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具有生产化肥许可证在异地生产没有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怎么办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特点与性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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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特点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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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顾名思义就是做食品销售,国家为了加强对食品的监管进行贸易的公司就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这样发现问题可以随时追溯到销售的企业。
一、办理依据: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说明:填写申请书时请仔细阅读申请书上的填报说明。
申请人是指以下几种情形: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并盖章。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说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与登记注册要求一致,申请人提交一份填写好的包含《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的《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即可。
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应当提交方位图示。多家企业使用同一门牌号的经营场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建筑物为平面图的地址分割方位图示。其他情况,许可机关认为没有必要提供方位图示的,可以不提供具体方位图。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还需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说明: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是指摆放食品的货架、盛放食品的容器、售货工具、用于散装食品的包装材料等。以及消毒设备(如紫外灯、消毒剂等)、更衣设备(更衣室、更衣间、衣柜等)、盥洗设备(洗手池)、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备和工具。贮存、运输和装卸设备。通过电话、网络销售食品的,应当注明电话销售网络和网址。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说明:空间平面布局图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空间平面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
操作流程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在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安全卫生、环境卫生整洁等方面的一些具体工作流程。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说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台帐)、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8、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9、市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可以不再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项目名称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程序(企业)
受理机构 市工商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期限 一、许可机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地点 实行属地管理,在县市工商局登记窗口受理。开发区企业由台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受理(开发区商业街经中路18号上)。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材料明细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受理条件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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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日 & 信息来源: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点击数: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010450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发布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10
(七)申请材料………………………………………………17
(八)办理时限………………………………………………26
(九)收费标准………………………………………………27
(十)咨询服务………………………………………………27
(十一)实施标准和范围……………………………………27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27
1.提交方式……………………………………………………27
2.获取收件编号………………………………………………27
3.获取收件凭证………………………………………………28
(二)受理……………………………………………………28
1.材料补正……………………………………………………28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28
(三)办理进程查询…………………………………………29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29
(五)流程图…………………………………………………29
三、救济途径…………………………………………………29
(一)投诉……………………………………………………29
(二)行政复议………………………………………………30
四、表单填写…………………………………………………30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30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30
五、有关说明…………………………………………………30
&附件1…………………………………………………………31
&附件2…………………………………………………………37
&附件3…………………………………………………………49
&附件4…………………………………………………………5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实施机构: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三)申请主体:在胶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带有储存设施、带有储存设施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或单位。
(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胶州市北京路2号),。
(五)办理依据:
1. 《》(2002年6月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2015年5月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6月鲁安监发〔2013〕94号)第二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第二款& 各设区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分公司);
(六)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且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企业以及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发证机关注销的企业可以提出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
第十七条: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因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注册地址称谓、企业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等变更的,仅需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备案;如需变更经营许可证的,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五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要在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如企业有变更事项,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具备下列规定条件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只需提交申请文件、延期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接换证征求意见表》,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服从安监部门管理,在历次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问题或事故隐患或者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需要取得二级以上达标证书),才可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但仍需由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合格后才可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如在延期时同时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储存设施及其监控设施的,应提交发生变更相关条款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 6.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 &7.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 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9.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10.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安全许可手续。
12. 无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零售店面内只允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总质量不超过1吨),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备货库总质量不超过2吨。
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2015年5月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订)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2.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四)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仓储设施应当满足所储存品种的储存条件。仓储设施整体出租的,应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仓储设施同时分租给不同企业的,由该仓储经营企业按《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11]38号)的要求实行统一安全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安全许可手续。新建储存经营项目应设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专用区域或集中交易市场储存专用区域内。
第十条& 无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零售店面内只允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总质量不超过1吨),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备货库总质量不超过2吨。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按照本地规划,有计划地迁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七)申请材料
1.申请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向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换证申请表;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2015年5月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订)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2)《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复制件)。(四)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要提交山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经营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2.申请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未构成重大危险源),应当向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换证申请表 ;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证明;
(9)气瓶充装许可证;
(10)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11)安全评价报告。
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2015年5月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订) 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2)《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七)企业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材料。
带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安全评价报告。
& &&&&第十四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有以下情况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制件)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制件)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二)没有也不租赁仓储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三)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需要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制件)。(四)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要提交山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经营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第十六条&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具备下列规定条件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只需提交申请文件、延期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接换证征求意见表》,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四)服从安监部门管理,在历次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问题或事故隐患或者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需要取得二级以上达标证书),才可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但仍需由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合格后才可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3.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6)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2015年5月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订)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符合直接延期换证条件的,只需提交申请文件、延期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接换证征求意见表》,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需要提供二级以上达标证书)。
2.延期时同时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储存设施及其监控设施的,提交发生变更相关条款的证明材料。
3.重新申请的情形,按首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变更、延期换证事项的申请材料只需按规定的条目各提交1份。每条目中有多项的,每项提交1份。要求选择性提交的,根据要求提交。安全资格证涉及多名人员的,每人提交1份(包括培训记录页,备注页有备注的,同时提交)。
(八)办理时限
初次申请和延期换证申请为30个工作日;变更申请为10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2015年5月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订)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研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并由发证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变更申请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承诺时限: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10个工作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20个工作日;变更10个工作日。
以上承诺时间均不含专家审查及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间。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胶州市北京路2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2-
(十一)实施标准和范围:全市。
二、办理流程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西楼安监局窗口,地址:胶州市北京路2号,联系电话:0532-<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06。
②信函提交。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西楼安监局窗口,地址:胶州市北京路2号。邮编:266300,联系电话:0532-<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06。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救济途径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2-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危险化学品经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流程图
三、救济途径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4.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投诉渠道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科电话:0532-
市行政服务中心:9
(二)行政复议
胶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胶州市北京路1号,联系电话:3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3、附件4
&& &五、有关说明
&&&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 &&&&
&&&&&&& &&&&
&&&&&&& &&&&
&& &&&&&&&&&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6.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7.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9.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10.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安全许可手续。
12. 无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零售店面内只允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总质量不超过1吨),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备货库总质量不超过2吨。
三、获得许可后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内容依法经营。
四、经营业户应服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我公司郑重承诺:保证依法经营许可的危险化学品,坚决做到不储存、不异地经营、不违规经营、不租赁储存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如有违反,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依法接受处理。
&&&&& &&&&单位名称(公章)
&&&&&&&& &&年&& 月&& 日
中国胶州?政务公开
中共胶州市委、胶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胶州市市直机关各单位联合承办 胶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
地址: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1号
工信部备案:鲁ICP备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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