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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来源:云南网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全体委员审议修订)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新修订的《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已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于日正式实施。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Ο一Ο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辖范围设服务窗口受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住房公积金需作转移的,按第八条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应征入伍的;
(八)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第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和要求办理: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职工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配偶、家庭同户成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须转移到职工本人账户或者专项用途的账户。
1、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结婚证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家庭同户成员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职工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证明是家庭同户成员的户口本或者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同户成员的证明、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经过单位盖章证实的职工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房价总额。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按份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不超过所占份额的住房公积金:
1、房屋共有权证中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
2、房屋共有权证中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买受人及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按平均份额提取。
(三)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共同还款人、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合同中的住房贷款,在该笔贷款未还清前,共同还款人、房屋共同买受人不得以任何其它事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购买商住两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可以提取金额应减去商业用房的价款;购房时发生贷款的,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也应扣除商业用房的贷款额度,房屋性质不明确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不符合规划建设规定的房屋和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业性质的公寓、商铺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昆明行政辖区以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职工或者配偶,在购房当地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常住证明等相关资料,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铁路、石油等行业的职工,由其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办理。
(六)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共同买受人、共同还款人),在还贷过程中,住房公积金不得提取销户,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也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七)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协议》或者与银行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冲还贷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办理提取。
(八)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在申请人未纠正之前,不得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除追回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外,自追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办理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的资料,除职工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转移证明、授权委托书需收取原件外,其它证明材料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含保障性住房),在购房一年内,按一套住房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购买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付款发票。购房一年的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间为依据。
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协议)、契税完税证、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购房一年的提取时限以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发证时间为依据。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件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办有住房贷款的
(1)购房后,职工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自购房一年内,可以一次性提取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如果首次提取未达房价总额的,还贷期间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所提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按照第五条(一)1执行。
按还贷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并加盖银行公章的当年还款计划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只验证原件,不收复印件,不需要提供还款计划表)。
(2)职工申请提前偿还或者已经提前偿还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提取一次,其提取金额累计不超过房价总额。申请提前还款的,实际提取额不超过该笔贷款到期应还款额;已经提前还款的,实际提取额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只验证原件,不收复印件)。
职工已经提前偿还银行商业贷款的,自提前还贷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实际提取额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票据、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并加盖银行公章的当年还款计划表。
(3)职工贷款购有多套商品住房的,由职工本人确定其中一套商品房的相关资料作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确定),在该套住房贷款未还清之前,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它所购住房资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3、购买自住住房分期付款的,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付款额,最后一期付款应在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分期付款发票。
4、贷款合同中的主借款人及所列共同还款人,每年提取用于还贷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当年的还贷总额,其所提款项只能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合同中的本息。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并加盖银行公章的当年还款计划表。
(二)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批准建造两年内提出申请。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土地使用证》或者《临时土地使用证》或者《准建证》、《城乡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协议)、购买建材的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未纳入国家规划管理范围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许可文件)、施工合同(协议)、购买建材的发票。
(三)职工单位建盖保障性住房的,先由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规划、用地、建设许可证、批准建设的批文、购房职工名单等资料备案。
购房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建房协议以及购建房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当期的交纳金额,累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四)旧城改造中签有回迁协议的职工,如新旧房屋有差价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和回迁协议、交款收据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补交的房价差额。
(五)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县(市)区以上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大修住房的实际发生额。
(六)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租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职工的年缴存额。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户口簿、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缴交工资基数为准)、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的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租金完税凭证(租住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租房发票)、房屋管辖地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或者居住证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公式为:
1、租房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的:
月租金×实际租用月
2、租房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
(月租金÷租用面积)×60×实际租用月
(七)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单位提取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无行为能力的职工,由其监护人提供公证书、单位提取证明、职工和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1、职工生前有遗嘱的,继承人提供遗嘱、公证书、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财产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的提取证明,办理销户提取;
2、职工生前无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继承人须提供公证书、单位提取证明、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户提取;
3、继承人对继承或者遗嘱有争议的,还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十)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办理销户提取。
(十一)辞职、解聘以及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本人自愿不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2、户口在本市的职工,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本人自愿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3、户口在本市但年龄达不到以上规定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按《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托管手续。职工两年后未能再就业的,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十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1、职工因工作调动且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迁出本市的,原则上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如转移确有困难的,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提供调动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办理销户提取;
2、出境定居的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出境定居的迁移证明、护照,办理销户提取;
3、应征入伍的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入伍通知书,办理销户提取。
(十三)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损坏的职工家庭,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当地民政部门证明,可以提取不超过房屋重建和修复所需费用总额的住房公积金(不包括装修费用)。
第六条 职工遇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一定限额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之一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职工家庭成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医疗交费发票等,申请提取职工家庭成员一定限额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患者的医疗费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患者本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低保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和待业证,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50%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生活保障;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其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的,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低保证、子女的大学录取通知书、交费发票或者交费通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须提供结婚证)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上大学期间学杂费(一年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学杂费用。
第七条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扣划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给予支持。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承担住房公积金还款连带责任的,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用规定或者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的执法工作人员可持执法证件(二人以上),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法院的证明、对当事人(被执行人)的判决、裁定法律文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扣划手续。被执行扣划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执行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而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变化,需要对住房公积金作转移处理的:
(一)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转移的,到缴存银行领取或者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网(网址:zfgjj.)下载《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填好后加盖转出单位公章,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表以及调动文件或者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发生变化的相关资料,到职工原单位的缴存银行归集业务窗口办理。
(二)转移到昆明市行政辖区外的,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转移证明、调令、转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转入证明,到公积金中心的提取业务窗口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日起实施,原细则(昆公〔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如遇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将做相应修改并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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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发布时间: 18:27:11&&&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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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常规】
【面试课程】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昆政办〔2008〕80号)和《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事业单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昆政办〔2008〕80号)和《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的通知》(昆人社通〔2015〕54号)精神,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8名。现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为直属昆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主要职责是:编制、执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昆明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公积金中心下属1个分中心、14个管理部(其中县区管理部8个)。
二、招聘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
(一)应聘人员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注:专业目录参考《2015年云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指导目录》(见附件)
三、招聘范围、对象
面向全国公开招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在本次公开招聘范围内。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的证件、材料
(一)报名方式、时间和材料准备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 报名时间:-5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3.报名地点:呈贡市级行政中心2号楼3楼333室;
4.报名时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2015年应届毕业生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公开招聘人员报名信息表》一份、公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本人近期小1寸照片电子版(注明姓名、报考岗位代码)、就业推荐表、其它相关材料(证明本人工作技能的相关材料,如: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专业等级考核证书等)。
其余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公开招聘人员报名信息表》一份、公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本人近期小1寸照片电子版(注明姓名、报考岗位代码)、毕业证和学位证、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证明(如托管证明等)、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或未就业相关证明(如失业证)、其它相关材料(证明本人工作技能的相关材料,如: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专业等级考核证书等)。
5.联系人:杨昌琴、沙维敏 联系电话:5
(二)报名要求
由报考人员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报名点报名,每个报名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多报者取消报考资格。
(三)资格审查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事处、监察处负责。专业目录参考《2015年云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指导目录》。 每个招聘岗位拟聘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报名人数不低于1 : 3的比例,达不到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人数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五、考试的方法、科目、范围和时间、地点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1. 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
时间: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地点:市级行政中心2号楼3楼333室,凭身份证领取;
联系人:杨昌琴、沙维敏 联系电话:5
2.考试方式、科目和范围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卷面总分100分。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占20%)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占60%)以及公文写作(占20%)。
(责任编辑: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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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异地可以用吗?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住房公积金异地可以用吗?金投保险网小编提醒,目前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异地可以用吗?金投小编提醒,目前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当然了,各地的政策是有差异的,有的城市支持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有的城市则不支持相关业务,如有疑问,请拨打电话:12329!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在职工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云南省州(市)异地住房合作协议》的基础上,由购房地中心向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发放,只能用于职工购买第一套普通自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不能用于投资性购房。
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购房地中心和缴存地中心要签定《云南省州(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并分别报管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申请异地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云南省内工作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时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且缴存比例不低于5%。
(三)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比例须在30%以上(包括30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且信用良好。
(五)购房地中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金投保险网无关。金投保险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
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致残疾则按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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