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创建微信群怎样换群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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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管理员怎么设置 微信群管理员设置教程
现在玩微信群的人数越来越多,为了方便管理,除了群主之外,还需要设置几位管理员,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微信群管理员怎么设置,下面我们一起来看教程吧!
微信群管理员设置教程
微信群设置管理员的方法:
群设置&成员管理&选着你要选择的人,单击他,他名字会变蓝色,然后点击确定,群管理员身份就设置成功!
删除微信群管理员身份的方法:
把设置成管理改成删除管理,那个人就不是管理员了。
类别:聊天社交 &&大小:34.9M &&&语言: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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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微信群主创建者如果退出,怎么把群转让给别人
微信群主创建者如果退出,怎么把群转让给别人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貌似目前没这功能的
当微信群创建者退出后,群会默认转让给第二位,即创建 者后边一位升级为群主,及新的群创建者!本群不会因为群主的退出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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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怎么更换群主 微信群转让群主方法
导读:微信群和QQ群一样,可以转让群主的哦!如果你是微信群主,却没有时间打理你的群,那就转让给值得信赖的人吧!腾牛网将为大家带来微信群转让群主的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群和QQ群一样,可以转让群主的哦!如果你是微信群主,却没有时间打理你的群,那就转让给值得信赖的人吧!腾牛网将为大家带来微信群转让群主的方法,一起来看看吧!微信群转让群主方法1)打开微信,进入一个你是群主的群组,点击右上角的【人头像】,选择【群聊信息】;(如下图)2)点击【群主管理权转让】,然后选择一个群组成员,在提示窗口中点击【确定】就可以将群主转让给他了。(如下图)
作者:qqtn强柔
阅读本文后您有什么感想? 已有 0 人给出评价!一微信群主放任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被同罪处置引热议微信群主究竟该承担哪些责任【】【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07:12:10
  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群信息的责任,基本上遵循法律上“不告不理”原则。群主是直接面对群里各种信息的,所以群主对信息内容是第一责任人
  微信群是人们在使用移动工具过程中用来传播、分享信息的工具,使用这个工具,就必须遵守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
  群主的责任主要是因为他建立了这个群而产生的,群主在建群、运用群进行信息交流沟通时,就要对群里可能发生的违法信息传播有所预见。如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群主不能对群里的违法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等于说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请大家谨言慎行,保我一命”。
  12月的第一天,胡天就在自己建立的两个微信群中各发了这样一条信息。
  “这不是玩笑话,而是真心话。”面对记者,胡天一脸严肃。
  胡天的担忧来自于一则“群主获刑”的新闻。
  近日,浙江一微信群主因放任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而被同罪处置。
  如今,对于网友而言,各种即时聊天工具几乎人人必备,而且每个人的对话列表里都有不止一个聊天群。自己建群或者加入别的群,已成为一种常规社交方式。不过,聊天群并非法外之地,发生在浙江的案例便是力证。那么,在使用日趋频繁、普遍的微信群中,群主应履行哪些监管责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业内人士。
  群主失责受刑罚案例不少
  最近,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案。在此案中,被告人谢某是一个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员人数长期保持在200人以上。据谢某称,该微信群起初以聊天、交友为主,成员大多是本地人,但不知从何时起,有人开始往群里发淫秽视频,久而久之,微信群竟发展成以传播淫秽视频为主,成员也扩展到了全国各地。
  张某在几个月前进群,见群里有人发淫秽视频,便将自己从其他微信群获取的“资源”转发过来。经查,今年8月至10月,张某就在该群上传了121个淫秽视频。作为群主的谢某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却并没有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甚至还努力维持“你我共分享”的群状态。
  最终,群成员张某因发送淫秽视频受刑罚,群主谢某也因“默许”的行为被判处同罪。法官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张某和谢某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遂分别判处两人拘役6个月,缓刑1年。
  谢某并不是唯一一个因为“放任”而受刑罚的微信群主。
  今年9月中旬,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浙江首例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案。淫秽视频的主要上传者阮某、群主张某均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15日。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今年1月,张某在担任一个微信群的群主期间,放任阮某等人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累计达451个。
  据刑法相关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在此案中,阮某在群内传播淫秽视频76个,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本人虽然并未上传淫秽视频,但身为群主,他有权限把传播淫秽物品的群成员踢出该群。据张某称,他曾将上传淫秽视频的阮某踢出群,但其他人又把阮某拉了进来,之后他就没有再管。
  面对“群主获刑”的先例,诸多微信群主在网络上感叹“群主不好当”。
  “看来我们这些平常不作为的群主们要多关注群内动态,一旦发现有违规违法的行为还是要及时制止处理,以免自己哪天当了‘冤大头’都不知道。”胡天说。
  不过,对于微信群主当“冤大头”的说法,专家则有不一样的看法。
  “法院判决是有法律和法理依据的,同时在事实上也是讲得通的。我们要理解群的功能,微信群是人们在使用移动工具过程中用来传播、分享信息的工具,你要使用这个工具,就必须遵守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管是针对传统媒体的出版管理条例,还是针对互联网的大量行政法规,中国的法律要求人们在互联网络传递信息时遵守相应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后果。”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对于微信群主来说,是你把人圈起来,创造了传播分享信息的公共空间。在创建时,法律就已经要求群主有义务对群内信息进行监督。”
  此外,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向记者介绍说,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有心无力”并非免责理由
  “如此重责,群主担得起吗?”
  即使有法律依据,但仍有不少网友发出这样的质疑。
  “不考虑群主与群成员在虚拟群组之外的真实身份关联,群主的言行在法律上显然不能代表这个群的全体成员。反过来,如果群主没有主观违法的故意,那么群主可以为群成员之间的信息传播承担法律责任吗?”胡飞的疑虑代表了很多群主的担心。
  面对这样的问题,王四新的回答是“可以”。
  “在案件中,群主是否存在主观违法故意,可以区分对待。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不管有没有主观违法意愿,群里出现大量淫秽照片之类的信息,群主都有责任,至少有疏于管理的责任或者说导致违法信息扩大的责任。当然,群主的责任和具体传播信息的责任有时会一致,有时会不一致。”王四新解释说,相关法律法规里并没有“群主”这个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任何使用互联网的人、在互联网上拥有相应服务的人,不得传播九大类内容。今年的“账户十条”“微信十条”“七条底线”等都属于规范这些内容的法规。
  在登录微信等社交平台后,记者注意到,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群主权限的设置,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向群主“分摊”了对群组的监管责任,但不同的社交平台对群主权限的设置并不同。比如,QQ群主可以通过身份验证决定谁可以加入,也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管理员共同管理群组,但微信群主就没有这样的权限,群内任何成员都可以让自己的好友加入。对于发布违规违法信息的成员,微信群主除了“踢出群聊”,并没有其他有效的约束手段。而对于已经发布的聊天记录,微信群主也无法从服务器上删除。如果微信群内成员过多,面对海量语音、视频、外部链接和图文信息,群主即使想行使“监管职责”,似乎也有心无力。
  “群主的责任主要是因为他建立了这个群而产生的,群主在建群、运用群进行信息交流沟通时,就要对群里可能发生的违法信息传播有所预见。如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群主不能对群里的违法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等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四新说,如果说网络服务提供商向群主分摊了监管责任,也有一定道理。因为在整个信息传播过程中,双方属于不同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是提供一个平台,对平台有全面综合管理的责任,但是平台本身不足以导致它必然地对每一个群的信息负责。
  “从法律上讲,这种分摊有不同的责任形式,不同的人是否违法也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从实际操作过程来看,群本身既有公共性也有私密性。微信群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对于在这样一个空间里发生的事情,创建这个空间的人显然具有监管责任。群里的成员如果违法传播信息,其他的成员应相互监督,但是,在群里面,其他成员和违法成员是平等关系,他们可以提建议,但是不能将违法成员踢出群。其他群成员的意见没有决定性影响,群主的意见才有决定性影响。”王四新说,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是挂钩的。当然,法律也给群主提供减免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的机会。在出现违法信息时,群主如果及时告诫、治理、清除违法信息,那么群主的责任肯定会减免。如果有了这些治理行为仍管不了,群主可以向有关机构举报或者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举报。
  完善立法明确标准迫在眉睫
  那么,在此类事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也应该担责?
  “事实上,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群信息的责任,基本上遵循法律上‘不告不理’原则。如果说有技术软件能够知道违法信息而服务商没有反应,那么网络服务提供商就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如果有人举报了还不管理,那么网络服务提供商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以上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有相关规定。群主是直接面对群里各种信息的,所以群主对信息内容是第一责任人。”王四新说,在群的管理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主要是一种消极责任,或者说是被动责任。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的,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随便深入到每一个群组里,那么它的服务就与服务条款不符合,因为每个群都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在这样的空间里,第一处理原则是尊重群成员的隐私和他们的自主性。
  对此,郑宁则认为,群主很难履行监管责任。“在一个活跃的微信群里,信息是不断更新的,对于业余管理微信的群主而言,很难及时发现群里是否有违法信息并采取措施。我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有强大的监控、过滤技术手段,也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由他们依法监管更可行。”郑宁说。
  在王四新看来,微信群组已经成为信息网络时代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
  不过,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目前国内立法似乎并未与这种新变化合拍。对此,有分析认为,如果不能从法律上界定聊天群组的性质,并进一步确定其运行规范,那么在处理相关案例时的法律条款援引不免让民众有所焦虑。
  “如果要出台规定,我认为应将群组成员、群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管责任作为着力点,使整个信息传播过程合乎法律规范。可以实行事前追责原则,现在有一些互联网方面的法律可以适用到群组里,但对于管理主要还是强调过程管理。”王四新说,国际通行的事后追责,主要是用在平面纸媒的新闻传播中。
  “网络媒体和平面媒体是不一样的媒介,操作流程不同,因此纸媒适用的事后追责原则并不适用于网络媒体。网络媒体的可操控性不如纸媒,所以,在减免违法信息传播恶劣后果的手段上,也比纸媒要少的多,效率也低很多。”王四新说,网络群组的人数、信息量以及可以发布的渠道都非常便捷、畅通、自由,而网络传播以后形成的影响更大、更快、更直接,所以我们需要从立法上对信息传播过程的各个环节作出规范和要求。
  “目前相关部门对网络群组适用法律问题上的认识不尽统一,建议统一标准,在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网络表达对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价值。”郑宁说。(责任编辑:秦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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