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官方发布账号属不属于互联网公众号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网信办:微博、微信公众号需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稿源:站长之家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示许可证编号。
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总编辑负责制,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
第十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的,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账号的使用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平台使用者为从事向公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审核,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二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投诉、举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置结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可以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相关行业组织和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开展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的,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确定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用户身份信息,应当事先明示收集规则、留存期限;收集前款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的,应经用户同意。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的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示用户不得违反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的,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接到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的举报的,应当通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处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消除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的传播。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本服务提供者及其用户所发布、转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并保存60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并保存60日。
对于前款保存的信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留存境内,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能够识别他人身份和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当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搜索结果,干预发布平台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服务场所、互联网地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或者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进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经营服务场所检查、调查、取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完善执法队伍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取证,以及开展其他执法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记录相关执法活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列入黑名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落实监管措施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编辑进行约谈。
约谈情况纳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的24小时举报渠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依法受理并处置公众对本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中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并通过显著方式告知举报途径和举报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并依法处理举报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内容,未经许可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撤销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撤销许可。
第四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宣传单位,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
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四十八条 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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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是中国在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展进入新阶段,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针对网络空间治理出现的新问题和新形势,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信息服务和相关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所出台的一部重要规范性文件。[1]
日 ,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
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舆论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严格遵守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树立群众观点,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低俗内容。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第八条 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舆论监督等工作便利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活动。
第三章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第九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对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和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主办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对所在地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和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其他单位主办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地方频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按要求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组织开展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第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培训管理,自行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初任培训、专项培训、定期培训等工作,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每三年不少于40个学时。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所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的教育培训,其中关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培训不少于10个学时。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党和国家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新闻舆论等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自行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有关情况纳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章 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准入、奖惩、考评、退出等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劳动人事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求,定期报送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并及时报告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从业人员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对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业培训经历和奖惩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调整。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属地从业人员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更新、调整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黑名单。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以及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新闻舆论领域有关方针政策的行为的,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其所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约谈,督促该单位对有关人员加强管理和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现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约对其给予警示、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要求,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十七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从业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其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畅通社会公众监督举报的渠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或宣传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等方面安排和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不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经营、工程技术等非直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办法》贯彻党管媒体原则,遵循宪法法律要求,首次从制度层面明确了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强教育培训的要求,以及监督管理的措施,紧紧抓住“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这个关键少数,牢牢把握“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这个根本目标,将监管触角全方位伸向各类新媒体平台,努力实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治理和监管全覆盖,确保从业人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
《办法》体现了对新媒体时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律的深刻认识,对于在国内外复杂网络空间治理形势下,建设一支具备政治大局意识、明确法律法规底线、坚持职业伦理、掌握专业能力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健康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生态,将发挥重要作用,产生积极影响。
一、《办法》是中国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就“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8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对《网络安全法》和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做了进一步细化。在此背景之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信息服务活动领域的执法主体地位更加明确。
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及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规范就成为应有之义。《办法》第二章关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是对《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网络内容安全原则的明确和细化;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界定,沿袭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内容管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要求,也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具体落实。
从《网络安全法》到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等,再到本《办法》的公布,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治理一步步具体和细化,构成了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规范性文件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二、《办法》构建了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的管理体系
在新媒体时代,互联网新闻信息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爆发式发展,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新平台、新应用不断涌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兴起,极大地便利了信息的传播,丰富了人民群众的资讯。但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也是双刃剑,如果治理不当或者疏于监管,网络空间就有可能问题丛生,成为虚假信息、暴力色情、造谣诽谤、敲诈勒索、网络诈骗、低俗媚俗等违法违规有害信息的集散地。散播历史虚无主义、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行为等时有发生,不仅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困扰,还可能给经济社会发展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而在众声嘈杂网络空间舆论场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既是重要的职业群体,也在很大程度上是影响甚至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生态的关键群体。与全国近14亿人口相比,这个群体可能规模不大,但他们却是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生产、发布、传播的主体,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抓住了这个群体,就是抓住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治理的“关键少数”。因此,《办法》遵循宪法法律,基于客观形势,初步构建了一套包括行为规范、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在内,环环相扣、科学严密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体系。
(一)明确规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要求
《办法》以专章形式,在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
一是要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不是一个普通的职业群体,而是这个社会中掌握极大话语权的人,他们能不能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能否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新闻舆论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着能否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决定着能否形成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并最终影响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是要有正确的新闻观和价值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工作者,也是当今文化创造的参与者。因此,《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树立群众观点,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低俗内容。
三是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从业人员要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四是规定了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等便利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活动。
(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办法》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这个关键群体,并不仅仅简单地强调义务性的行为规范,更强调通过教育培训来为其赋能。通过提高其政治意识、法治精神、专业能力和伦理自觉,从而使这些在一定程度影响甚至决定网络空间舆论生态的“关键少数”能够更好地依法履职,远离低俗,尽可能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体现了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即对中央单位所属网站和地方网站的从业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对网站记者和未取得记者证的从业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组织部门、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培训制度、培训学时等。尤其在第十二条,具体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党和国家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新闻舆论等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以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等,确立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应当包括的内容。
(三)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措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规则和制度之后,关键就是贯彻落实,因此监督管理就非常必要。《办法》在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准入、奖惩、考评、退出等制度。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则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劳动人事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求,定期报送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并及时报告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这个规定针对当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人员流动性较强,国家尚未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纳入行政许可的现实,创造性地构建了对从业人员具有约束力的管理制度。
三、《办法》的制度创新与重要意义
作为在网络空间舆论场掌握极大话语权的群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在净化网络空间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国家法律尚未对这群从业人员规定资格准入的情况下,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管理从业人员是一个高度市场化、具有极强流动性的职业群体,如何教育、培养、监督、管理和团结这个知识分子群体,并非易事。因此,《办法》的很多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都属于制度创新。
一是通过单位管人。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管理从业人员是分散的个体,思想活跃、流动性强,但他们如果要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一般就要供职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基于客观现实,《办法》在第二条将从业人员界定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第三条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界定为“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办法》第三章明确规定将从业人员参加网信部门培训情况纳入网信部门对网站的监督检查内容。《办法》还在第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违反行为规范要求以及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新闻舆论领域有关方针政策的行为的,网信部门可以通过对其所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约谈,督促该单位对有关人员加强管理和教育培训,并明确规定对违法违规从业人员应予采取的具体措施。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从业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如此,通过管单位来管人,就能实现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内容管理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目标。
二是提出了有效管理措施。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立从业人员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黑名单”,这些都是极富新意而又行之有效的举措。第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应接受社会监督,并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建立举报制度、畅通举报通道。
三是注重多部门监管的制度协调。《办法》在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或宣传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等方面安排和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可以看出,《办法》在内容上借鉴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采编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也吸收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劳动人事制度的安排。这些都增强了《办法》的可执行性。
如果说从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建立起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的实体规定的话,那么本《办法》的出台,使得网信部门在贯彻落实这些职责、切实负担起管理责任方面,有了更加具体的依据,对完善我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不断健全,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将进入一个更加规范、更加有规可依的新阶段。在更好保障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的同时,实现网络空间的风清气正,让互联网更好造福国家和人民。[1]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引用日期]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引用日期]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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