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出事故,车辆事故保险理赔修理费是等案子结了才能要保险公司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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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如出事故保险公司不理赔
  来电显示:5个月前,我从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皮卡车,该车尚在前一车主所投的保险期内。车子过户到我的名下后,保险合同没有变更,且未告知保险公司。前不久,我请的司机在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找到前一车主所投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却称车子已过户,但保险合同未发生转移,因此不能理赔。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正确吗?如果车辆转让未办理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吗?  张女士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车辆转让给新车主,无论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只要转让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都有权拒绝理赔。保险的原理即是以众多没有出险的人的保险费,为少数已缴纳保险费并且出险的投保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在这个过程中,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安全的评估是非常重要的。按照《合同法》及《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车辆是否办理过户并不影响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当事人转让保险标的,保险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变更相关事项的,保险合同从转让之日起终止,同时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保险费。从前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拒绝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理赔是正确的,完全符合规定。  记者 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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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出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价格未确定,保险公司合作修理厂却向我要修理费,该金额明显超标准,我想等保险公司价格确定再付余款,之前我自己有垫付修理费,在这期间,修理厂扣留车辆,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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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留相关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车辆追尾保险理赔中赔款如何处理?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报案,48小时内携带保险单正本、驾驶证、行驶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到保险公司正式报案。  车辆追尾保险理赔所需要的单据有哪些?  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事故处理完毕后,10日内将索赔单证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和修理发票、医疗费发票、病历、误工费证明、被抚养人身份情况以及保单正本 ( 复印件 ) 、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照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计算赔款;届时,保险公司会通知领取保险赔款;领取赔款时,领款人要携带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如委托他人他人代领,代领人还要携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领取赔款授权书》。  车辆追尾保险理赔中特殊案件如何处理?  当车辆被盗或被抢时,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在24小时内通知出险地的派出所或刑警队;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被盗或者被抢48小时内携带个人资料到保险公司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单》,办好登记手续。三个月内,车辆未能寻回的,可带齐以下证件:公安机关开具的失窃证明、保险单正本、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执照、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报案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车辆的钥匙到保险公司索赔。  以上就是我们对车辆追尾保险理赔进行的一些介绍,希望通过我们的介绍,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同时,如果大家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咨询电话:95590。  以上资讯来自保险行业常用规则和情况,客户具体投保需求请详询网站客服人员。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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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许可证号汽车出了事故后,理赔的基本程序是什么?_百度知道
汽车出了事故后,理赔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在华泰刚刚投的保具体的也不是很清楚就是想知道,我是汽车出了事故后,理赔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提问者采纳
车险理赔是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到保险公司理赔。不同保险公司在理赔程序上会有所不同,但理赔的基本步骤大部分还是相同的。理赔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1 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案。 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要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留相关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报案(车辆保险卡上有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48小时内携带保险单正本、驾驶证、行驶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到保险公司正式报案。车险条款通常规定在出险后48小时内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报案,报案人还应携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代为报案委托书。 2 定损修理 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所有损失在修复之前,必须经保险公司定损,以核定损失项目及金额;定损完毕后才可修理受损车辆;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支付的赔偿金,理赔前也要经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项目和相关证据、数额。 3 提交索赔单证,领取保险赔款 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事故处理完毕后,10日内将索赔单证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和修理发票、医疗费发票、病历、误工费证明、被抚养人身份情况以及保单正本 ( 复印件 ) 、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照 ( 即小李的驾照 ) 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计算赔款;届时,保险公司会通知领取保险赔款;领取赔款时,领款人要携带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如委托他人他人代领,代领人还要携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领取赔款授权书》。 4 特殊案件的理赔 当车辆被盗或被抢时,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在24小时内通知出险地的派出所或刑警队;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被盗或者被抢48小时内携带个人资料到保险公司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单》,办好登记手续。三个月内,车辆未能寻回的,可带齐以下证件:公安机关开具的失窃证明、保险单正本、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执照、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报案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车辆的钥匙到保险公司索赔。 轻微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 当车辆发生损失数额较小的保险事故后,车主可以将车开至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处,那里有定损打价权,让修理厂帮助索赔。这种情况一般经过以下几步为车辆定损理赔 1、检验证件,出示三证及保单:本车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证、被保人的身份证、保户保险单; 2、坏车检查,初定车辆损失部位、坏车检查、填写案件审批表、复印所有证件等; 3、照相定损,照相定损,安排处理意见; 4、报案定时,按照案件审批表内容报案。修理完毕,带齐证件及修车发票到修理处接车即可,让修理处代理索赔。 案例分析:车辆损失险中的理赔程序 日下午14时50分,楼先生驾驶着心爱的宝马车在浙江省诸暨市某路段行驶,不想因倒车时的一时疏忽造成了交通事故。看到爱车“挂花”,楼先生心痛不已,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表示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地没有该公司的分支机构,故无法到场,要求楼先生直接在当地修理后回沪办理理赔。诸暨市交巡警大队也随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鉴定,确认维修费用共计1.27万余元,评估费400元。次日,诸暨市某修理厂对楼先生的宝马车进行了维修,修理厂应楼先生的请求还出具了证明材料,载明:“……该交通事故车辆修复前,应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协助用数码相机拍出损坏部位照片,并发到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邮箱内。” 然而,当楼先生手持保险合同准备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楼先生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修理费用。 保险公司答辫称,交通事故发生后,考虑到宝马车辆只有上海和杭州才有配件,公司曾经要求楼先生将车辆运回上海修理,但楼先生却私自在当地修理,导致损失的扩大。根据楼先生在交通事故后发给保险公司的车辆照片看,保险公司已于6月21日向车主出具了车损情况简易确认书,确认车辆损失2369.50元,与楼先生的修理支出相去甚远。所以保险公司不同意支付楼先生13,120元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宝马车特约维修商宝信公司的估价单,根据受损车辆的照片,宝信公司估价确认该车的各类维修费用合计为3765.7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宝信公司估价单是依据受损车辆照片所作的评估,并非现场查勘。而原告楼先生提交的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系权威机构作出,其可信性优于宝信公司的估价单。根据《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交通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原告现已提交相关的理赔材料,被告应当依此进行理赔,故法院支持了原告楼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车辆损失险的理赔程序问题。保险合同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理赔一般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便于及时、准确地确定车辆损失情况,公正地确定责任归属和理赔数额,降低理赔成本。目前,由于车辆保险条款已经多样化,不同的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双方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保险合同条款,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也是以双方的合同内容作为初步的判断标准,当然,合同内容本身的合法性也是需要审查的。由于本案是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为保险合同的内容,所以就以此为例对保险理赔程序作一介绍。 首先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通知和现场查勘。发生保险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现场查勘。如果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交通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本案楼先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未能到现场实地查看车辆受损情况,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给予受理意见,按照楼先生的举证,保险公司作出了受理意见,即同意楼先生就地修理,回沪理赔。 然后是交通事故处理,认定责任。可以由交通事故当事人协商处理,然后双方签订协议书,作为理赔依据。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 本案楼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立即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楼先生应负全部交通事故责任;并由当地的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鉴定,确认了维修费用。 接着是定损。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双方的协一议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交通事故证明等。同时,被保险人还应当提供保险单一、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保险公司以此确定车辆的损失情况。 楼先生在回沪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明,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鉴定书,修理费收据等。 最后是保险公司根据损失情况和保险赔偿限额,确定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总的原则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负70%的责任,则保险公司在此比例范围内确定赔偿额。赔偿方式是修理优先于金钱赔偿,因保险交通事故发生部分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如果车辆全部损坏,无法修复的,按照预先确定的赔偿公式,确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由于楼先生的车属于部分损坏,应当进行修理,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支付修理费。但保险公司以楼先生违反了保险公司要求其回沪修理的指示,拒绝赔付,并依据车辆受损情况的照片确定的修理费用认为楼先生扩大了损失。为此楼先生提供了两样证据予以反驳;一是当地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一是修理厂的证明,法院采信了这两样证据,作出了支持楼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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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打电话报案——交警认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电话——查勘确认 ——如果较小案件经查勘员同意描述现场拍照,在到4s店去停放在打电话查勘定损,如果跟描述不符的查勘员会复勘现场的,定损时必须4s店定损员客户三方定损确定理赔方案,如果是合作快赔点修完车开走就行了,修车发票和其他单证由4s店收集客户配合交至保险公司,另外不是定损人员定多少到最后就赔多少保险公司内部有审核部门的,根据案件大小不同结案时间也不一样。如果是普通修理厂要自己先垫钱修车,发票和各种单证打电话问清楚需要什么单证省的你多跑几趟,不过一般来说现在保险公司可以上门收资料的,一定要确认齐全有效,完事后等保险公司赔钱就好了,如果赔的慢了就打理赔电话去问一下,毕竟资料齐全和责任清晰了,赔的慢说不过去的。客户本...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就要及时报案。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在48小时之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对于单方事故来说,可直接拨打报案电话,也可以到有定损资格的汽车专修厂报案和定损。对于双方事故来讲,必须拨打122交通报警台,由**部门认定双方各自责任,并出具相关的责任认定书;之后由主要责任方向保险公司报案,双方当事人一同到保险公司定损。 报案后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或单据:在有效期内的保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经过年检合格的被保险车辆行驶证;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此驾驶证必须经过年审合格并确定在准驾车型范围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应的事故证明;因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清单以及有关的费用单据。 以上手续备齐后,就可以到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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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
一、案情简介
日19时30分许,高某沿S303线由南向北行走至肇事地点处,被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机动车撞倒后(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致使高某受伤摔倒于公路),又被由后驶来邢某驾驶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忽视安全,观察嘹望不够,未保持安全车速,车主为郭某,邢某为其雇佣司机)撞出21.20米,造成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肇事逃逸机动车肇事时的实际驾驶人(未查获)与邢某的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共同起全部作用,共同承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高某在事故当时到某县人民医院治疗,支付交通费50元(事故发生地至医院救护车费),次日转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治疗,日办理住院手续,高某于日办理出院手续,医院诊断为:左侧颞叶脑出血、右侧颞叶硬膜外血肿、右侧额、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骨骨折、脑室出血。出院医嘱: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高某于日至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日出院,共计住院13天,治疗期间支付医疗费29932.90元。住院期间1人护理。另查明,人保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三轮车的交强险。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因邢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高某受伤,侵犯了高某的生命健康权,给高某造成损失,在事故责任范围内由其雇主郭某承担赔偿责任。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高某承担赔偿责任。高某请求中有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其请求范围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高某医疗费29932.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元、护理费750元、误工费498.60元、交通费50元,计31426.50元,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二、驳回高某对邢某的诉讼请求;三、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郭某负担。
一审宣判后,人保公司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是:一审判令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赔偿数额超出了法律及保险条款规定的限额,交强险医疗部分赔偿限额为1万元,而原审认定了3万多元。
三、案件争议焦点
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审认定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高某进行赔偿是否正确,即医疗费部门超过1万元限额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主要观点及理由
案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人意见认为:第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分项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人保公司上诉称其仅在医疗费1万元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侵害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充分救济的权利,亦与交强险的立法精神相悖。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的目的就是对受害人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济,并合理分摊机动车辆投保方的事故风险损失。在当前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总限额已经明确且无争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理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充分体现保险公司最大诚信原则,实现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基本保障的权利。医疗费限额1万元,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疑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数额,特别是医疗费很高,但却不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和财产损失很大,但却没有人身伤亡的当事人,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目前所规定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已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特别是随着医疗抢救费用水平的提高,现行的l万元的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过低。如严格按照现行的& 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执行,不利于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没有分项限额的规定,分期限额的规定只在保险条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属上位法,而《》(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属下位法,根据法律的适用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不再按分项限额处理。这样做,既是《交强险条例》&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本意,也符合《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而如此规定,最重要的是能最大限度地让医疗费较高、财产损失较大的当事人受偿。
第三,虽然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划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赔偿限额,但同时也明确了,这需由保监会会同其他三部委规定。保监会自行制定的《交强险保险条款》不是部门规章,且内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相冲突,故不能成为本案判决的依据。
第四,投保人一次交付保费,并未明确细分投保项目,则理赔时考虑分项因素,对被保险人不公平,故赔偿项目当然也不应分项。
第五,交强险是强制险,交强险合同是格式条款,交强险的分项限额是保险公司单方提出的。
第六,保监会分项限额的确定,从未向社会公布过其数额的来源和依据,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不确定因素很多,简单地应用分项限额赔偿不能适应实践中的需求。
少数人意见认为: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在分项限额内判决。
我们认为,对此问题应从如下方面分析:
所谓分项限额,是指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区分为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有责&和&无责&是指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①同时,在这两个限额之下,根据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类型的不同,又将限额区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②由此,保险公司在实践中理赔时,如被保险人无责任,则在无责限额内的相应分项限额内赔付;如被保险人有责任,则在有责限额内的相应分项限额内赔付。
如何看待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将我国的交强险定位为基本保障模式从而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责任脱钩的前提下(亦即,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不再讨论侵权责任,而直接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分项限额与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采取的基本保障模式并无必然联系。换言之,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保障功能并不必然导致分项限额具有不合理性,甚而至于是相反。因为,在基本保障模式下,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更多地取决于费率水平、事故率、道路交通状况、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乃至于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进而言之,保障范围的大小与一国所欲投入的损失填补成本息息相关,而并不取决于法律上的逻辑。保险限额范围内与侵权责任相互脱钩的做法,在逻辑上也并不会必然产生限额范围内的所有损失都应当由保险予以赔付的结论。在费率水平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基本保障模式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更多取决于事故率等因素,我国《交强险条例》中将责任限额区分为有责限额、无责限额以及各自限额下的细分限额,其合理性就只有从整个制度所涉及的纷繁复杂的多个因素综合考虑,而不应当仅仅是受害人的保护或法律逻辑。&&&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评价分项限额是否合理的问题上,司法判断所立基的解释论立场往往就不够用,因为,对这一问题的评价,需要对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状况作出评估、需要对事故率作出统计及预测、需要就赔偿范围的变化对费率水平的影响进行计算、需要就费率水平的变化与民众的接受度进行预测,而这些恰恰是人民法院所不具有的能力。显然,在分项限额的问题上,涉及如此深入的专业问题和政策把握问题,由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判断更加妥当,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授权给行政机关,也正是此种判断的当然结论。
当然,还要认识到,司法解决问题的范围是有限的。分项限额不仅仅涉及受害人的损失填补,间接地,还与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水平等相关,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如果此类问题交由司法判断,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激励之下,司法判断往往会实现个案的化解但却忽视对公众的基本财产权产生的影响。而基于司法权的特征,由人民法院作出类似的决策,其正当性理由就不够充分。
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立法机构将交强险制度的设立授权给国务院,因此,国务院制定的《交强险条例》关于分项限额的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如前所述,交强险分项限额问题涉及费率水平、事故概率等方方面面的因素,而国务院在制定该条例时是考虑到了这些因素的。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在2007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时,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于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该条修改的说明中,①能够看出,就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分项限额问题,全国人大在修法时已经了解,实质上已经表示认同。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从现行法的规定、分项限额问题所涉及的因素以及其影响、司法权的特点来看,该问题不属于司法判断的范围而应由立法来决策。
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姜强)
①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于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有如下表述:三、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民法通则规定,高速运输工具在行驶中具有高度危险性,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是恰当的。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过高。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认为需要说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维持草案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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