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资本金账户法院冻结银行账户规定可以冻结吗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1)。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 (三)、
(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3)。
   (二)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三)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4)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划转资金均应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将资本金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
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时所提交的材料,及时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反馈。银行反馈的相关信息将自动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
外汇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
   (二)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等文件所涉资本金及其结汇管理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将通知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将通知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联系电话010-。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命令函
  2:上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3: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4:上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_________银行:
本次资本金账户外汇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等)。请贵行按照以下路径划转结汇资金并支付: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收款人账号
支付资金用途
  注:支付资金用途填写时,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公司承诺此次申请资本金结汇的外汇资金已办理验资,其使用完全符合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申报用途。如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_________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银行:
  本公司承诺以下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本公司上次资本金账户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等),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元。实际支付路径如下: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收款人账号
支付资金用途
  注:支付资金用途: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公司知悉,如果上次资本金结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贵行不得为本公司办理资本金账户新的外汇资金结汇手续。
_________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银行:
  本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等)。请贵行按照以下路径划转结汇资金并支付: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收款人账号
支付资金用途
注:支付资金用途填写时,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机构(个人)承诺此次申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完全符合申报用途。如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本机构(个人)将承担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_________机构(个人)(盖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银行:
本机构(个人)承诺以下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本机构(个人)上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等),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元。实际支付路径如下: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收款人账号
支付资金用途
  注:支付资金用途: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机构(个人)知悉,如果上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贵行不得为本机构(个人)办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新的资金结汇手续。
_________机构(个人)(盖章)
年 月 日
最新同类法规
(尚未生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地区:北京 - 朝阳区
执业机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4层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
地址:大兴区团河团桂路3号
地址: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645号
地址: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甲3号外企非法结汇买房被罚近百万 状告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败诉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作者:王治国
  一家外企用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买房出租,被外汇管理部门罚款98万元。外企不服,提起诉讼。3月25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外汇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钰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系香港股东控股的外资公司。日,该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某室的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460万元。合同签订后,为支付购房款,原告两次以“支付首期购房款、第二期购房款”的名义,向上海银行徐汇支行申请资本金结汇,结汇金额分别为46万美元和180余万美元,用于支付购房款。
  因该房原先是带租约的。在购买房屋后,原告继续与原承租人斯考特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年9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就原告使用资本金结汇购买非自用房屋的行为,罚款人民币98万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自己买房是为了改善办公环境,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必要依靠出租房屋牟利,没有违反法律的主观故意,因而不服处罚决定。
  被告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认为,原告是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动用资本金结汇买房,且买房后用于出租而不是自用,违法故意明显,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有权对原告的外汇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且履行了立案、调查、事先告知等程序,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后送达给原告,执法程序并无不当,遂依法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为何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定
  该案承办法官说,资本金结汇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通常由境外投资方以外汇汇入企业开立的账户,这部分资金在国内使用时需兑换成人民币。要认定原告行为属非法结汇,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属非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用资本金结汇购房、非自用。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已收集的证据材料看,前两个条件确定无疑,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买房到底是为了改善办公环境,还是用于出租牟利?
  原告坚称房屋买卖时本身带租约,由于民事法律中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原告只得在购买房屋后,继续与原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于这种辩解,法官认为,原告购房前,国家早已明令禁止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原告在明知购买的房屋带有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仍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资本金结汇用于支付购房款,继续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具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行为也已实施完毕,违法行为已经成立。因此,法院对原告“买卖不破租赁”的观点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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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麻烦您了!私人账户被冻结!解冻后多久可以取现金或者转账
你好,我想咨询下,我的账户自从去年就被冻结到现在,一直都没有解冻,因为我是做外汇操盘手的,我的资金账户却一直被冻结,说是来往账目太大了,可是那是我自己操盘赚的钱,并不是其他人的,银行那边也一直让我等,都没有什么手续办理的。
你好,向你咨询1下。当别人向你转账时,说账户冻结了,要解冻需要钱,不然还要等1个月半,才能自动解冻,有这样的事吗?
我老板的一个朋友向担保公司借钱,我老板替他朋友作担保,结果他朋友还不上债跑路了,我老板不愿意还债,担保公司就起诉他,于是他的账户就被冻结了。后面,我老板公司打赢了,请问账户过多久才能解冻?我老板说,对方不撤诉,所以他的账户就无法解冻。我不知道他说的是不是真的。老板说他的资金被冻结,所以,一直拖欠我们工资。
请问pos机帐户被冻结多久可以自动解冻
你好:因为5户联保纠纷我的银行账户在外省被冻结,现在半年后解冻了,请问还会再冻结吗?
你好,请问住房公积金被企业冻结,问了公司什么时候可以解冻,公司没有给答复,我们该怎么做
因民事纠纷,三审上诉期间,我名下没有财产,法院冻结了我妻子的财产,请问这期间法院有权利冻结我妻子的财产吗?,如可以冻结,我在上诉期间是否可以提出离婚,自己净身出户,如官司输掉自己来偿还债务,那么妻子的账户是否可以解冻?外企非法结汇买房被罚近百万 法院一审维持行政处罚
20:29: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上海3月25日电 (陈静王治国)“有钱、任性”,是时下流行的网络语。不过,自个有钱是否真的就能“任性”花呢?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用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买房出租,结果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罚款98万元,因不服处罚,起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记者了解到,这是沪上首例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外汇行政处罚案件。今天(3月25日上午),浦东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钰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系香港股东控股的外资公司。据这家公司讲,他们和同属一香港公司的另外2家全资子公司共同租赁在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一大厦内,这栋楼破旧,且与宾馆、养生会所同楼,有损公司形象。为了改善办公环境,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某室的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46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为支付购房款,原告两次以“支付首期购房款、第二期购房款”的名义,向上海银行徐汇支行申请资本金结汇,结汇金额分别为46万美元和180余万美元,用于支付购房款。  所谓“资本金结汇”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通常由境外投资方以外汇汇入企业开立的账户,这部分资金在国内使用时需兑换成人民币。  据悉,这个房子原先是带租约的。在购买房屋后,原告继续与原承租人斯考特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日至日。当年9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就原告使用资本金结汇购买非自用房屋的行为,罚款人民币98万元。  原告认为,自己买房是为了改善办公环境,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必要依靠出租房屋牟利,没有违反法律的主观故意,因而不服处罚决定。在缴纳罚款后,原告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原告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认定事实有误起诉到浦东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在庭上辩称,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自己有权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对原告的非法结汇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是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充分调查后作出的。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理合法适当,请求予以维持。被告认为,原告是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动用资本金结汇买房,且买房后用于出租而不是自用,违法故意明显,处罚并无不当。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有权对原告的外汇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且履行了立案、调查、事先告知等程序,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后送达给原告,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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