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过刑的人能出国吗是否能从事连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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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刑法补充法224条,是否说明“互联网云计算连锁销售是不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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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你是受害者吗?眉山“新加坡派隆连锁销售”传销活动女业务员落网,目前已被刑拘
10月17日,分局经侦大队在武汉市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成功抓获一网上逃犯。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女,43岁,武汉市江汉区人)于2012年上半年期间,在东坡区参与“新加坡派隆连锁销售”传销活动,并担任该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在传销网络中起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作用。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潜逃。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刑事拘留。
via:东坡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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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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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
马利超无照开办服装加工厂案
玉田县杨家板桥镇小河口村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林工处字〔2017〕63号
当事人:马利超,男,30岁,身份证号码086452,住玉田县杨家板桥镇小河口村兴旺街26号,联系电话。
当事人在未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初开始在杨家板桥镇小河口村自家院内开办服装加工厂,期间,当事人共接到一笔加工业务,是给一位北京客户加工棉服1000件,每件收取加工费40元。到日被查获时止,已交货800件,共从中获利100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为证。
当事人未经依法核准登记,擅自开办服装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无照开办服装加工厂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鉴于当事人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账号:030816)。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玉田市监林工处字〔2017〕63号
张国超无照开办服装加工厂案
玉田县杨家板桥镇闸口娄庄子村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林工处字〔2017〕64号
当事人:张国超,男,37岁,身份证号码076411,住玉田县杨家板桥镇闸口娄庄子村观如西街4号,联系电话&&。
当事人在未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初开始在杨家板桥镇闸口娄庄子村自家院内开办服装加工厂,期间,当事人共接到一笔加工业务,是给一位保定客户加工棉服3000件,每件收取加工费30元。到日被查获时止,已交货2500件,共从中获利300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为证。
当事人未经依法核准登记,擅自开办服装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无照开办服装加工厂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鉴于当事人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二、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账号:030816)。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玉田市监林工处字〔2017〕64号
刘宝山销售不合格煤炭案
林南仓镇九村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林工处字〔号
当事人刘宝山,男,50岁,身份证号22561X,现住玉田县林南仓镇九村玉皇南路20号,系我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
当事人于日,从内蒙古包头市购进煤炭10吨,进价每吨400元。该批煤炭经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截至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将煤炭全部销售,销价每吨450元,每吨获利50元,共从中获利500元,货值4500元,当事人无进销货票据,未建立账目。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在卷为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DB13/标准要求煤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的煤炭行为。当事人经销不合格煤炭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煤炭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鉴于当事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取中间幅度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煤炭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二、处罚款75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账号:030816)。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17年2&月&24&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17&年&3&月&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三月二日
玉田市监林工处字〔号
何杰无照经营煤场一案
林南仓镇五村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林工处字[2017]34号
当事人何杰,男,42岁,身份证号码010616,住唐山市路北区林南仓工房8楼1门402号。联系电话: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初开始在林南仓镇五村经营煤场,期间,当事人从林南仓镇煤矿共购进面煤430吨,用款103200元。到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以平均每吨260元的价格销售给唐山洁城能源有限公司402.44吨,无获利。当事人提供了销售票据,未建立帐册。&&&&&&&&&&
当事人在未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煤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无照经营煤场的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鉴于当事人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账号:030816)。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
玉田市监林工处字[2017]34号
何军在其生产的床垫上使用日文说明书虚假宣传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玉田县窝洛沽镇周家庄村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执工处字〔2017〕32号
当事人:何军,男,30岁,身份证号码:074859,住址:玉田县窝洛沽镇贾言庄村富兴街8号,联系电话:。系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经查:当事人于日经核准注册成立了玉田县窝洛沽镇箱根床垫加工部,从事床垫加工销售业务。日与大连箱根织造床品有限公司签定委托加工协议,为其生产床垫。2016年10月通过沧州一客户制作了印有大连箱根织造床品有限公司&相根之梦&商标相近似的&箱根之梦&商标的床垫包角2000个、日文说明书500张,共用款1000元,用在其自己生产销售的床垫上(该批床垫外包装上标注着&箱根之梦,日本品质,精致生活&,&每个床垫上附着一张产品说明书,均为日文书写,床垫四个角用蓝色纸箱包着,上面标注着&箱根之梦&&)。到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加工该种床垫141个,每个床垫平均成本(有1.5M*2M和1.8M*2M两种)210元,平均售价270元,共售出130个,每个床垫净赚60元,违法经营额38070元,从中获利78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票据和账册。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为证。&&&
&当事人擅自在其加工销售的床垫上使用日文说明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在自己生产的床垫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的&相根之梦&商标相近似的&箱根之梦&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当事人使用日文说明书对产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能够主动将剩余的标识销毁,其行为尚未造成其它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加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床垫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经营时间短,并能积极配合调查,将剩余印有商标的包装角主动销毁,尚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床垫11个;
2、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和商标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床垫11个;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账号:03081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三月六日
玉田市监执工处字(2017)32号
王向立无照制售油漆案
玉田县杨家套镇大定府村南路东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执工处字〔2017〕37号
当事人:王向立,男,36岁,身份证号:204810&,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小漫港村河东北13排6号,联系电话:。&&&&&&&&&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初擅自从网上购进1600个油漆桶和油漆原料15吨,用款15700元,在玉田县杨家套镇大定府村一废弃院内生产油漆。到日被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生产油漆1200桶,每桶成本25元,以每桶27元的价格售出1000桶,从中获利200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为证。&&&
&当事人在未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制售油漆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无照制售油漆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其它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账号:03081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17年&3月10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玉田市监执工处字(2017)37号
河北庆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河北庆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玉田县伯雍东街北侧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执工处字〔2017〕74号
当事人:河北庆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60A;住所:玉田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姓名:吴振东;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日;营业期限:日至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联系电话:。&&&&&&&&&&&&&&&&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取得了玉田县玉田镇玉花园小区北侧33022平方米土地的开发权,12月中旬在该块土地南侧临街处建起了名为&雍江&桐林花都&的接待中心。在接待中心店堂内广告宣传挂图上使用了&雍江&桐林花都是环北京房产最后的价值翻倍机会&广告用语,在建筑工地的围档上标注了&桐林花都40分钟大北京生活圈,筑就地王品质&广告用语。日被我局查获,上述广告制作费用共计1800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告制作费收条等证据在卷为证。&
当事人在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使用了&环北京房产最后的价值翻倍机会&和&40分钟大北京生活圈,筑就地王品质&的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决定取中间幅度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账号:03081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17年&4月5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玉田市监执工处字(2017)74号
张文超无照从事电气焊加工业务案
玉田县唐自头镇大燕山口村路东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执工处字〔2017〕95号
当事人:张文超,男,32岁,身份证号:216176&,住址:天津市蓟县西龙虎峪镇蔡二庄村8区3排3号,联系电话:。&&&&&&&&&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擅自在唐自头镇大燕山口村路东一院内从事电气焊加工业务,期间一直无获利。2017年2月,当事人开始为他人来料挂车车斗,到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共加工车斗一个,尚未交货,无获利。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为证。&&&
当事人在未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电气焊加工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无照从事电气焊加工业务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其它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账号:03081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17年&4月7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玉田市监执工处字(2017)95号
唐山满江红饮品有限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
唐山满江红饮品有限公司
玉田县彩亭桥镇黄土桥村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执工处字〔2017〕50号
当事人:唐山满江红饮品有限公司;住所:玉田县彩亭桥镇黄土桥村;法定代表人姓名:蒲满江;注册资本:伍拾捌万元;实收资本:伍拾捌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其它饮料类)制造销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有效期至:日。联系电话:。
&经查:2016年11月份一个自称是霸州的客户主动找到当事人,定购180箱山楂熟了果汁饮料。同时约定饮料的包装箱、饮料瓶、标签均由该客户一并提供。11月12日,通过物流送来包装箱180个,标签2200个,饮料瓶2200个。当事人于日生产了规格为350MLx15瓶山楂熟了果汁饮料180箱,每箱成本12元,用款2400元。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山楂熟了果汁饮料从规格到瓶体形状到标签图案及颜色等,与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树下果汁饮料非常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到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以每箱20元的价格将上述饮料全部交货,从中获利1440元。非法经营额360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生产记录、被侵权厂家提供的举报材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当事人擅自在其公司生产的山楂熟了果汁饮料上使用与权利人产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第四条&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的规定,构成了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的行为。
当事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鉴于当事人生产时间短,数量少,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并以书面形式承诺不再生产此种饮料,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第八条第(二)项&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之规定,当事人应受到依法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
&&&&2、罚款15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账号:03081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
玉田市监执工处字(2017)50号
唐山绿谷粮油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使用
医疗用语发布产品广告案
唐山绿谷粮油有限公司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田水园村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网工处字[号
当事人:唐山绿谷粮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67T;法定代表人:杨晓艳;经营范围:豆、谷类及薯类产品收购,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分装)、大米(分装)、成品粮、桶装食用油、农副产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玉田县玉田镇田水园村;联系电话:。&
&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开设了一家名称为&唐山绿谷粮油有限公司&的网店,经营&五谷杂粮&等商品。(网址为:/?spm=a.0.0.Hl38sw。)当事人在其产品介绍中使用了&红枣:被誉为:百果之王,具有补血养气,美容抗衰、抗癌和防高血压,是美容佳品;莲子:清心醒肺,补脾止泻,养心安神明目,补中养神,健脾补胃,止泻固精,益肾涩精止带,滋补元气;高粱米:和胃、消积、涩肠胃、止霍乱、凉血解毒,主治脾虚湿困、消化不良;黄豆:性味甘平,具有益气养血、健脾宽中之功效;糯米:健脾补虚、补血、健脾暖胃、止汗补脾胃、益肺气的功效;红豆:清心养神、健脾益肾功效,固精益气、止血、强健筋骨等作用等&医疗用语。到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广告费用共计5000元。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票据。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杨晓艳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丁立艳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截图等证据在卷为证。&&&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开办的网店上,在其产品介绍中使用了&红枣:被誉为:百果之王,具有补血养气,美容抗衰、抗癌和防高血压,是美容佳品;莲子:清心醒肺,补脾止泻,养心安神明目,补中养神,健脾补胃,止泻固精,益肾涩精止带,滋补元气;高粱米:和胃、消积、涩肠胃、止霍乱、凉血解毒,主治脾虚湿困、消化不良;黄豆:性味甘平,具有益气养血、健脾宽中之功效;糯米:健脾补虚、补血、健脾暖胃、止汗补脾胃、益肺气的功效;红豆:清心养神、健脾益肾功效,固精益气、止血、强健筋骨等作用等&医疗用语发布产品广告进行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互联网上使用医疗用语发布产品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医疗用语发布产品广告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鉴于当事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决定取中间幅度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停止使用医疗用语发布产品广告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账号:030816)。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玉田市监网工处字[号
唐山市凤华厨具制品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使用医疗用语发布产品广告案
唐山市凤华厨具制品有限公司
玉田县鸦鸿桥高道庄村北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网工处字[号
当事人:唐山市凤华厨具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号&715;法定代表人:王希敬;经营范围:炒勺制造销售;住所:玉田县鸦鸿桥镇高道庄村北;联系电话:。&
日,当事人在天猫网上开设了一家网店名称为&凤华旗舰店&的网店,经营&凤华炒锅&等商品。(网址为:/item.htm?spm=a220m.0725.21.ZzCRHB&id=&areaId=130200&is_b=1&cat_id=2&rn=294d2daea7a20af542b1b8。)当事人在其产品介绍中使用了&六大理由让您坚定您的选择拒绝油烟,及早预防肺癌、肺炎、皱纹、脱发等疾病&医疗用语。到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广告费用共计2500元。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票据。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王亚荣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截图等证据在卷为证。&&&
当事人在天猫网开办的网店上,在其产品介绍中使用了&六大理由让您坚定您的选择拒绝油烟,及早预防肺癌、肺炎、皱纹、脱发等疾病&医疗用语发布产品广告进行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互联网上使用医疗用语发布产品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医疗用语发布产品广告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鉴于当事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决定取中间幅度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停止使用医疗用语发布产品广告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账号:030816)。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17年4月&&&18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玉田市监网工处字[号
孙国宾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案
玉田镇田水园村兴街75号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网工处字[号
当事人:孙国宾;身份证号码:270218;住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田水园村田兴街75号;联系电话:。&&
2007年7月,当事人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一家名称为&乔掌柜家居旗舰店&的网店,经营&口罩防雾霾防晒防PM2.5透气抗菌口罩&骑行防护男女成人防晒口罩&。其网址为:/item.htm?spm=a1z10.1-c-s.w329.12.BIHLp5&id=。自2016年11月开始,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在公司的网页上发布&纳米银抗菌技术来自德国的技术抗菌高达99%,我们不做表面隔菌,真正可水洗抗菌面料拒绝做细菌的温床防雾霾防甲醛&、&抗菌自洁、排湿快干&等内容的广告用语对外宣传。对于以上所述&抗菌高达99%,防雾霾防甲醛&和&抗菌自洁、排湿快干&的事实,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广告费用共计666元,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票据。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截图等证据在卷为证。&&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内容对自身产品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和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的规定,已构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网络市场经营秩序,侵害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能积极主动对网页的虚假内容予以删除,及时改正错误,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在互联网上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账号:030816)。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玉田市监网工处字[号
玉田县荣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案
玉田县荣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彭桥住宅区19排14号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网工处字[号
当事人:玉田县荣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685;住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彭桥住宅区19排14号;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宠物用品、家居用品、小家电批发零售;互联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刘荣来;联系电话:。&&
&2016年8月,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商城上开设了一家名称为&玉田县荣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店,经营各种狗窝。其网址为:/offer/.html?spm=a312h.8813769.d_pic_7.pjQslL。自2016年8月开始,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在公司的网页上发布&本款狗窝采用5A级三维立体高纯度PP棉填充,回弹性和支撑力好,保暖性强;且填充量为普通狗窝的两倍&等内容的广告用语对外宣传。对于以上所述&采用5A级三维立体高纯度PP棉&和&填充量为普通狗窝的两倍&的事实,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共花去费用2666元,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票据。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截图等证据在卷为证。&&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内容对自身产品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和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的规定,已构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网络市场经营秩序,侵害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能积极主动对网页的虚假内容予以删除,及时改正错误,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在互联网上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账号:030816)。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玉田市监网工处字[号
唐山德硕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保丰连锁店未建立农资进货台帐案
唐山德硕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保丰连锁店
玉田县虹桥镇北会村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虹工处字〔2017〕60号
唐山德硕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保丰连锁店;营业执照号码为:352;营业场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虹桥镇北会村;负责人:周春雨;经营范围:农药(高剧毒农药及杀鼠剂除外)(有效期至日)、化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农膜、土产日杂、小农具零售。联系电话。
经查:当事人于日,在玉田县虹桥镇北会村设立了唐山德硕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保丰连锁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自2017年3月份以来,当事人未登记农资进货台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为证。&&&
当事人未建立农资进货台帐的行为,违反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已构成未建立农资商品进货台账的行为。
当事人经销农资商品未建立农资进货台帐的行为,扰乱了农资市场经营秩序。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较短,规模较小,能主动停止经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登记农资进货台帐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账号:0308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五月八日&&&&&&&&&&&&&&&&&
玉田市监虹工处字[2017]60号
唐山德硕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北会连锁店未建立农资进货台帐案
唐山德硕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北会连锁店
玉田县虹桥镇北会村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虹工处字〔2017〕61&号
唐山德硕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北会连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UJ72XX;营业场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虹桥镇北会村;负责人:石玉凡;经营范围:化肥、农药(高剧毒农药及杀鼠剂除外)、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农膜、小农具、建材(木材、石灰及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产品除外)、土产日杂零售。联系电话。
经查:当事人于日,在玉田县虹桥镇北会村设立了唐山德硕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北会连锁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自2017年3月份以来,当事人未登记农资进货台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为证。&&&
当事人未建立农资进货台帐的行为,违反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已构成未建立农资商品进货台账的行为。
当事人经销农资商品未建立农资进货台帐的行为,扰乱了农资市场经营秩序。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较短,规模较小,能主动停止经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登记农资进货台帐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账号:0308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五月八日&&&&&&&&&&&&&&&&&
玉田市监虹工处字[2017]61号
徐会臣未取得登记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玉田县虹桥镇村珠一村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虹食(食)行罚决〔&201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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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人):&&徐会臣&&&&&&&&&&&&&&&&&&&&&&&&&
地&址(住址):&&玉田县虹桥镇珠一村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女&  年龄:&55   &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有下列违法事实:日,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子优、王建国在对徐会臣在玉田县虹桥镇珠一村开办的小餐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登记证,在未取得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即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不能提供登记证。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登记证的情况下,于日开始,擅自在玉田县虹桥镇珠一村开办一家小餐馆,经营炒菜、米饭、大饼等。到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营业额为2000元。
有关证据: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物证:未取得登记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半成品菜品10盘。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和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登记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半成品菜品10盘;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3、罚款3000元。
上述处罚裁量依据: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依据《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类《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建议适用情节一般项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账号:030816)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政府或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玉田市监虹食(食)行罚决〔2017〕65号
刘跃无照加工开花棉案
玉田县散水头镇戴家铺村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虹工处字〔2017〕43号
刘跃,男,33岁,身份证号码177239,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散水头镇戴家铺村东后四趟街38号,联系电话8987876。&&&&&&&&&&&&
当事人在未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于日开始,擅自在玉田县散水头镇戴家铺村东北(原大华铸造厂院内)加工开花棉。其间,当事人从收废品的手中以每吨350元的价格购进旧衣服5吨,用款1750元。到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加工开花棉500公斤,尚未售出,无获利。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为证。&&&
当事人未经依法核准登记,擅自加工开花棉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无照加工开花棉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主动停止经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帐户:玉田县财政局;帐号:0308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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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市监虹工处字[2017]43号
徐宝明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玉田县散水头镇戴家屯村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虹食(食)行罚决〔号
被处罚单位(人):&徐宝明&&&&&&&&&&&&&&&&&&&&&&&&&&&&&&&&&&&&&&&&&&&&&&&&&&&&&&&&
地&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潮洛窝乡徐家胡同徐南街18号&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宝明&&&&&性别&&&男&&&年龄:&&46&&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6年12月份,当事人以每袋15元价格由唐山一家批发站购进由杭州老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厨牌牛肉干25袋,用款375元,并开始在其位于玉田县散水头镇代家屯村的字号名称为&玉田县散水头镇华隆综合商店&的商店内对外销售。到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以每袋18元的价格售出20袋,货值金额450元。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办的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能出示所采购的食品老厨牌牛肉干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遂当场给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商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不能出示所采购食品&老厨牌牛肉干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有关证据:书证: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涉案食品照片和现场照片等。&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上述处罚裁量依据:当事人销售的不能出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符合《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情节一般项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_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_(账户:玉田县财政局;账号:030816)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政府或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3日&&&&&&
玉田市监虹食(食)行罚决〔号
李金丰无照加工塑料桶案
玉田县鸦鸿桥镇何家庄村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鸦工处字〔2017〕71号
李金丰,男,32岁,身份证号码224012,家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杨家套乡张家选村前六街49号,联系电话。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于日开始,擅自在玉田县鸦鸿桥镇何家庄村加工塑料桶。其间,当事人从鸦鸿桥卖塑料颗粒的门市购进塑料颗粒10吨,每吨进价是4500元,共用款45000元。到日被查获时止,共生产出规格100公斤的塑料桶350个,售出200个,每个桶的售价为75元,每个桶的利润为5元,共获利100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为证。&&&
当事人未经依法核准登记,擅自加工塑料桶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无照加工塑料桶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且尚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帐号0308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玉田市监鸦工处字〔2017〕71号
李天良无照加工棉絮案
玉田县鸦鸿桥镇穆庄子村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鸦工处字〔2017〕70号
李天良,男,38岁,身份证号码233617,家住河北省唐山市玉李县鸦鸿桥镇穆庄子村穆富西街11号,联系电话。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初开始,擅自在玉田县鸦鸿桥镇穆庄子村加工棉絮。其间,当事人共购进了废布头5吨,每吨废布头进价1000元,共用款5000元。到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加工棉絮4吨,每吨棉絮成本为1200元,售出棉絮2吨,销售价每吨1900,共获利140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为证。&&&
当事人未经依法核准登记,擅自加工棉絮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无照加工棉絮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且尚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
二、罚款1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帐号0308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玉田市监鸦工处字〔2017〕70号
王爱中无照开办搅拌站案
玉田县鸦鸿桥镇穆庄子村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鸦工处字〔2017〕96号
王爱中,男,39岁,身份证号码30363X,家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镇边庄子村边后街65号,联系电话。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于日开始,擅自在玉田县鸦鸿桥镇穆庄子村开办搅拌站。其间,当事人从遵化购进石子500吨,进价每吨45元,购进沙子400吨,进价每吨20元。从丰润一厂购进水泥80吨,进价每吨250元,共用款50500元。到日被查获时止,共生产出混凝土250方并全部以成本价售出,无获利。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为证。&&&
当事人未经依法核准登记,擅自开办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无照开办搅拌站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且尚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帐号0308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五月五日&&&&&&&&&&&&&&&&&
玉田市监鸦工处字〔2017〕96号
陈兰花无照销售竹杆案
玉田县鸦鸿桥镇车庄子村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鸦工处字〔2017〕&79&号
陈兰花,女,50岁,身份证号码119227,家住湖南省隆回县岩口镇虎形村4组11号,现住玉田县鸦鸿桥镇车庄子村,联系电话。&&&&&&&&&&&&&&&&&&&&&&&&&&&&&&&&&&&&&&&&&&&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于日开始,擅自在玉田县鸦鸿桥镇车庄子村销售竹竿。其间,当事人从湖南老家购进200捆竹竿,进价25元/捆,共用款5000元。到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因为刚开业,未销售,无获利。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为证。&&&
当事人未经依法核准登记,擅自销售竹竿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无照销售竹竿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且尚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帐号0308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五月五日&&&&&&&&&&&&
玉田市监鸦工处字〔2017〕79号
陈治国无照销售竹杆案
玉田县鸦鸿桥镇车庄子村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鸦工处字〔2017〕&81&号
陈治国,男,40岁,身份证号码218235,家住湖南省隆回县岩口镇朴塘村10组8号,现住玉田县鸦鸿桥镇车庄子村,联系电话。&&&&&&&&&&&&&&&&&&&&&&&&&&&&&&&&&&&&&&&&&&&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于日开始,擅自在玉田县鸦鸿桥镇车庄子村销售竹竿。其间,当事人从湖南老家购进400捆竹竿,进价25元/捆,共用款10000元。到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竹竿200捆,销价26元/捆,从中获利20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为证。&&&
当事人未经依法核准登记,擅自销售竹竿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无照销售竹竿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且尚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1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帐号0308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日告知当事人。截至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五月五日&&&&&&&&&&&&
玉田市监鸦工处字〔2017〕81号
王铁生销售不合格煤炭案
玉田县鸦鸿桥镇小刘庄村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鸦工处字〔&&号
当事人:王铁生,男,55岁,身份证号3124415,现住玉田县鸦鸿桥镇小刘庄村刘利街27号,系我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
当事人于日,从内蒙古包头市购进煤炭10吨,进价每吨400元。该批煤炭经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截至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将煤炭全部销售,销价每吨400元,货值4000元,无获利。当事人无进销货票据,未建立账目。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在卷为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DB13/标准要求煤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的煤炭行为。当事人经销不合格煤炭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煤炭的行为,对大气环境质量存在隐患。鉴于当事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取中间幅度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煤炭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672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县内所属营业网点(账户:玉田县财政局;账号:030816)。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17年3&月9日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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