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投资者特别是新开户的投资者加强投资加强廉政风险意识识教育

两融业务中小客户增多 专家建议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尽管监管部门取消了融资融券客户开户条件窗口指导要求,但是中小资产客户的激增凸显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尤为重要。
记者日前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获悉,自证监会今年3月取消融资融券客户开户条件的窗口指导意见要求,证券公司可自行决定客户资产门槛后,今年3月至6月间,券商两融客户月均增加9.2万人,而今年前两月客户月均增加人数仅为2.8万人。其中,新开户的客户主要以中小客户为主,资产规模小于50万元的客户人数占比达到了90%。
由于中小客户对两融业务理解不一,在上半年市场资金面紧张、市场信心受挫,波动较大背景下,少数客户因缺乏风险防范和偿债能力而被强制平仓。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表示,虽然监管部门取消开户窗口指导,但是中小投资者需要加强风险识别、防范交易风险,同时,券商也需要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做好相关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建立动态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融资融券活跃市场 但不改其走势
融资融券自2010年3月份启动试点以来,逐渐成为券商的重要创新业务之一,并被投资者认识并熟悉。然而由于融资融券提供了杠杆和做空机制,社会乃至一些投资者对其认识并不全面,甚至将市场下跌归罪于融资融券。
专家表示,事实上,融资融券只是一种交易机制,也是全球成熟资本市场基础性交易制度,并无左右市场走势的力量,对市场的影响也较为中性。
根据融资融券交易机制,融资和融券均涉及资金和证券的借入与归还,都同时包括买入和卖出的操作,不会对市场产生长期单边的推动力量。
统计显示,目前融券卖出额占A股交易额的比重不足1%,难以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融资融券活跃了市场交易,但不会改变市场基本走势。
不仅如此,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至今,三年多来的实践表明,其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从交易机制来讲,此前我国股市仅有市场上涨做多获利,随着融资融券的推出,投资者可以同时做多与做空,结束了长期以来只能通过持股做多获利的单边市格局,改善了市场投资环境。
此外,由于融资融券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杠杆和做空机制,特别是两只沪深300ETF纳入标的证券范围以来,投资者可以灵活运用融资和融券工具,进行期现套利、可转债套利等。
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尽管监管部门取消开户窗口指导要求,不过,证券公司可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自行决定客户资产门槛,客户开户期限应遵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不少于6个月。
由于开户窗口指导意见的取消,满足了诸多中小客户平等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需求。统计显示,今年3月至6月间,客户月均增加9.2万人。较窗口指导意见取消之前明显增加。
据介绍,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类似,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仍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占投资者总数的99.7%,一般机构投资者仅占0.3%,以企业法人等为主。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尚不能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在此背景下,投资者增强融资融券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上半年及6月份“钱荒”对市场下挫的影响,为投资者在融资融券做多做空机制下上了一堂生动的“风险教育”课。
李永森告诉上证报记者,融资融券的推出,从市场功能来看,它具有杠杆和做空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投资工具;从过程来看,降低门槛也是大势所趋。建议投资者在利用融资融券获利的同时,应加强风险识别意识,合理、适度运用融资融券工具,适时做多做空达到避险和投资的目的。
此外,由于客户数量特别是中小客户的增多,客观上也要求证券公司进一步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
李永森建议,作为融出一方的券商应严把“开户关”,应该建立从交易到收盘的动态风险防范机制,针对不同的投资者根据比例加以区分,建立不同的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应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建立有效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保护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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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投资理财要打好“组合拳”
时间: 16:51:39来源:网络阅读数:116作者:网络
  2015年,传统理财市场遭遇波折,一方面在央行降息背景下,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大面积走低;宝宝类产品不是收益跳水,就是资金断裂纷纷跑路;另一方面,A股市场大涨大跌,但主动管理的基金产品仍稳坐钓鱼台,全年平均收益率超15%。展望2016年,业内人士建议投资者在理财产品配置方面,打一套进可攻、退可守的&组合拳&;并提防不良互联网金融平台乃至黑平台的暗器和陷阱。
  现代快报记者 李喆 见习记者 张瑾
  出拳进攻
  主题类基金产品逢低配置
  近期,基金公司2016年的投资策略也相继发布,主题投资机会仍是共同关注的重点。新华基金在年度策略中认为,明年一季度,A股仍将出现春季躁动行情,重点关注两会议题带来的主题投资机会。若有供给侧改革相关政策出台则能够引发周期行业的行情。
  新华基金还判断,改革+创新仍然是热点,国企改革,尤其是地方国企仍然有较大投资机会,互联网+、工业4.0是创新核心,其他新能源、新材料、医药生物、高端消费中的传媒娱乐、教育、旅游也长期看好。
  上海一位基金策略分析师告诉记者,在主题投资大行其道的A股市场,相关以这类投资机会为主的偏股型基金也同样值得关注;对于选股能力较差的投资者而言,借助基金的力量参与A股投资,在目前点位的基础上正是逢低布局的好时候;建议关注以国企改革、新经济驱动、消费、环保等为投资主线的基金产品。
  同样,某国有行理财经理也建议投资者通过基金定投的方式进行投资理财。&定投被称为&懒人投资&,比较适合缺乏专业知识或者没有时间过分关注投资市场的市民。投资者直接在银行开个基金账户,绑定一张银行卡,到规定的投资日期,系统会自动打款到基金账户;另一方面,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投资基金长期持有收益率更高,建议至少持有两年。&
  曲肘防守
  银行理财锁定中长期收益
  尽管央行连续降息后导致银行理财收益率走低,但作为防守的重要方式,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仍是不错的选择。
  记者从新街口某商业银行理财经理处了解到,今年年初,较为稳健的一年期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还可以达到5%左右,现在已经降至4.2%左右。该理财经理解释道,从去年四季度开始已经6次降息和5次降准,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由3%降至1.5%,可以说是被&腰斩&,理财产品毫无疑问会被影响。另外,央行存贷比的取消改变了银行的考核方式,今年银行揽储的压力不大,并且现在市场资金面仍旧宽裕,银行没有吸储的冲动。
  分析师认为,如果现行政策不变,加上市场存在降息预期,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仍将呈现下降趋势。预计未来一到两个月内收益会保持稳定,不会明显增长。不过很多银行都会在元旦或春节前后推出节假日专属理财产品,收益会略高于日常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以多加关注。
  譬如,某商业银行一款专门针对四个月新客户专享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达到5%,起点金额是5万元,期限126天。该行另一款20万起步的3个月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达到4.7%。普益财富分析师李林夏认为,虽然受&年末效应&影响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有所稳定,甚至较高收益的产品也出现不少,但年末理财产品收益率走势的上扬属于时点性的表现,未来银行理财收益率继续下滑的概率仍然较大。融360分析师建议投资者,收益率在4.5%以上的理财产品就可以考虑入手,最好购买中长期理财产品以锁定当前相对较高的收益。
  此外,在稳健理财方面,好买基金分析师表示,利率债仍将呈现趋势下行的态势,在目前信用利差持续位于低位的情况下,对于投资者而言,利率债的相对优势凸显,建议稳健型投资者可加大债券型基金配置。
  审时度势
  互联网投资就像过斑马线
  互联网金融产品近两年呈现爆发式增长,但在利率下行、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收益频频&跳票&,一些互联网平台也屡屡爆出问题,甚至跑路。因此,在投资理财的过程中,挑选理财平台比挑选理财产品更为重要,那么,该如何甄别可靠的平台呢?
  诺远资产南京分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刘永盛建议投资者可以从两方面判断,首先是看收益,目前年化收益率在10%至12%的比较正常;第二是要认清网贷平台的模式,目前比较流行的是债券转让、平台对接撮合等模式,之前流行的第三方担保的投资模式,已经被相关部门禁止。
  刘永盛告诉记者,每年春节前是理财旺季,债券较多;而过完春节的2、3月份则是理财淡季,借款的人减少,债券紧张,会出现债券排队的情况,投资者需要等待合适的债券出现,如果在理财淡季一些平台的贷款端依然债券充裕,则需要慎重对待了。
  此外有业内人士形象地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选择比作过斑马线。过斑马线的时候,要&一停、二看、三通过&。同理,投资互联网产品的时候,先等一等,不要着急打款;然后两方面观察,一个角度是观察该平台的股东背景是否可靠,如果有国资、大型企业或者上市公司背景往往要安全得多,另一个角度是观察该平台的产品收益率,并非收益率越高越好,收益率越高往往风险越大。
  拒绝诱惑
  黑平台善于伪装、设陷阱
  在投资理财过程中,投资者还会接触到一些&黑平台&,比如地下炒金、炒期货、资金对赌等;还有的号称某某股权交易中心,提供原始股投资、股权转让服务等;对于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投资者千万理都别理,而且要产生一种&免疫力&。
  在&原始股&伪装方面,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向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涉嫌非法活动;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还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从事非法发行股票活动。证监会对此提醒投资者,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不是到证券交易所&上市&,如发现有人公开销售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的股票或债券,请不要购买,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在&陷阱&上,有的&黑平台&无视投资常识,放大杠杆到百倍,乃至400倍;有的&黑网站&无视交易规则,声称能够沪深股票&T+0&交易。事实上,目前期货市场的交易不过10倍杠杆;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目前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实行的是&T+1&交易机制。
  据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政府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打击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开始以在境外注册网站的形式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由于网站设在境外,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困难,投资者一旦遭受损失难以追回。因此,业内人士建议投资者在投资理财的过程中一定要选熟悉的券商和机构,做到理性投资、快乐理财。
  小贴士
  如何防范互联网交易的风险?
  借助电脑、手机等设备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确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也存在风险隐患,一旦交易信息被泄露或被窃取,投资者将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提醒投资者特别是新开户的投资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培养良好的互联网交易安全习惯。如在进行股票操作时,要安装和使用正版软件,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定期检查系统用户,删除非法用户,设置保密级别高的保护密码并定期更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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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深刻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中小投资者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主力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不足,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违法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维权渠道不畅通,市场投资功能趋于弱化,形成了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失衡格局。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顺应了市场的呼声。《意见》既借鉴了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又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实际,明确界定了中小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和投资者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从落实权益保障机制、拓宽维权渠道、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完善组织体系等方面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对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恢复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推动建立投融资功能完全平衡的成熟资本市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扩大和延伸投资者知情权,提高市场透明度,更加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交易市场,让中小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公平获得应当公开的全部信息,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为此,《意见》作了相关制度安排,强化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使公司信息披露更加简明、易懂、实用和有针对性,更加契合中小投资者需求,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及时快捷掌握公司信息和股权变动等信息,避免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偷步抢跑”、高价减持,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增强投资者话语权,在公司治理决策中充分反映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意愿。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参与公司治理以及重大事务决策的权利。为此,《意见》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和表决机制,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参与权和监督权。明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事项是,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以充分反映中小投资者利益和意愿。选举董事、监事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强化投资者对治理层和管理层的监督。引导全面采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为中小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便利,使公司决策更加科学和规范,形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内生机制。
    三是拓宽投资者救济渠道,确保投资者保护更加直接有效。无救济则无保护,无保护则无秩序。为此,《意见》从实体和程序两大方面对投资者救济权进行了强化。在实体方面,建立资本市场责任主体先行赔偿制度,使投资者及时、充分获得财产损失赔偿。推动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将查处违法行为和补偿投资者有机结合,督促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中小投资者。在程序方面,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专门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支持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建立诉调、仲调对接机制。强化市场经营主体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高效率、低成本化解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四是改善市场生态,提高市场运行质量。投资者的行为特征决定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影响着资本市场良好股权文化的形成。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投资者,就会有什么样的资本市场。《意见》对此前容易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缺陷和漏洞做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威慑力,有助于建立健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市场运行质量。同时,增加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强化投资者教育,健全适当性制度安排也有利于推动投资者进一步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逐步解决“从众心理”、“羊群效应”和“集体非理性”等问题,塑造健康、理性的投资文化,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
    五是提振投资者信心,促进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广大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活水之源,如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我国资本市场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2007年以来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投资者保护的危机,是投资者对金融市场发展信心的危机。大量理论与实证研究表明,一国或地区投资者保护越好,资本市场也就越发达,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意见》的颁布和深入实施,将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全方位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投资者预期,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投资者入市,促进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
    《意见》的印发明确了证券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指明了监管工作方向。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们广东证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证监会党委的有关部署,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执法,强化投资者保护工作,推动辖区资本市场形成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良好氛围。
    (一)深入宣传,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意见》精神。要迅速组织全体监管干部深入学习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的理念,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于监管工作始终,积极推进监管转型,切实加强监管执法,更好地履行“两维护一促进”的核心职责。同时,要在辖区广泛宣传解读《意见》精神,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引导辖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正确理解和全面落实《意见》确立的相关制度要求,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融入公司治理运作的全过程,转化为内在约束机制,更好地维护好投资者合法利益。
(二)狠抓落实,在日常监管中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和分类考核评价,督导辖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意见》要求,全面修改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利益冲突回避、关联交易公平处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等各项制度,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二是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全面实施功能监管改革,强化现场检查职能,落实舆情信息快速响应和股价异动联动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信息披露违规问题,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依法保障广大投资者的信息披露知情权。三是加大对辖区上市公司承诺履行、分红情况的网上集中公示和检查力度,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公开承诺,落实分红政策,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对拒不履行承诺或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分红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从严采取监管措施,确保问责到人、追责到位。四是督促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将适当性管理落实情况纳入分类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各类机构明确投资者风险测评专责部门和人员,建立客户适当性动态管理系统,丰富和完善投资者风险提示方式,不断提升适当性管理水平。
    (三)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侵权行为。强化“大监管、大稽查”理念,以“办好案、办铁案”为目标,进一步充实稽查执法力量,完善稽查与日常监管“平战结合”工作体制以及现场检查、稽查提前介入、初步调查、立案稽查“层层递进”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稽查执法工作效能,依法严厉查处虚假信息披露、欺诈发行、内幕交易等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落实行政处罚权,对情节严重的违法失信者依法实行“顶格”罚,大幅度提高违法主体的违法失信成本。落实与广东省公安厅签署的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合作备忘录,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及时移送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证券期货类违法犯罪案件,推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违法侵权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注重协调,建立多元化的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指导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建立信调对接机制,将投资者存在经济诉求的信访投诉事项转协会先行调解。与广东省有关法院加强沟通,推动建立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试点机制,通过有关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方式,确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增强调解的权威性,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加强与辖区金融仲裁机构的协调,引导、支持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投资者签订有关业务协议时引入仲裁条款。
    (五)整合资源,加强投资者教育网络建设。积极整合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资源,探索在辖区证券投资者保护手机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立覆盖辖区全体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公益性信息网络,为辖区广大投资者提供实时、动态的证券期货公益信息提示和知识传播服务。定期不定期在辖区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进基层、进社区、进高校活动,督促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落实责任,加强有关证券期货投资知识、法律知识、投资风险、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知识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理性投资、合法维权的意识。
(广东证监局)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三条&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六条&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九条&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第十条&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
&&&&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亏损公司除外)回购股份。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第十二条&证券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当对下列情形予以重点关注:
&&&&(一)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的,重点关注其中的具体原因,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独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等;
&&&&(二)公司章程规定不进行现金分红的,重点关注该等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自我评价,独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等;
&&&&(三)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重点关注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具体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独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等;
&&&&(四)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重点关注其有关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是否详细披露了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持续关注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是否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是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等;
&&&&(五)上市公司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等情形的,重点关注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独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是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或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证券监管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规定制定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针对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三)未在定期报告或其他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章程有明确规定但未按照规定分红;
&&&&(五)现金分红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上市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陈述或者说明中有虚假或重大遗漏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将现金分红监管中的监管措施实施情况按照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上市公司涉及再融资、资产重组事项时,其诚信状况应当在审核中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上给予扶持。制定差异化的分红引导政策。完善除权除息制度安排。
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鼓励开发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产品。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并努力创造良好投资回报。鼓励基金管理费率结构及水平多样化,形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费用模式。
三、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强化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的信息披露规则。
提高市场透明度。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健全跨市场交易产品及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发生敏感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力度。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对他人提供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可操作,特别是应当就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并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接受投资者问询的时间和方式,健全舆论反应机制。
四、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
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制度。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自律组织应当健全独立董事备案和履职评价制度。
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健全利益冲突回避、杜绝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公平处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受托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鼓励中小投资者参加持有人大会。
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证券监管部门要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将投诉处理情况作为衡量相关主体合规管理水平的依据。支持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支持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服务。开展证券期货仲裁服务,培养专业仲裁力量。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
加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相关侵权行为民事诉讼制度。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健全适应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特点的救济维权工作机制。推动完善破产清偿中保护投资者的措施。
六、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
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研究建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
完善风险救助机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完善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研究实行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研究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使用范围和来源。
七、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
完善监管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落实到各个环节。对纳入行政许可、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证券期货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安排。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关股东不得转让股票。鼓励限售股股东主动延长锁定期。建立覆盖全市场的诚信记录数据库,并实现部门之间共享。健全中小投资者查询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状况的机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坚决查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上市公司不当更正盈利预测报告、未披露导致股价异动事项、先于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以新闻发布替代应履行公告义务、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以及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坚决打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转移、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建立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强化执法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及时纠正各类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和完善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预案,做好相关事件处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不断强化执法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提前介入力度。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
八、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
加大普及证券期货知识力度。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试点。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功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义务,保障费用支出和人员配备,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业务环节。
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自律组织应当强化投资者教育功能,健全会员投资者教育服务自律规则。中小投资者应当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养成良好投资习惯,不听信传言,不盲目跟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九、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
构建综合保护体系。加快形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综合保护体系,实现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以及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大资源投入,完善基础设施,畅通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渠道。证券监管部门建立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与评估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日常监管和行政许可申请审核的重要依据。
完善组织体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专业律师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
优化政策环境。证券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水平。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支持市场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财政、税收、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完善交易和分红等相关税费制度,优化投资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完善数据采集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协调沟通机制。强化国际监管合作与交流,实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跨境监管和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日
近年来,深市A股市场现金分红情况正在逐步改善,主要表现为“分红总量不断增加、分红比例逐年提高、分红连续性持续增强”;分布特点则主要体现为板块差异、行业差异、上市年限差异、企业性质差异,以及分红结果的差异。深市A股市场现金分红总体情况的改善有利于投资者树立价值投资的信心,而深刻认识分红分布特点则有利于投资者进行价值投资的选择。
深市A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总体情况及趋势
1.分红绝对数量增长较大
年,深市A股的分红绝对数额分别为412.33亿元、672.14亿元和800.21亿元。从增加比例看,2010年的分红总额比2009年增加了63.01%,而2011年的分红总额又比2010年增加了19.06%。
2.分红公司占比提高,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行现金分红
年,深市A股分红公司占比分别为57.96%、66.35%和72.69%,上升幅度较大。
3.股利支付率相对平稳
年,深市A股的平均股利支付率(分红总额与净利润总额之比,下同)分别为28.45%、28.05%和27.61%,总体水平变动不大。
4.分红连续性逐步改善
近年来,深市A股上市公司分红的连续性逐渐改善,涌现出了万科A、南玻A、中兴通讯等一批连续分红的公司。截至2009年,深市A股连续3年分红的公司数量占上市时间满3年的公司数量的比例为34.42%。而截至2011年财报,深市A股连续3年分红的上市公司达到了353家,占上市时间满3年上市公司总数的42.28%,比例上升。
深市A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特点
1.不同板块比较
从分红绝对数额上看,主板依然是分红的主力,中小板、创业板次之。2011年,深市A股主板分红总额为368.18亿元,占深市A股分红总额的46.01%;中小板分红总额为347.87亿元,占深市A股分红总额的43.47%;创业板分红总额为84.16亿元,占深市A股分红总额的10.52%。但是,从趋势上看,随着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中小板和创业板分红总额以及占深市A股全部分红总额的比例均在上升。2009年和2010年,中小板分红总额占深市A股全部分红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1.64%和37.45%,同期创业板分红总额占深市A股分红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28%和6.96%。
从分红公司占比看,创业板比例最高,中小板、主板次之。2011年,深市A股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分红公司占比分别为45.13%、84.52%和91.81%。从近三年来的趋势看,深市A股主板和中小板的分红公司占比都在不断提高;创业板的分红公司占比则一直处于高位。
从股利支付率看,创业板高于中小板,中小板高于深市主板。2011年,深市A股主板的平均股利支付率为22.53%,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平均股利支付率分别为33.48%和38.85%。
对于价值投资者来说,我们应该全面、理性地看待不同板块之间分红水平的差异,在了解板块全貌的同时也要对具体个股深入分析,发掘具有投资价值的公司。
2.不同行业比较
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告诉我们,处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企业可能采取不同的股利政策。比如,处于成长期的企业,迫切需要资金去投资,而成长期企业的收入流一般不稳定,而且企业融资能力较弱,这时就需要低分红,甚至不分红,把企业利润用于再投资;与此相反,处于成熟期的企业因为投资机会较少且现金流充足稳定,就可以提高分红水平来回馈投资者。投资大师彼得·林奇认为稳定缓慢增长型的公司是最值得投资的六类公司之一,因为这类公司大都每年给投资者稳定且较高的分红,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股息率。不同的行业可能处于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因此行业的差异也会体现到分红上。
从分红的普遍性看,&深市A股市场中的采掘业、农林牧渔业、机械设备仪表业、造纸印刷业、建筑业、信息技术业2011年的分红公司占比均超过了80%,分别为90.91%、82.61%、82.33%、82.14%、81.82%和80.88%;而综合类行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的分红公司占比则低于50%,分别为29.41%、45.31%和48.15%。综合类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相对较弱,这可能影响到该行业上市公司的分红意愿;另外房地产业因为面临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的压力,处于谨慎性需要可能会降低现金分红的意愿。
从股利支付率看,各行业将多大比例的净利润以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给投资者。2011年,木材家具业、农林牧渔业、造纸印刷业、交通运输仓储业分红力度最大,这些行业的平均股利支付率均超过了40%,分别为61.10%、44.63%、44.43%、41.90%;而其他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社会服务业的行业平均股利支付率则低于20%,分别为12.08%、12.71%、13.62%、15.72%、18.84%。
3.不同上市年限比较
从分红公司占比看,年,超过90%的公司上市当年即进行分红,其中,2011年上市的公司中有95.06%的公司进行了现金分红;相反地,上市时间越长分红公司占比越低。2011年,深市A股上市年限超过5年的公司中,只有51.13%的公司进行了现金分红,远低于新上市公司。
从股利支付率看,新上市公司的平均股利支付率高于上市时间久的公司,以年为例,当年上市公司的平均股利支付率都超过了35%,其中,2011年上市公司平均股利支付率为36.68%;而上市时间超过5年的公司,年间,其平均股利支付率都低于30%,其中,2011年上市时间超过5年上市公司的平均股利支付率为23.72%,远远低于当年新上市公司36.68%的平均股利支付率。
如何看待不同上市年限公司的分红水平差异呢?一方面,上市年限久的公司业绩出现分化,虽然总体分红水平较低,但确实有一批连续稳定分红的蓝筹公司,这些公司大都经历了时间的考验,能够满足价值投资的需要。另一方面,我们要从这些新上市公司中挑选出能够在未来连续稳定分红的公司。
4.不同所有制性质比较
按上市公司不同的实际控制人类型,我们比较了深市A股市场上的中央国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现金分红方面的所有制差异。
&&&&从分红公司占比看,国企分红普遍性不及民企和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地,民营企业高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于中央国企,地方国企最低。2011年,中央国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红公司占比分别为61.59%、58.53%、78.66%和73.33%。
从股利支付率看不同所有制企业分红的“慷慨”程度,民营企业最为“慷慨”,其次为中央国企和地方国企,外商投资企业则最为“吝啬”。2011年,中央国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利支付率分别为25.57%、23.93%、31.87%和14.94%。
5.分红结果:个人投资者到底分到了多少?
从分红结果看,投资者之间存在“市值份额与红利份额不对等”现象,个人投资者当中存在“获得红利非均匀分布”现象。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曾对深市A股进行研究,以2009年和2010&年为例,个人投资者持股市值占市场总市值比例为36.31%、39.80%,但现金分红金额占比仅为29.29%、36.37%。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方面,个人投资者的持股偏好导致他们分红较少。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个人投资者更愿意持有和交易小盘股、低价股、绩差股、高市盈率股、ST&股,而这些股票分红公司占比及股息支付率均较低。与之相反,机构投资者偏好持有大盘股,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主要集中于规模大的公司。另一方面,个人投资者的频繁交易和短期行为进一步减少了上市公司分红的受众面。我国市场中投资者的持有期限较短,这造成了大部分的投资者虽然参与过交易但没有享受到分红。据深交所综合研究所统计,深市A股市场2009&年参与过交易的个人投资者的数量为2504.96万,其中62.06%的个人投资者没有获得分红,2010&年则有64.34%的个人投资者没有获得分红。
什么样的公司将成为投资者青睐的对象?
投资者购买股票的投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分别为股息收入(通过分红而获得的收入)和资本利得收入(通过股价上涨而获得的收入)。如果股息收入水平过低或者不可预期,那么投资者会转向只关注股价的涨跌,进而助长市场的投机氛围;当股息收入较高且较稳定时,投资者会在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二者中进行权衡,追求稳定收益并奉行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会选择持续高股息率的股票,放弃单一对股价的过度关注。所以,资本市场上存在一批分红水平较高且能够连续分红的公司,是实现价值投资的重要基础。
作为新兴的资本市场,深市A股公司的总体规模相对不大,且以成长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为主,随着证监会鼓励、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政策的出台,加上深交所从制度上严格要求深市上市公司审视分红的决策机制是否完备、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是否满足相关要求,我们欣喜地看到,已有大量深市上市公司按照要求修改了公司章程,出台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确定了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下未来三年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准备通过稳定、持续、可预期的现金股利回报投资者。
同时,通过2011年深市A股的分红数据,我们发现,深市A股市场的现金分红总额和分红公司占比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具体地,深市A股市场2011年的分红总额达到了800.21亿元,比2010年增加了19.05%;2011年的分红公司占比达到了72.69%,不仅比2010年提高了6.34个百分点,而且已经赶上或超过发达市场的水平。
数据也显示,深市A股市场已有一部分上市公司基本实现了持续分红,投资者进行价值投资时“备选项”的数量正在逐渐增加。2011年,深市A股连续3年分红的上市公司达到了353家,占上市时间满3年上市公司总数的42.28%;
在对市场进行价值投资充满信心、满怀希望的同时,投资者接下来关注的问题就是,究竟投资于什么样的公司才能实现价值投资的目的?我们建议至少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1.投资者要挑选能赚钱的公司,即公司应该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因为只有会赚钱的公司才有钱可分。任何时候,利润都是公司进行分红基础,只有持续创造利润的企业才具备充足的现金流,才有能力进行分红。如果把企业的净利润比作一个蛋糕,那么现金分红就是在这个蛋糕上进行切割分配,在切割比例一定时,蛋糕越大,投资者获得的现金分红就越多。在股利支付率和股票的买入价格一定时,公司盈利能力越强,股息率就会越高。在深市A股市场上,我们也会发现一些公司,其分红意愿较强,股价水平也不高,但是其股息率却并不高,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些公司的盈利能力有限,在蛋糕没有做大的情况下,即便切割的比例较大,投资者得到的分红数额也比较少。
2.在挑选了会赚钱的公司之后,要甄别它是否愿意分红,以及分红的比例是否合理。公司只有愿意和投资者一起分享企业创造的利润,具有较强的支付意愿(愿意分红)和较高的支付水平(股利支付率较高,以较大比例分红),公司赚的钱才会以现金分红的形式流入投资者的口袋。市场上不分红的公司我们称作“铁公鸡”,“铁公鸡”只“啄米”不“下蛋”,重融资轻分红;支付水平低的公司我们称作“吝啬鬼”,“吝啬鬼”分红的数量极其有限。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完全不分红,后者虽然分红,但也仅是象征性的。同时,对于另外一种情况也要格外提高警惕,即上市公司的高额现金分红。年,深市A股分红总额超过当年净利润的公司数量分别有17家、25家和40家。如某公司,2011年的分红总额是当年净利润的10倍以上,更有甚者,在净利润为负值的情况下进行“慷慨”分红。要弄清这种分红超过净利润的情况,需要仔细分析上市公司如此分红的目的何在:究竟是上市公司为了恪守分红的承诺,真心实意回馈投资者;还是大股东为了一己私利,为了“套现”而从公司获取现金。如果公司实行了固定金额的分红政策,由于短期利润的下降而导致的分红总额超过净利润,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如果公司没有实行固定金额的分红政策,在盈利状况不佳的情况下依然实行超比例分红,尤其是当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高,而且其股份处于限售状态时,则应当引起投资者的特别关注。
3.要特别关注分红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分红只有保证持续性和稳定性,才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预期。所以在挑选投资对象时,价值投资者应尽量避免对分红“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公司。
4.在挑选了会赚钱的公司、愿意分红且连续稳定分红的公司之后,投资者还应尽量避开股价虚高的公司。股票价格代表着投资成本,在公司盈利能力和支付意愿都相同的前提下,股票买入价格越高,股息率越低。例如,两只股票A和B,每股盈余都为0.4,股利支付率都为0.5;但A的买入价格为10元每股,B的买入价格为20元每股。从而,虽然两家公司都发放每股0.2元的股利,但是A公司的股息率为2%,而B公司的股息率却只有A公司的一半,仅为1%。在深市A股市场上,每股分红比别的公司多但股息率却不及别的公司的例子屡见不鲜。比如甲公司每股分红(每10股派15.2元)高于乙公司的每股分红(每10股派15元),但由于甲公司的股价远远高于乙公司,导致甲公司的股息率(仅为1.41%)大大低于乙公司(5%)的股息率。
总之,价值投资的对象,既要满足良好的盈利能力,又要具备较强的分红意愿和较高的分红水平,也要保证良好的分红持续性和稳定性,而且股票的价格也不能太高。
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
投资人对自身定位的混淆与社会上证券类书籍的误导有关。著书者并未将这两类有着本质区别但也有联系的读者区分开来,往往是将分别适合于两类不同投资者的知识混同在一起来写,所以,致使业余投资者在投资操作的理念及方法方面混同于职业投资者。
不明白适合自己的市场定位,不明白适合自己采取的投资策略及投资方法,水平又与职业投资者相差悬殊的业余投资者承担着巨大的投资风险。关键的问题在于业余投资者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扬长避短,明确适合自己的市场定位投资策略及投资方法。
业余投资者的最佳方法
一、掌握有关投资的基础知识
作为一名业余投资者,首先要掌握有关投资的基础知识,如:经济学的一些基础知识、进行财务分析及技术分析时所需要的基础知识等。另外,掌握一套适合自己的选股方式,了解投资个股的财务和获利能力、该股所处的产业状况以及评估当前市场的景气面、资金面等投资环境,最后确定是否值得在此时投资。
二、投资自己熟悉的领域
最好以投资于实业的眼光、心态进行企业式的证券投资,比较稳妥的做法是:一是投资于自己所熟悉的行业中质地优良的股票;二是通过生活中的观察,判断一个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卖出表现不佳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入状况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分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收益。
三、关注企业管理者和投资行业的动向
投资者要关注你所投资的企业的管理者是否尽职经营以及经营管理的状况如何,同时,虽然不能说是专家但也要对所投资行业的来龙去脉、前后左右的事儿有个了解,这样才能把握该行业的动向,也才能作为一位小股东分享其发展所带来的收益。
职业投资者的最佳方法
一、具备强烈的求胜欲
证券市场就如同是一个进行激烈角斗的拳击竞技场,不同于作为竞技体育的拳击赛场。它是各个级别、各个水平的投资者都在同一个场子里,仅仅能超越自己却达不到很高的水平可能会输,所以说,作为职业投资者要想获得成功必须首先具备成为顶尖高手的强烈动机。即使最后不能成为顶尖高手也没关系,但这种强烈动机是不可或缺的。
二、学会融会贯通
基础扎实是职业投资者获得成功的又一个要素。对于证券投资所需的各种知识要全面而深入地掌握,要能融会贯通。如果基础的东西不牢固肯定是走不远的。一定要把各个流派的知识弄懂。弄懂以后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看来,它们事实上是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语言系统在讲一个道理。比方说内家拳、外家拳有多大区别?没入门时看起来是有很大区别,但等到真正掌握它的精髓之后再看,其实没太大区别,在最高境界两者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有到这个时候,有了这种感觉后,人们才觉得能游刃有余地运用拳法,用它基本的道理基本的精髓,否则往往是比划、模仿、花拳绣腿。  
三、有一套系统的投资方法
成功的投资需要有一套科学、系统的投资方法。成功的投资不仅需要掌握投资的基本规律、具备牢固的基础知识,实际上就是科学家看问题的方法,而且作为实践者,在理解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同时还要注意具体的投资要有一套系统的方法。具体的投资方法并不是什么克敌制胜的法宝,是什么包打天下的秘密武器,更不是什么灵丹妙药。因为投资最大的敌人是你自己、是人性的弱点,所以,系统的投资方法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它可以帮助你发现、把握、控制人性弱点对投资的消极影响。有客观的、系统的东西要比没有好得多。因为人在被自己的人性弱点所控制时,往往是不能自已的。投资者在思考问题的时候还是能理性的,但在具体行动时却往往是不理性的。
比如,当需要做出投资决策,决定何时买、何时卖的时候,人就非常容易受情绪影响,原来想的就没用了,被情绪控制了。而客观地、系统地开发出来的投资方法就可以相当有效地帮你克服这种危害。当你要这么做的时候它却告诉你:不对,你要那么做。起码它可以警示你要想一想这样做对不对,而不是一时冲动就去做了。
科学的投资系统是完整的投资规则体系,包括确定进场点、退场点、再进场点、再退场点的明确而具体的一系列决策规则。应当将自己的投资系统明晰化、条理化,而不要让它只是停留在潜意识状态并且要随着市场数据统计特性的不断变化不断修改自己的投资系统。
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控制自己的人性弱点,与之进行不懈的斗争并在实践中磨练自己的优良心理品质是投资成功的关键。与任何其他行业一样,当一个人想要达到投资的比较高的境界时,就会发现对手就是你自己。真正到了顶尖高手的水平,专业技能方面大家都是一样的了,那时就是心理、人品的博弈了。
在投资里边最大的陷阱或称最大的风险就是投资本身任何时候都引诱你爆发、展现人性的弱点,包括贪、怕、从众心理、私心、面子、不稳定情绪化等等。它会通过你人性弱点的作用使你在判断上犯错误,这是非常关键的,所以,投资归根结底到最后都是做人的问题。“贪”与“怕”是投资中最具危害性也最需要克服的人性弱点。“贪”不言而喻是绝大多数人都有的。对金钱的贪欲使人们在投资时犯下了一个又一个的错误,这一点在商品期货市场表现得最为明显。其另一种表现便是渴望一夜暴富。这种心理使人们频繁地买入、卖出而陷入了过量交易的陷阱;“怕”则表现为对市场的无畏和对自己遭受利益损失的怕等等。这种人性弱点使人们即使面对已上涨得很高的市场仍然买入而全然不顾市场正变得日益脆弱,而在市场大幅下跌的情况下,生怕世界末日来临,生怕自己无法逃出而大量抛售。
控制人性弱点的方法是修身养性。其中读书是一种手段。读书主要是从前人的经验中吸取教训,获得警示,哪些是不能做的,哪些是要警惕别犯的。主要的方法还是在实践中不断地自我反省,经常反省自己心理上是不是不对劲了,哪些地方做得不对。这样就能控制人性弱点的消极影响。(摘自深交所网站)
作为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三位一体”监管体系的前沿阵地,深交所设立了市场监察部门,建立了适应市场监管和实时监控发展需要的监察系统,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异常交易行为。
在内幕交易监控上,为切实履行“三及时”的工作职责,深交所构建了以下四项机制来严密监控涉嫌内幕交易行为。
机制一:系统预警
深交所的监察系统是集交易、结算、发行、信息披露等业务信息分析为一体综合监控分析平台。每一个投资者从开户的第一天起,其所有的开户、委托、成交、托管等记录均纳入监察系统的监控范围。监察系统还建立强大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数据库,将上市公司上报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主要股东、中介机构知情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关联人等的资料纳入其中,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一系列分析模块。例如,在内幕交易监控上,将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数据等资料与各类账户的交易记录进行关联比较,一旦信息发布前股票交易异常,触及了监察系统内幕交易分析模块报警指标阀值,监察系统将自动进行报警,为监控人员及时提供发现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线索。
机制二:实时监控
深交所市场监察部门设置了专门的实时监控小组,借助监察系统的盘中实时报警和分析平台,对市场交易进行实时监控。监控人员不仅对报警事项逐条进行专业分析,还密切监控市场的动态,包括分析师的股评、研究报告、媒体有关评论和报道等信息,并结合交易监控的异常综合评判。除了实时报警,监控人员还对一段时间内交易异常的事后报警事项进行监控。这些事后报警事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敏感期交易、重大信息披露前集中买入或卖出、股价提前上涨或下跌等异常情况。一旦上述异常情形出现,监控人员将立即启动调查分析程序。
机制三:重大事项交易核查
根据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的需要,深交所建立了重大事项交易核查机制,在重大事项发生时立即对涉及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系统性的专项核查。这些情况包括:发生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前股价异动、新闻媒体报道存在交易异常、投资者投诉或举报涉嫌内幕交易,以及其他监管部门或机构要求协查等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专门的核查步骤、核查内容和核查重点。
其中,并购重组事项交易核查是重大事项交易核查中的一项尤为重要的工作,监控人员需要对每一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项披露前一定时间段内的交易进行核查,核查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股价异动期间的交易。同时,上市公司需要提供详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监控人员将综合并购重组方案的具体情况、并购重组方案的筹划进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个人履历等背景资料对交易账户进行深入分析、系统排查,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启动调查分析程序,异常线索明显的将直接上报证监会处理。据了解,上述专项核查报告将作为证监会审查并购重组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影响并购重组的进程。
此外,为了及时对新闻媒体和投资者揭露的涉嫌内幕交易线索进行核查,深交所建立了信息监控平台、投资者信箱和热线,高度重视来自市场的声音。备受关注的张野案的成功查处就是源于媒体对“周蔷”账户与融通旗下基金交易一致性的报道。
机制四:联动监管
深交所在自律监管层面展开的调查和联动监管工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所内监管联动。即市场监察、公司监管、会员监管等部门之间实行信息共享,就监管中发现的异常事项相互提出协查和联合监管要求,构建了所内实时化的综合监管平台。例如,市场监察部门就异常交易情况向公司监管部门发出电话或书面问询,进一步了解上市公司近期基本面可能发生变化的各项事宜,调取涉及的会议记录等资料,必要时联合约见上市公司、股东、重组方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二是充分发挥会员的作用,如向会员发出协助调查函,进一步调取投资者开户资料和交易的详细记录,必要时进行实地走访和约见谈话。三是及时上报,启动系统内联动监管机制。经初步调查发现涉嫌内幕交易的,深交所立即形成专项报告上报证监会进行后续稽查,属于立案调查的,证监会将迅速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属于非正式调查或案前调查的,由证监局负责处理。
由上可见,深交所实时的监控系统、严密的监控核查体系、快速的反应处理机制既能发现“小老鼠”,也能揪出“大老虎”,投资者只要利用了内幕信息从事了内幕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无论是否获利终将受到严惩。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深交所正告各位打算以身试法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你所使用的证券账户正在被严密监控,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摘自深交所网站)
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不断得到改善
年,深市A股分红公司占比分别为57.96%、66.35%和72.69%;分红绝对数额已由2009年的412.33亿元上升至2011年的800.21亿元;分红连续性逐步改善,2009年深市A股连续3年分红的公司数量占上市时间满3年的公司数量的比例为34.42%,而2011年的这一比例上升至42.28%。
部分坚持长期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形成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正是这种与公司不断成长相随的稳定分红预期,维护了公司股价的相对稳定,有效降低了股价波动风险。下面三个上市公司的案例有效说明了这一点:
案例1:甲公司1991年上市以来,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不间断进行分红派息,积极回报投资者。截止2011年底,累计派息总额达到59.6亿元,占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的比重为20.5%,其中现金分红55.1亿元。近十年来,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股利支付政策,股利支付率最高接近40%,平均股利支付率约为24%,即使在行业发展面临困难情况下也保持了将近15%的股利支付率。公司平均每年每股派送现金0.12元,平均股息率约为1.47%。正是这样稳定的股利政策和业务发展给了投资者稳定的预期,甲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也得到了投资者的支持。
案例2:乙公司自2000年上市以来,坚持每年都给予股东现金分红,且近年的股利支付率逐年上升,从2007年的5.7%上升至2011年的23.81%。值得一提的是,公司近十年的股息率平均为2.12%,也接近1年期定期银行存款利率。特别是近三年,公司股息率分别为3.13%、5.38%、3.13%,接近或超过了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值得一提的是,公司近年的股息率水平也超过了发达市场的平均股息率水平。以2010年财务年度股息率为例,标普500指数为1.74%、日经225指数为1.64%,英国富时100指数为3.02%、恒生指数为2.55%,台湾加权指数为3.4%,均低于乙公司2010年股息率水平。
案例3:丙公司于199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分别于1997年和2000年发行股份共募集资金9.4亿元;通过上述两次募集资金,公司抓住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自上市以来14年坚持每年分红,其中2001年以来的10年中,&累计分配现金红利44.4亿元,平均每年向股东分红4.44亿元,年现金股息支付率最低为20.41%,最高为100%,平均达到63.82%;年股息率最低为1.25%,最高为4.58%,平均为2.23%,过去10年的年平均股息率基本与同期1年期定期银行存款利率相当。也就是说,即使购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在二级股票市场没有获得利差,投资者单从现金分红这一项就持续享受了相当于资金存放于银行的利息收益。
投资者应关注长期稳定分红的上市公司
面对逐步改善的投资分红回报环境,投资者有必要调整过去频繁进出股票,获取股票价差这种单一投资模式,关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重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通过长期投资来获取回报。一方面,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可以让投资者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无论公司股票是涨是跌,均可获得预期的“保底收益”;另一方面,历史上能够进行持续稳定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一般在行业或市场上均具有较强实力,具有较为成熟的管理体制和盈利模式,经营业绩不会出现较大的波动和风险,可以考虑作为长期价值的投资标的。
上述三家上市公司的案例,也说明了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持续性和稳定性,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重要性。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在关注上市公司分红持续性、稳定性的同时,也要警惕关注不合理超额分红的情况。例如大股东一股独大情况下超额分红套现、无业绩支撑的超额分红等。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合理的现金分红,不仅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更能保障上市公司的后续发展能力。对投资者来说,要重视、关注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红利政策,根据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研判公司长期价值和即时回报情况,做出审慎和符合逻辑的投资判断和选择。【“积极回报投资者系列宣传文章之六”】
市场在反思,投资者也需要反思
从获取稳定回报、财富保值增值的角度来看,长期投资胜过频繁短线操作。投资者应该从思想的深处寻找原因,从转变自身的投资理念入手,回归价值投资。真正关心、关注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重视长期回报,做到理性投资,价值投资。
年初以来,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规范建设,今年5月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理顺分红决策机制,强化分红信息披露,切实履行分红承诺。这一措施有助于市场逐渐形成稳定的分红机制,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提高股票市场的长期投资价值,也非常有利于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夯实市场发展的基石。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回报股东的方式
要搞清楚上市公司如何回报投资者,就必须了解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回报股东的方式。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可以采用以下三种形式实现对股东的投资回报:(1)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为此,我们需要重点了解上市公司回报分析中以下几个主要的指标及其含义。
1.现金分红:以现金方式分配,向股东派发现金,即现金股利。
2.送股:以红股方式分配,即股票股利,是免费派送予股东的股份,也称“送红股”。值得注意的是,红股会摊薄每股盈利、每股派息等,也会摊薄股价。在送股时,上市公司的股本发生了变化,但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并不发生任何变化,未来年度的经营实力也不会有任何形式的变化。
3.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指用企业法定公积金或任意盈余公积金向股东送股。盈余公积金是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用盈余公积金向股东送股其实质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此外,股息率是反映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一个重要指标。股息率,是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的比率,又称为股利收益率。股息率是挑选收益型股票的重要参考标准,如果上市公司连续多年年度股息率超过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则这支股票基本可以视为收益型股票,股息率越高越吸引投资者。决定股息率高低的不仅是股利和股利发放率的高低,还要视股价来定。
上市公司分派的股息和红利作为投资者获取投资回报的一部分,一般地说,当年上市公司所派发的股息和红利越多,则投资者当年所获得的回报现值也越高,一个上市公司如果能够承诺并持续、长期兑现较高的现金分红,说明该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换个角度看,也说明该上市公司比较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具有一定的长期投资价值。
最应该关心和重视的是分红回报
从中长期来看,股票的价格围绕价值波动,上市公司的价值是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分红指标是价值投资的重要标杆。当前市场中,部分中小投资者偏好各类题材、概念股,不论什么概念,投资者的预期均为公司价值的提升,而实际上很多题材、概念并不具有投资价值。当面对市场各类概念股,普通投资者一定要学习如何去伪存真,还原事实本身,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对待概念股,认真研究公司公告,客观地分析其内涵投资价值,抓住回报投资者的本质,才能甄别出隐藏在概念背后,真正具有投资价值的信息,而不要被概念本身的七彩光环所迷惑,这样才能获得好的投资回报。
以2010年美国市场为例,有研究显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主要是稳健型、低风险偏好投资者,&96%的投资者认为证券投资是一种长期储蓄,87%的投资者采取购买且持有的策略,83%的投资者不关心短期价格波动,仅有19%的投资者以短期获利为目标。由此可见,像美国这样具有上百年发展历史的成熟证券市场,绝大多数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则更为看重长期持有股票后每年的分红或5年后的资本所得。上市公司如果能够定期分红,说明上市公司的业绩良好,值得他们长期持有。
对于投资者来说,实行价值投资,不仅需要了解市场的整体分红状况,更应该把握市场分红的分布特点,找出持续、稳定分红的公司。近三年来,深圳A股上市公司总体上在分红绝对数、分红公司数量上均有持续增长,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率(现金分红占当年净利润的比例)已接近30%;近三年深市A股连续3年分红的上市公司已达353家,占上市时间满3年上市公司总数的42.28%,更有一批优秀公司连续分红,体现了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意识有所提高;沪深300指数2011年的股息率达到2.34%,超过了标普500指数2.12%的股息率水平,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息率已显著超过了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甚至有些公司的股息率已分别达到5.91%和5.35%,体现了较高的投资价值。
投资者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对该公司进行投资,同时享受公司分红的权利,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分红有两种形式;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现金分红也叫派息)和股票股利(送红股)。此外,上市公司还会使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严格来讲,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分红范畴,但由于这种行为也会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予以除权,且实质与送红股类似,因此,一般也将其视为分红的一种,并在上市公司的年报中,与利润分配方案并置表述。上市公司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形式进行分红,也可以多种形式组合使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主决策事项,只有股东大会才有权决定是否分红。
假设有一家公司叫“人民控股”,总股本100股,共有10个股东,每个股东持有10股。2011年人民控股赚了200元,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从200元中拿出100元分红。这100元怎么分呢?有两种方式可选:一种是真分;一种是“假分”。
真分是分现金,每1股可分得1元(上述操作在现实中通常被表述为每10股派发10元现金红利,或简称为10派10),分完后,每位股东的账户上就多了10元现金。
“假分”是送红股,将100元折合成100股股票送给股东,每1股可得到1股红股(上述操作在现实中通常被表述为每10股送10股红股,或简称为10送10),每位股东会发现,账户上的股票变成了20股。当然,这时“人民控股”的总股本也变成了200股。假设“人民控股”的公积金上记有50元,全部折合成股票送给全体股东,50元按1:1比例可折合成50股,平均下来每股可获得转增股为0.5股。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每天都在交易,上市公司的股东也就每天都在变化。但上市公司分红必须要以某一天为准,以规定哪些股东可以参加分红,而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
除权与上述所讲的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有关。
假如,送红股的股权登记日是3月3日,该天“人民控股”的收盘价是10元,收盘后,“人民控股”把100股股票分给股东,每位股东持股量由之前的10股变成了20股。那么3月4日开盘时,人民控股的开盘参考基准价就是5元。从前日收盘价10元下降到今日开盘参考价5元的过程就叫除权,5元就是除权价,3月4日就被称为“人民控股”的除权日。
除权价有一个公式:除权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1+每1股送股票数)。具体到“人民控股”,就是5=10÷(1+1)。
有投资者问,交易所为什么要除权,不除权会怎么样呢?其实,即使交易所不除权,市场也会自动除权的。我们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一个面包价值4元钱,我们把面包均分成2块,分给2个人,每个人手上的面包价值是2元钱。如果现在把这块面包均分成4块,每人分到2块面包,那这两个人手上的面包,各值多少钱呢?还是2元钱。而分面包和送红股其实是一个道理,你不会因为股票多了而得益,因为每股的含金量在同比例减少,这样市场给出的定价也会同比例降低。而且除权形成的价格,只是作为除权日当天个股开盘的参考价,如果大部分人对该股看好,委托价较除权价高,经集合竞价产生的实际开盘价就会高于除权价,反之亦然。由此可见,除权价不一定是投资者买卖的实际价格,也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又有投资者会问,既然市场会自动除权,那交易所又何必多此一举呢?其实,强制除权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因为市场上的股票很多,哪只股票何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一般投资者可能不清楚。如果没有强行除权,当某人看到“人民控股”3月3日收盘价是10元,并决定第二天买一些,由于其不知道送红股的事,因此3月4日就报了以10元为参考的价格参与集合竞价,如果真的高价买进了,你说他冤不冤。
除权与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关,而除息则与现金分红有关。
还是刚才那个例子,如果“人民控股”3月3日收盘后,是把100元现金,以每1股分1元的比例分掉,那么,3月4日的开盘基准价就变成了9元。这个过程就是除息,9元就是除息价,3月4日就被称为“人民控股”的除息日。我们可以把除息抽象为一个公式:除息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每股所分现金额。
至于除息的本质原因,与除权相类似,有兴趣的投资者可以自己想想。在现实中,由于上市公司分现金的比例一般都不大,因此,除息后的K线图,不像除权那样,有一个明显的下跌缺口容易识别,容易被投资者所忽略。为了提醒投资者注意,交易所还实施了一项举措:股票除息日当天,交易所会在其证券代码前标上XD,以表示该股除息了;而证券名称前被标上XR,则表示该股除权了;证券代码前标上DR,表示同时除权除息了。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为什么要持续稳定?
& &&在欧美发达市场中,存在着一批坚持多年持续稳定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如美国的通用电气持续高水平分红超过一百年,香港股市的汇丰银行长期高水平持续分红等等。这样的行为给投资者两个明确的预期:一是投资者预先就可以大概猜到投资哪个股票可获得现金分红;二是投资者对未来每年大约可获得多少现金分红有大概的估计。这两个预期对追求稳定收益的稳健型投资者非常重要,因为通过这两个稳定预期,投资者才可以建立合理的投资规划,并决定:1.买哪只股票可预期实现现金回报的投资目标;2.以什么价格买入可以实现预期的股息回报率的投资目标;3.持有多长时间可实现规划的投资目标。
& &&而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情况是:一年分一年不分,或是今年每股分一元明年每股分一角。投资者经常面临着两个疑问:一是不知道哪家上市公司会进行现金分红;二是就算知道那家公司派发现金股利,也不知道它要分多少钱。投资者每年只能等着上市公司在公布年度报告(有些在中期报告)时,才能知道其分红方案,因此往往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选择投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广大投资者都追逐资本利得,稳健型投资者无法培育,新的长期资金也无法引导入市。因此,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现金分红的预期,对于A股引进新的长期资金和投资者个人的理财规划都意义匪浅。
如何让投资者产生稳定预期呢?
& &&2011年12月以来,证监会开始督促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的最低条件及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的内容。此外披露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时,2012年-2014年公司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 &&以某上市公司为例,公司于日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章程规定:“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和未来回报规划“年公司每年进行股利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其中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的上述两个披露是两个承诺,承诺的含义是:只要公司当年盈利且年末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为正,则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且分红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如果投资者对公司盈利情况有大概预期,这样的承诺可以使投资者对公司的现金分红金额也有大概预测。
& &&2011年5月,在规范新上市公司的基础上,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部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确定派发现金股利的最低条件,并督促上市公司出台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确定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时,2012年-2014年公司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5月份以来,已有大量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并配套出台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特别是部分连续三年以上盈利,但未进行过现金分红的公司也已纷纷修改公司章程和出台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准备通过稳定、持续、可预期的现金股利回报投资者。 & &
& &&深交所对深市上市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回馈股东一直高度重视,从制度上要求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决策机制,强化对现金分红相关政策的信息披露,以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现金回报预期。在2011年度报告披露期间,深交所就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审视,如果公司章程未对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具体政策予以明确的,应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最迟应提交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在2011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包括分红的决策机制是否完备、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等。在深交所2012半年报通知中,将上述要求扩展到了所有深市上市公司,同时还要求2011年度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上市公司,应披露相关未分配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是否已产生收益、实际收益与预计收益不匹配的原因等信息。
这些承诺有效力吗?
& &&看到这些承诺,投资者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上市公司会说话算话吗?从约束力上讲,这种承诺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还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公开披露这些承诺后,包括投资者、监管层在内的各方市场参与者根据承诺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未来深交所会将上述承诺的执行情况记入上市公司的诚信档案并对社会公开,这样可以对上市公司形成了有效约束,能够改变过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随意性大的问题。较早时间出台承诺的新上市公司执行情况良好,尚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上述举例的某公司2011年每10股分派现金股利3元,共分配3000万元现金股利,占2011年度公司净利润的40%以上。
上市公司的承诺值得投资者关注
& &&上市公司的公开承诺将公司未来的分红规划向投资者披露,使投资者可以了解上市公司未来派发现金股利的计划,形成明确预期,投资者便可以根据自身理财规划来选择股票。特别是部分现金分红条件低,现金分红比例较高的公司尤其值得投资者关注。因为:一方面高比例且持续的分红说明公司业绩稳定,质地良好,创造现金流的能力强。另一方面,高比例而持续的现金股利也更有可能吸引长期投资者持有公司股票。2005年5月开始,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中证红利指数,中证红利指数挑选了沪深交易所中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100只股票作为样本,以反映A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对比2005年5月以来的上证指数和中证红利指数可以发现,中证红利指数超额正收益高达7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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