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合同没合同到期提前通知知我走可以有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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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编号:13.10.123】 人气指数:2654
【概念】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是指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后,离开工作岗位又被原单位返聘或者到其他单位工作签订的合同。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是指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返聘合同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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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案由应注意的问题】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不同、离退休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仁作或者被原单位返聘的,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的调整。离退休人员不同于一般劳动者,与一般劳动者相比,离退休人员有相应的社会生活保障,而一般劳动者没有,换句话说,没有工作,一般劳动者等于无生活的保障。从理论上说,劳动法律没必要对已有保障的离退休人员再提供额外的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已过退休年龄的人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不应当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也应属于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有类似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两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与劳动者达到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与用人单位间劳动法律关系终止、这不同于其他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在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劳动合同出现其他法定终止的情形,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依然可以与用人单位再次签汀新的劳动合同。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也是法定终止的情况,劳动者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但是,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则不能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及其解释上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返聘或至其他单位工作继续提供劳务的,不应再适用劳动法律调整,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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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另参见“122.劳务合同纠纷”案由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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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适用本案由时注意其与劳动合同纠纷的区别。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后又被原单位返聘或者到其他工作单位工作,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调整,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虽然属于劳务合同,但是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即一方是离退休人员,所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它列为一个单独案由,与劳务合同纠纷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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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号9255颜先生:返聘合同未到期 公司解聘该不该给补...
名称:尾号9255颜先生:返聘合同未到期 公司解聘该不该给补偿?
发布: 20:32
简介:颜先生今年55岁,2005年12月应聘到保安公司上班,当时和公司就签订了劳动合同,第一次是一年一签,然后是两年一签,第三次后是三年一签,一共签订了9年的合同。2015年2月,颜先生年满55岁,达到退休... 来源:视界网/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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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8年,其中有三个月离职后返聘该企业,现合同没到期企业要辞退我,补偿金是补新合同期限还是所有服务总期限
我工作由2005年到该企业工作,直至2010年4月辞职,后2010年8月重新回到该企业复聘.合同由2010年8月签订3年至2013年12月,现在合同期未到,企业以经营不佳辞退我,这样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请求劳动仲裁?仲裁可以获得几个月的工资补偿
工作8年,其中有三个月离职后返聘该企业,现合同没到期企业要辞退我,补偿金是从2010年8月返聘的新签订合同计算还是至2005年开始计算?
谢谢您的答复!
广东 惠州 惠城区发表时间: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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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所: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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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前30天吗?我知道应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畴,也没有任何补偿。
退休返聘人员解除聘用关系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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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因何种事由朋友你好、在何期限内由一方提出或者双方提出之类的。但是肯定是不限于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退休返聘人员和正常签订劳动合同而在职的员工不同。希望可以帮助你。返聘协议里面应该有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除协议时的相关事项,而后者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为前者签订的是返聘协议,谢谢,有问题可以继续追问,满意请采纳
约定几天就是几天3天就是3天10天就是10天 根据协议来楼上的几位我想说一点,劳动合同法是法定年龄内的劳动者和单位签的协议的依据,退休了就等于丧失了法定工作的权利,所以不归劳动合同法管了,全看协议咋签的
您好!如果你们的返聘合同上有约定按你们之间的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劳动法和合同法来处理!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参照劳动法处理 但不是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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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员工返聘后,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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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原是某县某企业的老会计,2013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享受基本待遇,2014年5月被另外一家公司聘用为该单位的会计,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协议。2014年10月10日,王某因工作问题与该公司经理发生争执,该公司以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了王某的决定。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遭拒绝,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法的效力范围内,企业应该遵照本条款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劳动合同法》效力范围之外的,不能依据本条索取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退休职工已经退出了国家法定就业群体,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双方是一种民事约定或者民事雇用关系,是否订立协议或合同,是双方约定或协商的结果,不存在强制力。退休职工在法律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退休后再次工作与用人单位属于民事约定或民事雇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在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离退休人员的聘用协议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第二项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因此,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而应该依据所签订的协议,若协议中未约定的,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去思考,即从设立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和它本身的性质来考虑。经济补偿金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过程中,经济补偿金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在职人员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因没有了收入,国家规定企业要支付补偿金,退休返聘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其本来就有退休金,因此单位不需要再向其支付补偿金。
自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其不再享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并开始向其发放养老保险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显然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由此,用人单位对退休人员进行返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缴纳社会保险。一般来说,退休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所以应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权利、待遇等也应该在劳务合同里写清楚。这种以退休人员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简称为劳务之债,自然也应由民法相关法律法规来调整。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本案中,王某与某公司是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公司不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湖街20号
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姓名:苏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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