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合同工可以注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吗?

  记念一年前悲催的我!
  离开金东区工商局一年了,一想起在里面当合同工的日子,度日如年啊~~想起(注册科副科长)那张丑恶的面孔,就想吐……跟这种人一起工作上班,算我倒八辈子的霉啊~~
  现述说一下我在里面遇到的来办事企业的情况以及的极品作风……
  在里面上班,我主要负责工商事务代理工作(即帮企业代办注册、变更、注销等业务),我在里面做了一年不到就出来了,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觉得自己是一名合同工,在这里工作拿着每个月1000元的工资,工资低且看不到前景,干的比牛累不说,还经常受些窝囊气,且加班没有加班工资;
  二是工商注册副科长素质极低,工作作风很官僚,我不喜欢她的为人处事。
  列举几点这朵奇葩事迹:1、你如果给她点小恩小惠,她当天的脸色就很好,你若事情做错了,她也会装成没看到的;如果过了个把月没给她点东西,她又会开始对你工作及个人指指点点,你做的对的,她也会说你不对的,我还不能跟她说理。一旦说理,她就认为你在顶嘴,会更加变本加厉!若次日再送她点东西,她那天对你的态度又会变好多了。有些合同工充分利用她这一点,经常性的送点东西给她,送的多了,那些合同工就可以不用干活了,即使有点活干干,也会像上面的领导反应,她们很忙的,一天到晚都忙不过来。然后,我如果有很长一段时间给她送东西了,我的活自然而然的多起来了(不光光要干份内事,连其他合同工的活我也要干,还要强求我加班!),且干的越多,她还会说你干的活最少!你最空!!有个一两回后,我就干脆不送了!!1000元一个月的工资,TMD的还要喂你这条狗,伺候你,这点钱哪里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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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她的情绪波动极大,比夏天里老天变脸都快。有时候脸变化快的,让人感到很恐怖!刚才笑眯眯的,下一秒马上跟你仇敌似的,虎视眈眈!快离开工商局的最后那几个月,我能躲着尽量躲着她,免得受突来的横祸。 离开工商局的前一天,又一次无怨无故接受她的无名火,还叫我别干了!! KAO!不干就不干!你TMD你以为你谁啊!更年期提前到了吧~~  3、没啥能力且肚量很小,芝麻大的事情都要刨根问底。处理事情起来,没有一个人看的舒服的,经常把周围人和来办事的企业得罪了,还自以为自己处理得很不错,并积极向领导汇报。有功劳归她,有过错归我们这些合同工。稍微一点事情得罪她了,她会当场报复,且会趁机会向上级汇报。等她哪天心情不好了,又会无怨无故跑过来对你吼两声,对着合同工各种发泄啊。到最后,我干脆就懒得理她,把她当神经病人看待。这种人怎么也可以混进公务员队伍!!  三是工商局收费不合理,很多企业在我这里反应,说工商局作为政府机关,怎么可以收受代理费,这与工商职能相违背的。也有人会去纪委投诉,但我只是一名临时合同工,只能做执行工作,让我倍感压力。  来我这里代办公司的企业,大概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企业老板对新办、变更公司营业执照流程一窍不通。经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他们会跑到我这里来代办公司营业执照事宜。一般新设立公司收费情况,根据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收费,注册资金高的,收费就高。如果是涉及变更增资之类的,视增资多少而定,增的多,收的高。收取的费用内容仅仅只是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前的审批程序,包括设立申请表,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聘任书,仅仅就几页纸,就要收取400-1000元。每天来这里新办的公司特别多,我经常忙不过来。
  金东区工商局下面的孝顺、新城、曹宅、郊东工商所都各有一名临时合同工,做工商代理,但业务量没有局里的大。
  局里收取代理费用与外面的市场相比,价格高的多,由于外面代理公司市场竞争激烈,整个一套流程下来,内容包括公司验资,营业执照、刻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一般收取代办费用800-1000元,整个流程都做好了,企业也省心省事。
  第二种,企业知道工商局收取的费用比外面高,但只能到这里来代办。究其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图省事,在工商局代办的,不用图图改改,一定性递交,且看到是金东工商局的公司章程版本也会批得快一点;二是懒得举报,不想得罪工商局,办理次数也不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三是有些企业需急用营业执照,但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只能在我这里代办了,收取加快费用,才有可能会加快!(加快费视情况而定,一般会多收取100-200元加快费)。
  有时候也要看情况,收了有些企业加快代理费,并不见得就能马上把营业执照批下来。因为喜欢摆摆官架子,有时候我跟她说了这家企业营业执照需要加快的,但她也要托个一两天再办理,所以,经常弄的我很被动(企业会说收了钱,也不办事)。后来,我就干脆不收加快费,如果你们企业要加快的,让企业去跟他打个招呼。
  第三种,企业里办杂事的综合文员。他们经常跑工商局办事,跑得多了,也就知道来龙去脉了,所以为了给企业节省一笔开支,就自己主动学习整个工商事务流程,宁愿多跑几趟,也不愿花钱交给工商部门。
  第四种,是市场上的代理公司的代办人员。如果来办事的代理公司的人跑得多了,他知道他是小代公司的话,有时候会故意刁难一下他,让他反复修改提交的材料,直至让他主动到我这边来代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变更之类的,并收取费用。时间久了,很多小代公司都不大乐意来金东办事。
  目前现在市场上,很多代理公司都不大会去做金东市场,因为金东的市场基本上被工商局掌控,不好做。
  以上就是来办事的企业基本情况。
  在工作中,如果我某个月业务量不大,收的钱不多,就会在下个月来找我谈话,问我怎么回事?这个月钱收的这么少,是不是故意收少点,还是你故意把单子给别人做了,还是不想做了……从她嘴里说出来的话,总让我听的很是刺耳,我估计她人生最大的乐趣就是以损人为本,打打小报告为乐趣!每个月企业来办理营业执照有多有少,从来不固定的(3月——6月工商年检来办事企业多些,其余月份来办事的企业稍微少些)。这跟做生意一样有淡季和旺季区分,总会有几个月赚多赚少,她倒好全怪到我,这里不行,那里不行。更让我郁闷的事,就这么点破事,也要跟上面领导汇报,并跟周围的人说我怎么样怎么样…………我当时就想,你作为一名基层干部,难道连处理这种事情的能力都没有吗??还需要向上级汇报,拿小事变大事处理?!如果有人来代办这些营业执照,我都给他们办好了!我还来懒得来办!!
一个月拿着1000元的薪水,七的八的事情特多不说,赚来的钱又不是我的,都是你们工商局的!!单子拉的少点就来训斥人!!什么人啊!
  另附我从工商局出来之后的悲愤经历:
  2012年3月份从工商局出来出来之后,我有个朋友知道我在工商局呆过,懂这块业务,让我帮他代办一下,出于热心,我就帮个忙。但出乎意料的是,我把做好的材料递交上去,他就故意以权利欺压我,说我以金东区工商局的名义代办营业执照,找各种理由来刁难我,就是不批营业执照!!!……批不批营业执照,这是你的权利,你有资格不作为,乱作为,但你不能找这种荒唐理由来侮辱我的人格,毁灭我啊!让我很是无奈!!!我也仅仅只是帮人家个忙而已,在她的欺压下,我只能把辛辛苦苦做出来的资料作废,交给工商局,让我那朋友找工商局代办,把钱给他们。难道给人帮忙也是一种错吗??难道代办公司执照这块业务就是你们工商局的吗,省委省政府有这种文件有规定吗?!当时,无助、愤恨,恐惧和哀伤各种滋味交织在心头!!!
  2012年4月,从另外的我的一个朋友得知,他趁工商年检之际,利用权利明目张胆地向金东区各家企业群发金东工商系统短信,内容是说我已经离开工商局了,企业不要到我这里代办公司营业执照。我当时听到,心都碎了……这是一个什么地方,如此嚣张跋扈!如此蛮横不讲理!如此黑暗!!!第一,我就一名临时合同工,况且我也已经从工商局出来了,至于帮不帮人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收多少费用,跟你有半毛关系?第二,我朋友都知道我已经出来了,并且已经知道我找到工作了,为何污蔑我,难道就因为怕我抢了你们工商局的生意?还是看我赚钱,你眼红?第三,我在里面拿着金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水辛辛苦苦,任劳任怨,加班加点的干了一年,出来之后,马上翻脸不认人,做事情不择手段,且作为国家公务员,公务员作为人民的公仆,是人民赋予你的权利,她不但没有履行人民服务的职责,反而摆着一副官架子,推诿扯皮,戏弄于民,小小普通公务员如此牛逼,横行天下!且问上面的领导都在干什么用的!第四,他的工作态度差,官僚主义作风,很多人都明白,为什么像她这种人还有资格担任副科长,政府选拔人才是通过什么程序进行的?
  真是一个坑爹的地方啊。我当时想着找证据告法院,天下哪有这种不讲理的事情!帮朋友个忙,反倒变成我以工商局名义代办公司营业执照,不让我做代理。这分明是侮辱我的人格啊!!颠倒黑白啊~但后来还是逼着自己忍气吞声,因为自己没权没势,就是找到证据好了,企业老板哪会因为一条短信来到法院出庭作证,哪会因为一条短信来得罪工商局呢?!我再也不去工商局这种鬼地方了,惹不起我躲得起,那里面没有正义和真理,领导说的话就是个理!且上面局领导对待下面干部的态度是只要没有对他的利益构成威胁,一般不会对基层干部动刀!
  后来,据我了解到在我前面做过的金东区工商局事务中心的合同工,出来后都没有人敢做公司代办这块业务。工商部门的人虽然嘴上说你们可以做啊,但事实上是你压根就不能做,不能抢工商局的业务!!!
  试问:  1、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试问就一份公司基本书面文件,为什么在金东区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用的公司章程只能是金东区版的,其他地方的公司章程版本都要更更改改?难道金东工商的公司章程版本是天下无敌,是最完美的版本?  2、工商局是行政机关,在工商局内部私设代理机构,收取工商代办费用,一方面与其工商职能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试问市场上的代理公司如何生存?如何盘活市场经济?  3、金东区工商局每年收取的收受的代办费用,作何用途?收取企业的钱,都用到哪里去了?  回忆一年前的我,真是悲催啊!在政府机关当合同工真是个害人的地方,它不仅浪费青春,而且磨灭年轻人的斗志,现将我的悲屈史放到天涯论坛,一方面要时刻警醒自己不要忘记屈辱,化悲愤为力量;另一方面也让大家了解一下里面有多乱,多黑暗。。。。。。
  是的哇,想当初我也在那里上班的时候,我不是她们科的,和她们在一个大厅上班,就经常叫我帮她们的忙,要是真的是她们忙,我帮一下就帮了,但是总有那么许多时候,我在帮他们的“忙”,她们却在谈天说笑,这叫帮忙吗?经常是帮忙帮着帮着就成了我的工作了,成了我一个人在那里忙了。你说你遇到这总情况心里火不火,反正我当时挺火的。还有经常叫我周末或者休息的时间去帮她们干活,说会发加班费的,但是加了那么多天的班咋连半毛钱都没看见呢,我们的加班费去哪了呢?反正等我走了都没看见加班费长啥样。还有经常叫我跑出去帮她们干这干那的,被我们科的领导发现了,被他们骂,骂我擅离职守。唉,怪就怪我太好说话了,就是被欺负的命啊。
  @孤独的狼1989 7楼
  是的哇,想当初我也在那里上班的时候,我不是她们科的,和她们在一个大厅上班,就经常叫我帮她们的忙,要是真的是她们忙,我帮一下就帮了,但是总有那么许多时候,我在帮他们的“忙”,她们却在谈天说笑,这叫帮忙吗?经常是帮忙帮着帮着就成了我的工作了,成了我一个人在那里忙了。你说你遇到这总情况心里火不火,反正我当时挺火的。还有经常叫我周末或者休息的时间去帮她们干活,说会发加班费的,但是加了那么多天的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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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老实人在里面只有被欺负的份!老实的合同工在里面干再多的活,做再多的事,在他的狗眼里,还是觉得我们办事效率低!做的量太少!!!她们自己却在那里一整天无所事事,嘻嘻哈哈的~~~她在领导面前,又会表现地多辛苦,要经常加班到深夜!
这种人就是势利眼,欺软怕硬!很官僚,讲究形式主义!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严禁公务员“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公务员一旦撒谎,“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可见如果官员撒谎了,本应该免职。像这种人,怎么混进公务员队伍,还得到晋升且稳坐注册副科长职务的?政府机关如何提拔人才的?
  像她这种人给老百姓办事情,叫老百姓如何信服,如何安心?
13:39:00  政府机关办事难  -----------------------------  是啊,门难进,脸难看,官官包容庇护!当规章制度成为一种摆设,小小权利就能无限滥用的时候,受伤害的是老百姓,失去的是政府的公信力!这是一个时代的倒退!社会的悲哀~~
  惩治腐败,刻不容缓!坚决支持党中央!  一棵枝叶茂盛的大树,不能任由蠹虫繁衍蛀蚀,否则就会趋于枯萎;  一个长期执政的大党,不能任由腐败滋生蔓延,否则终会走向衰亡。  伟大事业需要伟大力量来推动,伟大力量需要清廉之风来凝聚!
  此事已做和解,处理结果虽然不尽人意,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已能接受这个事情。
  此贴所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因本人的愚知和不成熟,对某些事情产生了误解和认识的错误,导致对个人和单位做出了极为片面、幼稚和不客观的评价,强烈要求删除该贴!个体营业执照需要注册公司吗?_百度知道
个体营业执照需要注册公司吗?
其实,并直接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受理登记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家庭投资,可发出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建议按什么所有制就被视为是什么所有权的性质。在审理刑事案件或涉及的问题,也是一种为案件进行司法处理的重要依据,个人投资,认真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颁发的企业,”和我局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引进司法精神,也没有挂靠单位的私人经营者申请注册为集体企业。 三首先,私营部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性质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司法机构可能在实事求是,个体工商合作关系,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法规,行货集体企业“营业执照”的,合作伙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城乡个体工商户工商户暂行条例关于印发“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自己造成的。今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级的1988年1月日开幕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企字[1987]第257号)规定了我局,人家不跟政府,应根据“中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及其他营业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获取经营合法凭据的权利。集体代表有关单位应当申请登记代表私人投资者的集体企业,如再次出现名不副实的经济成分,根据“关于利用新的通知,这是规定的战斗,自雇人士,严格要求填写登记项目。 货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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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个体注册的就是个体工商户,有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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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如果事业干部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什么后果?会被发现吗?_百度知道
如果事业干部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什么后果?会被发现吗?
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如果事业干部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什供龚垛夹艹蝗讹伟番连么后果?会被发现吗?
提问者采纳
后果就看所在单位怎么处理你了。如供龚垛夹艹蝗讹伟番连果你用你名字注册地,肯定容易被发现咯你找个亲戚或者父母代你注册,实际你出资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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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党政机关干部不准经商办供龚垛夹艹蝗讹伟番连企业”,否则,受到纪律处分。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但是管理要松一些,特别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人员。当然最好不要办企业,实在需要的话,可以用其它人的名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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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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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
税总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现就税务部门推进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  推进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是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便利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也是税务部门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三证合一&改革工作的认识,积极谋划,为改革提供动力,主动作为,不断探索登记制度便利化,切实方便市场主体,加强税源管控,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推进&三证合一&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大力推进&三证联办&、积极探索&一证三码&、最终实现&一证一码&。&三证合一&的试点工作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署进行。在正式推开&一证一码&之前,可以&三证联办&、&一证三码&等形式作为过渡。&三证联办&是现行法律框架内&三证合一&较好的实现形式。一窗受理、三证同发,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联合办理,简化办证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市场主体,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一证三码&是推进&三证合一&的重要形式。一个证照、三个代码,形式上更符合&三证合一&要求,方便市场主体,也有利于整合部门资源,提高部门间信息共享水平,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统一对市场主体的事后监管。  二、主要形式  (一)&三证联办&  &三证联办&是指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联办同发。即由一个窗口单位归口受理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一次性采集信息,并共享至联合办证部门,限时反馈;各部门收到申请信息、材料后,按照职责分工,同时启动复查审办,准予登记的,一并制作&三证&,并反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一次性将&三证&发放申请人,部门间实现数据互换、档案共享、结果互认。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现行各部门行政管理职责、证件式样、赋码规则,协调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实施&三证联办&。  (二)&一证三码&  &一证三码&是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共同赋码,向市场主体发放包含&三证&功能三个代码的证照,简称&一证三码&。即由一个窗口单位归口受理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一次性采集信息,并共享至联合办证部门,限时反馈;各部门收到申请信息、材料后,按照职责分工,同时启动复查审办,准予登记的,分别按本部门赋码规则进行证照赋码,并反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制作&一证三码&的证照发放申请人,部门间实现数据互换、档案共享、结果互认。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三证合一&是中央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便利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切实提高对此项改革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二)于法有据,稳步推进。&三证合一&改革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依法推进。当前,作为过渡各地税务机关要大力推进&三证联办&,积极探索&一证三码&试点工作,为实现&一证一码&改革创造条件。  (三)积极配合,规范流程。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工作,努力攻坚克难,扎实推进改革。无论是&三证联办&还是&一证三码&,均要制定严格的流程规范,强化风险管控,确保安全高效,推进信息共享。  (四)加强宣传,及时反馈。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媒体,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说明此项改革创新的意义和可以依其带来的便利。同时,要加强对此项改革信息与数据的统计分析,运用分析成果,及时指导和改进工作。此外,相关工作情况、问题及改进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日个体工商户员工应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龚振中
一、案例简介
&&& 廖某某为南宁市某某酒库(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员工,工作期间其职责为负责蓝带啤酒的销售业务和回收蓝带啤酒货款。从日至日期间,廖福安利用职务之便,共将酒库的35万元货款占有已有,用于个人挥霍完毕。后经酒库与其对帐,廖某某承认将上述货款侵占,且已将其赌博完毕,经酒库多次催还,廖某某拒不退还,酒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廖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立即退还上述货款。
&&二、分歧焦点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酒库为个体工商户,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廖某某作为该店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所保管的酒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高达35万元,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侦查。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人员&, 廖某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其主体要件并不符合,即个体工商户不是职务侵占罪当中的&其他单位&,故廖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不以犯罪论。公安机关依法不应当立案侦查。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酒库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廖某某代雇主收取货款后只享有对货款的保管权,但其后廖某某并未履行将货款及时交给雇主的义务,而是将钱用于赌博等私人活动,且数额高达35万元,其行为构成了(一般)侵占罪。应当作为自诉案件,由报案人作为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三、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廖某某作为单位的职工,利用管理、保管和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将所保管的酒库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案例中廖某某行为的认定,关键是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或是挪用单位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很显然,个体工商户不是非国有公司、企业,那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其他单位&?廖某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职务侵占的主体身份?主要问题在于个体工商户的单位身份界定问题,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其他单位,下文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阐述和评析。
一、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刑法第271条中的&其他单位&的单位不具有相同含义。故第二、三种意见是有所不当的。
1、第二、三种意见认为作为同一法律文本中出现的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应具有相同含义,故&个体工商户&不在&单位&之列。
&个体工商户& 的性质如何进行界定。显然,个体工商户并不是公司或企业中的一种。那么,它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的&其他单位&呢?三种意见都有不同的见解和意见。
第二、三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刑法》)中并未对&其他单位&作出明确规定,但《刑法》总则的第三十条对&单位犯罪&却有具体阐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上则规定作出解释:&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由上述规定可以推知:刑法学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体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二、三种意见认为此项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同样适用。&个体工商户&不在&单位&之列。故个体工商户不是刑法第271条中的&其他单位&。
个体工商户究竟属于什么主体资格呢?我国的刑事法律并没有相关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却规定得颇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四)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问题 41、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将&个体经济组织&界定为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缩小了个体经济组织的内涵。
所以,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大类,&个体工商户&被纳入自然人主体之中。我们虽不能直接从民法的规定类推及刑法领域,但是,刑法和民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两大部门法,必然体现了一种内在要求,即各个部门法应在《宪法》的统一之下保持一定的协调性。《民法通则》中的&法人&包括了&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正好与《刑法》中&单位&的内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相对应。而个体工商户既然在民法上属于自然人,相应在刑法中也应是以自然人身份存在。
由此类推,第二、三种意见认为个体工商户应当是区别于法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主体中为非法人组织。故其不是刑法第271条中的&其他单位&。既然个体工商户并不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本案的廖某某便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体要件不符,其行为便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这实际也是第二种意见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依据。
2、第三种意见认为,个体工商户与刑法中的&单位&不具有种属关系;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不具有相同的内涵与外延;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刑法第271条中的&单位&不具有相同含义。
其一、根据最高法上述关于单位的界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和独资企业等其他企业是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但毫无疑问的是,在司法实践不如,他们是企业,而且属于刑法第271条规定中的企业,该企业的员工是完全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因此认为最高法关于单位犯罪中&单位&的界定与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单位&具有相同含义,首先就犯了常识性的逻辑错误。故第二、三种意见有所不当。
&其二、刑法之所以将单位犯罪主体界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或私营等其他企业,主要考虑的是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并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而且法人具有独立财产,也因此具有了独立人格,可独立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当然单位不能承担独立责任。更多强调的是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但在职务侵占罪中,考虑的是单位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问题,着眼点在与职务的便利与非法占有。更多强调是主体的刑事权利能力。
所以&单位&犯罪与职务侵占的&其他单位&所关注与调整的关系和目的是不同的。二者是有所区别的。
因此,单位犯罪与职务侵占罪中关于单位的规定因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不具有相同的内涵和外延,两&单位&是不同的二个&单位&,不能将二者简单的等同起来。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属于刑法第271条规定&其他单位&, 故第二、三种意见是有所不当的。
1、第二、三种意见认为个体工商户虽然具有合法性,具备一定的经费和财产并且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不具备刑法上单位所应具备的组织性。故其不是刑法第271条中的&其他单位&。
&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而现在的一些个体工商户的员工虽然也较多,管理也趋向于正规,但究其实质,这些员工也仅仅是个体工商户聘请的&帮手&,这与刑法上的单位所应具备的&组织性&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因此个体工商户也不属于刑法第271条中的&其他单位&。这也是第二、三种意见的主张。
2、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认为个体工商户应归类为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单位&。
我国劳动法律规范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调整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但劳动法仅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调整范畴。农村承包经营户不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字号,纯属于个人经营,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当事人要件相距甚远,将其排除在劳动法管辖之外合法合理,个人合伙因其特殊性,劳动法也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所以,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说,个体工商户与其工作人员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关系,即劳动合同法将个体工商户归类&单位&。
3、劳动法将个体工商户归类为单位,且此&单位&应当和刑法第271条中的&单位&具有相同的属性。
劳动法主要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其职工的劳动关系,刑法中职务侵占罪中调整的是单位职工因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所谓职务行为,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密切相关的行为,凡是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和法人的章程、条例中明确设定的应当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就属于职务行为。劳动法将个体工商户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放在一起调整,这就说明个体工商户作为组织与其他单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上相同的属性,即组织性、劳动契约性等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关系为用人单位工作,笔者认为这种关系就是纯粹的职务关系。法人的雇员、临时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57期,铁路公司招聘的临时搬运工贺豫松职务侵占案),既然企业聘用的临时工都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的主体,那么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成为职务侵占的主体更具有合理性了。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与企业雇工以及法人的临时工人等在职责属性上并无二致,在工作勤勉廉洁义务要求上并无本质区别,故其刑事责任上也应当无本质区别。
因此个体工商户中的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个体工商户应当属于刑法第271条中的&其他单位&。故第一种意见是全面的,而第二、三种意见是有所不当。
&& 三、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还是一般侵占罪的主要标准,应当在于是否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如果利用了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则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反之,则构成一般侵占罪,故第三种意见是有所不当的。
准确认定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还是一般侵占罪,就要正确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也是区分第一、三种意见的主要根据。
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是否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单位所有或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认定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主要要看该便利条件是否直接为其工作职责内容所包括。具体而言,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都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理解为单位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所谓主管,一般是指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具有决定、办理、处置某一事务的权力,并由此权力而对人事、财物产生一定的制约和影响。所谓经手,应是指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控制单位的财物,包括因工作需要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不包括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直接基于行为人的职责而产生,这是刑法对特定主体实施侵犯单位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单独评价的基本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均为单位职工,其中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作为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其他单位财产和私人财产)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上述案例中,廖某某作为酒库的销售人员,对于酒库的货款,其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即将货款收取和暂时保管的便利,而其正是利用这一工作便利,将其所收取和暂时保管的货款占为已有。一是廖某某作为犯罪主体,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二是利用了廖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其作为酒库销售人员的便利。故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应当构成一般侵占罪。
四、对一般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进行平等和同等的保护,是我国宪法和刑法的应有之义。
同时,我们也应当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从立法原意来说,无论是法人的、还是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利,都应当受到我国宪法和刑法的平等和同等的保护。
第三种意见认为,廖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一方面,如上述认为,廖某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任;二是廖某某的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而本案现有的证据证实,廖某某有代收货款并占为已,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三是作为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要保障自己的财产权利,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司法实践来说,虽然法律规定,作为一般侵占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当事人还有渠道和手段,即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尽管有救济渠道,但当事人需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的风险和责任,还要承担法院可能不立案或是判决败诉的风险,这与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职务侵占的案件,是加大了当事人的风险与责任,这不是平等和同等的保护。故第三种意见是有所不当的。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个体工商户属于刑法第271条中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廖某某职务侵占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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