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永兴路**。
法定代表人:吴中成该管委会主任。
被告:盐城会往建湖发展吗博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钟庄街道钟南村钟**。
法定代表人:孙文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盐城会往建湖发展吗博宇紡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萣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二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