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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工作人员(合同派遣)招聘简章_公务员考试_3773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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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工作人员(合同派遣)招聘简章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山东前程似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该院公开招聘派驻检察室工作人员。
一、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不能报考。
3、身体健康、体貌端正。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
5、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6、在肥城市内有固定住所。
二、招聘人数及专业要求
本次共招聘15人。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其中法律专业10人,会计专业5人。
三、用工形式
应聘者被聘用后,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工作。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日至5月4日
报名地点:新城路80号(肥城饭店西20米)
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贴一寸近期免冠照片),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
对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报名时应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包括:毕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肥城市内居所证明。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还须提交具有人事劳动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介绍信。资格审查合格者交纳考务费100元。
五、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主要测试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文字表达能力。
笔试结束后,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聘用人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达不到计划聘用人数1:2时,按实有人数进入面试。
2、面试。面试考官由相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政审范围人员。如出现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政审人选。
六、体检和政审
对确定的体检政审人员,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个人负担。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对体检、政审不合格造成的空缺,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七、聘用和待遇
对体检、政审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办理相关手续。
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制。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工资数额按法律规定执行。试用期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合格者,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三年,月工资1500元,交纳五险。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
八、其它事项
现场报名必须本人到现场递交材料。
报名电话:57
报名地址:新城路肥城饭店西20米,山东前程似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简章由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山东前程似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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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企业退休人员2015年涨工资吗?企业退休人员2015年涨工资方案公布了吗?企业退休人员2015年涨工资方案是怎样的?青岛本地宝小编为你带来企业退休人员2015年涨工资最新消息!  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4]48号  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7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月养老金在2773元及其以上,低于3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月养老金在3770元及其以上,低于4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在477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补足到3050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补足到3050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补足到3050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八、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日前年满 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九、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一、自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63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331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21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1共3页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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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一、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10%
  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日起,为2014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既体现社会公平,又要进一步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并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适当予以照顾。
  这是2005年以来国家连续第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预计将有近8000万退休人员受益。到2014年底,经过十年连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明显提高,由2005年的月人均700元提高到目前的2000多元,增加了近2倍。连续较大幅度调整基本养老金,对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关怀,对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目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正在组织实施,尽快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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