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利息营业税是否适用月收入30000以下免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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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减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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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减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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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21条投资圈的八卦:事件如有雷同,应该是真的-大公馆
21条投资圈的八卦:事件如有雷同,应该是真的
21条投资圈的八卦:事件如有雷同,应该是真的...
文:桂曙光1. 某位投资人喜欢投女性创业者,常常半夜约女CEO进他房间聊天,后来大部分女CEO会带着老公一起来谈项目。2. 某基金内部竞(si)争(bi)严重,创业者跟一位VP约在咖啡馆里刚聊完,被另外一位VP拉住,“你别听刚才我那位同事的话,她在我们基金里面很没地位,她帮不了你什么……” 巴拉巴拉小魔仙,创业者惊呆了。3. 投资人看到好的项目,直接进去当VP了,这种比比皆是,也是大家喜闻乐见的。4. 创业者找某位大佬聊项目,聊了半天业务模式,大佬一头雾水,于是创业者开始讲述自己的辛酸史,大佬十分感动,含着眼泪拍拍创业者的肩膀,“小伙子我看好你哦”。5. 某土豪大姐连termsheet都看不懂,每次都找人帮她算份额,成功投资了一堆互联网项目,收益还不错。6. 某土豪企业把竞争对手所在地区的创业项目全投了一遍,相爱相杀啊。7. 某基金投资决策速度太慢,成功拖死了N多项目。8. “这个项目我们也看不懂,但是我们基金刚到杭州,要投一个现在最红的项目,好跟杭州的小伙伴一起玩”。这个投资理由不错,效果很好,后来很多创业者都认为“这个基金好骗”。9. “这个项目是王壕投的,我们想跟王壕一起玩”。结果王壕从来不参加董事会,连个微信都没加上。10. “最近大家都在看IP/VR,我们要先抓住一个投进去,这样才能进入这个领域”。很多基金确实就是这样学习一个领域的,可见学习成本之高。(你还有理由不好好学习么?)11. 看了一天项目,全都不靠谱,在机场休息室看到一个人在改BP,“小伙子你这个项目有意思啊”,中了!12. 几个朋友攒了几千万做天使投资,资金放在带头大哥的账号上,所有人都很关心“你最近和嫂子感情还好吧?”13. 某基金VP看电商类项目都说“我跟某猫高层关系很好”,看社交类项目都说“我跟某企鹅高层关系很好”,巴拉巴拉说的跟真的一样。后来猫鹅高层们主动向他靠近,“听说你投了不少好项目?&14. 某投资人的一个电商项目成功了,所有人都向他祝贺,他说“我当初投的是一个社交项目”。当年那个项目做了三年社交,挂了,改行做电商,成了。15. 投资人A/B/C商量好了投一个项目,这时候D壕过来找A“求带”,A报了一个两倍的价格,D壕表示“哇塞这么便宜”,跟CEO讲要把这一轮全吃掉,A/B/C只好两倍价格跟进。16. 投资人看到一个好项目,力排众议加入团队当起了VP(这不是最终结局)……三个月后VP离职,拿着差不多的BP和刚刚学来的知识,找老东家要了一笔很大的投资。17. 在看项目的过程中,我见到了不下十位“双十一的创始人”、“双十一的负责人”这样的“高管”,然而都不认识。18. 投资人和创业者吃饭,一般都是投资人买单,投资人和投资人吃饭,一般都是后一轮的投资人买单,同一轮次的投资人吃饭,刚投进项目的买单。19. 号称“团队来自BAT”的电商类项目,一般都是百度的人居多;号称“团队来自BAT”的社交类项目,一般都是来自阿里的人居多;号称“团队来自BAT”的金融类项目,一般都是腾讯的人居多。20. 一个创业公司开始狂刷PR稿,要不是没钱了(要融资),要不是有钱了(刚拿到钱要烧市场)。21. 投资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专注于研究某一领域,精准打击类型的;一类是来者不拒,处处留情类型的。最终成功的往往是那些运气比较好的类型的。(桂曙光/虎嗅网)作者:桂曙光,蓝石天使创始合伙人注:文章出自虎嗅网。点击本页左下角可以阅读原文。版权声明:「大公馆」除发布原创市场投研报告以外,亦致力于优秀财经文章的交流分享。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添加DGGKF4微信联系删除。一夫当关武财神 旗开得胜慢慢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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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要缴营业税 - 浙江税务网,陈良照
企业出借资金
利息收入要缴营业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融资渠道从单一向多元转变,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资金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本文对非金融企业借贷资金取得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总结如下。
一、非金融企业之间贷款取得的利息征税是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税目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贷款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据此,不论金融企业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的应税行为。
对非金融企业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利息,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均应按&金融保险业&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其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和罚息及价外费用)。
二、统借统还业务收取的利息适用不征税的特殊规定
符合免税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企业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独立或非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企业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企业的利息的业务。二是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即企业集团从金融企业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应支付给金融企业的借款利率收取利息,再转付给企业集团,由其统一将借款和利息归还金融企业的业务。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企业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统借统还或代理统借统还业务,均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按支付给金融企业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借款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企业的利息不征营业税。企业集团委托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企业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三、非金融企业贷款收取利息不征税应符合规定条件
资金借贷双方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是否由统借方与贷款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向贷款企业收取的利率是否符合规定,这是非金融企业之间资金借贷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三项条件。
企业集团内的统借方与贷款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向借款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企业的借款利率水平,企业集团通过财务公司从事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才能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财务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高于企业集团支付给金融企业的借款利率标准,则不属于国税发〔2002〕13号文件所称的&统借统还&业务,也就不符合不征收营业税的条件,对企业集团通过财务公司从借款方取得的利息应则视为从事贷款业务全额征收营业税,而不能片面理解为收取的利息中用于归还金融企业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超过标准多收取的贷款利息才缴纳营业税。
四、正确区分普通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内企业是关键
不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即普通股权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普通关联企业)之间也常有互相借贷款业务发生,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产生的利息,不能按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集团内的企业之间均系关联企业,但并非所有关联企业就一定同属于一个企业集团。普通关联企业尤其是单纯母子公司与企业集团在形式上很容易混为一谈,两者的企业之间均以股权为纽带,或以股东身份投资另一企业,或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同属一个母公司。
由于国税发〔2002〕13号文件只规定对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的利息免征营业税,因此必须对资金借贷各方是否属于同一个企业集团进行审查,不能只以相互之间的股权关系来判别,更不能只看企业名称是否有&集团&二字,而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所规定的条件来判别: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企业共同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本身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在审核相关企业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时,应认真审核母公司是否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是否符合上述条件。有些企业联合体虽然对外称为&集团&,但并未办理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只是单纯的股权投资与被投资关系,该类企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其相关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产生的利息即使没有高于银行借款利率水平,也不能免征营业税。对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业务应视为贷款业务,对资金借出方取得的全部利息依法征收营业税。
某税务局稽查局对乙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有这样几笔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丙公司& &&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丙公司& &&万元
 贷:开发成本&&间接开发费&&利息& &&万元。
一般情况下,只有收到银行存款的利息时才会作冲减利息的账务处理,为什么要把企业间的往来款冲减利息呢?经核查,乙企业是甲公司的子公司,乙企业又对外投资成立了丙公司,由于丙公司所开发的项目贷款比较困难,就由乙企业出面从银行贷款再转给丙公司,丙公司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乙企业,乙企业收到丙公司的利息后,冲减本公司的利息,待到与银行结息时由乙企业按总贷款额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银行。虽然乙企业辩称其与丙公司同属甲公司集团联合体内的企业,乙企业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转贷与丙公司且是按银行利率收取丙公司的利息,再支付给银行,该部分利息应按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作为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的利息免征营业税。
但是经稽查人员核实,甲公司虽称为集团,但并无《企业集团登记证》;对丙公司的股权投资者是乙企业而非甲公司,甲公司是乙企业的母公司,乙企业是丙公司的母公司,因此,甲企业与乙公司、丙公司只是普通关联企业而非企业集团关系;从银行取得的贷款是以乙企业名义借贷的而非母公司甲公司,乙公司是生产经营企业而非集团内的财务公司,丙公司与乙企业签订的是普通借款合同而非委托贷款合同。
由此可认定,该业务是乙企业将资金贷与丙公司使用,而非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对乙企业从丙公司收取的利息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前一条:后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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