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拍贷资质审核要多久料审核 资质审核还有什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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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68号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西环中心广场11幢南2035室。法定代表人张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志刚,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郭守敬路498号6幢8102室。法定代表人顾少丰,首席技术官。委托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伍伍壹公司)与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拍拍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一审裁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飞、代理审判员邵勋、人民陪审员钱文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志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擘、陈绍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伍壹公司诉称: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案外人广州市俊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烨公司)注册第7188389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分期付款的贷款、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管理等。日,经商标局核准,俊烨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案外人广州乾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合公司)主要从事个人与微小企业金融服务,俊烨公司、原告先后授权乾合公司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运营的网站(网址:)提供金融贷款服务,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原告注册商标由“拍拍贷”和“PPDAI”两部分上下排列构成,其中“PP”是“拍拍”拼音的首字母,“DAI”是“贷”的拼音。“拍拍贷”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他人创造出与之相同的词汇的可能性较小。被告曾通过代理机构向原告表达购买涉案商标的意愿,被原告拒绝。被告明知原告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其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停止使用涉案标识。被告还分别以“拍拍贷”、“PPDAI”申请注册商标,并将原企业名称上海厦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现企业名称。被告使用含“拍拍贷”字样的企业名称,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使用含“拍拍贷”字样的企业名称。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网站及公司名称中使用“拍拍贷、PPDAI”字样。被告拍拍贷公司辩称:一、拍拍贷网(网址:)原由被告关联公司上海代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丰公司)运营,现由被告运营。域名于2007年4月注册,网站于2007年8月上线运营。拍拍贷网是国内首家P2P(个人对个人)网络民间借贷平台。“拍拍贷”、“PPDAI”标识有特定的含义。“PP”表示“P2P(个人对个人)”,“DAI”表示“贷”。由于网站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所以中文取名为“拍拍贷”。原告第7188389号于日申请注册,在此之前,代丰公司已持续使用“拍拍贷”、“PPDAI”一年多时间。拍拍贷网自创立以来就获得广泛关注,媒体对该网站进行了大量报道。“拍拍贷”等标识是被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拍拍贷”等标识。俊烨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涉案商标,被告已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宣告原告第7188389号注册商标无效。二、拍拍贷网是民间借贷的中介平台,需要借款的网络用户可在该网站发布需求信息,有资金的网络用户可通过拍拍贷网将资金借给借款人。被告通过拍拍贷网提供中介服务,被告已在经纪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了“拍拍贷”和“PPDAI”商标。被告所提供的服务并非金融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不相同或不类似。原告亦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故其不可能在金融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三、“拍拍贷”是被告在先使用的标识,被告注册含“拍拍贷”字样的企业名称具有合理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含“拍拍贷”字样的企业名称没有法律依据。因被告未侵害原告的商标权,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一、原、被告及其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注册商标(一)原告及其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注册商标原告伍伍壹公司于日成立,股东为刘冬丽、张龙,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工程、信息技术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展会服务等。案外人俊烨公司于日成立,股东为刘冬丽、蒋树泽,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批发和零售贸易、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办公设备维修。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龙陈述,其系俊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冬丽系其妻子。商标局于日核准俊烨公司在第36类服务上注册第7188389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分期付款的贷款、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管理、融资租赁、金融咨询、信用卡服务、电子转账、担保、典当,注册有效期限至日止。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为日。商标局于日核准俊烨公司在第36类服务上注册第7188381号“qq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金融贷款、金融服务、储蓄银行、金融咨询、珠宝估价、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信托、典当,注册有效期限至日止。日,商标局核准俊烨公司将上述两个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日,商评委受理了代丰公司就第7188389号商标提出商标争议。(二)被告及其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注册商标被告拍拍贷公司于日成立,原企业名称为上海厦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变更为现企业名称。公司股东为北京拍拍融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顾少丰、胡宏辉、张俊。登记经营范围为:金融信息服务,计算机网络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商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等。案外人代丰公司于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顾少丰,股东为顾少丰、胡宏辉、陆正明,登记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旅游信息咨询,会展会务服务,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商标局于日核准代丰公司在第42类服务上注册第8881627号“PP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注册有效期限至日止。商标局于日核准代丰公司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第8881629号“PP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投标招标、商业行情代理、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统计资料汇编、拍卖、计算机录入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注册有效期限至日止。商标局于日核准代丰公司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第8881626号“拍拍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与第888162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相同,注册有效期限至日止。商标局于日核准代丰公司在第36类服务上注册第8881645号“拍拍贷”商标和第8881628号“PP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均为保险经纪、保险、经纪、募集慈善基金、代管产业、信托、受托管理、不动产经纪,注册有效期限至日止。日,商标局核准代丰公司将上述五个注册商标转让给被告。二、原告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民间金融家》系乾合公司自行印制的刊物,张龙为刊物主编。标有“总期第2期,2013年12月”字样的《民间金融家》刊物的封面和封底有“”标识。封底广告有“投资乾坤聚合你我”、“——招商运营中心”等内容。该刊物第一页“公司介绍”栏载明:乾合公司创建于2006年,提供小额民间借贷咨询、顾问和管理服务,并从2008年开始开发网络贷款平台,旗下有两个大品牌(QQ贷、拍拍贷)……。“杂志介绍”栏载明:2013年,经过精心打造的信贷专业市场权威杂志《民间金融家》隆重登场。杂志是由乾合公司创办,面向信贷投资市场推出的高端商务智慧读本。该刊物最后一页《(拍拍贷)公告》一文载明:拍拍贷和QQ贷是孪生品牌,同一天注册。qq和pp看上去像是一对孪生葫芦组合,两边切开,一左一右。2006年广州易融公司(乾合公司前身)与俊烨公司就拍拍贷、QQ贷品牌尝试民间借贷、服务金融的合作。该公告署名为伍伍壹公司、乾合公司联合公告。乾合公司自行印制的宣传页载明:拍拍贷由乾合公司运营,是致力于个人和微小企业服务的专业融资公司。对于贷款客户,拍拍贷为您设计适宜的贷款方案,争取优惠的贷款利率,加快贷款的办理进度,提供评估等服务。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龙在乾合公司办公场所拍摄的照片显示,乾合公司前台墙上嵌着“乾合投资”、“QQ贷”、“”标识,墙上张贴“——招商运营中心”的海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以下简称静安公证处)出具(2014)沪静证经字第1524号公证书载明:日,被告代理人陈绍娟至静安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陈绍娟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一)打开IE浏览器,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址www.),该系统的备案信息载明,网站、www.民间金融街.com、的主办单位为乾合公司,网站负责人为张龙,备案审核通过时间为日。(二)登陆,网页左上角有“”标识,网页上方有“首页”、“我要贷款”、“我要投资”、“我的账户”、“帮助”等栏目。该网站尚未建设完成。(三)www.民间金融街.com和两个网站无法登陆。原告还注册了ppdai.cc、等域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当事人使用本院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对上述两个网站的情况进行勘验。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ppdai.cc后,自动跳转至网站,浏览器标题栏有“QQ贷资讯门户电子商务平台”字样,网页左上角有“民间金融街”的标识,网站有“服务银幕”、“服务中心”、“服务大厦”、“服务厅区域”、“拍卖大厅”、“留言提问”等栏目,网页中间有“热烈庆祝QQ贷智慧融资电子商务平台成功上线”的广告。该网站尚未建设完成。三、被告涉嫌侵权的网站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以下简称衡正公证处)出具的(2013)皖合衡公证字第13972号公证书载明: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张龙向衡正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一)打开IE,使用百度()搜索关键词“拍拍贷”,排在搜索结果第一条的网站为。(二)点击进入网站,网站有“首页”、“我要借出”、“我要借入”、“我的账户”、“帮助”、“本金保障”几个栏目。网页左上角有“”标识,右上角有“您好,欢迎来到拍拍贷”字样。页面中间有“我想借钱”、“我想投资”、“交易进行中”等板块。(三)在“公司简介”中称: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6月,公司全称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是中国第一家P2P(个人对个人)网络信用借贷平台。拍拍贷同时也是第一家由工商部门特批,获得“金融信息服务”资质,从而得到政府认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四)在“我要借入”栏中的“为什么选择拍拍贷平台进行借款?”中载明:1、免费申请。只要您会使用电脑,即可免费注册成为拍拍贷用户。2、门槛低。凭身份证即可申请借款。3、无抵押无担保。借款不需要任何抵押,也不需要担保,凭借个人良好信用申请借款。4、借款方式灵活。借款以个人信用及还款能力为基础,借款额度为3,000元-5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以下,可在利率区间内自行选择借款利率。5、安全规范的借款平台。拍拍贷为政府批准经营,已获得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的正规公司,由第三方平台支付宝等进行资金管理,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四)在“我要借入”栏下,有“个人信用贷款”、“借贷产品”的子栏目。“个人信用贷款”栏下设“我是工薪族”、“我是私营业主”、“我是网店卖家”、“我是学生”。“借贷产品”栏下设“普通借款标”、“网商用户标”、“合作伙伴标”、“网购达人标”、“莘莘学子标”。(五)点击“借贷产品”栏下的“普通借款标”,页面“产品描述”中有以下内容:额度为3,000元-50万元,贷款利率为16%-26.24%;贷款期限为3-12个月;投标时间为1-9天;审核时间为满标后1-3个工作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手续费为借款期限6个月(含)以下的为本金的2%,借款期限6个月以上的为本金的4%,不成功不收取成交服务费。“申请指南”中有以下内容:持中国身份证;21-25周岁;手机绑定;有收入来源。“准备资料”中有以下内容:身份证;居住证明文件(银行对账单、公用事业缴费单、房产证、户口簿;收入证明文件(央行征信记录、交易流水或银行存折、行驶证)。“还款指南”: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还款。四、代丰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的情况域名于日注册,目前的注册人为被告。静安公证处出具的(2014)沪静证经字第2417号公证书载明:日,被告代理人陈绍娟至静安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陈绍娟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Gmail邮箱(网址:),输入账户名及密码,进入该用户邮箱。一封于日发送的邮件中有以下文字:“我最近加入了拍拍贷(),我想邀请你也来加入……。”此后,还通过电子邮件与他人讨论了公司运营、网站优化方案、媒体采访等事宜。在上述邮件中,经常使用“拍拍贷”及“”字样。庭审中,被告陈述,系被告法定代表人顾少丰的邮箱。日,代丰公司与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签订《可信网站服务购买合同》,约定代丰公司向天威公司购买一年期可信网站服务,网站网址为。日,代丰公司与北京国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政通公司)签订《身份信息服务合作推广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展基于国政通公司数据和短信通道而进行的身份核查的推广合作。代丰公司的用户在使用基于国政通公司数据和短信通道的身份核查服务时,其核查结果由国政通公司的平台同时传送至代丰公司的平台()以及代丰公司用户的手机上。协议有效期自日止日。日,代丰公司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签订《支付宝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宝公司向代丰公司提供“支付宝”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货款代收代付服务,指定网站为,合同有效期至日。日,代丰公司、被告等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由代丰公司运营的拍拍贷网()已移交给被告运营。日,被告与代丰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书》,约定被告吸收合并代丰公司。五、媒体对拍拍贷网的报道(一)报纸、杂志等的报道日出版的《信息方略》杂志刊载文章《去网上借钱》,该文称:这种网上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方式,实际上从2005年就已经在英美两国悄然兴起。在国内同样存在出现类似网站的条件,而这个网站已经出现了,那就是“拍拍贷”()。拍拍贷技术总监顾少丰介绍说:“P2P借贷网站首先是一个信息中介,有需求的人可以把信息发布在网上,并利用这个平台散发。”虽然仅仅成立几个月,这家成立于2007年的公司的会员数量就已经达到5,000人以上。日,新浪新闻(.cn)转载《青年周末》的文章《学生借钱网站现身网上借贷利息透明有借条》,该文称:第一个玩“网络借贷”的中文网站叫做“拍拍贷”()。在这个网站上你可以借钱给朋友,也可以向他们借钱。日出版的《东南快报》刊载文章《民间借贷预借网络阳光化》,该文称:国内第一家提供“网络借贷”服务的网站“拍拍贷”……。这家总部位于上海的“网络借贷”网站将借款金额限制在3,000到10万之间,借贷对象限定为个人,资金通过网络银行流动。日出版的《浙中新报》刊载文章《向网络借钱解燃眉之急》,该文称:如今,在互联网上,一种号称“私人金融领域的淘宝”的新型融资模式——P2P(即“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指个人对个人)的金融服务,正在给传统商业银行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影响。第一个玩“网络借贷”的中文网站叫做“拍拍贷”()。该文的配图为拍拍贷网的网页,网页左上角有“”标识。日出版的《成都晚报》刊载文章《借钱放贷惊现虚拟世界》,该文称:记者了解到,国内第一家推出“网络借贷”业务的网站叫“拍拍贷”。“拍拍贷”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只是像支付宝一样作为网络中介平台。由于已经有一年的运作时间,“拍拍贷”显得比较成熟。日出版的《每日经济新闻》刊载文章《银行借钱难网络借贷趁机兴起——中国首家个人信用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每100起交易中有4-5起可能逾期》,该文称:中国第一家个人信用借贷平台名为拍拍贷,该网站以提供个人对个人借贷行为安全规范为目的,网站本身并不发放或收取贷款。据称,拍拍贷网在工商局是以从事互联网技术的名义注册的,并未在银监局等部门登记在案。银监局也称这种模式不属于监管范围,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日出版的《都市快报》刊载文章《民间借贷搬上互联网》,该文称:“拍拍贷”是国内第一家个人信用网上借贷平台,该网站与“淘宝网”竞拍类似。截止昨晚,“拍拍贷”网站一共有400多个借款计划正在投标。“拍拍贷”创始人之一的顾少丰介绍,网站成立一年来共促成100余笔借款交易,其中最大的一笔借款是10万元。日出版的《今日早报》刊载文章《21位陌生人借给我一万元创业》,该文称:每个月的10日,小叶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打开电脑,登录网上银行,把1,000多元钱打入一个叫“拍拍贷”网站的固定账户。这种特殊的还贷方式,小叶将持续10个月。“拍拍贷”号称国内第一家个人信用网上借贷平台。该网站与“淘宝网”竞拍类似,不同的是,后者交易商品,而前者交易借贷。记者随后咨询了浙江省银监局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表示,网络借贷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日出版的《IT经理世界》杂志刊载文章《P2P网上借贷流行》,该文称:作为国内第一家个人信用网上借贷平台,拍拍贷采用与淘宝类似的竞拍模式。上海银监局的一位官员指出,从现有金融政策法规角度来看,确实找不出与P2P网上借贷这种模式有直接冲突的地方,可以说它处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但由于网站不属于金融机构,同时,国家对于民间借贷中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并没有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日出版的《竞争力》杂志刊载文章《拍拍贷:个人上网玩借贷》,该文称:一种专门为自然人之间提供相互借贷的网站悄然兴起,“拍拍贷”成为国内第一家个人信用网上借贷平台。2009年4月出版的《福布斯》杂志刊载文章《网上借钱》,该文称:现在还处于幼苗期的拍拍贷,刚刚花掉了100多万元的原始投资,在拥有注册用户8万多人的前提下,拍拍贷每月只完成100笔成交贷款,与美国同行相比,成交数还处于初级阶段。日出版的《南方周末》刊载文章《在陌生的熟人社会里借钱》,该文称:苏磊是家IT公司的初级管理人员,去年底的时候,发现了一个名为“拍拍贷”的网站。曾在微软担任安全技术主管的顾少丰是网站的CTO,几年前创建了播客社区菠萝网,这个2007年中上线的P2P(个人对个人)借贷平台是他的新花样。2006年底,看好中国民间借贷的顾少丰和他的三个朋友,准备了100万,开始建设这个网站。日,DoNews网站()刊载文章《网络信贷风险高有借无还讨债无门》,该文称:广州大四学生陈松(化名)2008年8月第一次通过电视新闻了解到网络接口这种新兴事物,于是在较早成立的网络借款平台拍拍贷上注册。“觉得好玩,就借了3,600块钱,两天时间就招满标了。”陈松第一次借款经历很顺利,其实他当时并不缺钱,只是为了体验网络借钱。日,网站转载《解放日报》的文章《网络借贷能走多远》,该文称:在张江孵化器中心,上海厦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立的拍拍贷颠覆了传统的民间借贷模式。去年,拍拍贷成交的借贷金额高达2,800万元。从2007年至今,拍拍贷注册用户已达到41万。2012年1月出版的《浦东开发》杂志刊载文章《民贷与网络联姻:从灰色地带走进阳光》,该文称:从2007年至今,拍拍贷的创始人之一胡宏辉没像现在这么忙过。位于张江孵化器的拍拍贷,号称是中国首家创新个人对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平台。2010年,拍拍贷成交的借贷额高达2,800万元。从2007年成立至今,拍拍贷注册用户已达到50万。而且,这个数字正在以每年12倍的速度递增。2012年11月出版的《创业家》杂志刊载文章《互联网上,人人都可以借贷》,该文称:五年前,拍拍贷在中国率先将P2P(个人对个人)借贷生意搬到互联网。截至目前,拍拍贷共有120万注册用户,成功借过款的用户有4万多名,月交易量达5,000万。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网络借贷已开始得到政府部门的关注。2010年,上海市经信委副主任来到拍拍贷调研,这次调研也使得拍拍贷在今年成为国内P2P网络借贷行业内首家拿到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的公司。这也得益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金融信息服务符合这一大框架下的定位。2012年4月,拍拍贷改名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二)电视台的报道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了《民间借贷出现网络P2P版》的报道,记者采访了胡宏辉,该次报道中出现“”标识。日,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半小时》栏目播出《网络借贷风险几何?》的报道。记者采访了张俊和胡宏辉,该次报道多次播出拍拍贷网的网页及“”标识。日,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出了《让地下金融走到阳光下》的报道。记者采访了胡宏辉和张俊,报道中出现了“”标识。日,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出了《上海首家网络民间借贷公司获“身份”》的报道。记者采访了张俊,报道中出现了“”标识。日,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信息联播》栏目播出了《P2P网贷:50元也能上网理财》的报道。该报道称,拍拍贷是国内第一家人人贷公司。记者采访了张俊,报道中出现拍拍贷网的网页及“”标识。另查明,日,被告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等单位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原告表示,本案不主张被告注册的域名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工商登记资料、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公证书、《民间金融家》刊物、宣传页、照片,被告举证的工商登记资料、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公证书、报纸、杂志、网页打印件、电视报道的视频、域名注册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商标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法院制作的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关于被告是否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告经营的拍拍贷网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其提供的服务属于类金融服务,与原告第718838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中的金融服务类似。原告第7188389号注册商标由中文“拍拍贷”和字母“PPDAI”组成,“拍拍贷”、“PPDAI”属于臆造词,两者均具有显著性。被告在网站上使用的“”、“”、“拍拍贷”等标识,具有表明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被告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7188389号“”注册商标的组成要素基本相同,排列方式相同,两者属于近似标识。同理,被告所使用的“”标识及“拍拍贷”标识与原告第7188389号亦属于近似标识。关于被告使用的涉案标识是否属于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拍拍贷”既是被告运营的网站的名称,也是被告的企业字号,“”系被告经营的拍拍贷网的域名。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07年4月。拍拍贷网原由代丰公司运营,作为国内率先开展个人对个人的信用借贷业务的平台,拍拍贷网引起媒体的关注。在原告第7188389号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信息方略》、《青年周末》、《东南快报》、《浙中新报》、《成都晚报》、《每日经济新闻》、《都市快报》、《今日早报》、《IT经理世界》、《竞争力》等报纸、杂志就已对代丰公司运营的拍拍贷网及业务模式进行大量报道。上述报道中通常将“拍拍贷”或“拍拍贷网”指称网站。其中,早在日,《信息方略》即刊登了有关拍拍贷网的报道。日,《浙中新报》刊载的《向网络借钱解燃眉之急》一文的配图表明,当时拍拍贷网所使用的标识即为“”。“拍拍贷”、“ppdai”系臆造词,且上述中文和字母的字面含义与拍拍贷网的业务模式相契合,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代丰公司一年多的连续使用及媒体的频繁报道,在原告第7188389号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代丰公司在拍拍贷网使用的“”、“拍拍贷”等标识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此后,随着拍拍贷网经营规模的扩张,上述标识的知名度得以持续提升。被告成立后,拍拍贷网改由被告运营。此后,被告和代丰公司又签署了吸收合并的协议。代丰公司因在先使用“”、“拍拍贷”等标识所享有的权益,可由被告承继,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标识。原告还主张,被告突出使用“拍拍贷”字号,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含“拍拍贷”字样的企业名称。前已述及,被告突出使用“拍拍贷”并不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故对原告以被告突出使用“拍拍贷”字号侵害原告商标权为由,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因被告使用涉案标识未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钱文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第五十九条……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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