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设施分类按使用性质分类,其中行政办公类不包括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英文同(近)义词
development land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英文同(近)义词
residential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industrial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green space
2.0.3 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 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7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8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9 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0 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1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2.0.12 气候区 climate 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3.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1 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独立建设用地
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3.3.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农贸市场用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
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
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环卫设施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环保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防洪设施用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
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 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1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4.2.2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3的规定综合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表4.2.3 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m2 /人)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20.1 ~ 5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50.0万人
Ⅰ、Ⅱ、Ⅵ、Ⅶ
65.0 ~ 85.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5.0
+0.1 ~ +20.0
+0.1 ~ +20.0
+0.1 ~ +15.0
85.1 ~ 95.0
80.0 ~ 110.0
+0.1 ~ +20.0
-5.0 ~ +20.0
-5.0 ~ +15.0
95.1 ~ 105.0
90.0 ~ 110.0
-5.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105.1 ~ 115.0
95.0 ~ 115.0
-10.0 ~ -0.1
-15.0 ~ -0.1
-20.0 ~ -0.1
Ⅲ、Ⅳ、Ⅴ
65.0 ~ 85.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0.0
-5.0 ~ +20.0
-5.0 ~ +20.0
-5.0 ~ +15.0
85.1 ~ 95.0
80.0 ~ 105.0
-10.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95.1 ~ 105.0
85.0 ~ 105.0
-15.0 ~ +10.0
-15.0 ~ +10.0
-15.0 ~ +5.0
105.1 ~ 115.0
90.0 ~ 110.0
-20.0 ~ -0.1
-20.0 ~ -0.1
-25.0 ~ -5.0
注:气候区应符合《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的规定,具体参照本标准附录B图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
150.0m2/人。
4.2.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1.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 /人)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气候区
III、IV 、V气候区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
4.1.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4.1.3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4.1.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25.0 ~ 40.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5.0 ~ 30.0
交通设施用地
10.0 ~ 30.0
10.0 ~ 15.0
4.2.2 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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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2011解读27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 主要内容;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二.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三.; 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 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针对现行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性的调整;?体现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1.2.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改善投;突出土地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 主要内容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 二.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 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 针对现行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性的调整? 体现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的要求 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1. 2. 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 ? ? ? ? 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 新时期,国家对土地从严管理 国土部拟出新规,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划拨用地目录》也进行了调整,整体收窄 土地差别化政策有望年内出台,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 城市 县城 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 完善社会保障 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 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 加强与新城乡规划法的衔接 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 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3.4.扩展适用范围,调控市场运行,提高可操作性? ? ? ? ? ? ? ? ?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5.6.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 二、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 二、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 旧版: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 新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适用对象扩展: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 工作性质扩展: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 2. 3. 4. 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对相关条文的补充修改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表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 codes H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建设用地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development land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6小类。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表A.0.1 城乡用地汇总表 用地代 码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 (hm2) 现状 规划 占城乡用地比例 (%) 现状 规划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 其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中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E 水域 其 农林用地 中 其他非建设用地 城乡用地 100宜兴市域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1 H12H13 H14城市建设用地 镇建设用地乡建设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 便于各类统计的统一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H2 H21 H22 H23 H24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取消了原来的对外交通用地统 计,划入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H4 H41 H42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安保用地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原标准“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该用地归入 A8.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 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E1 E11 E12 E13水域 自然水域 水库 坑塘沟渠“水域”(E1)中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T)中的一级类“水域及 水利设施用地”内容基本对应,但不包括 其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本标准将之 纳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农林用地”(E2)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 重在保护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林业资 源和生态环境。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E3 E31 E32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 其他未利用地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地类“其他土 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 裸地以及一级地类“草地”用地中的其他草地; 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利 用地”除去自然水域的地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内的非 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实际使用性质归入“非建设 用地”(E)的相应地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三大类农用地城乡用地分类类别大类 E非建设用地 中类 E1水域 E2农林用地 小类 E13坑塘沟渠建设用地H建设用地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 地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地 H13乡建设用地 H14村庄建设用地表1 城乡用地 分类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 “三大类”对照 表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1铁路用地 H22公路用地 H23港口用地 H24机场用地 H25管道运输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特殊用地 H5采矿用地 H6其他建设用地 E非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E1水域 E3其他非建设用地 E非建设用地 E1水域 E3其他非建设用地 E12水库 E31空闲地 E11自然水域 E32其他未利用地 H41军事用地 H42安保用地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H1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类别代码大类R A B M W S U G中类3 9 5 3 3 5 4 3小类7 13 11 居住用地类别名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2 1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 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 将原来的四级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 ? “一类居住用地”(R1)是设施齐全、布局 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 “二类居住用地”(R2)是设施较齐全、布 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 为主的用地。 ? “三类居住用地”(R3)是设施较欠缺、环 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住宅为主 的用地,包括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 等。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 ? 定义: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 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分类:9个中类,11个小类 由原分类中的C类拆分成A类和B类而来 此地类以公益性用地为主,体现社会服务和保障水平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 三个中类,7个小类 ? 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 ? 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 (R11、R21、R31)和“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2类,其中:“住 宅用地”(R11、R21、R31)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 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 (R12、R22、R32)指居 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 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R20)小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原公共设施用地分类 C1行政办公用地 C2商业金融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党政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 公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非事业单位的企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农贸市场、 小商品市场等 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级广播 电视台、影剧院用地、游乐场、舞厅、 俱乐部等 单独设置的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 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 用地 休疗养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图书展览用地、文化宫、青少年宫、 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体 育训练用地 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C4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科研事业单位 用地、电视大学、党校、干部 学校文物古迹用地 社会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业余学校、培训中心、非事业单位的勘探设计、 观察测试、科技咨询等C7文物古迹用地 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只保留公益部分)? ? ? ? ? ? ? ? ? “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非营利性办公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 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 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 用地。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 “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 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 救设施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 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 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外事用地”(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 地。 “宗教设施用地”(A9)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沿用原标准。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文化设施用地:体现基本社会服务水平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 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 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教育科研用地:体现教育设施的完备程度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中小学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 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 生活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 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 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A31 A32 A33A34A35特殊教育用地科研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体育用地:体现社会生活水平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 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医疗卫生用地:体现社会保障系统A5医疗卫生用地 A51 医院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 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等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 物检疫站等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 科医院用地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营利为目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 ? ? 商业设施用地(B1) 商务设施用地(B2) 娱乐康体用地 (B3)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 新增此中类是考虑到当前很多公用 设施已经趋于市场化运作,譬如国 土部门已将加油加气站作为经营性 土地出让,又如独立地段的电信、 邮政、供水、燃气、供热、供电等 经营性营业网点用地都应从公用设 施中进一步剥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B1)? ? ? ? 零售商业用地(B11) 批发市场用地(B12) 餐饮用地(B13) 旅馆用地(B14):包括原标准的“旅馆业用地”和“休疗养用 地”。? 商务设施用地(B2)? 金融保险用地(B21):基本对应原标准的“金融保险业用地 ? 艺术传媒用地(B22):包括原标准的“新闻出版用地” 、“文 化艺术团体用地” 以及“广播电视用地”中各级广播电视台用 地等 ?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包括原标准中“贸易咨询用地” 、 “行政办公用地”中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如企业总部等)和 “科研设计用地”中非事业单位用地等。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B3)新增加的中类 ? 娱乐用地(B31):包括原标准“影剧院用地”和“游乐用地”中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用地;? 康体用地(B32):包括原标准“体育用地”中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域部分等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是新增加的中类 ? 加油加气站用地”(B41)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独立地段的电信、邮 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 地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指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 人诊所、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2.调整城市建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专业论文、行业资料、高等教育、应用写作文书、《城市用地分类》2011解读27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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