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额度已恢复为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额度1,000元。

银行给来条短信,说您尾号*已经启用,人民币信用额度0.01元。什么意思阿_百度知道
银行给来条短信,说您尾号*已经启用,人民币信用额度0.01元。什么意思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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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申请了工行的信用卡吧,信用额度为1分,就是你可以透支1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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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男子为还钱找人将1万元额度信用卡套现99万元
额度1万元人民币的信用卡,却被套现99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昨天,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查获一起利用信用卡漏洞犯罪的案件。嫌疑人利用信用卡预授权业务,先存入大额现金将信用卡预授权额度放大,并发起较小金额的预授权。再套现,然后撤销预授权—此时,信用卡透支额度重新“满血”,骗子再套取现金。
事情还得从去年12月30日说起。上虞某银行工作人员徐某,受银行委托向上虞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上虞人陈某,在该行办理的一张1万元额度信用卡,于2014年8月被套现99万多元。
1万元透支额度的卡,被套现99万余元
去年8月5日凌晨,上虞某银行预警系统发出警报:前一天晚上11点50分左右,上虞人陈某一万元信用额度的银行卡被透支99万余元。
“你在哪里?这钱是你自己透支的吗?”银行工作人员徐某询问。
“什么?透支了99万多,怎么可能啊?我昨天在和朋友玩,现在家里,肯定是我的卡被盗了。”陈某回答。
陈某打了110报警,但警方到达现场时,陈某已走了。因陈某已离开,警方难以立案。
去年8月到12月之间,银行催促陈某还款,但就是找不到陈某。
今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
欠下高利贷还不出,想到用信用卡套现
沉默几天后,陈某终于开口:“透支的钱我只拿到20万,都用来还债了。”
原来,今年40岁的陈某开过矿,做过废旧金属生意,一度家产几百万元。只是,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生意一蹶不振。
此后,他炒期货亏本,欠下银行贷款30多万元,欠下高利贷20多万元。全家年收入2万左右,但每月利息就要还1万多元。他急着想弄到20万,先将高利贷还上。
正在苦恼的时候,一个专在网上做银行套现的朋友小贾对他说,只要有信用卡,就能帮着弄到钱。
陈某2011年就办了信用卡,但信用额度只有1万,而且还欠了9000多元还不出。
陈某说,小贾向他打包票,只要把借记卡和相关证件给他,帮他套现40万元。但是,套现的钱,陈某拿55%,介绍人跟操作的人拿45%。
“我当时想这个钱这么好赚,而且我也急需钱,就同意了。”陈某说。
信用卡刷了99万元,自己只拿到20万元
去年8月3日,陈某把借记卡、信用卡、手机卡等都给了中介人—小贾的上家。
第二天,小贾从山东来电,要陈某去取钱。陈某赶到山东,中介人与他签了个合同。约定这段时间信用卡的钱都是陈某在消费,陈某自己负法律责任。
随后,陈某拿回了信用卡、借记卡、手机卡等,他借记卡中多了20万元。
陈某装上手机卡后,银行短信让他大吃一惊:信用卡上被刷了99万余元。
小贾忙表示会和中介人交涉,拿回剩余的20多万。陈某给了小贾2万元好处费。
很快,陈某接到了老婆的电话,说银行发现他的卡套现99万多,是不是卡出问题了?
陈某说,自己在上虞一个朋友家,手机卡被人拿走,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
为不让警方发现自己,陈某当天就坐火车赶到南京,又连夜打车到上虞。
同年8月5日早上7点多,陈某在家中等到了银行工作人员。
陈某的谎话编得不错,一开始银行人员以为陈某的银行卡被盗了。但警方的介入,很快让陈某露出了破绽。
1万元透支额度的信用卡,是怎么被套现99万元的
骗子弄到一台POS机,那是A银行授权合肥一家商铺的。
然后,骗子将10万元现金,存入陈某信用卡。陈某信用卡原有1万元信用额度,加上这10万元,陈某的信用卡额度就到了11万元。
然后,给陈某的信用卡分10次发起预授权:112元、113元、138元、137元、121元、157元、123元、126元、137元、158元。预授权后,钱被冻结。
这里说的预授权,简单来说,就是第三方冻结,也可以算是保证金。比如预授权158元,也就是帮合肥这家商铺将158元冻结。正常情况下,假如交易完成,并且消费者用现金等方式将货款交付,那么就可以将158元这笔预授权解冻。
骗子从信用卡中取出9.9万元。(一次性取10万以上,银行报警系统将对该卡发出预警,银行同时将冻结该账户,所以只能取9.9万元。)
然后,骗子将158元这笔预授权撤销,信用卡恢复原有额度11万元。
这里利用了一个漏洞:预授权一撤消,信用卡自动会恢复成完整额度—本案就是11万元。
接下来,重复上面的程序,每次取出9.9万元,再将1笔预授解冻,再取9.9万元,再解冻……
就这样,从8月4日晚上11点50分到8月5日凌晨,骗子总共取现99万元。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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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申的三张卡额度为人民币1元钱!求围观!求解释!!求破解!求破解!求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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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卡III级, 经验值 439, 距离下一级还需 60 经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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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3号网申的三张卡。分别为牡丹准贷记卡,牡丹贷记卡和一张中国红。刚打95588查询了。都制卡成功。我让他帮我查下额度,我这段时间没少在论坛混,我有张中信的是5000的额度,我心想网申的额度再低也因该有个500元的额度吧。然而。。。。他告诉我,我的每张卡的额度为1元钱,我以为我听错了。我再三确认,他说额度就是人民币1元钱。
大神啊!能告诉我这是怎么一回事吗?啊?&&历史上有出现过1元钱人民币额度的吗??有出现过吗?
我打算拿到卡之后就立马申请提额!大家告诉我能提额吗,能提额成功吗?不然这卡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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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额度的多得是。不是有一位说了么,圈地让你存钱刷,银行无风险赚钱。
借记卡没脸写。信用卡负债79.2W。贷款负债60W。
目标:继续贷款负债6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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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1943 发表于
0额度的多得是。不是有一位说了么,圈地让你存钱刷,银行无风险赚钱。
这个能破解码?求大神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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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你提额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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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还真是极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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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两张留一张用一段时间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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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yk230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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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提交材料提额要么就存钱刷呗··捷径肯定是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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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弱爆了。
还有1分,一毛以及是零额度的呢。。
大爱「工银⊕中银⊕建设⊕农业⊕交通⊕中信⊕光大」
工银「广发 ⊕ 招商 ⊕ 平安 ⊕ 民生 ⊕ 广农 ⊕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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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1994 发表于
你弱爆了。
还有1分,一毛以及是零额度的呢。。
呵呵,我这个和一分的相差可是100倍啊!!!!哈哈确实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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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44258 发表于
销两张留一张用一段时间再申请
哦?我到网点拿卡后可以当场销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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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三张都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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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比零额度高了不知道多少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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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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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卡今天拿到的 哈哈~~你的额度才1元 哈哈 这么说我心理有点平衡了 我的额度 100块~跟你的比起来算挺多了的吧 我今天拿到卡后直接开卡 提额~ 不给我提的话我就直接销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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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掉,网点申吧
建行15K.工行5K.交行21K.招行2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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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卡提额100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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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看报纸说。河南大量发行1元的卡。你是河南的不
0518地区卡友请加我好友,共同学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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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要忍,还钱要狠。多看看自己借记卡的钱吧。农87k 招110k 信50k 建48k 工20k 交24k 浦6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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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还真是极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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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工行大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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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建议发行可兑换为中国绿色食品(控股)有限公司普通股之二零一三年到期人民币1,350,000,000元以美元偿付之3.00厘息有担保可换股债券及恢复买卖
&&&&董事会谨此公告,本公司与联席牵头经办人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订立认购协议,据此,经办人同意认购及支付或促使买方认购及支付本金额为人民币1,350,000,000元(约1,535,137,594港元)之固定债券,以及(待联席牵头经办人行使期权後)额外之期权债券。债券将按总本金额之100%发行。债券由担保人附属公司无条件及不可撤回地担保。&&&&初步兑换价为11.244港元。假设债券(包括期权债券)以初步兑换价11.244港元悉数获兑换,债券将兑换成151,699,434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17.16%及占本公司经扩大後之已发行股本约14.65%。&&&&固定债券发行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於扣除佣金、专业费用及其他行政费用後约为人民币1,318,427,120元(约1,499,234,842港元)或人民币1,465,427,120元(约1,666,394,269港元)(假设期权债券获悉数发行)。本公司现拟将所得款项净额用作偿还其二零零七年可换股债券及资本开支,包括租赁农作物种植基地、发展基础设施及改善农地、兴建加工中心及安装生产设备,以及作一般营运资金用途。认购协议须待当中所述先决条件获得达成及╱或豁免後,方可完成,完成日期预计为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或前後。此外,认购协议可在若干情况下终止。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上文「认购协议」一段。&&&&由於债券发行未必完成,而债券亦未必获发行,及╱或兑换股份未必可在联交所上市,故此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本公司将根据董事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授予之一般授权发行及配发兑换股份。截至本公告日期,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以来本公司未有根据一般授权发行股份。&&&&本公司将申请债券於新交所上市,并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兑换股份上市及买卖。&&&&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自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暂停在联交所买卖,以待发表本公告。本公司已申请批准股份自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时三十分起恢复买卖。&&&&----------------------------------------------------------------------------------------&&&&日期为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之认购协议&&&&日期: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订约双方:本公司&&&&联席牵头经办人&&&&在下文「认购协议之先决条件」一节所载之条件获达成所规限下,联席牵头经办人已同意认购及支付或促使买方认购及支付本金额为人民币1,350,000,000元(约1,535,137,594港元)之固定债券,以及(待联席牵头经办人行使期权後)额外之期权债券。债券将按总本金额之100%发行。债券由担保人附属公司无条件及不可撤回地担保。&&&&债券将向美国证券法S条例所指之美国境外人士及香港及其他地方(美国除外)之专业投资者提呈发售。债券将不会提呈发售予香港公众人士,亦不会配售予本公司之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联席牵头经办人乃为独立方,且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债券将由担保人附属公司根据担保作出担保。担保人附属公司在担保项下之责任将继续悉数有效,直至并无款项须继续根据债券或就债券作出支付为止。&&&&作为认购协议之先决条件(见下文)之一,本公司、担保人附属公司及纽约梅隆银行有限公司须订立信托契据及财务代理协议,据此,纽约梅隆银行有限公司将就债券而获委任为受托人、主要付款及兑换代理、转让代理及登记处,以及行使信托契据、财务代理协议及债券之条款及条件所授予之权力及承担其项下所授予及赋予之责任。&&&&承诺&&&&本公司已向(其中包括)联席牵头经办人承诺:&&&&1.本公司或任何代表本公司或彼等行事之人士,由认购协议签署当日起计至截止日期後90日之期间内,概不会在未取得联席牵头经办人事先书面同意(此同意不被合理扣起或延迟)前(a)发行、提呈发售、出售、质押、订约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出售或授出购股权、发行认股权证或提呈发售权利授权他人认购或购买任何股份或与债券或股份同级证券任何权益,或任何证券而可转换或可交换或附带权利认购或购买债券、股份或与债券或股份同级证券或其他代表债券、股份或彼等同级证券权益之文据;或(b)订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协议而全部或部分转让股份所有权任何经济成果;或(c)订立任何具同等或可合理被预期可产生相等经济效应之交易,或同意进行任何前述事宜(不论(a)、(b)或(c)所述种类任何交易是否将透过交付股份或其他证券或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或(d)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公开进行任何前述事宜之意图,惟因兑换债券而发行债券及股份或根据本公司曾作公开披露之购股权计划而授出股份或购股权则除外;&&&&2.本公司将促使孙先生(於本公告日期被视为直接或间接於本公司414,501,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订立一份禁售协议。据此,在此禁售协议之条款所规限下,孙先生承诺彼不会在未取得联席牵头经办人事先书面同意前发行、提呈发售、出售、订约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出售(或公告任何该等发行、提呈发售、销售或出售)任何股份或可转换或可交换或可行使股份之证券,或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任何与股份同级之证券或任何证券而可转换及交换为,或附带权利认购或购买股份或与股份同级之证券,或订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协议而全部或部分转让股份所有权任何经济成果,或订立任何具同等或可合理被预期可产生相等经济效应之交易,或同意进行任何前述事宜(不论该合约是否将以现金或其他方式透过交付股份或有关其他证券进行结算);及&&&&3.本公司将尽其合理所能与联席牵头经办人合作及参与编制售股通函所须之尽职审查程序及於刊发时向联席牵头经办人提供售股通函及联席牵头经办人可能合理要求其一切有关修订本及补充本副本,其格式及内容经获联席牵头经办人信纳。&&&&认购协议之先决条件&&&&认购协议须待(其中包括)下列条件达成後,方告完成:&&&&(i)联席牵头经办人合理信纳就本公司及本集团所进行尽职审查之结果;&&&&(ii)本公司、担保人附属公司与纽约梅隆银行有限公司於截止日期或之前签立格式获联席牵头经办人信纳之信托契据及财务代理协议;&&&&(iii)孙先生於截止日期或之前签立禁售协议;&&&&(iv)陈叶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於刊发日期及截止日期交付安慰函,格式及内容获联席牵头经办人信纳;&&&&(v)联交所同意於兑换债券时将予发行之份上市,及新交所同意债券上市,两者条款及条件获联席牵头经办人合理信纳;及&&&&(vi)中国、百慕达、英属处女群岛、香港及英国律师之法律意见於截止日期或之前送交予联席牵头经办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可酌情豁免遵守上述全部或任何部份条件。&&&&终止&&&&於下列任何情况下,联席牵头经办人可在向本公司支付债券之认购款项净额前随时向本公司发出通知终止认购协议:&&&&(i)倘联席牵头经办人知悉出现任何违反於认购协议所载之任何保证及声明情况发生(或於任何方面提供不真实或不准确之任何事件),或本公司并无履行其於认购协议内所作出之任何承诺或协定;&&&&(ii)倘联席牵头经办人认为国家或国际货币、金融、政治或经济情况或货币汇率或监管出现任何变动或任何涉及未来变动之发展情况;&&&&(iii)倘联席牵头经办人认为发展或发生任何事件或连串事件,包括出现任何地区、全国或国际性灾难、敌对、暴动、武装冲突或恐怖主义行动爆发或蔓延而可能危害债券发行或任何事件或连串事件之成功;或&&&&(iv)倘联席牵头经办人认为出现以下任何情况:(a)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交所或联交所之证券买卖出现全面暂停或重大限制;或(b)本公司之证券於联交所暂停买卖;或(c)中国、英国、纽约州、美国联邦、新加坡或香港当局全面暂停中国或英国或美国或香港之商业银行活动;或(d)税项出现变动或涉及相应变动之事态发展,影响到发行人、债券及於兑换债券时将予发行之股份或其转让。&&&&在上述条件所规限下,预期债券发行将於截止日期完成及发行。&&&&兑换&&&&初步兑换价每股11.244港元乃较(i)联交所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之股份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每股9.36港元溢价20.15%;(ii)股份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之收市价每股9.37港元溢价20.00%;(iii)股份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包括该日)止五个交易日之五日平均收市价每股9.15港元溢价22.91%;(iv)股份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包括该日)止十个交易日之十日平均收市价每股9.11港元溢价23.37%;及(v)股份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包括该日)止二十个交易日之二十日平均收市价每股9.02港元溢价24.65%。&&&&根据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20%一般授权,兑换股份(占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17.16%及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约14.65%)将由本公司发行及配发。於本公告日期,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以来并无根据该项一般授权发行股份。&&&&债券之主要条款&&&&债券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本公司&&&&(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担保人&&&&每间担保人公司将无条件地及不可撤回地共同及个别担保本公司根据债券而将支付所有款项之到期付款。&&&&本金额&&&&债券之本金总额将为人民币1,350,000,000元(约1,535,137,594港元),於联席牵头经办人选择由本公司发行期权债券後可增至最高本金总额将为人民币150,000,000元(约170,570,844港元)。&&&&发行价&&&&债券之本金总额之100%。&&&&所得款项净额&&&&固定债券发行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於扣除佣金、专业费用及其他行政费用後约为人民币1,318,427,120元(约1,499,234,842港元)或人民币1,465,427,120元(约1,666,394,269港元),假设期权债券获悉数发行。&&&&利息&&&&债券由截止日期起按债券之应付本金额之等值以年利率3.00厘计息。利息须於每半年期末於每年四月十二日及十月十二日缴付。&&&&兑换期&&&&债券持有人有权於截止日期起计第41日起及其後直至到期日前第七日营业时间结束(於证明该等证券之证书乃被寄存以作转换之地点)或(倘该等债券於到期日前被催促赎回)则直至於厘定赎回该等债券日期之前不迟於七个营业日(於上述地点)之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於上述地点)止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随时将彼等之债券转换为股份。於兑换债券时将予发行之股份数目将按债券之本金额除以於兑换日期生效之兑换价厘定。&&&&兑换价&&&&债券将可按初步兑换价每股11.244港元转换为股份。兑换价将可就(其中包括)合并、股份分拆或合并、以溢利或储备拨作资本方式发行股份、红利发行、供股、分派及其他类似性质之摊薄事件而作出调整。&&&&兑换股份之地位&&&&兑换股份将於所有方面与於本公司之股东名册登记该等股份之持有人之有关日期当时已发行之股份享有同等地位。&&&&转让&&&&除於若干暂停过户登记期间及受财务代理协议之条款及规限外,债券可无限制转让。&&&&到期&&&&除非原先已赎回、购买及注销或兑换,否则本公司将於到期日按其人民币本金额连同其累计未付利息之美元等值之106.388%赎回每份债券。&&&&按本公司之选择赎回&&&&於任何时间,倘债券之未行使本金总额低於债券已发行本金总额之10%,则本公司可藉发出不少於30日亦不多於90日之通知予债券持有人及受托人以相等於彼等提早赎回金额之美元等值之赎回价加於赎回当日之累计未付利息赎回全部或(而非仅部份)债券。&&&&因税项理由赎回&&&&倘(i)因百慕达之任何法例或规例出现变动或修订,或英属处女群岛或香港或任何政府分支机构或任何有关或对缴税有权力之当局,或有关法例或规例之一般适用或官方诠释出现变动(有关变动或修订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或之後生效),本公司已或将变得须就根据或就债券作出之任何付款,支付任何额外税款;及(ii)有关责任不可由本公司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则本公司可随时藉发出不少於30日亦不多於60日之通知予债券持有人(有关通知不可撤回)按相等於赎回日期彼等之提早赎回金额之美元等值之赎回价,赎回全部(并非仅部份)债券,惟并无有关赎回通知会於比本公司将须支付有关额外款项(为就当时到期应付之债券作出之付款)之最早日期前90日之更早日期发出。於就有关用途刊发任何赎回通知前,本公司须向受托人交付(a)本公司两位董事签署之证书,证书表明上文(i)所述之责任不可由本公司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及(b)独立法律或税务顾问之确认意见,大意是有关变动或修订已发生(无论有关修订或变动当时是否生效)。&&&&於本公司发出有关赎回通知後,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不赎回其债券,而就支付於相关赎回日期後到期之有关债券之本金额、溢价或利息而言,於债券条款和条件中之包税条文并不适用,且无须就该等付款支付任何额外款项,而所有付款须扣除或预扣任何需要扣除或预扣之税项。&&&&因除牌或控制权变更而赎回&&&&当(i)股份不再於联交所(或(如合适)替代交易所)上市或接纳在联交所(或(如合适)替代交易所)买卖;或(ii)股份被暂停45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或(如适用)替代交易所买卖或获准上市,而其原因乃直接或间接由本公司、孙先生或任何其他不时控制本公司人之人士任何行动或未能采取行动所造成或引致;或(iii)发生涉及本公司之控制权变更时,各债券持有人将有权按该债券持有人之选择要求本公司按相等於彼等提早赎回金额之美元等值之赎回价加於经厘定之赎回日期之累计未付利息赎回全部但非仅部份该债券持有人之债券。&&&&债券之形式及面值&&&&债券将以记名形式登记,每份面值人民币100,000元或其整倍数。&&&&债券之地位&&&&债券构成本公司之直接、非从属、无条件及(在债券之条款及条件之规限下)无抵押责任,其彼等於所有时间内均享有同等权益,而并无任何优惠权或优先权。本公司根据债券之付款责任及各担保人附属公司根据担保之付款责任,在任何时候均最低限度相等於彼等各自之所有其他现有及日後未抵押及非从属责任,惟适用法律可能提供之例外情况及在债券条款及条件所规限者除外。&&&&上市&&&&本公司将申请债券於新交所上市。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兑换股份上市及买卖。&&&&稳定价格措施&&&&稳定价格经办人可在适用法律及法规允许之程度下,执行交易以於有限期间内支持债券市价在较如无采取此行动时为高之水平。然而,稳定价格经办人无责任采取此项行动。此稳定价格措施如开始可随时终止,并将於有限期间後结束。任何此类稳定价格行动将按照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之稳定价格规则进行。&&&&兑换对本公司股本之影响&&&&根据初步兑换价11.244港元计算,并假设债券(包括期权债券)获悉数兑换,债券将兑换为151,699,434股股份(可予以调整),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17.16%及本公司经扩大後之已发行股本约14.65%。&&&&下表概述债券发行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假设债券(包括期权债券)&&&&现有股权以兑换价获悉数兑换&&&&股东名称股份数目百分比(%)股份数目百分比(%)&&&&主要股东&&&&Capital-Mate-Limited45.94%406,101,00039.21%&&&&公众人士&&&&Janus-Capital-Management-LLC252,965,,965,0005.11%&&&&其他公众股东424,969,,969,54041.03%&&&&小计884,035,%884,035,54085.35%&&&&债券持有人–&#,43414.65%&&&&总计884,035,%1,035,734,%&&&&附注:&&&&1.该406,101,000股本公司普通股乃由CapitalMate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由本公司之主席兼董事总经理孙少锋先生全资实益拥有)所持有。&&&&2.JanusCapitalManagementLLC为投资经理。&&&&所得款项用途&&&&固定债券发行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於扣除佣金、专业费用及其他行政费用後约为人民币1,318,427,120元(约1,499,234,842港元)或人民币1,465,427,120元(约1,666,394,269港元)(假设期权债券)获悉数发行)。本公司现拟将所得款项净额用作偿还其二零零七年可换股债券及资本开支,包括租赁农作物种植基地、发展基础设施及改善农地、兴建加工中心及安装生产设备,以及作一般营运资金用途。&&&&债券发行之理由及好处&&&&债券发行将为本公司筹集即时资金,该等资金可用作扩充其生产能力及偿还其二零零七年可换股债券之用。本公司谋求凭藉可换股债券现时利率环境及现时市况带来之机会,从而筹集资本以促进进一步发展及扩展本公司。董事认为债券之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集团利益,且认为发行债券将可提供资金以促进本公司营运之发展及扩张。&&&&一般资料&&&&本公司倘知悉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买卖债券,将立即知会联交所。&&&&认购协议须待当中所述先决条件获得达成及╱或豁免後,方可完成,完成日期预计为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或前後。此外,认购协议可在若干情况下终止。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上文「认购协议」一段。&&&&由於债券发行未必完成,而债券亦未必获发行及╱或於新交所上市,及╱或兑换股份未必可在联交所上市,故此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本公司在过去12个月并无藉发行任何股本证券进行任何集资活动。&&&&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业务为在中国栽培及加工新鲜及加工蔬果。联席牵头经办人麦格理资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瑞银集团香港分行为世界投资银行、证券及投资管理公司之佼佼者。麦格理资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瑞银集团香港分行在世界各地提供多元化之服务,客户基础广阔,当中包括企业、金融机构、政府及高净值人士。&&&&就董事所深知、得悉及相信,麦格理资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瑞银集团香港分行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人为独立於本公司之第三者,亦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配发及发行最多20%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迄今,本公司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以来并无根据已授出之一般授权发行任何股份。&&&&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自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暂停在联交所买卖,以待发表本公告。本公司已申请批准股份自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时三十分起恢复买卖。&&&&本公告所用词语&&&&「二零零七年可换股指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发行之二零一零年到期人民币债券」1,000,000,000元以美元偿付之零息票可换股债券&&&&「替代交易所」指在任何时候,倘若股份在当时未有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则指股份当时上市或报价或进行买卖之主要交易所或证券市场&&&&「财务代理协议」指本公司将与纽约梅隆银行有限公司订立之财务代理协议,藉此,纽约梅隆银行有限公司将获委任为就债券而言之主要付款及兑换代理、转让代理及登记处&&&&「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债券持有人」指债券不时之持有人&&&&「债券」指固定债券及期权债券(如有)&&&&「债券发行」指认购及发行债券&&&&「英属处女群岛」指英属处女群岛&&&&「控制权变更」指出现下列情况:&&&&(i)於截止日期并无及视为并非拥有本公司控制权之一名或多名人士共同取得本公司之控制权;&&&&(ii)本公司与任何其他人士整合或合并或本公司向任何其他人士出售或转让所有或绝大部份发行人之资产,除非该整合、合并、出售或转让不会导致该一名或多名其他人士取得本公司或其後继实体的控制权;或&&&&(iii)一名或多名人士(上文(i)分段所述之任何人士除外)取得本公司全部或绝大部份已发行股本之合法或实际拥有权;或&&&&(iv)孙先生於本公司之(直接或间接)持股量低於已发行及缴足股份总额之30%&&&&「截止日期」指债券之发行日期(预计为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或本公司与联席牵头经办人可能同意之其他日期)&&&&「本公司」指(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控制权」指直接或间接收购或控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超过50%投票权或有关委任及╱或罢免董事会或其他监管组织全部或大部份成员之权利(不论透过拥有股本、持有投票权、订立合约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兑换价」指将债券兑换为股份之每股价格,初步为11.244港元,并可按债券之条款及条件不时予以调整&&&&「兑换比率」指每份债券之人民币本金额(按固定汇率1.00港元兑人民币0.8794元兑换为港元)除以当时之兑换价&&&&「兑换权」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兑换为股份之权利&&&&「兑换股份」指本公司因兑换债券而配发及发行之股份&&&&「董事」指本公司董事&&&&「提早赎回金额」指在若干情况下可赎回债券之价格,并将按债券之条款及条件予以厘定&&&&「固定债券」指本金额合共人民币1,350,000,000元(约1,535,137,594港元),於到期日可兑换为股份之3.00厘息可换股债券&&&&「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担保」指担保人附属公司以共同及各自基准订立无条件及不可撤回担保到期支付本公司根据债券所应付之所有金额而将予订立之担保契据(将载於信托契据)&&&&「担保人附属公司」指IcatradEnterprisesLimited、ChinaGreenHarvestEnterprisesLimited、CropHarvestEnterprisesLimited、DragonChoiceEnterprisesLimited、GoldprosperEnterprisesLimited、ChinaGreenFoodstuffGroupLimited、SummitAchieveHoldingsLimited及OnSuccessEnterprisesLimited,全部均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主要为透过附属公司经营业务之投资控股公司,单独称为「担保人附属公司」&&&&「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投资银行」指由本公司挑选并由债券持有人批准之国际着名独立投资银行(作为专家)&&&&「联席牵头经办人」指瑞银集团香港分行及麦格理资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到期日」指债券之到期日(即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或本公司与联席牵头经办人可能同意之其他日期)&&&&「孙先生」指孙少锋先生&&&&「发售通函」指发行人须就债券发行向相应债券持有人或投资者提供之通函&&&&「期权」指本公司向联席牵头经办人授出之期权,以认购全部或任何期权债券&&&&「期权债券」指额外本金额合共人民币150,000,000元(约170,570,844港元),於到期日可兑换为股份之3.00厘息可换股债券,将由联席牵头经办人选择由联席牵头经办人或联席牵头经办人所促成之投资者认购&&&&「付款代理」指纽约梅隆银行有限公司&&&&「人士」指包括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商号、合夥公司、合营公司、事业、协会、组织、信托、州或州政府机构(不论是否属独立法定实体),惟不包括本公司董事或任何其他监管组织且不包括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附属公司&&&&「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刊发日期」指刊发售股通函当日,将不迟於截止日期前两个工作日或发行人与联席牵头经办人或会协定之其他日期&&&&「新交所」指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股东」指股份持有人&&&&「稳定价格经办人」指瑞银集团香港分行&&&&「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购协议」指本公司与联席牵头经办人就本公司发行债券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订立之有条件认购协议&&&&「交易日」指联交所开放营业之日&&&&「信托契据」指本公司、担保人附属公司及纽约梅隆银行有限公司将订立之信托契据,藉此,纽约梅隆银行有限公司将就债券获委任为受托人&&&&「受托人」指纽约梅隆银行有限公司&&&&「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及属地、其任何州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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