他家(面积包括我家房子和我家已耕种20年现种树的土地),现在我家所在的土地增值,刘某要求要回土地,或者要求我家每年交旁边土地三百元租金和房子所在土地租金一千元。镇里信访办也采取了他家的提议,要求我家出钱。注明:1.我们都是一个村集体,他是六组,我们原本是三组 2.我家户口在2012年已经由三组迁到了七组,原因是邻居家都是七组的 3.我家第二轮延包耕地口粮补贴册上写的是2.84亩,但实际我家在村里只有两亩地和刘家交换的0.84亩地(实际交换土地是一亩多,但是当时村干部到我家说过这个房子所在的土地是我们的宅基地)。现在想请问下在刘家人步步紧逼下,这个事情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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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问题作为国土部门,首先我们看是否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当然农用地承包田的部分我们是不管的,主要是你房子土地的纠纷我们管的到。根据相关法律,如果你的房子已经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那么刘某就无权要回,因为在法律上已经承认了你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这是要高于村里的分地凭据的。如果真要进行土地交换,必须先由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个在现土地使用权属人还在世或有法定继承人在世,且土地上附属建筑物依然存在的话,是无权强制收回的,必须是协商后签订收回协议书,而这里涉及的补偿等事项由权属人和村集体自行协商。如果你没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那可能会比较麻烦,因为法律上没有权属证明,我们无权进行介入,只能通过村集体调解。考虑到村集体已经将你家所在土地分给刘某,所以说你是吃亏的,不过你的房子的既成事实摆在那里,可能要求重新调解协商。镇信访办说的旁边土地让你出租金还有点道理,房子土地让出租金这个太胡扯了,又不是租房子。按我实际遇到的一些情况来看,最后应该是村里开会协商,双方各自让步,折衷选择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说真的,法律管不到这么细的地方。就是谁磨过谁的问题。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首先,互换关系成立。按照农村习俗,互换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互换物作为互换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互换事实已实际发生,则互换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其次,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土地互换,当事人一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主张解除互换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主张解除互换合同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的精神,参照《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第17条、第35条的规定,土地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权利义务也随之互换,当事人还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丧失了对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对新换得的土地取得了经营权。土地互换有别于土地转包、土地出租等方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两者并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变更的法律关系。其次,按农村习俗讲,互换关系从双方相互交付标的物时即告成立,双方未约定期限,则视为永久性互换。对农村承包土地互换而言,其互换期限即为农村承包合同的期限。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解释》第17条的规定,仅对承包土地转包、出租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对土地互换未约定期限的,未作相应规定,即不能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土地互换,当事人一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主张解除互换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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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别人手里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建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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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转让合同书在另一个人手里,个人在上面建房,能办房产证吗,拥有转让合同书的人,怎么能争取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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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转让合同书的人,怎么能争取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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