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工伤鉴定七级今年53岁等到60岁以上工伤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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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伤7级今年退休如何办理?
  职工工伤七级,和退休无关,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退休。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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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治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2;  (二)劳动,标准为,享受以下待遇、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期满终止: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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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后才能批准,社保局会安排做医疗鉴定,如果你要办病退,就只能向社保局申请病退(带上历史病历)办理退休与工伤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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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内江老人工作时受伤 因过退休年龄鉴定工伤遇尴尬
  年过六旬的工人曾正斌在粉碎机旁清理碎石时,被从粉碎机里溅出的一块飞石砸中面部,造成其右眼失明,鼻骨骨折。
  在随后的工伤认定中,曾正斌与用人单位就是否是劳动关系引发了争议。
  正是这样一个案例,引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每月领着养老补贴,同时继续务工再就业。而这类人再就业后,还是不是劳动合同法上认可的“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受了伤算不算工伤?
  日中午,东兴区某建材公司厂房内。
  年过六旬的工人曾正斌在粉碎机旁清理碎石时,被从粉碎机里溅出的一块飞石砸中面部,造成其右眼失明,鼻骨骨折。
  在随后的工伤认定中,却让曾正斌与用人单位就是否是劳动关系引发了争议――
  曾正斌称,“我是给他(公司负责人)工作受的伤,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应该算工伤。”但是,用人单位却认为双方应该是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提出,曾正斌已年过60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关于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曾正斌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也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正是这样一个案例,引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每月领着养老补贴,同时继续务工再就业。而这类人再就业后,还是不是劳动合同法上认可的“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受了伤算不算工伤?
  记者查阅相关案例了解到,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充满争议的问题,对于超龄农民工工伤问题的判决,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有判是劳动关系的,也有判是劳务关系的,赔偿差距可达数倍。而相关判决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形态。第一,超龄农民工一律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第二,超龄但没有领取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的,认定为劳动关系。第三,超龄但又领取了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的,仍认定为劳动关系。
  那么,内江(微博)两级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后,又将如何做出判决呢?
  60岁进公司
  男子作业时飞石击伤右眼
  2014年10月,已年满60岁的内江农村户籍男子曾正斌进入东兴区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粉碎工等工作,工资以计件方式给付,工作时间多为夜间,住宿由公司提供。
  今年1月27日中午12时左右,曾正斌在工作中被粉碎机溅出的飞石击中右眼,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据医院医生诊断,曾正斌鼻骨骨折、右眼钝挫伤、右眼球破裂伤等。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曾正斌病情好转出院,公司方为其垫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
  分歧:
  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我是给他(公司负责人)工作受的伤,应该算工伤,但他就是不认。”当事人曾正斌称,5月,他与公司负责人曾国虎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出现分歧,曾正斌认为是劳动关系,公司方则认为是劳务关系。
  曾正斌说,如果是劳动关系,那么就应该确认为工伤,其右眼因工导致失明的事实,理所当然应该评残,并按照工伤的赔付标准进行赔付。因此,曾正斌向东兴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月21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其理由是曾正斌已年过60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曾正斌不服该裁决,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两级法院均判决:
  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应根据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有无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原告曾正斌到被告处工作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的前提下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同时,结合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管理、约束并支付劳动报酬等综合情况。8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对此,被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曾正斌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2、曾正斌到上诉人处工作时已年满60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10月19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确认61岁农村户口男子曾正斌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的原判决。
  法官点评: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该案的二审审判长余发会介绍,本案中,当事双方之间的主要争议在于用工关系的确认,即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那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究竟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特定,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即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
  而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其主要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由于现实生活中用工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上,二者容易产生混淆。余发会介绍称,具体到本案而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上诉人在劳动过程中受上诉人管理与指挥,提供的劳动是上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并获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上诉人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被上诉人,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并无不当。
  其次,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按劳务关系处理。余发会表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明显区别。第一,保障对象不同,前者保障企业职工群体,后者保障农村居民群体;第二,缴费方式不同,前者系强制实施按比例缴费,后者系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选择相结合;第三,享受待遇不同,前者享受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后者的标准相对较低。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并不包括年满60周岁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适用于本案。(陈星吉 记者高波)据内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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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范斯腾
关键词:劳动关系,曾正斌,劳动者,农民工工伤,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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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的工伤现在让我下岗怎么办
  视工伤级别而定。任何企业都无权剥夺员工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具体规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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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工伤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 随着GB/T《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日发布,日实施,代替了GB/T《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本站张士谦律师根据本次修改,对更改及新增加的内容作了详细的整理,蓝色字体为更改内容,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七级,凡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应鉴定为七级伤残。推荐:、、。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任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注:2为平方) ;
12)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 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4cm者;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
30)双耳听力损失&56 dB;
31)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 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肺叶切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肠切除1/2;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50) 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一侧肾切除;
56)轻度低氧血症;
57) 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59)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4 000/mm3)]; (注:mm3为mm立方)
6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X109/L(2 000/mm3)];(注:同上,9次方和3次方);
6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 mL/
64)三度牙酸蚀病。
本文引用地址:/jiandingbiaozhun/6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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