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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二手车出过事故 法院判卖主退款赔钱
时间:日&&|&&作者:王春花律师&&|&&关键词:隐瞒二手车出过事故&&|&&浏览:2844
高新法院日前对一宗二手车买卖案作出判决,判定被告二手车商无证据证明向原告明示过该车为事故车,认为原告**文化公司(以下简称**文化)起诉理由成立;法院同时认为,买车方作为公司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只受《合同法》调整,原告双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隐瞒二手车出过事故 法院判卖主退款赔钱原告:二手车商存在欺诈要求双倍赔偿;高新法院:原告是公司而非“消费者”,不支持双倍赔偿。记 者获悉,高新法院日前对一宗二手车买卖案作出判决,判定被告二手车商无证据证明向原告明示过该车为事故车,认为原告**文化公司(以下简称**文化)起诉 理由成立;法院同时认为,买车方作为公司不受《》的调整,只受《》调整,原告双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判买方退车,卖家 退全款并赔偿损失4600元。原告买车被骗索双倍赔偿日,**文化与一家二手车商签订了《省二手车买卖合同》,以9.2万元购买了一辆“马自达3”二手汽车。合同约定,二手车商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应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合同中对此车的说明是“车辆状况良好”。车 看好了,价谈好了,合同签完款付了,开车上路之后才发觉车子不对,“开着晃得很。”**文化在用车过程中发现该车存在安全隐患,后委托成都xx旧机动车鉴 定评估公司鉴定。《鉴定评估报告书》写明,该车存在前杠及骨架更换、纵梁受损、主副气囊曾爆开、里程不符等受损现象,价值仅7.51万元。该车是事故车, 曾在高速公路上出过重大事故。事后,**文化认为被二手车商欺诈,二手车商隐瞒了车辆是事故车的事实,于日将二手车商起诉至高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手车商退还购车款9.2万元并赔偿损失9.2万元。被告旧车也包括曾经出过事故的车2009 年10月21日,高新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二手车商承认,自己所出售的这辆“马自达3”二手车是曾出过,但其在法庭中辩称, 旧车既包括长时间使用过的车,也包括曾经出过事故的车。在买卖过程中,原告**文化亲自对所购车辆进行验收并到相应机构进行年审过户,原告均未提出质量问 题,被告亦未对其隐瞒该车属于事故车的事实,故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卖家隐瞒事实退款赔钱日 前,高新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二手车商虽然在庭审中认可该车为事故车,并认为二手车包括曾经用过的车及出过事故的车,并同时提出,其告知过** 文化,双方所买卖的二手车为事故车,但在原、被告所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对该车是否为事故车并未提及,只约定为“车辆状况良好”,不能说明被告向原告 告知过该车为事故车。同时,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的规 定,被告应告知原告该车为事故车。由于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明示过该车为事故车,因此,原告起诉被告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文化在判决生效 10日内向被告将原车返还,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9.2万元,并支付损失赔偿款4600元。赔偿买家是公司卖家只赔损失关于双倍赔偿的问题,法院并没有支持。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消费者”明确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据 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产生的关系,或者说是一种生活消费关系,如果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生产和 经营,则不是法律上所说的消费者;原告属于企业法人,虽然其执照上标明属于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但在其诉讼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为原告公司向被告购买 二手车,而非个人。因此,原告公司购买该车,其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只能接受《合同法》调整。故对双倍赔偿不予支持。
作者: [北京-西城区]专长:房产纠纷 继承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律所: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2548积分 | 帮助1254人 | 1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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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女子餐馆摔伤获赔2.7万 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日
【导语】:女子在餐馆如厕后不小心摔伤,于是女子向餐馆索赔14万,后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定,摔伤女子获赔2.7万。原来在餐馆摔伤也能获赔!对于消费维权,你知道多少呢?一起来看看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吧!
  张女士在餐馆如厕后从楼梯滚落摔伤。事后,张女士起诉餐馆索赔14万余元。近日,密云法院判决餐馆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2.7万余元。
  女子餐馆摔伤获赔2.7万
  日,张女士到密云某餐馆用餐。其间,张女士从卫生间出来下楼梯时不慎从楼梯上摔落。经诊断为右腕桡骨骨折,右肘冠状突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张女士将餐馆诉至法院索赔。
  后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餐馆楼梯地面湿滑,存在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张女士缺乏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张女士亦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餐馆一方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决餐馆赔偿张女士2.7万余元。
  提高法律常识 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餐饮店等营业性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即该餐饮店应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其店内地面湿滑,又未设置警示标志,这也是造成张女士滑倒的主要原因,同时张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走时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本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事件还有哪些呢?
  下一页: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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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女子在餐馆如厕后不小心摔伤,于是女子向餐馆索赔14万,后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定,摔伤女子获赔2.7万。原来在餐馆摔伤也能获赔!对于消费维权,你知道多少呢?一起来看看消费维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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