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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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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技公司支付的网络服务费,最好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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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我求教一个问题:
信息咨询公司,每个月都要支付一笔“网络服务费”,一年下来有几万元。过去的会计是计入管理费用的,可是我认为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者是“营业费用”。因为这家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全部都是“咨询费”,还没有设与收入配比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也没有设“营业费用”科目。可是我也不敢确定“网络服务费”计入到成本好还是计入费用好?找不到权威的答案,想到了这里----我曾经学习高级会计师的课堂。
这里的人才济济,一定会给我一个满意的答案。
期待着!:P
你的理解有道理,我也认为应该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营业费用”。但更倾向于前者。
<p id="rate_457"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威望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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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企业如果是与取得的收入有直接关系的,那先在劳务成本中归集,再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如果只是间接关系或只是营销或管理手段用的,那就直接记入间接费用。
<p id="rate_457"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威望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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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与成本应该配比的,赞成进主营成本
我也赞成进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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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生产性服务业专项统计调查制度&#46; 2013&#46;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46;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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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服务业专项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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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精神,按照分工任务,我局负责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国家统计局已批准我局制定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国统制[2012]85号)。现将2012年度统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统计调查内容 2012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业务调查。填报内容截止日期为日。统计调查对象 2012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共计10681家法人单位。统计调查对象基础数据另行提供。统计调查安排 (一)本次统计调查采取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执行的方式进行。按照国家统计局已批准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国统制[2012]85号)(附件1),编制统计调查问卷,提供统计调查样本基础数据,并与地方知识产权局签订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合同,约定工作内容、进度、经费等事项。 (二)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发放、回收统计调查问卷,经核查无误后报送我局。我局对问卷进行复核,对于有疑问或不合格的问卷退回重新核实统计。有关要求 (一)统计调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此次统计调查是掌握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状况、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职责,认真完成统计调查问卷发放、回收、核查工作,严格经费管理,确保各项指标数据的完整、全面、准确。 (三)上报时间。 1.请于日前将此次调查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负责处室、联系人名单,资金账户及联系方式(附件2)报送我局规划发展司。 2.请于日前将问卷寄回我局规划发展司。 特此通知。 附件:1.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 2.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联系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目 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三)知识产权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 (四)知识产权服务业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表 (五)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业务调查问卷 四、填报说明 五、主要指标解释 六、附录总说明 (一)为全面反映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总体状况,深入了解知识产权服务业行业发展现状以及知识产权服务的新兴模式与业态,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服务业统计与行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重要组成,是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有关精神的具体要求。各有关单位应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三)本制度的统计范围为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L7250)和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知识产权服务业范围包括专利服务、商标服务、版权服务、商业秘密服务、植物新品种服务、特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和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四)本制度的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全面调查的名录通过结合国家统计局经济普查数据与质检总局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数据,筛除组织机构代码重复项后获得。重点调查的名录通过筛取全面调查名录中机构名称与经营范围含知识产权或专利的法人单位获得。 (五)本制度实施的组织方式通过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完成。调查前将组织宣讲培训。 (六)本制度数据统计时间截至上一年度末。 (七)机构报送必须在接到统计调查表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报送方式为光盘或纸制报送。 (八)本制度中的报送指标均不保留小数。 (九)本制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报表目录表 号表 名报送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表1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年报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单位知识产权局接到统计调查表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报送,报送方式为光盘或纸制报送3表2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同上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单位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同上同上5表3知识产权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同上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单位中执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同上同上6表4知识产权服务业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表同上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单位中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同上同上7表5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业务调查问卷同上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单位同上同上8调查表式 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知识产权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 知识产权服务业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表 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业务调查问卷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清查序号:□□□□□ 20 年 表 号:表1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101组织机构代码 □□□□□□□□—□102单位名称103-1行业类别(GB/T ) 行业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1 2 3105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街(村)、门牌号单位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192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其中:女性人其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大学本科学历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人,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人,初级技术职称人员人其中: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人员人,律师执业资格人员人,资产评估执业资格人员人,其他执业资格人员人201单位负责人202开业(成立)时间年月203联系方式长途区号固定电话电话分机号移动电话传真号码传真分机号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网 址205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110 国有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10 中外合资经营120 集体 160 股份有限公司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130 股份合作 171 私营独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 330 外资企业141 国有联营 172 私营合伙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42 集体联营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投资 390 其他外商投资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49 其他联营 190 其他151 国有独资公司206企业控股情况 □ 1国有控股 2 集体控股 3 私人控股 4 港澳台商控股 5 外商投资 9 其他207隶属机关名称隶属级别(请填入隶属级别相应编码)01知识产权局0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03版权部门04工业与信息化部门05农业部门06科技部门07商务部门08海关09林业部门10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90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208营业状态 □ 1 营业 2 停业(歇业) 3 筹建 4 当年关闭 5 当年破产 9 其他209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1 企业会计制度 2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9 其他211机构类型 □□10 企业 20 事业单位 30 机关 40 社会团体 51 民办非企业单位52 基金会 90 其他组织机构213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本企业是 □1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2成员企业——请填直接上级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人联系电话:(法人单位在此盖章)审表人: 审表日期:20 年 月 日 (二)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清查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20 年 表 号:表2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计量单位:万元指标名称代码数量甲乙1固定资产原价01本年折旧02营业收入03营业成本04营业税金及附加05销售费用06管理费用07其中,税金08差旅费09财务费用10其中,利息净支出11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2投资收益13营业利润14应付职工薪酬15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法人单位在此盖章)填报说明:1.本表限企业填写。 2.本表中应付职工薪酬按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审表人:审表日期:20 年 月 日 (三)知识产权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 清查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20 年 表 号:表3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计量单位:万元指标名称代码数量甲乙1固定资产原价01本年收入合计02其中,事业收入03经营收入04本年支出合计05其中,工资福利支出06商品和服务支出07其中,取暖费08差旅费09因公出国(境)费用10劳务费11工会经费12福利费1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4其中,抚恤金15生活补助16救济费17助学金18奖励金19生产补贴20经营支出21销售税金22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法人单位在此盖章)填报说明:1.本表限行政事业单位填写。审表人:审表日期:20 年 月 日 (四)知识产权服务业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表 清查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20 年 表 号:表4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计量单位:万元指标名称代码数量甲乙1固定资产原价01本年收入合计02其中,捐赠收入03会费收入04本年费用合计05其中,业务活动成本06其中,人员费用07日常费用08固定资产折旧09税费10管理费用11其中,人员费用12日常费用13固定资产折旧14税费15净资产变动额16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法人单位在此盖章)填报说明:1.本表限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写。审表人:审表日期:20 年 月 日 (五)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业务调查问卷 清查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20 年 表 号:表5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计量单位:万元00 主要业务活动□01知识产权服务 □02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中的知识产权服务(L7250)指对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活动。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为除知识产权服务(L7250)外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01知识产权服务内容与重点(1)服务范围□01专利 □02商标 □03版权 □04商业秘密 □05植物新品种 □99其他知识产权(2)开展业务□01知识产权代理 □02知识产权法律 □03知识产权信息 □04知识产权咨询 □05知识产权商用化□06知识产权培训 □99其他其中,目前主营业务是,下一步发展重点是 代理服务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登记、地理标志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植物新品种申请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法律服务包括: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法律援助服务、诉讼与应诉服务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数据加工、数据库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包括:知识产权战略、政策、管理、实务咨询,市场调查咨询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商用化服务包括:知识产权评估、交易、转化、投融资、证券化、保险、担保服务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培训服务包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实务培训、行业社团培训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培训服务(3)已开展的具体业务内容专利 □01专利申请代理 □02专利复审无效代理 □03专利许可转让代理 □04专利维权援助 □05专利纠纷调解与诉讼□06专利信息检索 □07专利软件及数据库 □08专利分析预警 □09专利价值评估 □10专利投融资 □11专利孵化□12专利保险 □13专利咨询 □14专利市场调查 □15专利实务培训 □99其他其中,主营业务是:对本企业最具市场发展潜力的业务是:商标□01商标注册代理 □02商标许可转让代理 □03商标咨询 □04商标司法保护代理 □05商标行政保护代理□06商标信息 □07商标权价值评估 □08商标评审 □09为地理标志申请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提供咨询、策划和代理□10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提供司法与行政保护咨询 □11商标行业社团组织 □12国际商标注册□99其他其中,主营业务是:对本企业最具市场发展潜力的业务是:版权 □01版权代理 □02版权许可使用和版权转让 □03涉外音像合同认证 □04版权诉讼、调解、仲裁、司法鉴定 □05海外作品登记 □06版权鉴定 □07版权咨询 □08版权贸易 □09版权集体管理 □10版权资产评估 □11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游戏动漫、信息网路等有关的版权服务□12计算机软件登记 □13计算机软件登记代理 □14版权行业社团服务 □15图书出版合同登记 □16其他作品著作权登记□17其他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 □其他99其中,主营业务是:对本企业最具市场发展潜力的业务是:植物新品种权□01品种权申请代理 □02品种权转让、许可 □03品种权诉讼、调解、仲裁 □04品种权司法鉴定 □05品种权无形资产评估□06品种权信息服务 □07品种权咨询 □08品种权行业社团服务 □99其他其中,主营业务是:对本企业最具市场发展潜力的业务是:其他知识产权□01地理标志产品咨询、注册与代理服务 □02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保证与检测服务 □03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服务□04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开发和利用服务 □05民间文艺保护服务 □0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服务□07商业秘密咨询与保护服务 □99其他其中,主营业务是:对本企业最具市场发展潜力的业务是:02服务与客户 (1)主要服务地域□01国内外 □02国内 □03省内 □05地市内 (2)主要客户类型□01企业 □02大专院校 □03科研院所 □04个人 □05机关团体 (3)主要企业客户类型□01国有企业 □02私营企业 □0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04外商投资企业(4)主要企业客户规模□01大型企业 □02中型企业 □03小型企业 □04微型企业(5)是否拥有分支机构 □01是 □02否 若有,拥有分支机构的数量(6)是否拥有海外分支机构 □01是 □02否 若有,拥有分支机构的数量(7)是否提供涉外服务 □01是 □02否(8)是否拥有知识产权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及有关管理制度 □01是 □02否 若有,03具体业务开展情况(1)与知识产权市场服务机构的关系 □01竞争关系 □02合作关系 □03相互补充关系(2)是否拥有知识产权会员 □01是 □02否若有,发展知识产权会员的领域,知识产权会员发展数量个。(3)是否拥有知识产权相关刊物(简报等) □01有 □02无 若有,拥有知识产权刊物数量份。刊物1 刊物2刊物3 刊物404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需求与建议(1)您是否能够感受到国家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信号 □01是 □02否(2)您认为下述知识产权服务能否满足市场需要代理服务 □01能够满足 □02基本满足 □03不能满足 □04没有市场需求法律服务 □01能够满足 □02基本满足 □03不能满足 □04没有市场需求信息服务 □01能够满足 □02基本满足 □03不能满足 □04没有市场需求咨询服务 □01能够满足 □02基本满足 □03不能满足 □04没有市场需求培训服务 □01能够满足 □02基本满足 □03不能满足 □04没有市场需求商用化服务 □01能够满足 □02基本满足 □03不能满足 □04没有市场需求(3)您获取国家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政策信息的主要渠道□01国务院各部委 □02各地方知识产权工作部门 □03行业协会□04业内同行 □05创新主体 □99其他05您所在机构目前遇到的最主要困难是□01享有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问题 □0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03高端知识产权人才问题□04利用外包服务开展基础业务问题 □05内部管理问题,如质量控制 □06市场竞争环境问题□07知识产权法律执业保险问题 □08法规政策促进发展问题,如代理人条例其中,选项按重要性排序06收入来源情况(1)按服务业务分,最主要的服务业务为□01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02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03知识产权信息服务□04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 □05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06知识产权咨询服务□99其他知识产权服务其中,选项按收入比重由高到低排序(2)按服务范围分,最主要的服务业务为□01专利服务 □02商标服务 □03版权服务□04植物新品种服务 □99其他知识产权服务其中,选项按收入比重由高到低排序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人联系电话: (法人单位在此盖章)审表人: 审表日期:20 年 月 日填报说明 (一)服务范围 根据200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应地,按照知识产权类型划分,知识产权服务范围应包括以上各类知识产权的相关服务。在知识产权法人单位业务调查表中,列明的服务范围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以及其他知识产权。 (二)服务业务 根据《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第七项“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具体措施“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重点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商用化服务和培训服务”,在知识产权法人单位业务调查表中,列明的开展业务包括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商用化、培训以及其他服务七项。 (三)填写说明 01.报表包括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时点指标的时间为上一年度末(例如:日),时期指标的调查年度为上一年度内(例如:日至日)。 02.报表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03.在填写基本情况表的属性标识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中填写代码,每□中只填一位数字;在填写业务调查表的选择题目时,请根据实际情况在选项前的□内划“√”,并在“:”与“:”处填写选项前的对应序号。 04.报表中,凡限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类型的单位免填,代码不需填“0”。 05.报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万元”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2011年的年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除有特殊说明的,其他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 06.表示只能从备选的答案中选择一个选项;表示可以从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或多个选项,对选项的个数不做要求;表示最多可以选择3个选项,即可以选择不填写、或选择1个、2个或3个选项。 07.“其他”表示如果实际情况不在问卷提供的选项之中,可以直接将答案填写在“其他”后面的横线上。 08.填表人为被调查单位具体填写报表的责任人,审表人为具体组织实施调查各相关责任人。主要指标解释 (一)基本情况表 101.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具体填写规定如下: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单位必须使用该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临时代码码段已由国家统计局划分区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由各省划分区段分配给地市、县统计局按规定使用。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代码不重不漏。 ★主要审核要求: 组织机构代码为9个字符,不能含有0-9或A-Z(大写)之外的任何字符,必须符合校验规定。 102.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必须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3)应使用规范的汉字。 103-1.行业类别: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法人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由统计机构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105.单位所在地: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 本栏分二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限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要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 192.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期末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年末从业人员合计”必须大于等于1,且必须大于等于其中数。 (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 (4)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 (5)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级飞行员、二、三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医(护)师(士),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6)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人员: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7)律师执业资格人员: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 (8)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人员:指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人员。 201.单位负责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填写官称或职称。 202.开业(成立)时间: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如国家统计局成立于1952年8月,文化大革命中撤消,后又恢复,则成立时间为1952年08月。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203.联系方式: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 (3)区号至少由3位数字组成,且须以0开头,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 (4)电话号码如果填写手机号码,长度须为11位,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 (5)邮政编码为6个字符。 205.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法人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其他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限全部法人填写本项。 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上述第(9)条至第(12)条之外的其他港澳台商投资的经济组织。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上述第(14)条至第(17)条之外的其他外商投资的经济组织。 Ⅱ.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军队武警、政协组织]一律填“110国有”。 (2)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按其管理方式一律填“110国有”。 (3)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按其管理方式一律填“110国有”。 (4)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一律填写“190 其他”。 (5)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 其他”。 ★主要审核要求: (1)登记注册类型不能含有表中所列110-390取值以外的任何字符。 206.控股情况:限全部企业法人填写。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1)国有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9)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主要审核要求: (1)控股情况的取值范围为1、2、3、4、5、9。 207.隶属关系: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限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乡、镇)、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如: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不能漏填; (2)不能含有10、20、40、90以外的字符。 208.营业状态:限企业法人和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 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主要审核要求: (1)营业状态的取值范围为1、2、3、4、5、9。 209.执行会计标准类别: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1)、事业会计制度(2)、行政会计制度(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4)和其他(9)五种。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1)企业会计制度(1):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的企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3):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4):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5)其他(9):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选填此项。 ★主要审核要求: (1)执行会计制度类别的取值范围为1、2、3、4、9。 211.机构类型: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机构类型划分为企业(10)、事业单位(20)、机关(30)、社会团体(40)、民办非企业单位(51)、基金会(52)和其他组织机构(90)。 企业(10):包括①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③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⑤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⑥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事业单位(20):包括①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②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③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机关(30):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①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②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③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④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⑤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别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社会团体(40):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②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④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⑤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51):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②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基金会(52):包括①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②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其他组织机构(90):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 ★主要审核要求: (1)机构类型的取值范围为10、20、30、40、51、52、90。 213.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若是多级法人单位,要求成员企业填直接上级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关信息。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财务状况表 01.固定资产原价:指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支出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02.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报。 03.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04.营业成本: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包括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05.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06.销售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销售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07.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08.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账”中“管理费用--税金”的期末借方余额分析填报。 09.差旅费: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差旅费,包括市内公出的交通费和外地出差的差旅费。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账”中“管理费用--差旅费”的期末借方余额分析填报。 10.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要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11.利息净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应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该指标应填报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息净支出。根据会计“财务费用明细账”中“利息支出”项目填报。 1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指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或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科目的余额填报。余额在贷方,则为净收益,余额在借方,则为净损失,以“-”号记。 13.投资收益:指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所取得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如为投资损失以“-”号记。 14.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即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再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可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期金额数直接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由于其“营业利润”中没有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所以需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后填报。 15.应付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本年上述职工薪酬包括的科目归并填报。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 01.固定资产原价: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根据部门决算“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有关项目的年末数填报。 02.本年收入合计:指行政事业单位本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对应项目填报。 0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0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05.本年支出合计:指行政事业单位本年度全部支出。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06.工资福利支出: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纳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和绩效工资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07.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单位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1]及上述科目未包括的商品和服务支出。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08.取暖费:指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目填报。 09.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目填报。 10.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目填报。 11.劳务费:指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目填报。 12.工会经费:指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对应项目填报。 13.福利费:指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目填报。 1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其他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15.抚恤金:指按规定开支的烈士家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目填报。 16.生活补助:指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由于国家实行退耕还林禁牧舍饲补偿给农牧民的现金、粮食支出,对农村党员、复员军人以及村干部的补助支出,看守人员和犯人的伙食费、药费等。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目填报。 17.救济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城乡贫困人员、灾民、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救济费,包括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费,随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的生活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贫困户、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福利、救助机构发生的收养费以及救助支出等。实物形式的救济也在此科目反映。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目填报。 18.助学金:指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应项目填报。 19.奖励金:指政府各部门的奖励支出,如对个体经营经济的奖励、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目填报。 20.生产补贴:指各种对个人发放的生产补贴支出。如国家对农民发放的农机具购置补贴、良种补贴、粮食直补以及发放给残疾人的各种生产经营补贴。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目填报。 2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相应项目填报。 22.销售税金:指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填报。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表 01.固定资产原价: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指标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期末数填报。 02.本年收入合计: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收入合计”项目填报。 03.捐赠收入: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04.会费收入: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05.本年费用合计: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费用合计”项目填报。 06.业务活动成本: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07.人员费用: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下的对应项目填报。 08.日常费用: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下的对应项目填报。 09.固定资产折旧: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下的对应项目填报。 10.税费: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下的对应项目填报。 11.管理费用: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12.人员费用: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管理费用”科目下的对应项目填报。 13.日常费用: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管理费用”科目下的对应项目填报。 14.固定资产折旧: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管理费用”科目下的对应项目填报。 15.税费: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管理费用”科目下的对应项目填报。 16.净资产变动额: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五)业务调查表 00.主要业务活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中的知识产权服务(L7250)指对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活动。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为除知识产权服务(L7250)外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01.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提供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新兴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和高端环节,是高技术服务业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根据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我国将重点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商用化服务和培训服务。 02.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登记、地理标志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植物新品种申请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代理事务。 03.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包括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知识产权诉讼服务,知识产权应诉服务,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投资、并购、重组、上市、清算及融资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04.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服务,知识产权数据加工服务,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服务,知识产权软件开发服务,知识产权系统集成服务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05.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政策咨询服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实务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市场调查咨询服务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06.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包括知识产权评估服务,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知识产权转化服务,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证券化服务,知识产权保险服务,知识产权担保服务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 07.知识产权培训服务:包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服务,知识产权职业技能培训,知识产权实务培训服务,知识产权行业社团培训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培训服务。附录 知识产权服务业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对照表类别名称服务内容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名称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专利、商标、版权等的代理活动知识产权服务贸易代理*文化娱乐经纪*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L7250F5181R8941R8949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诉讼与应诉、权属纠纷、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公证服务*其他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L7221L7222L7229L7250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数据加工、数据库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其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知识产权服务I6420I6510I6520I6540L7250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战略、政策、管理、实务咨询,市场调查、法律咨询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市场调查*社会经济咨询*其他专业咨询*知识产权服务社会人文科学研究*科技中介服务*其他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I6530L7221L7232L7233L7239L7250M7350M7520M7590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知识产权评估、交易、转化、投融资、证券化、保险、担保服务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贸易代理*拍卖*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担保服务*金融租赁服务*财务公司*典当*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资本投资服务*其他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其他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文化娱乐经纪*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F5181F5182L7232L7250L7296J6631J6632J6633J6639J6740J6790M7520M7590R8941R8949知识产权培训服务知识产权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实务培训、行业社团培训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未列明教育*社会团体*P8291P8299S942 注:“*”表示该行业类别仅有部分活动属于相应知识产权服务业类别。 [1] 2012年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附件2: 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联系表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帐号地址分管局领导负责处室联系人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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