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八七年参加工作2000年失业今年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社保医疗保险八年后退休时要补缴多少年医疗保险

生活中工作难免有变动,那么福州医保该如何办理转移呢?或是补缴呢?福州市民网为您详细列举了几个常见的医保变动情况,通过以下几个问题也许您就会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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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统筹区⑤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单位停保减员后,到新单位就业如何办理职工医保续保手续?
答:由用人单位填报《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增减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医保中心申请办理职工医保续保手续。
2.在本统筹区,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就业后如何办理职工医保?
答:由用人单位填报《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增减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城镇居民(含学生)医保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从申报次月起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3.在本统筹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就业后如何办理医保接续?个人要先到灵活就业窗口办理减员吗?
答:由用人单位填报《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增减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医保中心申请办理职工医保续保手续。个人无需先办理减员手续。
4.在本统筹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办理调动,如何办理职工医保变动手续?
答:(1)由调出单位填报《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增减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参保人员的人事调令或工资基金核减表,办理医保减员手续;(2)调入单位填报《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增减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参保人员的人事调令、工资核定单,办理医保增员手续。
5.参保单位已倒闭,但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医保停保手续,个人怎么办理停保手续?
答:若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未申报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的,允许参保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⑥的70%为基数清欠医疗保险费后终止与原用人单位医保关系,允许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保关系。
6.办理职工医保续保时,中断期间的医保费要补缴吗?
答:续保时,职工医保中断时间不超过(含)3个月的,必须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中断超过3个月的,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自行选择补缴或不补缴;同意补缴的,中断缴费前后可视为连续参保;若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补缴,可按新参保人员参保,之前参保缴费年限待退休时予以累计计算。
7.医疗保险中断的参保人员,哪些情况不得申请中断不补缴?
答: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用人单位工作,其累计工龄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不得申请医保中断不补缴,否则医保视同缴费年限⑦不予认定。
8.职工从用人单位离职后,如何办理医保停保手续?
答:由用人单位提交《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增减变更申报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者离职证明,申报办理医保停保手续。您好!欢迎来到养老信息网!,新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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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所需手续、医疗待遇等待期的规定有哪些?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新参保的失业人员
1.已参加保险
1.因破产、改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人员
参保所需手续
养老保险手册(或缴费收据)、1寸白底照片一张、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张
养老保险手册(或缴费收据)、解除劳动合同、1寸白底照片一张、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张、买断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复印件一张
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
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
注:&五七&家属工首次参加医疗保险可自主选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怎样缴费,如何收取滞纳金?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再捆绑,可分别核定各自的缴费基数。但日前历年欠费的如补缴仍需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致。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参保当月开始缴费,也可自愿选择补缴。日前参加养老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2003年8月开始补缴医保费;就业转失业人员可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补缴医保费,日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可从2002年9月开始补缴医疗保险费。
选择不补缴的,医疗待遇递减。医疗保险待遇递减标准如下:未补缴年限在2年之内的,其统筹基金和超限额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标准的90%支付;未补缴年限在2年以上的,其统筹基金和超限额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标准的80%支付。参保后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4年,待遇不再递减。
上年社平工资&100%&4.6%
上年社平工资&60%&4.6%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须连续缴费,停止缴费即停止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的,补缴医保费后不再有医疗待遇等待期,但补缴期间医疗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年度内未按期缴费的,停保后无医疗待遇等待期,补缴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从次年开始持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到葫芦岛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缴纳当年医保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按日征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从补缴起始时间起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兴城市、建昌县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收取滞纳金计算标准同市本级相同(2013年除外)。
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退费的规定
1、灵活就业人员年度内缴费后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个人重复缴费部分从转移月份开始退费。
2、灵活就业人员在医疗待遇等待期内死亡的,其一次性补缴的医保费给予退费,但当年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费。
四、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条件
1、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条件:
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②基本医疗最低实际缴费年限25年。
以上2个条件同时满足时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失业人员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条件:
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②基本医疗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0年。
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30年或虽未满30年但基本医疗实际缴费年限满25年,女25年。
以上3个条件同时满足时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起始时间:国家启动养老保险(日)之前以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国家启动养老保险之后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时间为准。
视同缴费截止时间:日(退休时间在此之前的以实际退休时间为准)。 &&
五、终止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条件,且实际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年限满15年后,可终止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且终生享受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但须在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按当年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未达到超限额最低缴费年限期间的费用。
六、与原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后怎样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在原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之后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将养老保险转移到个体并接续缴费后,再持养老保险手册(或缴费收据)、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社会保障卡及解除劳动合同在医保窗口办理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日以后领取金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免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停止领取失业金后三个月内再接续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按日征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具体办理相关政策可咨询就业局失业保险科& 电话:58090)
七、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应该怎样办理?
原在本地区已参加医疗保险,后因户口转移或在跨统筹地区建立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员,必须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医保中心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打印《参保凭证》,经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原参保地医保中心备案并生成发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由新参保地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享受哪些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达到医疗待遇等待期后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如符合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标准即可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另可自由选择参加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可免费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办理异地医疗条件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医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4年年度内统筹基金共付段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共付段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高档标准医疗保险费的报销比例与职工正常报销比例相同,缴纳低档标准医疗保险费的报销比例为职工正常报销比例的9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地住院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5%,外转院和异地急诊医疗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75%,其中按不同标准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同标准递减。
城镇职工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一二级、限病种限价、专科医院
转外地医院
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20年以下含20年
一二级、限病种限价、专科医院
转外地医院
市本级办理地点:新区劳动大厦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
市本级咨询电话:;51002
兴城市办理地点:兴城市临河大街30号
兴城市咨询电话:& 3521358
建昌县办理地点;建昌县河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东侧
建昌县咨询电话:&& 3608155
投诉电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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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0月31日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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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的精彩评论。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就医结算问答(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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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就医结算问答(2015版)
发布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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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种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入与使用、医疗费支付待遇。医疗费支付待遇包括:门诊治疗(含急诊,下同)、住院治疗(含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特殊病种治疗及相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转外地就医、院外检查(治疗)、应急记账的待遇,还包括综合减负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上述所有待遇;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上述除应急记账待遇外的其他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享受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医保待遇及相应的转外地就医、院外检查(治疗)待遇、综合减负补助的待遇,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及应急记账待遇,个人账户资金不划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在职职工标准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职工医保年度:指每年5月1日始至次年4月30日止。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期: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为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在此期间按过渡期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结束按正常标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参保缴费(一)职工医保参保范围对象有哪些?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及其在职职工(含雇工)和退休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及领取期满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本市户籍且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二)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如何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见下表:
个人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11%(其中大病救助金1%)
按下款核定
5.5%(其中大病救助金1%)
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5.5%(其中大病救助金0.5%)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最高不超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按上一自然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三)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时对缴费年限有何规定?参保人员在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分别达到规定要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视同缴费年限指2000年12月31日前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但不包括2001年1月1日以后缴纳和补缴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2001年1月1日后的医保缴费年限。住院医疗保险、过渡期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2:1的比例,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原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4:1的比例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市区范围内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后,选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选择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住院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且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医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足15年后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补足实际缴费年限;医保缴费年限已满15年,但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补足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按选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类型及相应的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月延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有条件补缴的,也可申请中止延缴,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按规定补缴余下部分的年限。退休时已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一次性将待遇类型变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选择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时的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计算与原已补缴额度的差额,一次性补缴后,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一次性补缴时的基数根据规定划入。二、个人账户(四)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在每年的5月1日按4月份缴费对应的基数(退休人员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预划入12个月,医保年度内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缴费次月至本年度末实际月份数一次性预划入,次年4月30日进行账户预划入资金统算,预划入不足的部分按规定补足,年度内中断医保缴费的按实扣回。具体划入比例见下表:
本人缴费基数×2%
本人缴费基数×3.7%
本人缴费基数
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5%
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
&& (五)个人账户资金有什么用途?个人账户资金分为当年划入账户资金和历年结余账户资金。有以下5个方面:1. 用于支付医保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2. 用于支付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承担部分费用;3. 用于支付部分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常用或有益于参保人员健康的自费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的费用(如挂号、片子、煎药、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血糖试纸、镶牙洗牙、腰托、颈托、家用制氧器、轮椅、拐杖等费用,及床位费超标准部分费用、医保目录外部分治疗性西药费用),以及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含医用材料)费用,超出支付限额的医用材料费用;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在本市区域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使用流感疫苗、狂犬疫苗、肺炎球菌多糖疫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和水痘疫苗的费用;其中,用于支付近亲属或配偶疫苗费用的,可由职工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签字确认后直接刷医保卡结算,未实时刷卡结算的疫苗费用,先个人现金支付,后由职工本人去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4. 用于支付上一医保年度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还可支付近亲属或配偶上一年度在同一参保区域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用,均实行先缴费,次年再从历年账户余额中转出的办法。5月1日,医保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自动从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中转出这笔资金,结转到其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包括尚未激活的金融账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将相应减少,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使用这笔资金。三、医疗保险待遇(六)医保待遇何时开始享受?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参加医疗保险后,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以及中断医保缴费(包括退休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中断医保缴费)超过6个月或虽未超过6个月但不愿按规定补缴,在重新恢复参保时,有一个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七)医保关系接续有何时间要求?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在接续医保关系期间中断医保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补缴次月起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因中止医保关系(包括由用人单位中止医保关系)或因欠缴而中断医保缴费后,再续保时,中止或中断缴费未超出6个月的可同时申请补缴,在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后,自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中止或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补缴次月起对中止或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市区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医保关系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可凭转出地参保凭证在参保三个月内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补缴到账次月起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其中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当月中断缴费,但在中断3个月内补缴的;以及需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在办理补缴手续后,因未及时缴费造成中断,但在中断3个月内重新办理续保及补缴手续的,均自补缴到账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转为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凭《参保凭证》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办理参保转换手续,自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原医保待遇中断的,可选择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一个月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次月起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同时终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保待遇。(八)门诊就医可享受什么样的医保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就医每次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分为3段:个人账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参保人员先使用当年账户;当年账户用完后进入自负段,这一段医疗费完全由个人自负;年度内自负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进入共负段,医疗费根据医院类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待遇具体见下表:
外来务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可使用当年个人账户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负担。(九)住院就医可享受什么样的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待遇具体见下表: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线按所住最高等级医院标准(不超过1200元)计算一次。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不包括自费费用)的,该次起付线减半支付;再住院的,按就医的医院起付线与已减半支付额差额计算。(十)哪些疾病属于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是指:(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8)耐多药肺结核治疗。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不设起付线,个人承担8%,统筹基金支付92%。(十一)到药店购药有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规定范围内的医保非处方药,每次购买总额不超过100元。基本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就医后,处方要求外配的,由定点医院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登记,并加盖处方外配专用章后到定点药店购药,结算待遇与出具处方的定点医院门诊待遇一致。(十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如何规定?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分甲、乙两类药品和项目,部分药品和项目根据疾病种类、疗程限定使用范围。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需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乙类药个人自付比例一般为3%,个别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为10%或20%),再按医保待遇支付。出院时,需带与本次住院治疗相关药品的,不超过15天量,出院后尚需进行相关治疗及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不应在住院医疗费中预先列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四、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结算(十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如何就医?费用如何结算?社保卡领取前,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跨统筹区域(指宁波市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之间)就医的,相关医疗费仍按原渠道申请零星报销。社保卡领取后,参保人员应凭社保卡跨统筹区域就医结算。市区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或在特殊病种指定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种治疗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医保证历本》。急诊住院未及时使用《医保证历本》的,应在72小时内补办。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院按规定记账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住院时个人应按规定先预付一定金额,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住院医疗待遇以出院结算时所在医保年度有关待遇标准及人员类别结算。医疗费结算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包括个人自费、自付、自负及承担4个部分:&&& 个人自费是指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全额由个人支付的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等费用;&&& 个人自付是指属于医保支付范围但应由个人先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如乙类药、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转外地就医需要个人先支付一定比例;&&& 个人自负是指门诊自负段和住院起付线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个人承担是指超过门诊自负段、住院起付线后及在特殊病种治疗时,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十四)特殊情况下就医有关手续如何办理?※参保人员因病需进行下列治疗的,应事先办理核准手续。未办理相关核准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按规定不予支付:&
特殊病种治疗
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精神病特病治疗由专科医师)提出诊断治疗意见,填写《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由医院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代为办理申报手续(未办理转外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由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医疗费予以报销,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
设立家庭病床
患恶性肿瘤晚期、瘫痪、肺心病、严重肺气肿、下肢骨折恢复期或年龄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由定点医院家庭病床专职医生填写《家庭病床申请表》。
转外地就医
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转院证明》。转往在上海、杭州等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先自付5%,转往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15%,其它医疗机构20%,再按我市定点医院就医同样待遇结算。
院外检查(治疗)
住院期间医院无相应设备需到其它定点医院检查、治疗的,由所住医院填写《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医疗费单独记账,使用医保卡刷卡结算,在职职工个人承担20%,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5%。
※在职职工驻外地工作或进修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可以申请异地定点就医。应随带《异地居住(安置)申请表》、《医保证历本》、单位证明(在职职工)、异地居住证明(退休人员)等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自办理相关手续的次月起,可在居住地统筹地区内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并享受在我市统筹地区就医同等待遇。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外地工作、居住6个月以上的,在提供异地公安部门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后可参照在职职工申请异地定点就医。※本地无亲属的在职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的,凭本人申请报告、用人单位证明及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和住院治疗意见,确定原籍地一家定点医院后可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手续。(十五)医疗费零星报销如何办理?转外地就医、异地定点就医、急诊等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其中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办理转外地就医或异地定点就医核准手续后,可在省内“一卡通”定点医院凭本人社保卡直接就医结算),在结算票据出具的6个月内(其中异地定点就医为12个月)按规定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申请零星报销时,经办人应提供参保人员《医保证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有效票据、医疗费明细清单、《转院介绍信》、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和级别证明、急诊证明等相关资料,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同时带上代办人的身份证,并提供报销人的银行账号(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医疗待遇按实际报销时所在医保年度的有关待遇标准及人员类别进行结算。逾期报销不再受理。参保人员社保卡损坏的,损坏后首次就医(法定节假日期间不限)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社保卡遗失的,挂失期间(限5个工作日)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市区参保人员在已与我市建立医疗费异地委托结报关系的城市异地定点的,可在指定的异地委托结报点按规定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实行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包干的异地定点就医参保人员按个人账户包干办法及协议规定进行包干。(十六)医疗费综合减负应符合什么条件?减负补助资金如何提取?参保人员在每一医保年度内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住院医疗保险及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包括门诊医疗费),其个人自负、承担累计3000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部分,由大病救助金补助80%;2万元以上(含)部分,由大病救助金补助90%。参保人员符合医疗费综合减负条件的,市医保中心在次年度7月1日后直接将补助资金划入其历年账户,参保人员以后就医时可以用于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已办理社保卡的,综合减负金额划入参保人员的社保卡金融账户;未办理社保卡但已通过工商银行各网点办理过关联手续的,综合减负金额划入关联的工商银行账户。愿意将补助资金保留在历年账户中,不需要划入社保卡金融账户或关联的工商银行账户的,参保人员应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历年账户资金保留登记手续。&※市区职工医保政策、市和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电话、医保定点医院名单、特殊病种治疗及出具转外地就医证明的指定定点医院名单、在上海、杭州等地指定定点医院名单、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和服务项目目录、历年账户资金可支付的自费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目录、急诊就医范围等详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www.)&市区医保政策咨询电话:12333(工作时间)(非工作日8:30-11:30,13:30-16:30)医保投诉、举报电话:(工作时间)社保卡自助语音挂失电话:12333(24小时)医保卡预挂失电话:(24小时)个人账户查询电话:12333(24小时)综合减负信息查询电话:12333(24小时)&※本资料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编印&&&&&&&&&&&&&&&&&&&&&&&&&&&&&&&&&&&&&&&&&&&&&&&&&&&&&&&&&&&&&&&&&&&&&&&&&&&&&&&&&&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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