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留空白中间人是否有担保效力合同撕毁了还有法律效力吗

本人碍于朋友情面,在空白的保证合同上签字和盖章,却不知是朋友和银行串通坑害与我,现被银行起诉,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各位混天涯的网友帮我看下,这起官司,我有胜算吗?以下情况全部属实,本人对以下言论全部负责,欢迎跨省。    
此案涉及三份带有格式条款合同:  ㈠、借款申请书,  ㈡、借款合同,  ㈢、保证合同;    四个主要当事人:  ㈠、江苏福斯特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公司),  ㈡、中国农业银行启东支行(以下简称启东农行),  ㈢、启东金宝路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路公司),  ㈣、启东威尔发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启东市惠宏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宏公司)。    借新还旧:又称以贷还贷,是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行为。    案情基本描述:  日,福斯特公司会计拿着空白的借款申请书以及保证合同,请金宝路公司作担保,金宝路公司在空白借款申请书以及保证合同签名及盖章。  日,农行与福斯特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壹份,金额500万,用途借新还旧。另外农行在空白的借款申请书以及保证合同上依据格式填上内容。金宝路公司法人代表当日在上海看病,并不知晓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以及保证合同上所填的内容。  日,该笔贷款到期,福斯特公司未能偿还借款,农行起诉:1.要求福斯特公司偿还贷款,2.要求金宝路公司与惠宏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金宝路公司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金宝路公司应该被免除担保责任:  1、 贷款合同系以新贷还旧贷  2、 新贷与旧贷保证人并非同一人  3、 保证人金宝路公司并不知道借款合同系以新贷还旧贷  一、 对于第1点,借款合同中贷款用途明确写借新还旧。  二、 对于第2点,金宝路公司已查明本案的旧贷为江苏顺天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贷并非同一人。  三、 对于第3点,金宝路公司和农行有不同看法:  农行认为:即使金宝路公司是在空白的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事后由相关当  事人填制,也只能说明金宝路公司放弃自己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责任。所以推定金宝路公司知道涉案借款用于借新还旧。  金宝路公司认为:签订借款合同时,金宝路公司法人代表当时在上海看病,并不在场,之前根本没有看见过借款合同,且借款申请书和保证合同都是在空白的时候盖章,因而不知道涉案借款用于借新还旧。  现在关键就落在了举证责任分配上,谁应该对“金宝路公司知道该笔贷款系借新还旧”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既然启东农行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金宝路公司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就应该对"金宝路公司知道该笔贷款系借新还旧"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根据《199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务会记要——关于以贷还贷》最后一段明确指出:如果金融机构或债务人主张保证人知道以贷还贷的情况并提供保证的,应当由金融机构或债务人举证。如果,金融机构或债务人不能对自己的主张举证的,应当认定保证人不知主合同以贷还贷的事实。  本案中,金宝路公司举证了:1、空白的借款申请书和空白的保证合同(要求司法鉴定)2、借款合同签订时的不在场证据。  而启东农行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金宝路公司见过本案借款合同。所以,应该认定金宝路公司并不知道主合同以贷还贷的事实。  农行以“保证合同上第八条约定保证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为理由抗辩。  金宝路公司认为:  第一:该条款与事实不符。合同作为一种书证,是靠其记述和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其内容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这里启东农行本末倒置,以合同的内容推定出根本没有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启东农行以该条款推定出金宝路见过主合同,实际金宝路并没有见过,且启东农行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启东农行并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  第三: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启东农行以该条款加重金宝路公司责任,应当判定该条款无效,因为保证合同系带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启东农行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当基于某条款发生纠纷而不能解决时,理应启东农行承担不利后果,这也是出于保护合同弱势的一方而作出的立法。  第四:在借款申请书最下面有一个格式条款:“注:本借款申请书递交银行后,壹个月内未得到答复,视为被拒绝申请。”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金宝路公司盖章的时间是号,实际发放贷款时间是日,中间超过2个月,启东农行是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金宝路公司认为这里启东农行和福斯特串通,不顾自己制定的条款,强行放贷,形成放贷事实,坑害保证人。  第五:金宝路公司查明,福斯特公司在借款申请表中声称产值35000万元,资产11506万元,实际2005年4月份税务部门提供的福斯特公司财务报表产值只有772万元且亏损企业,报表与实际相差50多倍,启东农行依旧把贷款放给福斯特公司,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启东农行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金宝路公司也认为这里启东农行和福斯特串通,坑害保证人。  第六:金宝路公司查明,启东农行其实知道该笔贷款是一笔不良贷款,系福斯特公司改制时的企业呆滞贷款,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却让保证人出具保证,显然对保证人不公平,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为金宝路并不知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借新还旧,应按照《担保法》第30条第1款关于欺诈的规定,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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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不客气地说,你这种抗辩必输无疑。我是做过法官的,现在做律师。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的上述抗辩跟本就没有有力地证据加以证明,法官是不会采信的。所以,如果案情真如你所说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患通的,你没有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你依然要承担担保责任。至于商业风险,你是公司,审查资料,管好公章是基本的经营常识,要证明是欺诈证据的证明标准肯定要高于自然人。所以,在我暂且相信你说的是真的情况下,我认为要想打好场官司还要进一步寻找能够使案件起死回生的线索与证据。因涉及到保密的问题,若有缘可以加我QQ或致电详聊,让我为你出出主意。
  您好,现在此案结局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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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3818878
去银行贷款签了空白的贷款合同和空白的担保合同,但是现在又不想
去银行贷款签了空白的贷款合同和空白的担保合同,但是现在又不想贷款了,请问签的合同可以退回给我么,很后怕签了空白的担保合同。
提问者:广西-南宁抵押担保浏览357次 00: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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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银行放贷绝不能让担保人在填空白担保合同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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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建议34453号
建议主题:银行放贷绝不能让担保人在填空白担保合同上签名
建议类别:经济类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提交时间: 22:30:49
2009年下半年本人为一个人担保,愿意本来是为其担保一年期贷款一万元,但是银行工作人员只给了我一式三份的担保合同就叫我签名,我当时要看一看,但是他说不用看签了就行,我当时又要求签上日期,但是他说不要签,然后我要求给一份用样的空白合同给我,好让我去研究一下,我想如果不行我就不做这个担保。但是,他也没有给我。以后再过了半个多月后,贷款人叫我开一张说明我收入的证明,我开了给他,我问他什么时候放贷,借款人说不知道,我本来想看一看借款合同,再把一把关,但是,我错了,银行人员不但在放贷时没有通知我在场,连我一式三份的其中一份也没得到,而且填选的是一万元循环贷款而不是定期贷款,且改变了贷款用途,原来是贷给贷款人租下他所开饭店隔壁的一间店以扩大经营面积,然而贷款用途却变成了在家养猪。其实,他以后几年都没有回过家,更不要说养猪了。也没有继续经营饮食店而是游手好闲。这就搞苦我了,以致我背上了三年的连带责任,更要命的是我发现贷款人根本没有还贷意愿,在最后一次银行批贷款用完后,玩失踪。这期间我多次要求银行终止贷款合同,银行置之不理。把风险责任全部加在我的头上,最后要我还10000元本,还有利息。我不服银行把我告上法庭。现在还在打官司中。这样的签空白合同让很多人吃尽苦头,而法院一味支持银行,哪怕你有再充分的证据说明银行违规贷款,法院也只说谁叫你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建议:建议立法机构立法禁止银行让签署空白担保合同,如果公民告银行违规贷款,银行一定要自己提供没有让担保人签署空白合同的证据,包括录像。使人们和谐参与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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