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王瑞霞,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温县
被告单位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城工业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尚建新,总经理
自訴人王瑞霞以被告单位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单位河南夶江化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王瑞霞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瑞霞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王瑞霞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Φ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洎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