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签订后设计发生招标后变更合同金额,金额还增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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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案例分析题: ()
某工程项目,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与承包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规定:设备由业主供应,其他建筑材料由承包方采购。
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未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订购了一批钢材。钢材运抵施工现场后,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检验。检验中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方未能提交该批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材质化验单,且这批材料外观质量不好。
业主经与设计单位商定,对主要装饰石料指定了材质、颜色和样品,并向承包方推荐了厂家,承包方与生产厂家签订了购货合同。厂家将石料按合同采购量送达现场,进场时经检查,发现该批材料颜色有部分不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方该批材料不得使用。承包方要求厂家将不符合要求的石料退换,厂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承包方不同意支付,厂家要求业主在应付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费用。
问题对上述钢材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1)业主指定石料材质、颜色和样品是否合理? (2)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石料通知不许使用是否合理?为什么? (3)承包方要求退换不符合要求的石料是否合理?为什么? (4)厂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业主代扣退货运费款是否合理?为什么? (5)石料退货的经济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正确答案:有, 或者 第&2&题:案例分析题: ()
某道路改造工程,按FIDIC合同条件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商中标投标价如下表所示:
承包商中标投标价
估计工程量
综合单价(万元)
合价(万元)
合同条款规定:工期12个月,暂定金额由工程师批准使用,计日工由工程师每月审批计量。工程预付款按合同总价(不含计日工)的10%预付,自承包商所获得工程进度支付款累计总额达到合同总价20%那个月开始起扣,到规定竣工日期前3个月扣清,扣款期每个月按等值扣留。保留金为合同总价的5%,从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在每月承包商有权获得的所有款项中减去调价款后按10%扣留。工程按进度进展半年后,从第7个月开始,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对A、B、C、D四项工程调增5%结算。
假设该工程经工程师核准的各个工程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各个工程量情况表
问题工程预付款为多少?从哪个月开始扣,扣到何月止?每月扣多少? 2.保留金扣到第几个月,每月扣留的金额为多少,共计扣留多少?保留金何时返还,返还金额为多少? 3.如果工程师签署支付证书的最小金额为50万元,那么该工程各月结算金额为多少万元,实际结算金额为多少万元?正确答案:有, 或者 第&3&题:案例分析题: ()
某施工企业承建的某综合楼建筑与装饰工程位于某城市商业的中心地段,17层,框架结构,筏板基础,建筑面积56 000m2,施工现场没有一大型材料堆场。运输道路沿着仓库和堆场进行布置,双车道宽度为6m。塔式起重机的起重高度、幅度及起重量都满足要求,使材料和机件可达到建筑物的任何使用地点。工地地面均做了硬化处理。临时水池、水塔设在用水中心和地势较高处,过冬的临时水管均埋在冰冻线以下,排水沟沿道路布置。
问题: (1)施工场地是否要设消防车道?设置消防车道有什么具体要求?
(2)简述施工总平面图设计的步骤。排水沟的纵坡应为多少?
(3)电、气焊切割作业前,需办理什么证件?现场须做哪些消防准备工作?
(4)施工过程中如何处理噪声扰民问题?
(5)对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对易燃易爆材料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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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承揽合同订立及履约的注意事项
承揽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形式之一,许多承揽合同在签约之初或是履约管理之中即存在疏漏,从而导致律师在案件处理之时,处于被动。&
现以A公司在处理与B公司“钢结构材料设计及供应合同”中的不足(本案尚在审理中),谈点心得:
案情介绍:
2008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两份合同,分别约定A公司为B公司进行钢结构设计及材料供应。
两份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未支付全部款项,拖欠金额达400余万元。A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09年7月提起诉讼。
案件体会:
1、A公司签订时对合同主体资信审查欠缺
该项目系总包直接发包,合同主体为总包方——某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虽属当地一地方大型企业,影响很大。但,经后期委托律师前往调查其工商信息,发现,其实质“恶迹斑斑”,自2002年至2008年期间,共有五个败诉案件在身,名下三处房产均被多家法院查封执行,这也为后期执行带来很多困难。
2、所签合同条款存在瑕疵
本案系单纯供料合同,不涉及安装。但在合同条款中,对于合同进度款的支付却以“安装完成”为节点。
在A公司完全不参与安装的供料合同中,这会导致合同款支付节点难以明确,无法保留有利书证。一旦遇上合同履行过程中,总包方或是安装方发生变化,如脱逃、更换等,对于A公司将是灾难性的。
故此,承揽方在订立合同条款时,应以制造加工各工序中自己可控的时点作为支付节点,并在现场管理中注意留下必要证据,而不能把自己的“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中。
另,对于变更款的支付时间也应明确约定,如未约定的,则意味着将在该项目最终结算时方能计算。如此一来,一旦该项目无法结算或是未能到达结算阶段即出现问题,则变更款的索求将会十分被动。若将变更款的支付节点归于下一笔合同进度款,或是明确在变更款经双方签订后一定时间内支付,将能有效避免这一风险。
3、合同履行中疏漏
本案中,由于安装非A公司合同义务,导致各安装节点无法提供有效书证予以固定。加之变更款没有进行结算,只能通过变更确认单固定变更事实,但金额的确定却存有瑕疵。
且,此案亦无任何完工或是竣工验收的证据,给本次诉讼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 &合同签订前,须对合作方进行必要地“考察”;对于合同主要条款,尤其涉及“核心利益”时,须“自己能掌握命运”;
履约过程中,须依据合同条款(字眼)保留相关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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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辰与合肥许建国建筑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合民二终字第00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辰,男,日出生,汉族,合肥一乘院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姚进,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权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许建国建筑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春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尉迟立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辰与被上诉人合肥许建国建筑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建国设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3)蜀民二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日,李辰(甲方)与许建国设计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室内装饰设计,设计内容为室内空间装饰设计、室外景观及外立面装饰设计、室内软装饰设计、Ⅵ平面设计;合同金额总包设计费500000元;承接方案内容为1、方案设计阶段:平面功能布置图、主要区域效果图;2、施工图设计阶段:整套施工图纸(原始结构图等);3、设计实施阶段:施工过程中免费进行工地的维护及后期软装饰配合阶段的全程跟踪服务;设计时间为第一阶段,签订合同(已预付30%设计费首期款)15日内,乙方将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方案交予甲方审定,经甲方确认后进入下阶段(注:甲方确定方案后,三日以内可提出调整);第二阶段,付款至70%时,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时间为10个工作日,施工图需经甲方确认(注:甲方确定方案后,三日以内可提出调整);第三阶段,尾款付清时,乙方交付承接方案全部资料(注:此阶段过后甲方如需更改方案,需与乙方协商解决)。注:下一次看方案时间以前次图纸确认时间为起始设计时间,设计时间依次顺延;交付方式为乙方以打印稿及电子稿的方式交付设计作品;违约责任约定为甲方在设计作品扩初方案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施工图完成后终止合同的,需支付设计费总额的80%(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甲方,并赔偿延误工期给甲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李辰于日预付了合同首期款150000元。李辰承认许建国设计公司向其交付了四张A4砌墙图纸。李辰于2013年6月中旬开始对一乘院SPA会所进行施工,并要求许建国设计公司到现场指导。后许建国设计公司又向李辰交付了一乘院SPA会所一层至三层及夹层的施工图集,其中二层及夹层施工图集缺页。
李辰认为许建国设计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合乎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因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辰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于日签订的《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判令许建国设计公司返还李辰支付的设计费首期款150000元并赔偿李辰房租损失元。
原审法院认为:李辰与许建国设计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的约定第一阶段许建国设计公司将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方案交予李辰审定,经李辰确认后进入施工图深化设计阶段,但并未约定在第一阶段将施工图交予李辰审定,且在第二阶段李辰应付款至70%,许建国设计公司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从李辰于2013年6月中旬开始对一乘院SPA会所进行施工,并要求许建国设计公司到现场指导可以看出,李辰对许建国设计公司设计的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方案进行了审定,并按照该方案进行了施工。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李辰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李辰未提供证据证明许建国设计公司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许建国设计公司并未根本违约,李辰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审法院认为《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于李辰在民事诉状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许建国设计公司时即日解除,故李辰要求解除双方于日签订的《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予以支持。因许建国设计公司已完成了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方案的设计,故李辰要求许建国设计公司返还15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辰要求许建国设计公司赔偿房租损失元,因李辰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李辰基于解除合同要求许建国设计公司赔偿房租损失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房屋租赁合同书》的真实性经庭审质证无法核实,从而导致租金及租金损失无法确定,故该请求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李辰和许建国设计公司于日签订的《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于日解除;二、驳回李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36元,由李辰负担。
李辰上诉称:1、《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中约定的第一阶段的交付内容,除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方案外,还应当包含初期施工图。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交付第一阶段的设计方案;2、上诉人从未对被上诉人设计的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进行过审定,更没有按照该方案进行施工;3、被上诉人未完全履行第一阶段交付义务,且无视上诉人的催告,拒绝继续履行第一阶段的义务,而是单方面进入第二阶段设计,强迫交易并企图掩盖根本违约的事实;4、被上诉人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应当赔偿上诉人确实存在的房租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许建国设计公司返还李辰支付的设计费首期款150000元并赔偿李辰房租损失元,并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许建国设计公司辩称:1、上诉人关于&第一阶段的交付内容除了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方案外,还应当包含初期施工图&的观点,完全属于缺乏设计常识所进行的主观推断,该观点没有任何依据;2、日,被上诉人在一乘院SPA的施工现场提交了打印版平面设计方案,并在电脑中向上诉人展示了效果图方案,上诉人也当场签字确认。我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上述事实;3、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第三组证据正是被上诉人第二阶段施工深化图的内容,如果被上诉人第一阶段的设计工作未得到上诉人的确认,又怎会花费如此多的心血在此份设计图上呢?4、(2013)蜀民二初字第01384号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上诉人无权要求被上诉人退还第一阶段预付费用;5、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房租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许建国设计公司当庭提供1份新证据:(2013)蜀民二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第一阶段的设计任务,李辰无权要求被上诉人退还已经交付的15万元费用。
李辰质证认为:对判决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关联性有异议。该份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李辰对许建国设计公司提供的(2013)蜀民二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但本院认为待证事实的确定,系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当事人讼争的焦点,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认定,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定。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中约定的第一阶段的交付内容包括哪些。
《室内装饰委托设计合同》第四条&设计时间及交付方式&中明确约定:第一阶段,签订合同(已预付30%设计费首期款)15日内,乙方将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方案交予甲方审定,经甲方确认后进入下阶段。由此可见,第一阶段的交付内容就是&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方案&,并不包含所谓的&初期施工图&。上诉人主观推测第一阶段设计方案应该含有&初期施工图&,缺乏事实依据。
2、许建国设计公司是否完成了第一阶段的交付义务。
从李辰于2013年6月中旬开始对一乘院SPA会所进行施工,并要求许建国设计公司到现场指导可以看出,李辰对许建国设计公司设计的初期平面方案及效果图方案进行了审定,并按照该方案进行了施工。因此,本院认为李辰要求其返还150000元并赔偿房租损失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本院认为李辰的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36元,由李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苗
代理审判员  温占敏
代理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金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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