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通意见第158条104条 是什么

我的控告书
具申诉及原告人:肖成江,男,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中共党员。1957年12月生,1974年8月参加工作,1976年12月入伍、1979年元月入党。历任:知青、战士、副班长、班长、学员、排长、营部书记、团政治处组织股副连职干事、组织股长、干部股长、宜宾军分区政治部正营职干事、1993年5月任宜宾军分区离职干部休养所所长(副处级)。1995年8月转业到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历任宜宾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一般工作员,人事教育科副科长、监察室主任、江安县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2009年6月任宜宾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会主席。2013年1月转任非领导职务为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工会办公室主任科员。
主要立功受奖情况:在1979年二月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荣记个人及集体三等功1次。1987年10月一1989年9月在云南老山对越防御作战中荣获老山战区优秀党员并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1993年5月至1994年9月在任干休所所长期间,干休所被评为全军“先进干休所”受到总政治部和成都军区政治部表彰,荣立集体三等功;2005年12月至2009年3月在江安县任局长三年公务员考评优秀,荣记个人三等功1次。2009年至2012年在任市局机关工会主席期间,所在单位连续4年被市总工会评为“模范职工之家”。本人自参加工作40年来,从末受到过任何党纪政纪处分。
被告人: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及人事教育处及其相关责任人。2、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 & 申诉及指控的事项:
1、被告人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违背党的对团职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规定,变相对原告人进行了长达19年的政治压迫。
2、被告人违反宪法、国家公务员法、民法等法律规定,用非法行政手段对原告个人公民名誉权实行了严重的的侵犯及人格侮辱。
3、被告人非法剥夺原告个人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收益及福利待遇权利。
& &基本事实陈述:
&原告人于1995年8月经由四川省军区政治部党委批准从四川省宜宾军分区离职干部休养所转业,又经由原中共宜宾地委组织部安排,分配到宜宾地区地方税务局工作(即今宜宾市地方税务局)。从1995年9月起,宜宾市地税局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把我安排在人事教育科从事一般干部职工培训的行政管理工作。在长达5年之久的时间里,从不明确任何领导职务。仅在1998年10月,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在人员机构编制定编中,将我本人的非领导职务身份确定为“主任科员”(见附件1)。对此,我本人当即表示不服,并依法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处、监察室等部门提出关于我个人干部身份的书面复核申请、申诉等书面材料。至今,已长达16年时间,我不仅没有收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我本人作出书面回复。一个军转干部合理合法的诉求,却被时任宜宾市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郭正陶反诬我向省局告了他的黑状。当我当面与郭讨要给军转团职领导干部确定“主任科员”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时,郭理屈穷词地给我的答复是:关于给你们(指我和本单位另一名军转团职干部)的非领导职务定为“主任科员”是经请示省局人教处处长王xx,省局领导单xx同意,并口头批示:“可以比照此办理。”执行的。你有意见去找省局领导评理去。这也是我第一次与市局和省局领导的交锋。由此与本单位领导和上级领导结下了不解之缘。于是,拖到2000年3月由于市局机关人事变动调整才给我安排了一个人事教育科副科长的职位。其非领导职务仍然是主任科员。后来又先后转任市局监察室主任、江安县局局长、市局机关工会主席。在2013年1月,因本人年满55岁,按市局中层干部任职规定转任非领导职务时,又再一次被宜宾市地方税务局任命为“主任科员”(见附件2)。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我的前任市局机关工会主席转非时却可以转为副调研员,后来,到2014年刚从科级领导岗位退下来的干部也可以顺风顺水地转为副调研员。唯独我们两位从部队转业的军转团职干部却被领导和组织另眼相待,给予终身享受“主任科员”待遇。终身在政治上被打入“冷宫”封存起来。军转干部何罪之有?要遭受如此不公平、不公正的政治歧视和人为排斥。
如今,从2013年1月起再次依法按照组织程序分别逐次向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处、监察室及四川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军转办等各级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分别递交了多份复查申请、复核申请、申诉等信访材料。所提出的问题依然未得到处理和解决,一直在四川省直机关、省地税局人教处和宜宾市地税局之间推来推去,无任何组织及领导干部作出正面的回复。一封封书信、申请、申诉材料犹如石沉大海消失得无影无踪,部分材料被原封不动地转回本人所在单位人教科封存。距今为止,又己有一年半的时间,各级组织部门和单位采取一拖二转三压的方式和方法,未给我本人作出正面的正式回复。仅由省局人教处在四川省长信箱中对我的网上信访件进行了两次应付式的回复。但仍继续坚持维护这种违背党对军转团职干部安置政策和歧视排斥市州局接收安置军转团职干部的违法行政行为。(见附件3、4)
孰可忍,是不可忍。原告人是在被逼迫得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下决心告“御状”,依法对被告人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处及其主要负责人、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及其负责人严重违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军转师团职领导干部职务安置、政治生活待遇和物质生活待遇政策规定、非法侵害国家公务员的公民名誉权、非法克扣和剥夺国家公务员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收益权等违法行政和犯罪行为依法提出如下指控。
四川省地税和宜宾地税局对军转团职干部非领导职务拟任为“主任科员”,严重背离了党中央军转安置政策。是在人为地制造了社会矛盾和社会、国家的不安定、不安全因素。
依照中共中央中办发〔1995〕5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川委发〔1995〕19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依照国务院军转小组、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1990〕国转联字3号文件第3条;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23条、第25条,国转联字(2012)1号文件第3条第四项第一、二款之规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单位应当按上述文件对重点做好军队转业师、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安置工作,并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其军队正副团职干部相对于应地方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在《国家公务员法》第三章第16条中,其相对应的领导职务应当是县处级正职和县处级副职;与之第17条相对应的非领导职务是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而根本不应该是“主任科员”职务。由此可见,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宜宾市地方税务局于1998年和2013年两次把我本人转任非领导职务确定为“主任科员”是“正确的”、是“符合军转安置政策”文件及文字表述,显然是与上述党中央、中央军委、国务院和四川省委、省政政府关于重点做好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置的政策和国家公务法等律相背一个错误的决定,同时也不符合与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对应的职务等级标准。
&许多年来,四川省地税局实际在执行党的军转安置政策中,又令人不可理誉地在工作中自创了一套双重标准。即:对转业到省局机关工作的团职以上干部,其非领导职务一律正副调研员安置;而对转业到各市州局工作的团职干部(除个别关系户外)一律按“主任科员”安置。明显在对待军转团职干部的职务安置执行政策上,没有一碗水端平,搞“近水楼台先得月”的畸型和歧视政策。也正是由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长期坚持对市州局接收的军转团职干部在职务安置上实行长期的政治强权打压,才使这本来的个案发展成为群案。目前全省地税系统转业到各市州局的团职干部累计已达160余人。均被无辜地打压成为“主任科员”,激起广大军转干部要公正、要平等、要法制、要民主不平的共鸣声和愤怒的吼声。由于长期这种错误的干部政策执行,不仅使广大军转干部个人在心灵和情感上上遭受到了严重伤害,更重要的是失去了党的军转干部政策的公信力,为党、国家人为地制造凝聚了负能量。动摇了广大民众热爱祖国,爱军尚武、依法服兵役、保家卫国光荣的全民国防观念。如再不及时制止,必将会为今后中国反侵略战争、保家卫国战争、维护国土安全和抵御自然灾害,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储备强大的后备兵源并取得战争的最后胜利等方面付岀沉重的代价。
二、四川省地税局强制打压军转团职干部职务安置问题是一桩违法行政行为。
军转干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殊群体,本应受到党和国家政策的惠顾和优待,转业后个人的名誉权、申诉权、合法财产收益权等同样享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等的法律保护。然而不知从何时起,多年以来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实际工作中,把对军转干部的职务安置如同儿戏,随意贬(降)低军转干部的职务等级,将大多数转业到国家行政机关军转师团职干部的职务强制打压1一2个职务安排形成了一种“潜规则”。形成了社会流传的:“少尉、中尉、上尉,转业到地方无位;少校、中校、上校、大校转业地方无效”的中国军转干部安置的写真集。更使有的参战转业人员有“飞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和“卸磨杀驴”的切肤之痛。广大军转干部识大体、顾大局,不计个人名利得失,忍辱负众,忍气吞声,默默无闻地在各自的岗位上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生命。。然而,这样的事态发展结果却是愈演越烈,逼迫使广大军转干部举起法律的武器,加入到了全国信访、群访大军的行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条、第18条、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02条、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2条,《国家公务员法》第13条第二、三、五六款,第17条,第19条、第53条第九款,第73条、第74条、第78条、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93条、第101条第四、六款、第103条、10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中可以看出,如今地方单位在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的职务安置、依法享有党和国家的优抚安置、享有普通公务员和公民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等法律保障。具体问题处置上,有的单位和领导的确采用了非法的行政措施和手段来推行强权政治,强行对军转人员的名誉权、申诉权、合法财产收益权等实施严重的非法侵权行为。如在组织任命上,对军转团职干部的任免权应为地方厅局级以上行政机关任免。却指使无任免权的处级行政机关强制压低职级任免。故意造成下级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明知对军转团职干部任命为“主任科员”既不符合政策、又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申诉的情况下,采取一拖、二压、三不理的方式进行处置,致使矛盾更加尖锐、问题越积越深。逐渐由个案转化为群体案件。
四川省地税局人事教育处及其相关负责人,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行为主要表现
1、对军队团职转业干部拟任“主任科员”既不符合党对军转干部职务安排的政策规定,又是违背《国家公务员法》,由四川省地税局炮制的“土政策”,应当依法予以取缔。首先,我本人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前,既在1993年5月经四川省军区政治部党委任命为:四川省宜宾军分区离休干部休养所所长,其职务级别为副处级。其次,2、把军队副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降职处理为“主任科员”缺乏法律依据,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严重侵害行为。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第13条第二款国家公务员亨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或处分”的权利。我本人的职务工资从转业到现在一直按副处级干部的职务工资领取了19年。一个“主任科员”拿副处级工资,竟然拿了19年,这是我们中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一大奇葩。是我们四川省地税局和宜宾市地税系统在干部用人机制及政策上又一发明创新成果!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本人在部队服役21年和转业地方工作19年来,从未受到过任何党纪、政纪处分,在地方工作19年来,年度公务员考核为15年/次称职,连续3年/次优秀,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因此任何人也不能接受组织上运用权力强加给我的“主任科员”职务这种变相的“降职”组织处理。这是一桩行政组织违法行政,严重侵犯国家公务员及公民名誉权、荣誉权的犯罪行为。
军队转业干部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转业到国家行政机关同属国家公务员。其个人的名誉权、荣誉权依法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中国社会中的一群特殊群体,依照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更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享受党和国家政策的优待、各级政府机关及群众的尊重。然而,在事实上,我们曾经为保家卫国血战疆场、为抵卸自然灾害流血流汗、为捍卫国家社会安宁稳定制乱平暴等被誉为“新一代最可爱的人”
却沦落为“新一代最可怜的人”。
被无端地贬为三、四等公民。在四川省地税局个别领导干部的操纵之下,宪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条规被视为无效的白纸、党中央、国务院等组织连续出台关于做好师团军转干部职务安置政策的红头文件如同一张废纸、凭借个人的主观臆断和人民赋予的权力,随意把军转干部的政治生命实行“终身监禁”;个人的名誉权、荣誉权被肆意侵犯;人格被任意侮辱;合法的劳动报酬,个人工资、奖金各类补贴收入和财产收益也被随意克扣和盘剥。
3、省地税局在2006年工资改革中对军转团职干部的职务工资一律确定为同级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的政策,是不符合国家套改文件规定和军转团职干部职务工资政策规定。在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家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中第八条第二款中明文规定:“军转人员工资(93工改后军转人员增资办法待定)”;继2008年国发〔2008〕8号文件中第一条中明文规定:“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该政策出台距今已达7年有余的时间,四川省地税局至今仍坚持执行同级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变相地降低和克扣了全省地税系统近100多名担任过军队副团级领导干部的军转干部的职务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0-70元。这种行政行为已违背《国家公务员法》第73、74、78条等规定,运用粗暴的行政手段克扣了军转团职干部的一级职务工资。搞得全省地税系统军转团职干部民怨沸腾,哀声叹气。我们转业时按当时的军转干部工资政策高套的2-4档的级别工资被彻底抹掉了,在职务工资上比刚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反而低了一级。更令人愤概的是,国家在2008年出台了国发(2008)8号文件,明确了对军转团职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问题相关政策的情况之下,四川省地税局依然我行我素,坚持顶着不办。
4、四川省地税局滥用职权,在对军转团职干部的职务安置上实行双重标准政策。一是在对军转团职干部同类人员的职务安置上实行上下有别。对转业到省局机关工作的军转团职干部的职务最低也安排相应的“助理调研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而转业到市州局一级安置的绝大多数军转团职干部却只能是“主任科员”。其中也有少数个别在市州局安置的军转干部通过“内部关系”照顾为了助理调研员或调研员。同是在军队被任命的同级别职务的军转团职干部,在四川省地税局省局机关与市州局机关出现了较大的任职差异。二是在干部职务晋升上实行双重标准。在四川省地税局市州局级领导班子中的副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在岗8-10年退下来后,可以晋升一级职务亨受正处级干部离岗或转任调研员(正处级)。而我们军转团职干部,不论你资历有多长,工作怎样卖力,到转任非领导职务时却只能转任“主任科员”。明显把军转团职干部人为地贬为“三等、四等”公民。
十多年来,在四川地税系统基层干部职工群众中对提拔使用干部和职务晋升中流传着一种说法:“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往上拉关系,跑门路是干部职级晋升唯一的捷径。也是一种“潜规则”。搞“勾兑”(酒类工业中的技术名词)早已经渗透到地税系统干部人事管理、组织管理,干部个人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各个领域。在当今物欲横流的年代里,我们身边有不少的领导干部用公款向上级机关及领导干部请客送礼也屡见不鲜。(有良知和正义感的职工群众是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恨在胸里)他们也正是凭借着党和人民赋予手中的权利和便利为自已的仕途辅平了道路,因此能够平步青云,步步高升。而我们这批由部队培养出来的有党性、有原则性、有纪律性的党员军队转业团职领导干部反而被认为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干部被打入“冷宫”,当作为“另类”
安排作为冷处理对象。
在对军转团职干部的职务安置上,或许省局会以没有空缺和多余职位安置来欺骗上级党组织。事实上只要上级党组织只要认真去调查核实一下:四川地税自1994年成立以来总共提拔了多少名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有多少名军转团职干部被安置到了领导干部岗位?再按年度提拔干部职务人数与接收军转团职干部人数作一比对,一切问题症结就会一目了然。以原告所在的宜宾市地方税务局为例:自94年地税成立以来,宜宾地税共仅接收了5名军转团职干部。19年间,宜宾地税共提拔和调整了10名正处级领导干部、15名副处级领导干部、提拔了16干部转任非领导职务或亨受正付县级干部生活待遇,总人数达41人次。5名军转团职干部却没有1人进局领导班子,没有1人转任助理调研员。这其中背后的事实真相说明了什么问题?人治大于法治、人权大于法权。庸俗的内部人员关系高于一切国家法律条规。内部政策和地方政策高于中央和国家政策,军转干部在政治上和人格上低于地方干部的岐型政策等已泛滥成灾,引起全国军转干部的极度不满,已成为当今中国一个新的社会热点和焦点。群体上访事件不断风起云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人员的职务既是一种职位,也是国家对公务人员个人所给予的一种荣誉和待遇。宜宾市地方税务局把军队转业副处级领导干部强制定位为“主任科员”,从根本上违背了宪法和国家公务员法,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严重侵害行为。是公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粗暴贱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1条、102条、120条等法律条规:对侵犯公民名誉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宜宾市地税局在明知我是副处级干部的情况下,还先后两次似书面正式文件下达任命我为“主任科员”构成了主观故意侵害公民名誉的犯罪行为。应承担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故意伤害罪。十多年来,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的这两个文件,给我本人已经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其伤害的时间长达十八年之久,理应作出相应的精神伤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在我转业十八年来,所在单位先后提拔15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10名正处级非领导干部的职务和18名科级干部为副处级非领导干部职务,从没有任何组织和领导干部考虑落实党的团职军转干部职务政策问题及心理和生理感受。根据《民通意见》104条,宜宾市地税局以书面形式将军队团职转业干部定为“主任科员”这种变相降职处理人事行政行为,已构成对军转干部个人的人格侮辱,应承担侮辱罪。对此,我保留依法维护自身名誉权的权利,保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政、违法犯罪行为刑事诉讼的权利!
三、宜宾市地税局行政公文中存在的错误问题
一是干部职务级别上定位上的错误。一个拿副处级工资长达20年的干部的非领导职务,生拉活扯地强制定位为“主任科员”,明显不符合公务员法规定。二是任主任科员职务时间的鉴别有错误。我在部队任正营职干事的时间是1990年10月,在宜宾地税工作了18年,又出现了两个主任科员的任命,其认定时间分别为日和2013年1月。同一个人,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出现的两个确认时间中间竞然相差为17年;在部队和地方之间与之相对应的出现了三个时间,其连续时间竞分别出现三个时间差(5年、17年、23年),100年后,谁能说得清楚这笔糊涂帐?这是对干部人事档案极端不严肃和极不负责任的结果。是否有人在人为地故意设置陷井?三是文件发放对象及范围有误。对宜地税任(2013)1号文件下发,我作为市局机关工会主席,市局机关各科室应发而未发文,发到各区县局去有什么意思?这是在故意扩大政治声势和影响,威摄其它人员,也更是对我本人的个人名誉在更大的范围内造成更大的伤害,按理说,对我本人的任命文件应送达本人,可明明有纸质书面文件却说没有,这是故意在回避矛盾?叫我去内部网上查阅,结果,查遍机关均未查到。几经周折才找到了原文件。这两份文件,漏洞百出,由此,说明宜宾地税领导干部对党的干部政策水平的理解以及公文处理水平可见一般。在处理干部工作中了遇到矛盾及问题时采取绕道走的处理手段是十分幼稚的。
四、非法剥夺干部亨有的劳动报酬及副利待遇
按历年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军转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师团职干部均应当亨受本单位同职级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包括个人的职务安排、工资、住房、奖金、津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自转业十八年以来,我在一般工作人员岗位上工作了5年,才给我安排了一个副科长。由于是一般工作员或主任科员,除仅保留原部队带来的职务级别工龄工资外,在住房分配、奖金、通讯费补贴等方面,顺理成章地亨受了工作员、主任科员待遇。列如:在个人亨受的两套住房上比现在职副处级领导干部的住房少100多平方米,个人资产产值少70余万元;又如:连续18年的正常奖金收入与现在职副处级领导干部个人所获得的奖金保守估计总额相差50-80万元;18年的通讯费补贴相差达3.2万余元。其它无法用语言表述的财物更是不计其数(指:每年他们个人获取的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礼品礼金及获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公款职务消费费用等),更是无法比拟的。
五、压制军转团职干部职务是一桩政治迫害事件
把军转团职干部降低职务安排,核心是地方小团体自我保护主义和势力派,为了保护自身的势力范围而采取的一种卑鄙手段。如果一但安排团职干部进班子,或安排成副调研员,按他们的话说,既侵占了地方某些关系人物的职位,侵占了小团体人员的既得利益;大多数转业军人的正直、刚烈性格难以与他们同流合污。因此,想尽千方百计也要把他们排斥在领导班子之外。强行推出土政策,对团职转业军人实行无情的打击和排斥,在政治上给予排斥,在经济上予以岐视,在工作上加以压制。于是形成了“少尉、中尉、上尉”到了地方“无位”;“少校、中校、大校”到了地方“无效”;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飞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这是我们当代转业军人的悲惨命运的真实写照,更是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与地方党委、政府政令不畅,民心向背的可悲之处。我们要问?为什么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片蓝天下,同一个法律条规体制内、在同一个系统内,执行的是同一个党的干部政策,为什么会允计用“异化”的土政策对待军转干部。为什么同处在四川省地税系统内,有的部门和有的单位(包括省局机关、部分市州局)副团职干部一转业到单位或部门最低也能定一个副调研员,我们确只能是“主任科员”,法理和政策依据何在?
如今,我们与现有的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凭着“一杯茶,一包烟(而且都公款消费),一张报纸看一天”的方式在工作平台上平稳地熬过上十年八年,在捞足了个人资产后,最终还可以荣升一级来实现平安“软着陆”。不知道这又是出自于那一级的干部政策规定。我们这些保家卫国、血战疆场,饶幸生存下来的“幸存者”,在即使有政策规定的情况下,还要忍侮负众,亨受这种种不公平的待遇和奇耻大辱,解决一个调研员或副调研员的职务都这么难!中国的党纪、国法的天理何在?中国法制社会的文明公平、正义何在?在这其中深层次的原因从正道上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但我们从少数“成功者”所说的:“不跑不送,原地不动”经验之谈和我们现实写真版的故事中可得到充分印证。说什么老实人不吃亏纯属骗人的假话。只有投机钻营者,才能在社会上立足,并名利双收,这是我个人转业十多年来,在工作和生活中观察当今社会得出的结论。由此可见,这不仅是一个单纯的干部政策问题,是事关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问题。是事关国家民主与法制、国家国防根基是否稳固的重大问题。更令人啼笑皆腓的是:我们所在的省市两级城市都是“双拥模范城市”,所在单位还是“双拥先进单位”。
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法制社会的莫大的讽刺。
六、本人的基本要求和意见
1、依照监察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撤销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地税人发〔号、宜地税任(2013)1号《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肖成江同志非领职务的通知》、《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肖成江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责承宜宾市地方税务局依法向我本人赔礼道歉,并在发文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
2、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置工作的通知、意见、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各项条规、政策规定,结合《国家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职级标准以及比照本单位同年度、同职级干部所亨受的职务级别,重新核定我的非领导职务,为我恢复政治名誉。
3、根据宪法38条、41条,民法通则101条102条、120条、121条等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对我个人进行名誉侵害,人格侮辱长达18年,已构成名誉伤害罪和侮辱罪相关人员的行政问责及刑事、法律、法纪责任。并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失赔偿。按照本单位本系统相应职级干部所亨受的实际物质生活待遇标准,恢复和落实我本人应当亨受的各项物质生活待遇。
4、依照行政监察法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8条、第23条等法规,提请上级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对四川省地税局、宜宾市地税局对军转干部安置等违法行政问题展开行政监察专案检查。对违纪违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监察法38条之规定,按时给予回复。
5、上述各项诉求,如能够在法理、法规和相关政策上范围内得到妥善处理,我将停止申诉。
如若再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如期答复和解决问题,我将按照党章、宪法、公务员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中赋予的党员和公民、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和权益,依法继续向党中央、中纪委、国务院、监察部、省纪委、省监察厅等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同时依法提出控告和申诉。为维护党的形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转业军人正当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国家公务员的名誉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正义和公平,就算是粉身碎骨,赴汤蹈火也再所不辞!
附: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地税任〔2013〕1号文件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地税人发〔号文件影印件各1份。
申诉、控告人:肖成江
& 二0一四年 月 & 日
联系电话:
& & (宅)
& &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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