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起诉业委会起诉状侯选人公示后业主不认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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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立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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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上是老婆的名字,我可以进筹备组和做业主委员会侯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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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li2010
房产证上是老婆的名字,我可以进筹备组和做业主委员会侯选人吗?
我们也在成立业主委员会那,现在遇到一个问题:房产证上是老婆的名字,我可以进筹备组和做业主委员会侯选人吗?请舒老师给答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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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东大先生
把你的名字也写进房产证,办个手续很简单
关东大先生
依据〈物权法第〉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房屋权属证书是对外公示房屋所有财产关系的重要凭证,“业主”应指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没有一条相关法规可以表明业主委托的代理人而且这个代理人还不具该小区的业主资格就有被选举的权力,业主委托的代理人只能行使投票权。因此,夫妻、父(母)子等关系中,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具有业主身份,可以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不具备业主身份,不可以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即使他持有具有业主身份的亲属的授权委托书他也不具业主身份,无被选举的权力。
关东大先生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房产证上可以登记多人姓名共同拥有,夫妻共有一房,手续简单
shengli2010
谢谢。可是我们的房子是按揭贷款的,如何办?
谢谢专家的回答,但我们的房子是银行贷款的,增加我的名字是不是很难?要什么材料吗?多长时间可以办下来?
weidezh@chinaren
很容易就可以办理。
去房地产管理部门,花很少钱,办理一个《房屋共有权证》就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业主了,就
有业主的一切权利,包括业委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中国业委会互助论坛QQ群:&业主大会秘书成员QQ群:4071015&中国社区政治讨论组: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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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就是!
中国业委会互助论坛QQ群:&业主大会秘书成员QQ群:4071015&中国社区政治讨论组: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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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由于被选举权与选举权的根本区别在于其严格的人格指向性,故选举权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行使,但被选举权是不能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的。
大家选胡锦涛为总书记,他不能把太太推出来代表他当选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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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上是老婆的名字,我可以进筹备组和做业主委员会侯选人吗?
后您才能在本论坛发布信息!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才会更好的维护业主权利,资料来自网络_沂源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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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才会更好的维护业主权利,资料来自网络收藏
看看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相关专家告知业主,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那么,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有哪些?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又是怎么样的?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5、 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7、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8、 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9、 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10、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面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因此业主在对物管公司有意见时要首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替业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张对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进行“制裁”。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三、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成立流程:1、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5、业主委员会成立选举办法: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9、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10、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11、业主委员会凭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办理刻彰手续。四、临时业主委员会: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
物业管理企业的解聘有两种情况。一是自然解聘,即合同期满后不再被续聘。一是提前解聘,指在合同期限内,由于某种原因,合同双方或单方提出解除合同。
提前解聘一般发生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产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时,比如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极度不满,而物业管理企业又无切实改进工作的措施和行为,业主一致要求提前解聘;或物业管理企业认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未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对本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的支持配合十分不力,以至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提前解聘属于提前解除合同,这将给双方的利益和日常的物业管理工作都带来较大影响,因此,对此应十分慎重。当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产生较大争议时,应进行充分的协商。协商不成时,可提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提交法院等有关机构进行依法裁决。一旦裁决,将由负有责任的一方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提前解聘一旦发生,业主委员会应尽快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本着向业主负责的精神,继续做好有关物业移交前的各项工作,整理全部档案资料,清理账目,做好移交准备。
不容易,业委会是一套独立的完整的班子,太繁琐
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市及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提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八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不同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下同)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车库)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第九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四)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第十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包干制是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护、养护、更新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三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停车服务费根据停车服务质量等因素定价。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停车服务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四条 新建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由建设单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在房产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由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等参加的联席会议,依据小区规划建设情况、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协商确定。第十五条 新建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停车服务、车位(车库)租赁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以合同形式约定。建设单位在新建商品房销(预)售价格备案时,一并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价格、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与房屋买受人一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七条已实行物业服务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经联席会议调解达成一致,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须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第十九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车库)租赁费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于实施收费30日前到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二)营业执照;(三)资质证书;(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证明;(五)联席会议确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意见;(六)物业服务合同;(七)物业服务成本核算说明;(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促进相关各方合理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当月按实际交付天数交纳物业服务费。建设单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付物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进行,并办理交付手续。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时,应当具备《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1〕10号)规定的交付条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办理权属证书之前的,可暂按购房合同所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权属证书与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物业服务费应多退少补。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收费标准可按不超过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确定,具体比例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五条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当依据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具体收费标准可按不超过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车位使用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已购买车位但尚未停放车辆的,经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停车服务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收费标准可按不超过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70%确定。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承租人应当交纳车位(车库)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第二十八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根据车位供求关系、秩序维护、车位租赁费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使用费可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可按不超过20%的比例提取停车服务费用。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按实际成本收取工本费。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第三十一条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第三十二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开工前,应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费、电梯使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未按照《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具体期限或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各区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日。《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淄博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的通知》(淄价字〔2005〕8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抄送: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物价局办公室
有几个符合规定的
业委会和物业沆瀣一气
业主与业主之间都不团结的话,什么也是白说
制度是人定的,现实中谁去生那气
沂源县这几个小区看来事挺多的
最好的办法就是把物业撵走,小区住户自己管理,还省钱!
乱七八糟,要了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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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  因为都有拒交物管费纪录,被业主在市长信箱举报,经街道复核属实,被街道全部否决,取消资格,重新来过,此次推举流产。这伙人在指责别人不诚信的时候,却忘记了自己屁股上的把把,以为凭自己不承认的东西就可以绕过法律的约束。有好戏看,看这伙小丑如何表演。
楼主发言:18次 发图: | 更多
  你是物管的吧?
  @土著石人 拒交物管费不是不能代表的理由,mmd
你们阻止代表业主权利的业委会成立是什么居心。看看自己的逼样
  你丫怎么不公示你的电话信息之类啊!mmd
瞎比比,你是哪个
  @suifeng-18 22:38:00  你丫怎么不公示你的电话信息之类啊!mmd 瞎比比,你是哪个  -----------------------------  楼主为什么要公示电话信息呢?你想打击报复吗?
  我只得不怕麻烦再发一次照片,有图为证,拒交物管费的后果。      
  尼玛再发也没用,业委会成立了。  隆鑫和石坪桥街道也够屌,骏逸新视界入住十年,千方百计阻止业委会成立,直到十年后才成立
  @hmqydqyd
23:09:00  尼玛再发也没用,业委会成立了。  隆鑫和石坪桥街道也够屌,骏逸新视界入住十年,千方百计阻止业委会成立,直到十年后才成立  -----------------------------  不合法的所谓业委会“成立”再多次都没得用。
  看不懂~
  我们支持依法成立业委会,决不支持几个乌合之众罔顾法律,为所欲为搞的非法组织。
  @土著石人
22:48:00  我们支持依法成立业委会,决不支持几个乌合之众罔顾法律,为所欲为搞的非法组织。  -----------------------------  业委会的成立挡了你的财路吗?小区有70%多的选票,哈哈哈哈!
  你支不支持业委会都成立了,哈哈哈哈
  @suifeng8470
22:38:00  你丫怎么不公示你的电话信息之类啊!mmd 瞎比比,你是哪个  -----------------------------  @有机大帝之昂醇
22:47:00  楼主为什么要公示电话信息呢?你想打击报复吗?  -----------------------------  鬼打击报复你丫,你哪个嘛。成立业委会是为业主谋福祉。搞不懂你们为什么反对。既得利益人吧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18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开大会)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签名)的形式。第19条规定:业主大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俗称的双过半)。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楼主所在小区成立业委会和业委会成员都已经双过半确认,即合法。  当然,具体选举过程应该由街道办指导,业委会成员必须符合条例第23条规定,看帖子中有业委会成员有不交物管费的行为的确违规街道当然办不备案。  但是街道办应该区分:不交物管费的行为是在业主自己选聘的物管公司期间还是在前期物管由开发商指定的物管公司期间发生的,前期物管是由开发商指定的物管公司并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确认是被强加的,这种物管公司存在行为不规范、凌驾于业主之上甚至侵吞业主公共经济收入,损害业主合法权利的事件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业主以不交物管费表示抗议也是在情理之中。  小区的最高权力不是街道办不是业委会而是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开大会或者签名)包括街道办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否定,因为没有哪部法规否定业主自己管理自己的物业的合法性。  街道办负有指导监督业委会的责任但是并没有管理业委会的权利,居委会与业委会一样属于群众组织更没有监督管理的权利,业委会受业主大会和全体业主监管,其他人包括政府部门没有权利对小区业主管理自己的物业指手划脚说三道四。  小区的最高权力不是业委会而是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开大会或者签名)包括街道办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否定。所以个人认为:只要是按照上述法规经过业主大会双过半选出来的业委会合法有效,即使有个别瑕疵也不能全盘否定。  另外,街道办不备案那是街道办的事,业主们大可不必理睬,获得业主大会双过半承认而街道不办备案的业委会并不少见,因为没有哪部法规定业主自己管理自己的物业违法。
  为什么有业委会的小区都会鸡犬不宁。
  难道其中油水太多。
  @qzxfz
14:42:00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18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开大会)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签名)的形式。第19条规定:业主大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俗称的双过半)。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楼主所在小区成立业委会和业委会成员都已经双过半确认......  -----------------------------  你说得如此的言之凿凿,信心满满,你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去起诉街道办事处,这是你的权利,欢迎你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你的权利。开庭的时候,记得通知一声。  希望你不要当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  另外,私刻业委会印章是个什么行为呢?
  @qzxfz
14:42:00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18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开大会)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签名)的形式。第19条规定:业主大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俗称的双过半)。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楼主所在小区成立业委会和业委会成员都已经双过半确认......  -----------------------------  @有机大帝之昂醇
19:35:00  你说得如此的言之凿凿,信心满满,你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去起诉街道办事处,这是你的权利,欢迎你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你的权利。开庭的时候,记得通知一声。  希望你不要当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  另外,私刻业委会印章是个什么行为呢?  -----------------------------  不懂法真可悲,如果我是这个小区的业主如我肯定会告诉业委会,只要是业主大会依法经双过半选举的业委会合法有效,有瑕疵有问题街道办可以依法予以指导纠正而无权全盘否定,如果街道办不这样做硬要全盘否定,业主根本就可以不予理睬,更用不作什么行政诉讼没有必要,业主有权决定如何管理自己的物业,只是要注意管理行为不要违法就行。
  @qzxfz
22:47:00  不懂法真可悲,如果我是这个小区的业主如我肯定会告诉业委会,只要是业主大会依法经双过半选举的业委会合法有效,有瑕疵有问题街道办可以依法予以指导纠正而无权全盘否定,如果街道办不这样做硬要全盘否定,业主根本就可以不予理睬,更用不作什么行政诉讼没有必要,业主有权决定如何管理自己的物业,只是要注意管理行为不要违法就行。  -----------------------------  现在的情况是街道办事处,也就是一级基层政府认为你们的所谓“业委会”不合法的、不给你们备案,你们甚至连刻制业委会印章的资格都没有,所私刻的印章是不被政府认可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你如果不通过行政诉讼推翻一级基层政府的这个决定,你们的“业委会”只不过就是一个过家家。  我就觉得很奇怪了,你们宁可眼睁睁看着业委会不被政府认可,成为一个非法的业委会,而不去寻求法律途径维护你们的“权利”?
  @qzxfz
22:47:00  不懂法真可悲,如果我是这个小区的业主如我肯定会告诉业委会,只要是业主大会依法经双过半选举的业委会合法有效,有瑕疵有问题街道办可以依法予以指导纠正而无权全盘否定,如果街道办不这样做硬要全盘否定,业主根本就可以不予理睬,更用不作什么行政诉讼没有必要,业主有权决定如何管理自己的物业,只是要注意管理行为不要违法就行。  -----------------------------  业委会是否合法不是你说了算的,是政府说了算,当然,法院拥有最后的“裁决权”。  退一万步说,即使你们这个业委会的的确确是合法的,没有一点问题,政府说它不合法那它就是不合法的,要想合法,只能通过行政诉讼。
  我为这些人的言论行为深深地悲哀。你真的以为街道就仅仅是街道,你忘了最根本的一条,街道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他的所作所为仅仅是街道几个人的行为?他的决策仅仅是街道自己拍脑袋做的?幼稚呀幼稚,可笑呀可笑,可悲啊可悲!
  一、不交物管费不能狭义解释为曾有欠缴物管费的行为  二、业主大会选举的业委会以及成员只要是因程序产生,街道即应备案。如果街道擅自将其备案职能扩大为审批职能,可以行政诉讼。  三、成立业委会后本质就是权利从之前的一部分人转给了另一部分人,大可不必拔高为受益于全体业主,业委会里名堂多。  
  反正需要人去干才行,有总比无还是好些。无利不起早都争着干说明有油水捞!
  我就奇怪了,街道应该同物管共同组织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没有业委会,本来就是街道的不作为,为什么人家自己成立业委会,他还东说西说呢?  =============================================  我不是俊逸的,只是我们小区也是十几年没有业委会,有感而发,我是阳光美地的
  备案的意思是知会,就是说告诉你一声。你同不同意备案无所谓。  业委会没有上级部门,不需要谁同意。只要达到双过半就可以了。  相反,如果物业公司觉得业委会不合法,可以起诉业委会。
  @鹏飞: 举报
评论   另一个问题是法律对居民自治保护不力。法律应当对业委会的决定提供坚决的支持,如果业委会的决定有人抗拒执行,应当由业委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都不承认的这个所谓“业委会”,如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有机大帝之昂醇
23:35:00  法律都不承认的这个所谓“业委会”,如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  说了半天,还是一句话,都得找个婆婆。。。。而在法制国家里,是没有婆婆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法律就得承认。而不是要个公章。。。  我们的公章情节。。。我们做什么都得得到某个组织的承认。。得不到这个组织的承认,自己都觉得理不直,气不壮呀。
00:03:00  说了半天,还是一句话,都得找个婆婆。。。。而在法制国家里,是没有婆婆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法律就得承认。而不是要个公章。。。  我们的公章情节。。。我们做什么都得得到某个组织的承认。。得不到这个组织的承认,自己都觉得理不直,气不壮呀。  -----------------------------  谁说法制社会是没有婆婆,法律就是婆婆,中国的法律规定了业委会成立的程序和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成立的所谓“业委会”,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自然得不到法律支持。
00:03:00  说了半天,还是一句话,都得找个婆婆。。。。而在法制国家里,是没有婆婆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法律就得承认。而不是要个公章。。。  我们的公章情节。。。我们做什么都得得到某个组织的承认。。得不到这个组织的承认,自己都觉得理不直,气不壮呀。  -----------------------------  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成立的业委会自然受到法律认可,当然也就会有印章,没有印章如何对外行使权力,并承担法定义务?
00:03:00  说了半天,还是一句话,都得找个婆婆。。。。而在法制国家里,是没有婆婆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法律就得承认。而不是要个公章。。。  我们的公章情节。。。我们做什么都得得到某个组织的承认。。得不到这个组织的承认,自己都觉得理不直,气不壮呀。  -----------------------------  你明显在偷换概念,业委会要获得政府的认可,正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果不服政府的决定,可以走行政诉讼程序。
  @有机大帝之昂醇
00:22:00  你明显在偷换概念,业委会要获得政府的认可,正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果不服政府的决定,可以走行政诉讼程序。  -----------------------------  你搞错了,业委会不需要政府认可。那是法律规定的。与政府之间是备案。备案的意思就是成立了,告知一声而已。  说来说去还是一样,非得别人承认。业委会真是民主的试金石。
  @有机大帝之昂醇
00:22:00  你明显在偷换概念,业委会要获得政府的认可,正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果不服政府的决定,可以走行政诉讼程序。  -----------------------------  而且照你说,如果不服要走行政诉讼程序,没得公章你怎么告政府?法律对业委会只是备案,不需要政府批准。再说一次。哈哈。不会要再说第三次吧?虽然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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