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城乡居民养老金超过60岁还能买养老金吗

3月3日,记者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125元。这是我省第三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全省43.3万名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直接受益。调整后,比国家规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70元提高了55元,使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位列西北第一、西部第二、全国第六。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从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12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10元基础上增加15元。截至2014年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24.62万人,参保率达到9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鲁俊介绍,目前,第三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为34个县(市、区、行委)的41.15万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调整的基础养老金4412.34万元,确保在三月底前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全部补发到位。
今年,省政府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作为&民生十件实事&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增强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吸引力,引导和鼓励适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我省自筹资金三次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2009年和2011年,我省分别开展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并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比国家要求的制度全覆盖的时间分别提前2年和1年,形成了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201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我省又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两项制度的并轨,在制度上更加优化,参保人员得到实惠更多。
(责任编辑:刘燕交)|||||||||||
最新播报:
青海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突破200万元
原标题: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突破200万
“明年的医保开始缴费了吗,养老保险补贴下来了吗……”一到年底,耳边总会有这样的声音。随着青海省社保体系的不断完善,各族群众享受到了“人均有保”的政策福利。截至目前,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已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截至10月底,青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93.84万人、174.23万人、39.31万人、54.4万人、43.85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200.28万人,参保率达到93%,新农合参保人数达368.96万人,参保率为97%,均为年度任务的100%。
享受政策红利: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序推进
今年,青海省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强化城乡居民缴费激励政策,建立了加发基础养老金制度和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制度,整合优化社保经办服务体系,实现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顺畅衔接。同时,立足青海省实际,研究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填补了制度空白。在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西宁、海东、海南和黄南的部分县区实质性启动,目前,已有1940名被征地农民办理了参保手续,其中843名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
医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增强了各族群众参保参合的意愿。今年,青海省继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统一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及报付标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在全省各统筹地区开展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工作,在部分县(区)开展门诊按人头付费、住院按病种付费方式试点工作。另外,完成省级新农合管理经办职能划转移交工作,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市州统筹工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进程加快。
用数字说话:
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今年,青海省完成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236元,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593元,居全国前列。再次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5元提高到110元,由西部第四位提升到第一位,列全国第四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年人均筹资标准470元提高到510元。
同时,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平均标准由月人均530元提高到730元,增幅达37.7%,为历年最高。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发放了失业人员临时物价补贴。调整提高工伤人员长期待遇,调整后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水平达到220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926元、生活护理费1354元。
值得一提的是,青海省不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开展了历年拖欠社保费清缴和离退休人员生存调查认证工作,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定点医院上传信息检查、民营医疗机构协议履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承诺落实三个专项行动,配合财政部专员办对全省社保基金进行了专项检查,确保了基金安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3%●新农合参保率为97%●建立企业退休人员遗属抚恤金制度
●1940名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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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热搜榜2015年满60岁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领基础养老金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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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游钧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推进实现人人享有‘老有所养’目标”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表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要具备3个条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无论男女都是60周岁。
游钧表示,城镇居民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计发月数是参照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是根据退休时人口平均预期余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的经验系数。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要具备3个条件。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二是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三是城镇户籍;就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就是说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对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们也是鼓励他们尽可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较高;确实无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居民的制度负责托底。”游钧说。
他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无论男女都是60周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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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并轨中人待遇降低了吗? 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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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养老金&并轨&: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其目的在转机制,而非降待遇,改革可能需要财政的大力支持,适当调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水平,弥补因个人缴费而增加的支出,维持改革前后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双轨制&&企业养老金
  推行延迟退休政策的第一步,应先对提前退休的现象予以规范。
  现行男性60岁退休、女干部和科技人员55岁退休,以及女工人50岁退休的政策,是从1951年起开始实行的。在过去多年,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提前退休政策,最低标准是女性40岁便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人社部门的数据显示,中国居民的实际退休年龄比法定年龄还要低不少。由于现实中实行了一些提前退休政策,中国居民领取养老金的平均年龄仅有53岁,其中男性大约为56岁,女性还不到50岁。
  退休年龄过低并不意味着给年轻人腾出了更多就业岗位。在退休人员中,继续在岗从业的超过了20%。
  在规范提前退休之后,第二步则应把女性的退休年龄推迟。可以先将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与女干部、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统一起来。然后再将女性的退休年龄整体提高,缩小与男性退休年龄之间的差距。&根据国际经验,男女退休年龄差两岁是比较合适的。&上述人士表示。
  最终形成的方案并不会对所有人采用一刀切的办法。金维刚透露,政策对不同的群体将会产生不一样的影响,还会针对特殊群体出台相应的妥善安排。记者从人社部社保研究所了解到,延迟退休政策的出台还没有时间表,也没有形成具体方案,仍处于研究讨论阶段。
  如果现在开始启动,那么每年可能延后退休两三个月,对人们不会有太大影响。但如果再过几年启动,那时的老龄化问题更为严重,也许每年就要延后六七个月了。&调整来得越晚,对社会冲击越大。&
  并轨必要性编辑
  (一)从根本上说退休养老金双轨制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精神不相符。我国宪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依照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养老保障的权利上是完全平等的。而现行退休双轨制却对不同部门的退休人员执行不同制度、不同标准,给予差别化待遇,退休金收入差距十分悬殊,明显侵犯了养老公平权。特别是由于实行退休养老金双轨制,造成明显的同工不同酬的不合理状况,这些都是有违宪法精神的。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在2009年答记者问时也对现行制度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和企业一样,个人应该缴费,其他享受的条件和待遇支付的水平都应该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上来制定。&而现行双轨制却是企业缴费,机关不缴费;缴费者的退休金低,不交费的反而比缴费的高出几倍,享受的条件和待遇支付的水平明显不在一个平台上。这种不合法规的状况是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的,否则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可低估,实行养老金并轨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也体现了政府维护社会公平与和谐的决心。
责任编辑: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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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5新政策最新消息
来源:    作者:章宝龙
   发布时间:
日,青海省长郝鹏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草案),研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等事项。   会议指出,政府立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前提,各个方面务必要高度重视,在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上下功夫。会议决定,今年将重点实施《青海省三江源生态保护办法》、《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等8项立法提交项目。会议强调,要把政府立法工作与转变职能有机结合起来,深入调研论证,提高立法质量,确保如期全面完成。   会议强调,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是今年我省“十件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又有利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是稳步提升民生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会议决定,从日起,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并考虑艰苦地区因素的办法,提高全省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同时,从日起,提高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有效发挥审计保障和监督作用,创新审计方式,完善审计制度,持续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有力有效促进法治青海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对于打造阳光政府、效能政府、服务型政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我省省情特殊,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显得尤为必要。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大整合力度,推动电子政务内外网络健康发展;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有效服务;深化办公系统应用,提高政府决策和管理支撑水平;推动部门信息化建设,促进政务信息数据开放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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