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一次没有申请工伤非工伤医疗补助金可以再次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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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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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书
官方公共微信来源:《中国劳动》2015年第03期 作者:李元龙;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能否享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案情简介■职工陈某,男,日出生,2005年5月到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2012年10月在工作中受伤,2013年1月被依法认定为因工负伤,日被鉴定为伤残八级。同月11日,某公司以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要求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工伤待遇,某公司以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陈某不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564元。争议焦点■工伤职工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能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吗?案例分析■围绕陈某仲裁请求,处理中出现两种意见。意见一:陈某的请求不予支持。主要理由:一是陈某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陈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陈某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条件。二是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
江苏省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单位当办理退休手续,无论陈某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符合按月领取养......(本文共计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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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2013年01期
《农村科学实验》2012年07期
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中国劳动学会
出版:中国劳动杂志编辑部
出版周期:半月
出版地:北京市现在位置:工伤定性:怎样才算是工伤?
在工伤事故处理中,核心问题是“定性”问题,即劳动者受伤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模棱两可,视是而非的工伤情形,有人说是工伤,有人说不是,那么到底该如何判定呢?如何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中的”三工“因素、几种属于/视同/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起来探讨学习一下吧,请问:
1、你有没有遇到过一些模棱两可的工伤情形? A、有 &B、没有
2、如果有,请具体举例说明(可举多个),并说出你的判定结论和依据。
如果没有,也请分享你对工伤“定性”的看法和理解。
学到了什么?对今天的主题有何个人看法,写下来强化学习效果。
有。一、我司工伤的定义:&&因为五金行业所以,分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及工作伤害四种。1、产业伤害:&&我司相关的工种对于50%有直接性的人身伤害,80%间接伤害。所以,凡我公司员工都有一块产业伤害资金。2、职业伤害:&&第1所说的50%直接伤害者为职业伤害,公司有10—20不等的补助金。3、工业伤害:&&这一般我司都以税务形式上交国家。4、工作伤害:&&为正常工作中,人身受到伤害引起。二、根据劳动解析一下工作范围: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一、我司工伤的定义:
& & 因为五金行业所以,分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及工作伤害四种。
1、产业伤害:& & 我司相关的工种对于50%有直接性的人身伤害,80%间接伤害。所以,凡我公司员工都有一块产业伤害资金。
2、职业伤害: & &第1所说的50%直接伤害者为职业伤害,公司有10—20不等的补助金。
3、工业伤害: & &这一般我司都以税务形式上交国家。
4、工作伤害: & &为正常工作中,人身受到伤害引起。
二、根据劳动解析一下工作范围:
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案例说明
例1:员工甲上夜班,打开水从车间经过。因交接有问题,主管要求到车间核对工作事宜。交接后,返回宿舍提水时,不小心打翻了开水,把脚烫伤。事后,在行政的合理安排下,及时治疗好了员工甲的伤事。
事后,甲所花医药费用566.50元,休息七天时间。甲要求为工伤处理,主管同志申请。但经HR调查后为事后反宿舍洗澡时不小心受伤。按《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确定为工伤。虽经总经理确保视为工伤处理。但依案例分析为“模棱两可”。
例2:主管乙因车间机台设备损坏,需一重要零件,下单给采购:要求立刻购买。因事发突然,采购人手无法立即外出采购。主管乙一气之下,自己外出采购。
外出时,因有事——求成过急。返回途中,不幸发生车祸,撞伤他人。花费一定的医疗费用与索赔。乙认为该事件,自己应该按外出工干,属工伤处理。HR分析:
1、乙视为工作认真,但意外是由自己造成的;
2、且采购没要求乙自行采购,视为个人行为;
3、外出采购时,因心有不满意且个人行为居多。
虽总经理也视字这工作处理,但还是“模棱两可”!
例3:招聘专员丙,外出参加招聘会。因会场人员稀少,自行提前结束招聘工作。并私自公事私办与老乡外出相聚。返厂时,被摩托车撞上手臂骨折。提出因公受伤,要求报销。经HR调查清楚,给予直接不理。丙要上报劳动申述索赔。
后,HR最足工作私了解决……
看了案例,但是没有解决方法。没学到东西。
O(∩_∩)O谢谢分享!
学习了,感谢分享!
条文 解析的比较好。
后面还有33条评论,
&A、有&&&&&&&&员工出现伤害或疾病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否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的范围,有时就存在一定争议,一是因为法律法规不可能将所有情况罗列得十分详细和具体,二是发生伤害或疾病的各种情况十分复杂或意想不到,三是各地方可能随时出台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员工出现伤害或疾病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否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的范围,有时就存在一定争议,一是因为法律法规不可能将所有情况罗列得十分详细和具体,二是发生伤害或疾病的各种情况十分复杂或意想不到,三是各地方可能随时出台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作中实际处理工伤事件的情况,结合相关规定,简要分享如下:
1、 国家相关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视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分别在14条、15条、16条做了具体规定。
(1)应当认定的情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案例分享。
& 由于时间和篇幅限制,下面与大家分享一例我们曾经处理过的未被认定为工伤的伤害事件。
  (1)事件经过
   2012年10月的一个下午,员工A发现同事B有违章进行操作的行为,于是想制止,一边报告了车间领导,一边用语言制止B的违章作业,但B却不买A的帐,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起来,B将A推倒在地,A头部撞在柱子上出血,送医院后缝合5针并住院7天,用去所有费用5000元,全部由A自行支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因为公司定性A、B二人为打架事故,第二天就将二人辞退,后因派出所介入,将B拘留5天并罚款500元。
  (2)案件经过
& &住院期间,员工A认为自己制止违章操作,是维护公司利益,与B推搡,也是因工受到伤害,其家属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部门则认为A去制止B的违章操作不属于其工作职责,应当由车间领导出面制止,而A仍然坚持去制止,以至事态扩大,其伤害不是因工,所以认为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范围。
&& 于是其家属向法院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诉讼,法院经过调查,认为A申请工伤的事由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劳动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员工A不服,上诉至中院,经过调查,中院认为,员工A发现B违章作业,虽不是职责范围,但已经向领导反映,是应当表扬的行为,但其仍然自行去制止,超出了职责范围,且
与B发生推搡致自己受伤,不能认定为是履行工伤职责而受的伤,因为A受伤与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条件,于2013年6月中院驳回A的上诉,维持原判。但法院建议A的医疗费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人道援助。 
&& 2013年7月,经公司HR部门协调,公司给予员工A人道援助3000元,至此圆满解决。
(3)案件点评 
&&& 该案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现场、工作岗位,似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他人的伤害,满足了认定工伤“三工原则”,其实,前“二工”符合,而“第三工”存在问题:首先,员工A不是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其次,其受伤与工作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其受伤不是工作的意外,是故意所为,非工伤案例,可另案处理。
3、 经验看法。
&&&&&& 如果因为有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情形的认定,就认为万事大吉、一切皆在我掌握,就可以对付单位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就可以处理和认定工伤与非工伤,那就是比较马虎的看法了,结合我们处理一些工伤事故的经验,现简单提醒以下几点:
(1)&& 掌握立法精神。在工伤认定中,首先应掌握和理解《工伤条例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而不是看具体认定的情形和条款,这样才能正确把握和理解“三工原则 ”。
(2)&& 收集既有案例。多收集本地劳动部门、法院对工伤认定案件的判例,以此可以对本单位发生伤害或疾病时是否认定为工伤时,对员工进行针对性的讲解和说服,以免引起其他不必要的纠纷或时间、精力和浪费。
(3)&& 人性化的处理。员工受到伤害,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公司都应当适当人性化管理,可以不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比如开出受伤的员工等),即使公司没有责任,也应当给予受伤员工一定的安慰和援助,毕竟公司是一个大家庭,家人受到伤害,也是一家人的事啊,这样,可以让受伤员工及家属感激公司,如果能够继续工作,一定会更加勤备和努力,还可以让其他员工产生更强的归宿感,公司真是 “花小钱办大事、何乐而不为呀”。
&&&&&& &总之,工伤定性并不是简单依葫芦画瓢的事情,而是需要学法懂法、积累经验、情理并用的较为复杂和耐心的工作,随着定性的开始,后续的申请、认定、鉴定、预防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都将验证这一事实,不信,大家问问身边处理过工伤事件的同事、劳动部门和法院。
欢迎给我9月征文《不签劳动合同又能怎么样?》投票和提出宝贵意见,地址:
答:新的一周开始了,大家早上好!本周围绕“工伤认定”打卡学习,本人就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实际案例跟卡友们探讨一下。关于符合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大家可以把2011年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的第十四至十六条仔细研究一下。这里我重点列亲身经历的两个案例跟大家分享:一、第十四条(六)条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案例说明:冬季,员工尹某戴着头盔骑电瓶车下班途中,因为下班时间在5点半左右,天色灰暗,尹某沿靠公路右边行驶,突然撞上了一辆路边停靠的大卡车尾部,造成中度脑震荡,颅内伴有少量淤血的伤情。据后来调查发现,大卡车无违章停靠,不凑巧的是信号灯开了,但因故障没有闪亮,尹某戴着头盔,又因风沙较大用帽檐挡住了眼睛。我先不说结果是怎么样的,大家猜猜呢?卡友们,你们怎么看?(...
答:新的一周开始了,大家早上好!本周围绕“工伤认定”打卡学习,本人就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实际案例跟卡友们探讨一下。
关于符合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大家可以把2011年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的第十四至十六条仔细研究一下。这里我重点列亲身经历的两个案例跟大家分享:
一、第十四条(六)条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案例说明:冬季,员工尹某戴着头盔骑电瓶车下班途中,因为下班时间在5点半左右,天色灰暗,尹某沿靠公路右边行驶,突然撞上了一辆路边停靠的大卡车尾部,造成中度脑震荡,颅内伴有少量淤血的伤情。据后来调查发现,大卡车无违章停靠,不凑巧的是信号灯开了,但因故障没有闪亮,尹某戴着头盔,又因风沙较大用帽檐挡住了眼睛。
我先不说结果是怎么样的,大家猜猜呢?卡友们,你们怎么看? (调皮,提前看后面的...)
这是一个典型的交通事故但又非典型的工伤事故,是让人很模棱两可的,说员工尹某负主责吧,她又没有违章驾驶;说卡车司机有责任吧,又没有违章停靠。大家觉得咋办咧?是怪天时还是地利?还是怪车灯不力?本着“让员工流血了但不能再流泪”的宗旨,我们是主张员工少些伤痛,多些经济补偿;主张企业少承担点,社保多照顾点(大家都懂的哈哈);主张卡车司机方也能赔点(毕竟也有保险的),后来,交警那边也判定了,虽然卡车司机没有违章停车,但是“车灯不亮”这个客观理由并不能掩盖“过失伤人”的事实存在,于是乎卡车负全责、个人负次责,时间、下班的事实、路线也对、证人也有,现场也经过勘察,条件都具备了,工伤认定也顺利得以通过。
二、个人过失导致伤亡是否认定工伤?
我曾经看到过一个案例:“员工李某在工作时,因业务不精,安全意识淡薄,被人提醒过相关操作的方式不对,存在有安全隐患,但李某不听劝告,麻痹大意,在一次操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手指骨折。李某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单位安全部门认定:员工李某明知操作不当,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但屡教不改,这次事故属于个人违章操作,不应认定工伤,单位老板及其他领导也都表示“严重”同意,一致认为不应申报工伤认定,后来该员工一怒之下,自己跑劳动局去了…结果如何,大家估计也都猜到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只要是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均可认定为工伤”,所以工伤不考虑职工的过错问题,只要员工不存在“自杀自残”行为,均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合理条件。
估计有人偏激的会问:“这样都算工伤啊?那么假设这个人违章操作了,把别人弄伤了甚至是死亡,同时还伤了自己,难道还能报工伤吗?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只有“故意犯罪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可见,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过失自伤或致人死亡甚至是过失犯罪的,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能认定工伤的。若有人还是不解的,对于员工的过失,违章行为可以进行另外的考核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处罚(警告、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等),这个与工伤认定是两码事。
中秋佳节即将来临,提前祝大家节日快乐、幸福美满哈!
&欢迎给我《化解劳动纠纷 源于细致沟通 》征文投票并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各位卡卡早上好!还有两天就是中国的传统佳节,中秋节了,在此谨代表云水禅心同学祝大家节日快乐!家庭幸福!一切如意!&&&这里本想批评三茅几句:大过节的,怎么出一个工伤的题目来大家分享啊?后来一想然不成是想提醒大家:节日要快乐,安全需谨慎?想想也对哈。哈哈!&&&&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工伤定性:怎么才算工伤。其实对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里有详细的说明,我也不想再予以粘贴了,不清楚的同学可以在今天的打卡内容里很轻松的找到答案(相信今天会有不少同学把整个条例都贴出来的);我这里只想通过几个经历过的真实案例来和大家探讨一下,欢迎大家积极参与,本人设积极参与奖一名,奖品是(待定),呵呵!击鼓聚将罗。。。。。。&***-...
& & & 各位卡卡早上好!还有两天就是中国的传统佳节,中秋节了,在此谨代表云水禅心同学祝大家节日快乐!家庭幸福!一切如意!
& & & 这里本想批评三茅几句:大过节的,怎么出一个工伤的题目来大家分享啊?后来一想然不成是想提醒大家:节日要快乐,安全需谨慎?想想也对哈。哈哈!
& & &&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工伤定性:怎么才算工伤。其实对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里有详细的说明,我也不想再予以粘贴了,不清楚的同学可以在今天的打卡内容里很轻松的找到答案(相信今天会有不少同学把整个条例都贴出来的);我这里只想通过几个经历过的真实案例来和大家探讨一下,欢迎大家积极参与,本人设积极参与奖一名,奖品是(待定),呵呵!击鼓聚将罗。。。。。。
& & 先来个热身运动,也算是餐前小点吧:
& &&案例1:小王穿着高跟鞋上班,因为赶得太着急,在办公室弯腰开抽屉的时候,不慎把腰闪了一下,造成腰部扭伤,医生建议全休一周,请问她能算工伤吗?(答案回复可见)。。。。。。嘻嘻!
& & 算了,看在大家都这么踊跃分享的份上,这个就当免费赠送吧:这个毫无疑问的可以定性是工伤吧。虽然行为看起来是个人的一些动作习惯,但毕竟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哈。
好了,搞清楚上一个案例后,下面开始我们的正餐:
案例2:小王今年运气真不太好,这不,年头开抽屉闪了腰,现在又在公司参加公司举办的篮球赛的时候,因为和对方球员发生碰撞摔倒,造成下巴开裂,缝了五针,请问小王这样可以定性为工伤吗?
案例3:小王是公司的保安,在一次例行检查的过程中,与一装修公司的工人发生言语冲突,装修工人一怒之下,照着小王狠狠打了两拳后逃离现场,造成小王眼部受伤住院,经鉴定为轻微伤;小王觉得气不顺,让朋友到处找那个工人,后来终于在某处发现该工人,朋友马上通知还在住院中的小王,小王马上带着朋友到某处将装修工人扭送到派出所,在纠缠当中,小王出手打了装修工人,造成该人轻伤,结果:两人都被法进行了处理。请问:小王可以定性为工伤吗?
案例4:小王(小王真是事多)下班回家途中因乘坐的公交车发生车祸,小王在协助公交车公司抢救伤员过程中,不小心被后面驶来的摩托车撞伤了小腿受伤。请问:小王可以定性为工伤吗?
案例5:小李(小王说太多了,估计姓王的都会恨死我了,所以换一个吧。嘎嘎嘎。。。)下午三点上班,他一点从家中骑单车出发前往公司,在一个下坡路段,前面一台小汽车向右靠边停车,小李为避碰撞,一个急刹车导致其从车上摔下,造成左跷骨骨折。请问:小李可以定性为工伤吗?
请大家稍微思考一下,现在插播广告。。。。。。
好的,现在进入云水禅心说明时间,有异议,随时欢迎大家拍砖,还是那句话“道理越辩越明,感情越辩越深”:
案例2:关于公司组织活动发生伤害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当初公司也是两大阵营一直争论不休,有人说“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肯定要算工伤啦”,也有人说:第一、他虽然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受伤的,但是公司组织的活动对员工来说并不是工作,所以,脱离了这个条件,肯定不能算工伤。一时间,众说纷纭。各位,是否能认定工伤,光听我们说可不行,咱还得听法规的。按新劳社函字《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企业自行组织的各类自娱自乐的文艺、体育、旅游等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由企业自行解决处理”。所以,小王未能按工伤进行认定;
案例3: 这个问题大家是不是觉得很绕啊?其实,应对工伤事件,我们尽量要把复杂事情简单化。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小王肯定可以申请认定工伤,至于,后来他报复打人的事,那是另外一个案件,与工伤认定无关,你们说呢?&
案例4:这个也是一个争论很多的话题,但是一切按法规来处理,小王的行为可以视同工伤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答第(二)款):当事人小王在车祸现场协助交通民警抢救伤员,帮助清理事故现场,使伤员尽快得到医治,小王的做法是社会有利的。在此前提下,小王被其他车辆撞伤,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部门鉴定,他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5:这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案例,就发生在前不久的时间,大家知道,对于上下班途中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首先要界定是否上下班途中;2、要确认是一起交通事故:这是不是你说是交通事故就可以认可的,必须要由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才能得到认可;3、受伤者本人不负主要责任。只有这三个条件全部满足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我公司这个实例中由于小李单车安全性能不好,后刹车失灵、且下坡速度过快,并且交警的处理结果还在等待当中(不过据交警初步判断:因为两车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接触,所以判定为对方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不大),所以现在只能报意外险进行理赔(结果正在进行中),申请工伤显然是不行的。关于这类案件,我建议大家平时一定要做好对员工的宣传:上下班一定要注意安全&,出了事故一定要立刻报警求助;
。。。。。。
对于工伤认定,本人的一点体会与大家共享:
1、法律法规一定要理解;
2、事实经过一定要准确;
3、资料整理一定要齐全;
4、申报沟通一定要及时;
餐后甜点:最后有个终极问题,欢迎大家讨论:
& & 某超市清洁员工,上班时间到商场内非本人服务区的柜台买东西,在行走过程中,因速度过快,脚扭伤摔倒,请问她可以认定为工伤?
各位:周二推出新款大餐,欢迎继续光临品尝。谢谢大家!
&&&有&&&1、什么是工伤:根据《工伤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1、什么是工伤:根据《工伤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四)患职业病的;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2、对于工伤的范畴在工伤条例中也非常明确,但是在我们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员工在下班时间发生意外受伤事故。有的员工是为了帮助其他员工导致,有的则是个人行为所致,而有的员工是做一些公益活动所致等等。各式各样的事故都会有。当员工生活及工作所需设施发生异常或是发生特别事故(助人为乐型)时,员工为了修补公司设施或是防止事故延伸导致受员工自己受到伤害的,这类事故,企业应按工伤论,及时申报工伤。让员工受伤后还有一份工伤 待遇,否则,雷锋型的员工就会慢慢的消失。因为当他们需要帮助的时候,需要得到别人的帮助的时候,却没有人愿意为他们争取他们本应该得到的东西。
事故案例:
&&&1、员工在宿舍摔倒导致腿部骨折,按以规定是不属于工伤的范畴。这个时候我们更应该了解事故的原因,当事人员的责任等情况。受伤员工刚好是宿舍室长,他受伤是因为宿舍照明设施坏,为了不影响同宿舍人员正常生活所用,所以将自行维修而不小心摔倒。对于此情况公司及时按工伤流程处理,对于这类员工,在当今社会里不多得,所以必须以人才为重,以人为本,否则以后碰到类似公物损坏都没有人员愿意处理。再说,宿舍室长有责任也有义务保护好宿舍范围内设施,虽然是在下班时间,但也是在履行他的责任。
&& 2、员工在夜间24点时在宿舍摔跤,导致脚指骨折。事故原因是该员工到了时间未关灯就寝,保安前去提醒,而这位员工在冲凉房刚冲好凉,听到有人敲门声,就出来开门看看是谁,因为鞋子有水,不小心就摔跤,肢伸到门缝下导致脚指骨拆。保安前去提醒,这是保安应该做的工作,提醒后就离开。而这位员工走不小心摔跤,当时宿舍也只有他一人,所以当时保安也并不知道这位员工摔跤的事。第二天,受伤员工到人事部申报工伤,被人事部拒绝,拒绝原因:了解到实际情况明显不属于工伤的范畴。但公司考虑员工收入情况及入职年限,给予60%的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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