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撞了,对方全责,康婷受害人的自述受到惊吓赔付精神损失费吗?车赔付贬值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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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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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车辆的贬值损失赔偿已成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性质上,车辆的贬值损失当属直接损失,是客观的现实存在,而不是未来发生的预期损失,应得到法律支持。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可由评估鉴定机构加以评定。我国民事侵权赔偿正由"填坑式"的补偿原则向全面赔偿原则发展,而承认和保护车辆的贬值损失顺应了这一潮流,是财产损害赔偿制度进步的标志之一。  关键词:贬值损失;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全面赔偿。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就车辆的损失赔偿方面,出现了新的倾向,越来越多的受害人不仅要求肇事方赔偿车辆的修理费,还提出了一项新的请求--车辆的"贬值损失"。由于相关法律未对此明确规定,法官处理起来颇为头疼,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很不一致,有判决支持的 ,也有明确规定不支持的 。笔者经简要地分析归纳后,发现主要存在两种意见和理由。  (一)不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这种意见认为:1、车辆的"贬值损失"较难认定。首先,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保险杠、车门等损坏后通过更换,不仅没有贬值,反而会"增值";其次,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很难确定。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还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使得"贬值损失"很难形成各方一致认可的意见。2、车辆的贬值损失不是即时发生的直接损失,而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车辆的"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后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比较后的差额,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3、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是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状态即可,即只赔偿车辆的修理费,不赔偿所谓的"贬值损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二)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这种意见认为:1、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社会评价也会降低,这种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既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定,也可以通过二手车交易得到体现。2、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而不属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打碎一个清代的花瓶,修复后的花瓶价值和原来的花瓶价值肯定不一样,汽车也是这样,特别是一些高档汽车,虽然维修后不影响使用,但仍会有一些部件存在功能性和隐蔽性损坏,是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其正常状态的,其价值的损失是事实存在的。3、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目前司法实务,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观点和做法还是占大多数,来自最高法院的意见也反对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 对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判断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可以从车辆贬值损失的性质、损失数额的确定、法律依据等三个方面加以考量,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车辆贬值损失的性质。直接损失是权利主体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而间接损失是权利主体可得利益的落空。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经过维修,一般很难恢复到原有水平,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通常会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法律规定的恢复原状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很难做到。还有,事故车辆经过修复后,即使没有外观和功能上的瑕疵,若作为融资担保工具被评估,估值偏低是不言而喻的;若作为二手车交易,价格肯定远低于同类同期车辆,人们的消费心理一般不接受和认同这种类似于"凶宅"的事故车。现实中,有不少新车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将不能继续享受厂家质量承保范围,同时丧失了保修期内部分维修项目的免费维修。因此,事故车辆的价值降低是现实产生的,属直接损失。尽管这种损失,不是立即体现为货币形态的数额减少,但不意味损失没有发生。由此得出,保险部门认为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观点是错误的。  其次,车辆贬值损失数额的确定。现实生活中,由于没有权威机构就车辆的贬值损失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科学评估,这是人们不支持贬值损失的理由之一,有人甚至提出车辆的贬值损失可以在车辆出卖后再主张。对此,笔者认为:1、贬值损失不能通过出卖来确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客观上已经产生了贬值,只是在交易过程中得以彰显,但这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车辆贬值这一事实的发生;事故车辆是否进行二手车交易,并不是确定贬值损失的必要根据。2、车辆贬值损失可以通过评估鉴定机构加以评定。实务中,且不说车辆的贬值损失,就是事故车辆的维修费往往也需要通过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因为实际修理费用中可能包括了不该修、不该换的费用,而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结论更为公正合理,易被各方接受。当前存在的问题是评估机构评定缺少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致使评估的公信力不够。有关部门可参照现有的司法鉴定程序,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评估从程序上加以规范,实体方面可制定统一的评定标准。比如,对于车辆非重要部件的损坏,经过修复或零件更换是完全可以恢复的,或者车辆贬值幅度不大的情形,可不认定贬值,好比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只有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才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相关法律依据和渊源。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保护车辆的贬值损失,但绝不是无章可循、无例可鉴的。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当采取恢复原状的方式并不能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时,侵害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其他重大损失。这也正是最高院批复的营运车辆发生事故,不仅赔偿车辆的维修费,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也可以借鉴。综观发达国家的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做法:1、法国。认为车辆贬值以出卖汽车为前提。如果事故车辆经过修复后,没有出卖而是保留自用,则无价值差额可言,不能请求赔偿贬值。2、德国。认为贬值是车辆发生事故前后赔偿权利人两种财产状况的差额,其存在为现实,不因事后汽车是否出卖而有所不同。3、奥地利。以加害人的主观状态来决定是否还须承担车辆的贬值损失。在轻微过错情况下,只须恢复原状,而无须赔偿贬值损失。综合起来看,笔者认为,德国的做法更合理、更具借鉴价值。侵权法的发展方向是从财产损害的补偿原则向全面赔偿原则过渡,全面赔偿原则要求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应当得到完全的赔偿,对于直接损害应当不折不扣赔偿,间接损失只要存在因果关系,也应当得到赔偿。车辆发生事故经过修复后所产生的性能降低与市场估价下降属于财产损害,属于针对车辆的直接损害,其能否得到赔偿与是否出卖无关,与加害人的故意还是过失无关。  【依法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车辆碰撞和修复后,确实存在价值减损的问题。这些减损的直接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而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损。因此应当属于赔偿的物质损失范围之内。取得赔偿的关键是获得减损的明确证据,这就需要当事人获得减损数额的证明,实践中一般是到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技巧提示】  另外,事故后车辆的减值损失是普遍存在的,不只局限于新车,只是旧车在评估过程中存在折旧的情况,可能到最后所得的减值损失相对少一些。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法院将不予受理。  如果事故中的受害者意识到车辆损坏可能会贬值,就一定要保留自己追究对方赔偿责任的权利和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据,不要轻易和对方达成某种赔偿协议。尤其是在事故双方“私了”的情况下,更要慎重行事。前不久,一位女士驾驶新买的奥迪车与另外一车相撞,对方全责,因事故不大,该女士就与对方私了,对方主动赔付了她车辆减值损失6000元,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事后,该女士去旧车市场询问,被告知事故后车辆贬值至少为万元。车主大呼上当,但因双方已经签订了赔偿协议,只能自认倒霉。  对车辆减损价值发生争议的,一定要获得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而如何确定哪个机构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的权威性,最好是进人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鉴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鉴定机构或者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目前,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索赔的案例还不太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大多数人只是修完车就各奔东西,车主们的心中还没有车辆减值损失这样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律精神,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责任方应该全赔。所以车主们应把传统的观念变为法制观念,在车辆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一定要有这种维权意识。从另一方面来说,车辆所有者也不能认为投很高的保险就万事大吉,因为目前名目繁多的保险业还没有车辆减值损失这一项目,所以一旦发生事故并被受害方索赔,只能自己掏腰包。  参考文献:  [1]论机动车商业价值贬损赔偿--郭明龙,《判解研究》2008年第1辑。  [2]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若干问题探讨--胡建勇,《法律适用》2004年第6辑。  [3]论机动车之价值贬损--李政辉,《政法学刊》2007年8月。  [4]杨立新:车辆的减值损失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  [5]王帅、董明芳: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赔偿问题探讨。  注释:  [1]《饭店代停车时将车撞坏车辆贬值损失首次获赔偿》--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z1)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范围:一般应当赔偿受害人车辆受损后发生的修理费,如果受害人的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应当赔偿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但对受害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0集。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纪敏在2007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原话为:据我了解,有的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决支持了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对诸如此类较为敏感和热点案件的处理,不能就案办案,必须慎重考虑案件处理的综合效果。千万不要因为个案处理考虑不周而陷入被动,更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轻率下判。在这里,我强调一点,民事法官要切忌书生办案,机械司法。
文章来源:
[青海-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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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锡基 陈万里
核心提示:那么,车辆在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受损后,车主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车辆贬值所造成的精神损失费吗?法律会支持吗?
  温州网讯 &我的车没开多久就被撞废了,他们得赔我&车辆精神损失费&。&
  &我的车被撞后在车库停了一年,车辆价值肯定受到影响,我可以索赔精神损失费吗?&
  近日,本报《读者律师麻辣问答》栏目相继接到了两位读者的来电,他们的问题,都跟车辆精神损失费有关。
  现实中,精神损失费主要适用于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当人身遭受精神痛苦,侵权人应给予受害人赔偿。
  那么,车辆在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受损后,车主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车辆贬值所造成的精神损失费吗?法律会支持吗?
  本期《读者律师麻辣问答》就来议一议&无形的损失&。
  新车被&撞&,产生的折旧费谁承担?
  今年7月14日中午,市区过境公路景丽大厦附近,一辆公交车左转弯时突然失控,冲到对向车道后,与停靠在路边的两辆轿车发生碰撞,并将其中一辆白色别克轿车顶到人行道上。
  白色别克轿车车主黄先生说,当天上午8点,他将车停放在停车位上去上班,中午12点左右接到交警通知,才得知自己的爱车被撞。这起事故,导致他的车子受损严重,接近报废。
  他说,车子是今年上半年花了28万元买的,在4S店修好后,他忍痛以18.5万元卖给了一家修理厂。
  &虽然修理费是公交公司出的,但是车子一撞一修后,车子减值9.5万元,我平白无故要承担这个损失,公交公司是不是应该赔偿我部分车辆减值损失费?&黄先生愤怒道。
  车库坍塌宝马&躺枪&,贬值费谁埋单?
  去年6月,市区某大厦内立体车库底层一车辆欲上升驶出,因此上一层的车位需进行横移腾出位置。而就在横移过程中,上层停放黑色宝马的车位发生了坍塌,宝马车翻入底层,车头和右侧车身受损。
  事发后,宝马车主李先生将车子送至4S店定损,维修人员查看后给出了20多万元的定损金额。
  当李先生将定损清单寄至立体车库管理方时,对方称,为他们承保的保险公司认为4S店出具的定损清单&不合理&,他们只愿意赔偿10多万元。
  为了10万元的定损差价,李先生和立体车库管理方僵持了一年。这一年里,他的宝马车一直停在4S店内,没有修,也不能用。
  &先不提车子的维修费,就说车辆贬值损失的费用吧,究竟由谁承担?我是受害方,可以要求立体车库管理方&埋单&吗?&李先生问道。
  律师众议院
  【支持方】
  车辆贬值是客观事实责任方理应合理赔偿
  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柯展
  车辆由于他人侵权发生损伤,无过错一方的车辆尽管修好后仍能使用,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事实。特别是李先生的宝马车辆在事故中碰撞后受损严重,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已无法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性价比受到影响,在交易时,相比同类未发生事故的车辆可能有所贬值。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可见,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没有具体明确车辆贬值费或车辆折旧损失这一赔偿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现车辆贬值就不应该赔偿,民事侵权赔偿是以赔偿全部损失作为基本原则,即一方过错引起另一方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的属于民事赔偿范畴。两个案例中,车辆贬值损失与侵权行为都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反对方】相关损失已得到弥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
  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盛杰
  财产损失是指因侵权人(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实物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其损失一般限定在直接损失上,具体赔偿金额以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
  关于车辆折旧损失,因受损车辆经过专业维修之后事实上已能恢复受损前的质量状态,而且关于所支出的合理车辆修理费,受害人既然已提出赔偿请求又得到了支持,所以相关损失其实就已得到弥补。受害方再行主张车辆折旧损失,势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者,目前也没有关于车辆折旧费用应当给予赔偿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已主张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情况下,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不过,在那些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则可酌情考虑予以相应赔偿。
  省外传真
  【支持】造成车辆贬值损失是事实
  去年9月13日,魏先生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段时遇暴雨涉水熄火,后再次发动又熄火。经上海某维修公司一个月的修理,最终仍因水未排干造成轿车缸体损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份审理认为,魏先生作为车主,明知涉案车辆的发动机涉水熄火,仍再次发动,对最终损失的产生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涉案车辆最主要的损坏部位在于发动机,而维修公司始终未对车辆发动机进行必要的维修,又存在未尽合理告知附随义务的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维修公司赔偿魏先生修理费及贬损费损失为1.5万元。
  【不支持】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
  去年7月2日,李先生驾驶一轿车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某地段倒车时,撞上了停在该地段一辆路虎越野车,致使两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事故对路虎越野车造成的贬值损失为4.14万元。
  事发后,路虎越野车主将李先生告至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贬值所造成的精神损失费。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路虎越野车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费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路虎车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小贴士】立法上暂无明确规定充分举证有利于维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车辆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失数额难以量化和确定,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业内人士提醒,受损车辆所有人,在索赔时应充分举证证实车辆贬值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由于目前在立法上无明确标准,车辆贬值费很大程度上依赖法院结合车辆性能、使用年限等因素来自由裁量,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因此,要求车辆贬值折损赔偿可通过委托评估鉴定等方式具体量化车辆经济损失,车主不要因为怕麻烦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
编辑: 诸葛之伊|责任编辑: 黄作敏下载温州网新闻阅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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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被撞坏,对方全责,对方不赔车子贬值损失,我能起诉他吗?
wl8358hqrj
我的车被撞坏,对方全责,对方不赔车子贬值损失,我能起诉他吗?
四川 广元 发表时间: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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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是你的权利,只是你的请求法院不一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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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怎么办,无缘无故的被撞,损失几万,都找不回来了吗?
wl8358hqrj四川 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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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撞撞坏
其它回答共 1 条
只能赔直接损失
回复时间: 22:00
直接损失包括那些
wl8358hq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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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撞:酒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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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我全责,对方要求我赔偿误工费,车辆贬值费,还有后续治疗费才跟我结案,这些保险公司都给报销吗
12年12月出的车祸(车与车),交警裁决我全责,对方住了一个星期院后出院了,但是到13年3月份一直没上班说头疼,后又检查出脑震荡后遗症,我因为这次车祸已经先期垫了9万多,实在无力再支付对方医药费,所以给对方打电话想一次性解决并结案,对方说要误工费,车辆贬值费,营养费,还有以后的治疗费。(因为对方怕以后出现有关于车祸的后遗症)。才肯和我结案不知道该怎么做。不知道哪些是保险公司给报销的。求律师解答谢谢!!!
辽宁 大连 经济开发区发表时间: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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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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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误工费保险公司
其它回答共 2 条
1554267****
最好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如和解,必须由保险公司同意
回复时间: 11:52
是我起诉还是对方起诉保险公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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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498****
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回复时间: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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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11月9号买的车,今天在等红绿灯的时候被后方卡车追尾,紧接着撞到了前面的车,警察判定对方全责,但即使车修好了,车也贬值了,而且车的安全性能等都会降低,请问能索赔车辆贬值费和精神损失费吗?
我在7月14号凌晨3点开车回家的路上被一辆质量监督局的车追尾,交警划对方全责,除了帮我修车外我能否要求赔车辆贬值费。
在道路交叉口红绿灯处,我正常行驶车辆,被一辆120救护车闯红灯撞到,120救护车空车不在执行任务,交警部门判对方全责。我的车送修34天,修好后,120救护车的医院方仅赔偿了维修费,拒绝支付我在修车期间所发生的租车费用及车辆贬值折旧费用。请问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到法院起诉,能否胜诉?感谢!
本人4月25号新购买的新福克斯两箱白色,发票价为13.19万元,在发生被对方左转不让直行而相撞时里程不到2500公里,还没有过磨合期更别说进行首次保养。北仑区交警支队作出责任认定书:对方负全责。 因对方态度及其恶劣,他的保险公司给我定价修车,但是车损相对有点严重,车梁弯曲变形,整个前保险杠,两个大灯,雾灯,车头外观车身全部从新喷漆的,重新做,严重的损害了我的车体性能和完全性能和外观。作为女性,我非常心疼我的爱车,是本人的嫁妆车,并且我和未婚夫双方都住农村,...
我的新车刚跑了4000公里被撞了,对方全责,保险公司只负责修车,车辆还能要求其他的贬值损失吗?
不算严重,第一天提车出来就被追尾,心情极差,也担心,害怕,兆头不好,要求赔偿损失费,误工费,可以要求多少呢
我的是刚买半年的新车,停在停车位上被人撞了,对方有酒驾顶包行为,当时有目击证人,当值交警只是简单的判了对方全责,并没有详细调查了解有无顶包问题存在;我电话求证当值交警可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车辆贬值费用、修车期间的交通费用、误工费用,交警说没有此类说法,对方只需要通过保险公司结付我的车辆修复费用即可,不支持其他赔偿;我委托二手车机构评估我的车经此一撞约会有5000元的价值贬损,请教我该怎麽办!!!
又如何计算赔偿金额? 今天法院找我谈话了,跟我提出;:现在法庭通知你在20111月27日前是否提出司法鉴定并提出书面申请,但可能出现不能鉴定或鉴定结果不能确定你的损失的情形,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据我们了解,现在这样的申请不确定好做,也没有相关专业鉴定机构。我该怎么办,麻烦律师告诉我,谢谢1
我方追尾,判定我方全责,对方车辆送至4s店已经修理完毕,修车款为我方垫付的,对方车辆已经从4s店提出,车辆后叶子板、后侧面板剐蹭损坏,都已更换新件,修车花费4万8千元,现在对方提出索要修车期间的租车费用以及车辆贬值费,对方车辆是5月29日购买,出事时间是11月30日,行驶里程7000公里。修车花费20天时间,主要是4s店定损购买更换配件时间过长。现在我应该怎么应对对方的要求,对方车辆是捷豹,买车时办齐后花费90万元左右。提出租车费6000元、车辆贬值费1万4千元,共计2万...
我的大货车与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我方负全责,两部车子都拖到汽修厂定损.维修,可是汽修厂要求我方先出配件钱和维修费用钱,可是维修数额较大自己无法垫付,不垫付的话车子又得不到维修,这个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垫付这些钱吗?律师们可以给点见解吗?谢谢了!
事情是这样的,事故是在高速进上海收费站之后,比较拥堵,工作人员让我们把车开到前方立交桥,有交警在那等着
找到交警后,由于高峰时段,处理的事故比较多,一直等了1小时左右交警才给处理了,完了离开的时候对方车辆由于没有电导致无法发动,最后叫拖车拖走的。
这种情况对面问我要拖车费用应该给吗?对方一口咬定是因为我追尾,才导致的后面一系列情况,导致他车没电拖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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