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终结条件检查所属时间能向后顺延吗

1、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2、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圵检查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

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Φ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

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二条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这里只规定了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批准程序,并未规定批准延长的次数和最长期限

从稽查实务来看,不同案件的复杂程度存在很大差异很难规定明确的检查时间上限。根據上述稽查规程的表述只要内部批准延长程序到位,应当都是合法的

然而,尽管是内部程序却产生了外部效应。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旦查实税收违法行为需要补税的,从税款所属期的最后缴纳期限一直到实际缴纳之日每日在持续产生万分之伍的滞纳金,“年利率”达到18.25%

因此,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就容易产生“谁该为稽查期间的滞纳金买单”的争议。对于纳税人来说希望尽快结案,避免多缴滞纳金其实,税务机关何尝不想早日结案谁也不会因为想“赚”这点滞纳金而拖延检查。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可其合法性。在佛山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处罚争议一案[(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53号]中纳稅人认为稽查局的检查期间较长,使其无辜多承担高额滞纳金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税务局则认为,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税务检查超期部分也办理了延期审批手续且有相关证据证明,因此不存在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对于税务检查的期限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与要求,稽查局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理了延长审批综合考虑税务检查中涉税事项的复杂程度及纳税人的配合情况等因素,认定稽查局实际检查期限合理并不存在违法和故意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税务稽查案件终结条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