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收购信息系统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发布时间: 14:29:00&&&&&来源:中国硒都网&&&&&投稿信箱:
行政备案事项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恩施市公安局(法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备案依据及标准
 国务院《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应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根据国务院的相关决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特种行业许可制度及非生产废旧金属收购主体的事前备案制度已被先后取消。
备案程序、期限
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备案证明,1日
需提交的材料
按规定填写《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登记表》。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经营者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部门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恩施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
··········
公安报警110 劳动保障12333 阳光计生12356
火警电话119 物价热线12358 环保热线12369
急救电话120 物价热线12358 消费投诉12315
交通事故122 供电保障95598 法律援助12348
查询号码114 天气预报12121 邮编查询11185
湖北省新闻宣传统一上网工程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鄂新网备0801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鄂备2011008
主办单位:中共恩施市委员会/ 恩施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恩施市新闻中心 CopyRight ? 2011
通信地址:湖北省恩施市红旗大道4号宏城大楼6楼 邮编:445000 电话/传真: / 8245852
总编信箱: 投稿信箱:
本站法律顾问:万珏、向绍国 网站建设:当前位置: &
关于做好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关于做好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
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经流(2005)453号
各区县经委、建委(建设局)、公安分(县)局、工商分局、城管监察大队: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根据2005年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管理的意见》和《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2令)的规定,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目标,市场监管与治安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行业规范经营与行业布点控制相结合,逐步建立连锁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体系。
二、任务目标
根据《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制订全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的布局规划和规范标准,按照布局规划和规范标准设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严格控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设置总量;加强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管理,查处违规经营,取缔无照经营,花一年左右时间,将本市有证照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数量压缩到规划控制的范围内。
&三、工作内容
(一)做好布局规划和定点设置工作。
根据本市目前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现状,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原则,由市经委制定全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的布局规划,严格控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的设置总量。各区县按照市总体布局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建设与管理总体规划,确定本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的设置,做好定点设置规划落实工作。
(二)制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设置规范标准。
针对目前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进入门槛低、收购企业和收购点过多的情况,市经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上海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提高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规范设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促进提升废旧金属收购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指定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委托处置企业。
按照对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实行委托处置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处置管理,市经委会同市公安局和行业协会指定本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委托处置企业(名单见附件二),并向社会公布;对报废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实行由委托处置企业上门收购。
(四)制订市政公用行业常用金属设施目录。
按照加强对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处置管理的要求,市经委和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本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市政公用行业常用金属设施目录》(见附件三),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废品收购企业。凡列入目录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非委托处置的收购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置。
(五)做好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发放管理。
按照《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由公安部门制订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按照新的条件和标准,对本市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发放许可证,并加强本市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治安管理。
(六)做好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工商登记注册。
工商部门按照新的条件和标准,做好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对在《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实施前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工商营业执照换发工作。自2005年10月17日《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起,当事人申请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经营范围严格按照规定表述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或&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其中企业必须凭公安部门核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本市建立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参加。加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促进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抓好工作协调和推进落实。
(二)落实定点设置。
各区县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区县现有的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经营情况等开展调查研究,在总量控制的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设置工作,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同,对现有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进行清理,按新的企业设置标准进行规范,压缩不符合条件的收购点,促进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规范经营。
(三)加强综合管理。
公安分(县)局要按照市公安局的部署,做好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行业日常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等活动,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各工商分局要按照市工商局的部署,做好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换发工作,查处和取缔固定场所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流动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四)维护市政公用设施。
区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的责任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防止市政公用设施被盗。要求本部门和本系统所属各单位,严格执行将市政公用设施废旧金属物资交由指定的委托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规定。
(五)、推进资源整合。
进一步完善废旧金属回收网络,提高行业规范经营水平。要支持培育行业骨干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推动企业跨行政区划联合,开展跨区域回收,促进行业逐步向规范和规模经营发展。
附件一: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规划布点安排表
附件二:本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委托处置企业名单
附件三:市政公用行业常用金属设施目录
上 海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规划布点安排表
市政公用行业常用金属设施目录
1、窨井盖(上水、下水、电力、路灯、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有线电视、信息管线、环卫、燃气、公安、雨水箅子、其他)
2、树穴盖板、护树桩(金属制)
4、各类公共设施箱(信息交接箱、交通控制箱)
5、各类金属立杆(电力、信息、交通、公安、防汛)
6、电力通信设施(路灯设施、高压线铁塔、变压器、架空输电线、通信电缆线)
7、各类金属亭筒(电话亭、公共信息亭、治安亭、公交站亭)
8、公共健身设施
9、防汛设施(闸门、启闭机、水文测报雨量计、水位计、水文测报数据采集仪、水文流量仪)
10、桥梁设施(金属制)
11、存车支架
12、各类金属标牌(路名牌、交通标志牌、门牌、公交车站牌、出租车站牌、公厕指示牌、无障碍标志牌、防汛标志牌、防汛告示牌、防汛警示牌、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牌、道路停车收费须知牌、道路停车标志牌)
13、各类分隔防护设施(护栏、隔离墩)
14、废弃物收集设施配件、容器(金属制)
15、城市雕塑(金属制)
16、街头坐椅(金属制)
17、铁路/轨道交通专用设施(钢轨、道钉、道叉)
18、其他市政公用行业的常用金属设施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当前位置: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个人申请许可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个人申请许可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个人申请许可
R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行政服务&&& □其他
华宁县公安局
15个工作日
R法人&& R自然人
□即办件&& R承诺件&& □上报件&
□单独审批&& □联合审批
正常工作时间
治安大队办公室(宁州街道办事处宁荣街1号三楼)
监督机构电话
0877—5012110(公安局在局内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
□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 R地方性法规& □规章& □其他
《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2009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十条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经营场所房产证或者3年以上租赁合同;&&&&
2、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在经营场所所在地有固定住所;&&&&
3、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过磅处、存储点有视频监控设施(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经营的除外);&&&&
4、能够传输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经营的除外);&&&&
5、有治安管理制度或者遵守治安管理承诺书;&&&&
6、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周边距离1000米以外,在铁路、矿区、机场、港口、重点建设项目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地的周边距离500米以外。
1、申请(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2、审核;3、许可(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治安管理制度、治安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其培训证明;4、市场出入口、过磅处等主要通道和存储点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施的情况;5、传输治安管理信息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 &&&&&&&&&&&&&&&&&&&&&
滇ICP备号-1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有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资质的商贸公司要转让吗?_唐山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642,412贴子:
有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资质的商贸公司要转让吗?收藏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
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收购废旧金属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