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找人索

怎么人肉搜索一个人?人肉搜索技巧介绍
作者:佚名
字体:[ ] 来源:互联网 时间:09-05 13:54:56
经常上网的友友们一定听说过“人肉搜索”,所谓“人肉搜索”指的是利用网络检索的方法找到一个网友在现实生活中的资料讯息
经常上网的友友们一定听说过&人肉搜索&,所谓&人肉搜索&指的是利用网络检索的方法找到一个网友在现实生活中的资料讯息。利用人肉搜索可以做到很多事情,比如说被网络骗子给忽悠了,利用人肉搜索的技术就可以找到对方的联系方式。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中,人肉搜索的方法和手段可谓是花样迭出,小编今天就在这里为大家介绍最简单的方法。
小编用的是,人肉搜索の利器哦:
首先,我们要知道对方的基本资料之一,比如说姓名,网络ID,手机号码,QQ号码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就拿最简单的QQ来演示吧!
第一步,登入搜索引擎,可以是百度或者google,soso等。搜索引擎越多越好,检索得到的结果越多。
小编就拿一位好友的QQ做小白鼠了,为了隐私起见,打了马赛克哦~
进入其中一个检索结果,可以找到对应的百度ID,这样就查找到更多信息了,因为大部分人的ID都是多网通用的。
我们在来用ID检索,可以得到更多更详细的信息,通过组合整理这些信息,我们可以实现对检索目标得到一个清晰的认识。
为了保护隐私,截图经过很多处理,友友们可以拿自己的好友做实验,有意想不到的结果哦。好了,今天的人肉搜索基本教程就说到这里,本文只是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人肉搜索的进阶方法需要自己动头脑思考,假以时日必然有所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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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的内容最高法明确约束人肉搜索曝光个人隐私|人肉搜索|曝光_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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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约束人肉搜索曝光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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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焦点1 个人隐私禁“人肉”曝光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因此,在互联网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规定》内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该项条款还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认为,当前在互联网上,基于私人目的的“人肉搜索”行为时有出现,被侵权人的个人信息很可能在网上被公布,这给很多被侵权人造成困扰。《规定》的这项条款实际上从法律层面上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另一方面又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案例】 因怀疑中学生徐某在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被告人蔡晓青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上传到其微博上。一个多小时后,网上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两日后,徐某跳河自杀。
  【裁决】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中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微博上,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蔡晓青不服上诉,汕尾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据《南方都市报》
  焦点2 大V转侵权信息或担责
  《规定》还首次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
  对此,《规定》称,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等因素。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告诉记者,就这类案件来说,从法院每年总案件的受理量来看,在民事案件的各种类型当中,关于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随着沟通和交流方式的变化,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出现的比较多一些。
  姚辉进一步解释说,这个规定将来会比较多的对自媒体发生约束。判断过错的一个前提就是“注意义务”,你的“注意义务”越大,可能认定你过错的程度就越大。如果一个普通老百姓,他在微信上看着好玩儿就转了,他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如果他是一个大V,拥有那么多的粉丝,他就应当知道发出去会影响多少人,影响力有多大,在法律义务上要有更高的注意力,转发要谨慎。
  【案例】 2003年,华商晨报发表“持伪证、民告官、骗局被揭穿”一文;同日新浪网转载了上述文章。日华商晨报社在当日报刊尾版夹缝中刊登了对徐杰敖的致歉声明,但是字数、篇幅确实过小不是很显著。徐杰敖以新浪公司未及时更正为由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裁决】 法院认为,新浪在其网站上转载华商晨报的侵权文章并无不妥,但在法院于2004年年底认定华商晨报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且其在报纸刊载致歉声明后,新浪公司仍未更正或删除该信息。因华商晨报的致歉声明篇幅过小且位置不显著,因此新浪公司虽不具有主观恶意但却具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定新浪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据新华社
  焦点3 “水军”发帖要连带担责
  《规定》还涉及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孙军工称,当前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
  规定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于非法删帖行为,该规定提出,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顾培东认为,法释一大亮点是针对目前很多新的网络侵权表现形式进行规制,比如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非不过,对于这类行为的侵权责任究竟如何认定还需要最高法更为细化,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统一法院的判定尺度。
  【案例】 王某是腾讯新闻中心健康频道的编辑,主要负责医疗方面的新闻发布。曾经花钱删帖的证人史某说,他所在公司曾屡次找王某删除腾讯网上的帖子。一共删过大约10条,每条的价格约在1500元上下浮动。王某利用担任腾讯网站编辑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北京雅歌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新讯天下(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给予的6.71万元,帮助其删除腾讯网的网络信息。
  【裁决】 一审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继续追缴并没收违法所得19万余元。王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这些款项当中并不全是删帖费用,还有不少是“推广软文”的费用。还有部分行贿、受贿的金额重复计算。
  二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的说法证据不足,本案中多位证人分别因行贿和受贿被丰台区法院判处刑罚,这些生效判决中法院所认定的行贿受贿数额,已足以证明其相应的涉案金额问题。
  本报综合报道
  焦点4 发帖者侵权网站“连坐”
  《规定》要求,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规定》还要求,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法院可根据原告请求及案件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法院应予准许。
  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应当认定有效。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司法解释同时规定。
  【案例】 某新浪博客博主发表涉及原告闫某个人隐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和百度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则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原告起诉要求两公司提供博主的个人信息。
  【裁决】 法院认为,新浪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百度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新浪未能证明接到原告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百度则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涉案博客内容涉及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有权知晓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主张权利。据新华社
  本版采写(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原标题:最高法:网络侵权受害人最高获赔50万)
(编辑:SN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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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提要:
将个人信息在网上传播,导致被传播者的个人安宁遭到破坏,那就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存在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把隐私权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一方面使公民明确个人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隐私权的自觉性,做到有法可依,推动法制建设。另一方面使司法、执法机关有法必依,不仅不会造成原有体系的不和谐,相反是对原有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一、人肉搜索的含义 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甄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知情人匿名或公开“爆料”的方式搜集信息
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人肉”一词表明人工的介入在搜索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区别于基于算法的传统机器搜索。2 人肉搜索,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在逐个甄别基于人工方式搜索的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匿名知情人公开资料等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体性搜索行为。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手段其本身与侵权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由于人肉搜索的盲目性和非理性、搜索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搜索内容的广泛披露,极易在搜索的过程中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构成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是指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因不正当行使或者过当行使权利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1、侵权行为人的广泛性与秘密性。 侵权行为人不但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还包括众多网民。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主要是通过程序和数据等各种无形信息的操作来进行。 2、侵犯客体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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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被限制,最高兴的是贪官?
10月9日,最高法院公布司法解释,明确约束网络“人肉搜索”。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大V名人转侵权信息、“水军”发帖都要担责,而发帖者侵权,网站也须“连坐”。许多网友担心:限制“人肉搜索”,上网“打”贪官的路,是不是从此走到了尽头?1.从“天价烟局长”到“表”哥“房”叔,“人肉搜索”在反腐斗争中战功累累,也难怪有网友猜测,限制“人肉”是为贪官打掩护。最早一批网络反腐案例中,“天价烟局长”的落马较为典型。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时任局长周久耕,发表了“将查处低于成本价卖房的开发商”的言论,引发网友疯狂“人肉”,搜索结果是,这位局长抽天价烟、戴名表、开豪车,弟弟是房地产开发商,儿子是建材商。次年10月10日,周久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从此案开始,网络反腐开始有规可循:“网友发帖引关注——‘人肉搜索’曝料——传统媒体跟进——纪检部门介入——情况属实者依法纪惩治”。镜头鼠标之下,越来越多的“硕鼠”无所遁形。周久耕落马三年后,“表哥”杨达才成为网络反腐新坐标。这位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因为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微笑”引发网友“人肉”。一张天生笑脸,牵出“至少拥有5块名表,眼镜价值不菲”等贪腐证据。“表哥”的显形,让“人肉鉴表”成为流行,让不少官员“谈表色变”,进一步显现了“小鼠标扳倒大贪官”的威力。这种威力在雷政富事件中,发挥了切实作用。这位重庆北碚区委原书记,从不雅视频曝光,到被就地免职、接受调查,整个过程只有63小时。网络的高速高效,影响着官方的行动效率。数据显示,利用网络曝光官员腐败的现象,逐年递增:2008年2例,2009年3例,2010年7例,2011年8例,2012年19例,2013年之后,呈迅猛递增状态。起底房叔房姐,盯紧名烟名表,曝光性爱日记,围观“微博开房”……没有硝烟的网络反腐,让老虎苍蝇们陷入“网民战争的海洋”。长久以来,权力信息的不对称困扰着反腐工作,老百姓反腐举报无门,上级监督部门却常被瞒天过海。而 “人肉搜索”利用网络技术,打破了信息壁垒,成为国家监督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对接渠道。也难怪网友一听到“人肉”搜索被限制,立刻就与网络反腐联系起来,甚至猜测,法规出台是不是为贪官打掩护?2.脱轨的“人肉”已经危及个人信息保护,侵犯公民隐私权,导致了多起现实悲剧。法律对它的约束和规范,迟早都会到来。事实上,“人肉”搜索的野性生长、无序发展,已经超越了网络虚拟空间,造成了严重的现实影响,必然需要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4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达6.32亿,名列世界第一,社交网站用户规模为2.57亿。亿万网友形成的“人肉”搜索,显然是把双刃剑,传播力越可观,破坏力越强大。尤其是在“正义”光环的笼罩下,真实和理性常常被忽略,误伤、躺枪的悲剧时有发生。2013年12月,广东一服装店主怀疑高中女生徐某偷窃,将其视频截图发到网上求人肉,导致其个人信息被全面曝光,不断遭遇批评和谩骂。徐某不堪压力跳河自杀,店主蔡晓青被其家属告上法庭,获刑一年。从2006年“虐猫女”事件、2008年出轨男状告网友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到的最近这起 “女高中生自杀事件”,“人肉”搜索”过激失控的危害和弊端,在一桩桩惨痛案例中显露无遗。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于海认为,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如果徐某的悲剧发生在当下,参与曝光其隐私、对其谩骂攻击的人,都可能被追责。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人肉”发起者、参与者、提供服务的网站,一个都不能免责。此举亦是回应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需求,与网络反腐并无必然的联系。3.不过,为了公共利益,在法律条框内行使的“人肉搜索”,并不会被追责。贪官们不用忙着高兴,法律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那么, “人肉搜索”是否将从此泪别反腐战场,贪官们就可以为此弹冠相庆吗?答案是NO!最高法对“人肉搜索”的条款,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也就是说,如果网友对某“表哥”发起“人肉搜索”,是完全出于反腐的公共目的,且采用的信息真实,获取的渠道合法,例如已经公开过的照片,文件,会议记录,实名举报的证词等等,便不属于“侵权”的范围。这一规定,显然是顺应民意,为网络反贪留出了“气口”。其用意是督促网友及相关网站,在发布、转载信息时,须考虑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从“狂欢”的情绪中走出来,擦亮眼睛,辨别真伪,理性地看待和使用“人肉搜索”。4.健全举报机制,疏通监督渠道,切实保护证人安全,才能让网络反腐走向常态。即便法律留出了空间,仅靠“人肉”搜索进行网络反腐,仍有侵权违法的风险,那么,广大网民是否有更安全,更合法的反腐渠道呢?去年9月2日,全新的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专门设置网络举报版块,引发高度关注。随后,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均陆续开通官网,设立举报专区。这一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网站群,是目前最权威的官方网络举报渠道。但是,面对纪检部门敞开的大门,平常反腐热情高涨的网友们,却有些裹足不前。一方面,“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举报原则,让大家担心“强龙不压地头蛇”;另一方面,虽然中纪委鼓励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但多数举报人对此怀有疑虑,担心信息被泄露,更担心被举报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自己却遭到打击报复。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70%的人不同程度地遭到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手段隐蔽,难以界定,处于法律救济的“死角”。可见网友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在网络举报风生水起的当下,我国对举报人保护的现状,却是相当不乐观。相关法条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缺少可操作性,无法给予举报人切实有效的保护。部分办案机关不重视对举报人的保护,甚至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现实中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案例屡见不鲜。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严密的证人保护制度。其中,美国对举报人保护的法律相当完备,包括《吹口哨人保护法》和《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法》,其中对于“证人整容、姓名更改,居所乔迁、工作变动”等具体措施,都有详尽的规定。而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举报人也受到《证人保护条例》的严格保护,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报复举报人,属于刑事重罪案件。所以,后“人肉”时代,疏通健全监督渠道。给网络反腐一个合理、合法的名分,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要实现这一目的,最重要的是通过制度立法,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提升网友实名举报的信心,高举网络监督的反腐利刃让“老虎”、“苍蝇”无处遁形。结语:戴上法律“金箍”之后,“人肉搜索”有望及时纠偏,趋于理性规范,对于信息的搜集和披露,亦不能再毫无顾忌。但是,网络反腐的威力和效率,在信息化的今天,仍是公众监督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不会,也不能就此谢幕。如何尽快找到“人肉搜索”与法理规范的契合点,加强官方举报渠道的建设,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是未来网络反腐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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