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卢湾区集体所有制退休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哪里办

集体企业倒闭退休员工丧葬费如何领取_百度知道
集体企业倒闭退休员工丧葬费如何领取
我有更好的答案
好,或拨打劳动保障电话12333!各地政策不一样,具体情况,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咨询
其他类似问题
丧葬费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为您推荐: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南宁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系统程序框架加载中.....
造价总站文件[][][][][][][][]
各地建材价格
招投标公告[][][][][][][][]
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 &&
南宁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集体经济组织的巩固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具体实施,并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职工统筹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养老保险工作重大事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凡我市(含武鸣、邕宁两县,下同)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向保险公司申请参加养老保险。前款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在我市的集体单位。乡镇、街道集体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第三条规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市、县分别核算。& &&&&第五条&&集体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一&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底以前职工退休费用参照国营单位职工退休费用执行的集体单位,其统筹项目为职工退休、退职后的养老金(或生活费)、丧葬补助费,一九八七年底以前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补作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l5元)。&二&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底以前只发给退休、退职职工生活费的集体单位,其统筹项目暂为退休、退职职工的养老金(或生活费)丧葬费,其它补贴暂不发放,以后视情况逐步增加统筹项目。 &&&&保险公司负责经办集体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并向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退休、退职条件和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集体单位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和退休费标准,参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集体单位职工,从批准退休、退职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直至去世为止。 &&&&第八条&&退休、退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每人200元发给。 &&&&第九条&&在本办法施行前,集体单位已经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待逼,低于本办法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改按本办法执行,但以前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发,高于本办法的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章&&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条&&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由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单位缴纳。 &&&&第十一条&&集体单位按照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按规定发放的职工退休费总额之和的18%缴纳保险费,保险费的提取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如有支大于收的,可以随时调整。 &&&&第十二条&&集体单位缴纳的保险费,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集体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经济负担过重确无能力缴纳保险费的,由该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办理缓交手续。缓交期间,退休职工每月只发生活费30元,待补交保险费后,按规定待遇补足差额。缓交期限最长半年。超过期限则停止发放生活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时,集体单位应当预缴两个月的保险费作为统筹周转金。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五条&&保险费由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方式办理转入“集体单位职工养老基金”专户。 &&&&职工养老基金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该项基金项下。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可以提取统筹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之和的0.3%的资金作为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为核实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的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保险公司在必要时可查阅集体单位的有关项目,集体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集体单位职工调动工作,调入单位属于同一统筹范围的,其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调入单位属于统筹范围以外的,按照调入单位实行的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破产的集体单位的职工。凡在单位破产前已经退休、退职并享受本办法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继续享受原待遇,养老金从统筹的养老基金中支出。 &&&&第二十条&&集体单位按照规定批准职工退休、退职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退休、退职职工从次月起享受本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管委会授权保险公司负责解释,具体实施办法由保险公司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政府今后制定的有关条例有抵触之外,则按上级政府制定的条例执行。&&&&&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法规 - 110网
您现在的位置:
最新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法规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希望您早日解决问题.
查找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专长律师
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推荐律师
江西 南昌市
江西 南昌市
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相关法规专题我的位置:&>&&>&&>&&>&
四川省商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号、195号文件和省革委川革发[1979]2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财贸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国营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归口领导的商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正式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商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县、市主管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县、市主管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商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的(一)、(二)、(三)项条件,连续式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除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外,如企业经济条件允许,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补助一定数量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三)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其本人工资的计算方法,本人评有工资等级的,按工资等级标准计算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没有评定工资等级的,按本单位前一年人平工资计发。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由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县、市、主管部门认可后允许退职,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五)戴帽的反、坏分子中的老、弱、病、残人员,一律按退职处理,退职费的标准按本条第(四)项办法办理。
  有的企业因经济能力所限,经县主管部门决定,其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可低于上述标准百分之十以内发给;个别长期亏损、经济负担有困难的企业,可暂缓按本办法执行,待条件具备后再试行。
  第三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省人民政府确认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他们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四条 凡按原《合作商店职工退休试行办法》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费低于本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执行之月起,改按新规定的标准发给退休费。
  按过去有关规定已办理保养手续的人员,不能改作退休或退职对待。保养费过低,生活确有困难的,原单位可适当给予补助,或适当提高保养费标准。已办理了退职的,不再变动。
  第五条 退休、退职、保养人员的医疗待遇和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退休职工迁往异地安家,居住有困难的,可发给适当的安家补助费。发给的标准:从省、地属市和县城到农村生产队安家落户的,不超过三百元;县以下集镇(含公社)到农村生产队安家落户的,不超过一百五十元;集镇之间,集镇与大、中城市及县城之间安家落户的,不超过一百五十元。退休后仍居住原地或在城区内搬迁安家的,不发给安家补助费。
  退职人员异地安家的补助费,可按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发给。
  有的企业经济条件不具备的,也可以少补助或不补助。
共2页: 上一页 1
↑上一篇:
↓下一篇:
按地区找律师
本站热点文章排行
&&(13881次)
&&(7154次)
&&(1859次)
&&(1226次)
&&(1223次)
&&(1191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