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未受监,来工商投诉举报答复怎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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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法〔2015〕25号&&&& 发布日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9日第7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且经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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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12月14日&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及投诉处理。&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活动。&
& &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受理及投诉处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受理及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电话、电子信箱。&
  第四条 投诉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投诉。&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七条 投诉分为直接投诉和代理投诉。代理投诉的,委托人应将明确代理权限和事项的委托书与投诉书一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一)对于符合投诉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对符合投诉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三)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三)超过投诉时效的;&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难以查证的;&
  (五)投诉事项已做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投诉人主动要求且经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撤回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第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递交至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于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准予撤回,终止投诉处理活动。对于已经查实或发现有明显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投诉,应当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客观公正地组织调查,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动回避。应当回避的工作人员不主动回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招投标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可移交至投诉项目所在地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上级机关认为必要的也可以会同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处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转来的投诉,一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调查处理。&
  被投诉人为相对人的投诉,一般由负责该工程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被投诉人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的投诉,应当由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涉及需要多个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商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后再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完毕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限、要求受理投诉的;&
  (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听证等工作的;&&&&&&&&&&&&&&&&&&&&&&&&&&&&&&&&&&&&&&&&&&&&&&&& &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或投诉处理决定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四)接受相对人财物,以权谋私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在处理投诉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擅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私下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严禁泄露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
  (四)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投诉人的身份。&
  (五)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恶意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驳回,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10月14日河北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冀建法[号)同时废止。&
主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邮政编码:050051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
承办: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许可证号:冀ICP备本招标项目山西省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全国联网工程(太长公司),已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晋发改交通发【号文件批准建设;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山西省交通厅以晋交建管发【号文件批复,项目业主为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高速公路通行费和单位自筹,招标人为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1.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6条ETC车道,包括2条后置车道和4条混合车道。包括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等工作;对所辖ETC车道安全运行监视监测系统、ETC联网收费软件系统和跨省ETC网络安全系统升级改造。
&&&&本工程总监理服务期&&33.5个月,其中施工准备阶段监理&0.5&个月,施工阶段监理&6个月,试运行阶段监理3个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24&个月。
&&&&本工程分为一个监理标段,监理范围为本项目施工单位所负责的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车道安全设施、相关软件升级、线缆安装工程及收费土建改造等工程的所有监理任务。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凡是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的监理单位均可提出参加投标。并在近3年内(2012年10月至今)至少成功完成过1个及以上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2.2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1)被交通运输部或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内的;
(2)在交通运输部或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考核定级中被评为D级,且处于处罚期内的;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2012年10月至今)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如果施工标的投标人和监理标的投标人存在以上四种关联关系,且同时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施工标优先,且同时取消监理投标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2.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其投标无效。。
3.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11月&30&日至&2015年12月&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在山西通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寇庄西路92号君泰风尚写字楼6层(省针灸研究所斜对面))持有效的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相关业绩证明原件(合同、项目评定书或质量评定书为准)以及上述原件的彩色扫描件资料两套(加盖单位公章)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现金购买,售后不退。
4.&投标文件的递交
4.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12&月22&日9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时00分至9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山西通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寇庄西路92号君泰风尚写字楼6层(省针灸研究所斜对面))。招标人将于2015年&12月&22&日9:00时在山西通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寇庄西路92号君泰风尚写字楼6层(省针灸研究所斜对面))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出席会议。
4.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招标人将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公开开标。
5.&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西招投标网》上发布。
6.&联系方式
招&标&人: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阳镇太长高速有限责任公司
邮&&&&编:030600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
招标代理:山西通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寇庄西路92号君泰风尚小区写字楼6层
邮&&&&编:030006
联&系&人:&樊先生
电&&&&话:&&&&&
2015年11月&&30日
《山西招投标网》招标信息发布声明
 《山西招投标网》是山西省发改委依法指定的我省公开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唯一网络媒体,受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发布全省各市、各行业的招标、中标等公告信息。目前,发现有些网站及个人私自转载并篡改本网站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更改招标公告中联系人及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使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利益受损。为维护发布招标公告正常秩序,避免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本网站作出以下郑重声明:
 1、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媒体上擅自转载和引用本网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2、本网站从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代理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报名、发售招标文件等事宜。
 3、对于转载和篡改本网站招标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组织和个人,本网站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请各位潜在投标人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特此声明。关于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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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日 访问次数:
建设部颁布的第15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00年建设部颁布的第79号令相比较,新版的《办法》对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认定条件和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清,缺乏独立性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咨询机构。理论上来说,中介机构不应受控于委托方,而是独立的、平等的第三方。一方面招标人将业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充分予以信任,让其在委托代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应给予干涉。另一方面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应遵循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精心编制招标文件,严格依法在代理范围内办事。但现状却不容乐观,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不是靠自身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备专业人才和提供廉洁、优质、高效服务等优势,而是靠与招标人的关系好坏来开展工作。因此,不时出现招标代理机构对个别招标人的不正当利益要求不抵制,有违规倾向性不纠正等情况,甚至还为招标人违规操作提供种种便利,出谋献策。这种千丝万缕的关系增加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妨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从而导致招标代理机构难以真正独立。
(二)部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招标质量低劣,投诉时有发生
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将其内部分成若干部门,单位仅对各部门下达任务指标,收取管理费,放任各部门自行操作,缺乏统一审核管理,使得内部管理较为混乱。有些招标代理机构钻政府或行业动态监管未全面有效实施的空子,在申办注册时,虚借、拼凑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名册,承揽代理业务后再临时召集工作班子,机构内部无管理、无档案,代理业务后期服务无保障。还有些企业在原有经营范围内办理增项,添加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但并不以此为主业,时常发生出借资格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情况。混乱的内部管理,造成了招标质量低劣、投诉时有发生的状况。
(三)部分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缺乏招标投标相关专业知识,素质参差不齐
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大部分是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或文秘等行业转行过来的。尽管他们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但是其中大部分从业人员没有经过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的培训和学习,缺乏招标代理的基本素质和技能,不能很好地完成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预审和评标定标等工作。因此,一些从业人员在代理工作中不是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进行招标策划、编写相关文件,而是相互搬抄,造成有的文件几乎雷同,漏洞百出。又有些从业人员在组织资格预审和评标过程中,不懂法律程序,错误接连不断。这些行为均破坏了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的整体形象。
(四)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内存在乱收费现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企业实体,也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为获取代理业务竞相压价,牺牲合法利润,追求非法利润,已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时承诺少收费,甚至不收费,而在其他方面“找窍门,走捷径”,进行乱收费、高收费。如经常发现一些招标代理机构高价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违规收取报名费、图纸费等。二是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甚至和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合谋围标、串标或者出卖标底。三是一些招标人将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从而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凡此种种,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展不均衡,行业管理部门缺乏宏观调控手段
从全国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来看,经济发达的省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展迅速,市场竞争充分,招标代理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而经济欠发达的省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展相对缓慢。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展也极不均衡。在先进发达地区,发展较快,竞争激烈,部分甚至呈恶性竞争的局面。而在边远地区,工程招标代理的资源严重不足,有些边远区县当地没有一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而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又不愿进入这些地区从事代理业务,工程招标代理在这些地区成为一个“盲区”。这种发展的不均衡极大地制约了工程招标代理事业在全国范围内的整体推进。因为新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是全国统一的,地区的差异导致机构发展的不平衡是绝对的。此外,除了政策法规不完善的因素外,行业管理部门在查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清出制度等方面,还面临着调查难、取证难、定性难的“三难”问题。综上所述,客观上也造成了行业管理部门缺乏对市场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
二、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的建议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已逐步形成,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有限的精力放在对市场的监管、调控和政策法规的制定上,而对行业的管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委托实施一些管理权限,调动行业协会的积极性,通过行业自律等手段来弥补当前政策法规的缺陷,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的良好局面。因此,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有一个明确的分工,共同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一) 行业管理部门方面
1.健全完善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
(1)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资格管理的基础上,提出动态监管的具体可操作性意见,明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列出不良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制定相应罚则,规定实施清出的前提条件,使行业管理部门在对不良行为的定性和行政处罚方面有充分的依据。此外,在制定《管理办法》时,还要考虑到与行业自律公约的关联性,应将政府的管理规定与协会的自律公约有机地结合起来,从不同的角度共同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的管理。
(2)颁布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技术规范、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条件等标准,制定出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使整个招标代理活动有章可循。对有投诉的,要深入细致调查。经查证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仅要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严格处罚,而且要对该项目的具体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通过网络和协会会刊的方式大力宣传,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3)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试行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建立完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评标办法,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要重点考核项目管理人员的构成、企业和个人有无不良行为记录、服务承诺、履约信誉、代理工作业绩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内容,减少依靠“拉关系,给回扣”或低价恶性竞争争抢招标代理业务现象的发生。
(4)针对行业内不断出现的新苗头、新问题,及时组织力量,研究管理对策,将这些新苗头、新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形成“积重难返”的局面,并要在不断摸索试点的基础上,尽早上升为管理规定。
2.全面实施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监管
(1)严格市场准入。行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认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核定其“硬”条件是否满足外,还应重点对专职从业人员执业能力进行认定,可采取考核认定或必须取得岗位证书等方式,严把专职从业人员执业能力关,将主动权掌握在行业管理部门手中。在市场准入环节,行业管理部门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过度竞争的地区,可提高从业人员执业能力的门槛;对需要行业管理部门扶持和培育的地区,可适度降低从业人员的执业条件,以此来实现行业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差别化管理的思路。
(2)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是当前行业管理的迫切需要,可考虑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要建立与动态监管相配套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如不良行为记录、业绩记录以及专职从业人员定期考核记录等管理制度,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实施动态监管。第二步是要构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平台,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数据库,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奖惩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投诉记录以及处理情况等录入数据库,使之与第一步的各项制度相配套,适应行业管理的需要,并将相关信息资料在网上公布,纳入社会监督的范畴。
(3)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考核评价,是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弱化行政审批、强化事后监督的具体表现。行业管理部门应在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将静态和动态管理相结合,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和考核机制,评价企业信用等级,实行有差别政策的分类监管。通过考核和综合评价这种方式,有利于行业管理部门对已经取得招标代理资格的企业实施动态监管 ,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宏观调控的作用。
(4)加强巡查。随着国家年检制度的取消,应将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动态监管的重点放在日常的巡查、记录、奖惩、数据库的更新和信用体系的建设上。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屡遭投诉、经常违规操作、企业信用等级较低和一些“软硬件”未达标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限期整改,纳入“严管”范畴,加大巡查频率,督促其规范运作。对日常表现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经常受到表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将实行“宽管”,巡查次数少,在评选活动中享有优先权。其中个别表现较突出的可实行“免检制”。
(5)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管理部门作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职责的同时,应善于“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地洞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坚决严肃查处,认真落实清出管理的各项规定,并应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抓住一两个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起到威慑的作用。
3.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引导、指导和监督
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行业管理部门可以将除上述工作之外的其他行业管理工作委托给行业协会来具体实施,也可将上述工作的部分基础性工作交由协会来完成,以便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宏观政策的研究、发展方向的把握和关键环节的控制上。在委托行业协会执行一些管理权限和完成行政管理的辅助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协会工作的引导、指导和监督。其间,一是要引导、指导协会工作向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的方向发展,确保发展方向不偏离轨道。二是要树立起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当好行业管理部门的参谋和助手。三是要对委托给协会管理权限的履行情况和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会清正廉洁地完成行业管理部门交办的工作,树立起政府部门的良好形象。
( 二 ) 行业协会方面
1.尽快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
建议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牵头,在部分省市行业协会已经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行业自律公约》),要求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签认《行业自律公约》,在行业内形成相互监督、自我约束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公约》应包括代理行为规范、服务行为规范、收费行为规范、纪律约束、惩戒措施等内容。同时,为确保《行业自律公约》有效实施,可考虑建立自律保证金制度和违规行为通报制度,通过对违约单位采取通报、扣罚保证金等措施来增强《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力,并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2.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工作
(1)广泛开展调研活动。开展调研应是行业协会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调研的课题不仅来自于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协会应针对招标代理市场出现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调研,在调研中掌握实际情况,倾听企业呼声,找出“症结”所在,提出解决矛盾的建议,为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法规提供参考,真正发挥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的作用。建议行业协会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调整和制定、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等内容进行广泛调研,以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帮助和促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加强内部管理。
(2)加强管理理论研究。工程招标代理行业技术规范和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条件应是当前急需开展的两个研究课题。在这方面,可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抓紧研究制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规程》,将其作为工程招标代理行业技术规范的重要内容,可以让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代理过程中查阅,大大缩短从业人员熟悉业务的时间,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二步是抓紧研究专职从业人员的岗位资格条件,在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硬”条件门槛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把握住了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也就把握住了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实质性内容。
3.强化对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教育
(1)严把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关。协会应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培训以及继续教育机制,实行专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严把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关达到两个目的,一是规范行业内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实现企业乃至整个行业行为的规范。二是使协会承担起更多的责任,辅以必要的手段,提高行业协会的威信,有效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2)全面开展培训教育。一是要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定期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重点培训《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法规的实质性条款,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形成良好的依法实施招标代理工作的氛围。二是要注重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结合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典型案例,扎扎实实实地推进业务学习和探讨。三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严格按程序办事,为业主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
4.积极参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体系建设
行业协会在参与工程招标代理的信用体系建设活动中,在承担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的同时,应着重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数据平台,提出建设性意见,使之能全面反映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现实状况。二是抓紧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调研工作,提出综合评价具体标准的初步意见,使之能科学合理。
5.大力开展评优评先活动
行业协会在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应将信用体系建设与评优评先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激发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内动力”,树立品牌意识,鼓励和保护企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机制。一方面行业协会要研究制定出评优评先的指标体系和标准,把创优活动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软硬件”情况、业绩情况、有无不良行为、投诉的核实情况以及社会的普遍认可度联系起来,在行业内树立榜样,正确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守法诚信经营。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表彰先进,形成品牌优势,充分发挥优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模范带头作用,实施品牌战略,以先进的管理模式和优质的服务,带动工程招标代理整体水平提高,进一步夯实行业自律管理的基础。同时,在评选工作中,行业协会应严格标准,加强动态检查,评出水平、评出权威、评出信誉,确保品牌的含金量。(作者: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杨 瑛)
来源:《纪念&招标投标法&实施十周年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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