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企业不交社保保,撤诉后还能再投诉吗

[转载]我撤诉后还能再起诉吗?
我撤诉后还能再起诉吗?
作者:乔蓓华
我原在一家食品店工作。
2007年我工作的食品店因亏损停业,店面被出租,我们这些员工也都下岗了。后来外地一家食品厂要在上海招收促销员,我因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加上不用缴社保就被录用了。去年年底,听老同事说原来的店面动迁,上级公司拿到了一笔动迁款,其中还有员工安置的补偿,我们就找到了公司。公司表示要补偿必须解除劳动关系,并称我现在有工作,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影响现在的工作。我就和单位签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没想到现在工作的食品厂听说我已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称要加社保成本太高,不同意与我再续签合同了。我认为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我存在重大误解,就要求撤销协议、恢复劳动关系,但单位不同意,我就提起了仲裁。仲裁未支持我的请求,我就又起诉到法院。在此期间,我也找了单位老领导。老领导讲签好的协议没办法撤,补偿金额本可以再争取一下,但因我已起诉,他也不好说话了。为了表示诚意,我就到法院撤回了起诉。但收到法院裁定书后,公司方面一直没消息。我只好又起诉到法院。但法院却不肯再受理。我认为起诉、撤诉都是我的合法权利。既然有争议,法院就该受理。无论输赢,法院总要给我个说法。请问法院不受理可以吗?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当事人又向法院撤回其请求,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具体体现,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只要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自愿且撤回起诉不会导致对法律的规避或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法院均应予准许。普通的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导致本案诉讼程序的完结,对原告主张的实体权利并无影响。原告撤回起诉后,通常被视为自始未起诉,因此其仍有权再次提起诉讼。而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后又撤诉的法律后果方面与普通民事诉讼有所区别。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后又撤诉的,按民事诉讼法的原理应视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就明确,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撤诉裁定一经送达,原仲裁裁决即生效,原告就丧失了就此再次起诉的条件。因此,无论其再次起诉是否还在15天起诉期限内,人民法院均不能受理。如你所述,仲裁委员会对你的诉请已经作出了实体裁决。你起诉后又撤回起诉,根据相关规定,在法院的准予撤诉裁定送达你们双方当事人后,原仲裁裁决就已经生效了。因此,法院对你的再次起诉未予受理符合规定。另外,从整件事的发生及发展来看,不难发现你在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过程中的冲动与草率是引起一系列矛盾的根源,也希望你引以为戒,并心平气和地与原单位协商解决问题。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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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在一家食品店工作。
2007年我工作的食品店因亏损停业,店面被出租,我们这些员工也都下岗了。后来外地一家食品厂要在上海招收促销员,我因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加上不用缴社保就被录用了。去年年底,听老同事说原来的店面动迁,上级公司拿到了一笔动迁款,其中还有员工安置的补偿,我们就找到了公司。公司表示要补偿必须解除劳动关系,并称我现在有工作,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影响现在的工作。我就和单位签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没想到现在工作的食品厂听说我已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称要加社保成本太高,不同意与我再续签合同了。我认为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我存在重大误解,就要求撤销协议、恢复劳动关系,但单位不同意,我就提起了仲裁。仲裁未支持我的请求,我就又起诉到法院。在此期间,我也找了单位老领导。老领导讲签好的协议没办法撤,补偿金额本可以再争取一下,但因我已起诉,他也不好说话了。为了表示诚意,我就到法院撤回了起诉。但收到法院裁定书后,公司方面一直没消息。我只好又起诉到法院。但法院却不肯再受理。我认为起诉、撤诉都是我的合法权利。既然有争议,法院就该受理。无论输赢,法院总要给我个说法。请问法院不受理可以吗?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当事人又向法院撤回其请求,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具体体现,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只要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自愿且撤回起诉不会导致对法律的规避或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法院均应予准许。普通的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导致本案诉讼程序的完结,对原告主张的实体权利并无影响。原告撤回起诉后,通常被视为自始未起诉,因此其仍有权再次提起诉讼。而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后又撤诉的法律后果方面与普通民事诉讼有所区别。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后又撤诉的,按民事诉讼法的原理应视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就明确,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撤诉裁定一经送达,原仲裁裁决即生效,原告就丧失了就此再次起诉的条件。因此,无论其再次起诉是否还在15天起诉期限内,人民法院均不能受理。如你所述,仲裁委员会对你的诉请已经作出了实体裁决。你起诉后又撤回起诉,根据相关规定,在法院的准予撤诉裁定送达你们双方当事人后,原仲裁裁决就已经生效了。因此,法院对你的再次起诉未予受理符合规定。另外,从整件事的发生及发展来看,不难发现你在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过程中的冲动与草率是引起一系列矛盾的根源,也希望你引以为戒,并心平气和地与原单位协商解决问题。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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