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险保赢一号与建行是合作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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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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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行推荐的天安保险金享b款 答:建议多看保险公司的年报,多看合同&br /&问:建行推出的天安保险一年期限理财产品,可靠吗? 答:这种理财的建议直接联系客服,或者是去官网看看,了解一下,根据自己的情况去判断,听别人的不如自己去找答案,不然最后赔了还怪别人&br /&问:建行和天安合办的存款保险靠谱吗 答:靠谱,但是这是银行渠道的保险,说到底还是保险,一旦投保就不能随意取钱,否则就是退保,要扣钱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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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沈海高速惠安段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天安保险福建分公司及莆田营销服务部相关人员于当天上午第一时间火速赶赴现场,进行查勘施救。天安保险总公司理赔部相关人员也立即从上海赶赴现场,指导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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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事Maggie打来电话,说已经安排好了春节假期跟团出外旅游十几天,要提前请假,我问Maggie有没有给自己考虑购买相应的旅行保险,她说旅行社好像有,自己应该不需要再买了。 春节马上来临,相信有很多人选择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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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日前国寿接手27.68亿股建设银行H股股权,昨天,中国人寿董事长杨超在国寿股东大会上表示,之前购入的建行股权是作为财务投资,而且没有禁售期,因此如果对公司有利,随时都可能将其出售。 5月15日,美国银行向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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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女子不如男,现在的女性也能独自撑起半边天。不过随着女性事业心的增强,目前的单身女性也明显有所增加,虽说单身生活自在又悠闲,但一个人更要为未来生计做好打算,这样才不至于被突如其来的意外变故打乱平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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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全文】CLI.C.405366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金商终字第18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
  负责人:陈志国。
  委托代理人:金学锋。
  委托代理人:章丽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于杭景。
  委托代理人:程丹。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婺城支行)为与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建行婺城支行与借款人张红红于日签订了《个人汽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向建行婺城支行借款180000元,用于购买风神汽车1辆,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止,共36个月,每月归还本息5389.99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4.1175‰;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2.1计收逾期利息。张红红向天安财险递交投保申请及附件,贷款金额为180000元,还款计划为从日起至日止,每月还款5389.99元,保险金额为194040元,保险期限为日至日止。天安财险依照其与建行婺城支行日签订的《个人分期付款购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及《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承担责任。日,建行婺城支行将180000元贷款以转账形式划入天安财险在银行开立的012xxx000019账户,然而在日之后,借款人张红红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对此建行婺城支行曾将张红红诉至法院,而未将天安财险一并起诉。现由于张红红未全部履行调解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只能将天安财险诉至法院。截至日,借款人仍欠建行婺城支行利息19109.24元,天安财险作为保险人也未履行偿还投保人(张红红)的欠款责任。另查明:涉案《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补充协议》约定: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按该保险条款执行,赔偿处理调整为按未支付贷款本息额的100%赔款;甲方(即建行婺城支行)发生划款后,必须在2天内及时向乙方(即天安财险)提供划款清单,列明所划款项对应的欠款本息清单;只要借款人连续三期未还款或只要发生履约保证保险事故,乙方(即天安财险)均应负责全额赔款,赔偿金额=借款人逾期的借款本息+未到期的贷款本息。建行婺城支行是因借款人张红红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而于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的。经该院调解后达成协议,但张红红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建行婺城支行申请执行后,该院于日作出(2005)婺执字第1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建行婺城支行从日开始从天安财险账户中划扣欠款,用于支付张红红的贷款本金及罚息,并在日对天安财险账户中的余款与天安财险进行了核对。现张红红尚欠罚息及其利息19109.24元未还。
  建行婺城支行于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天安财险偿还借款利息19109.24元(利息已算至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天安财险承担。
  天安财险答辩称: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有误。二、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过。根据《个人分期付款购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保证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借款条款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2年。涉案合同生效之日为日,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止(共36个月)。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即至日止。建行婺城支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要求履行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已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及《》第的规定,本案主债务诉讼时效虽发生中断,但保证期间并没有发生中断,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三、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主债务人的债务。(2005)婺民二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建行婺城支行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及申请执行期2年均已过,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其保证责任免除。四、法院调解文书的既判力及执行力只能及于诉讼当事人,不能及于其公司。建行婺城支行未如实提供证据证明张红红未全部履行调解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提供申请执行享有优先受偿权车辆的相关信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建行婺城支行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建行婺城支行的名称已变更为现名称,故原告主体适格;天安财险的名称虽已变更为现名称,建行婺城支行按原名称起诉不当,但天安财险已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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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行买的天安理财保险可靠吗?
建行更不用说? 建行只是代理机构, 保险也是靠谱的您说的可靠是什么意思。 但是您的保险和您的需求是否匹配, 这个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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